转贴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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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票据贴现业务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行背书转让,贴现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二条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贴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

不得贴现本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总量控制。

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

(二)分工协作。

首先由分(支)行客户经理负责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市场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汇票的审批和事后检查。

运营管理部负责贴现款项的划付、票据的查询查复及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各分(支)行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的营销。

第三条贴现业务操作必须遵循“贸易真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票据贴现要求第四条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负债偿还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结算关系良好;(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等字样;(六)企业日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出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能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XX银行票据贴现申请审批书”;(七)首次办理或年检后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之后每次办理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报表、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统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标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主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及业务后期管理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可以采取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交易方式办理。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转贴现业务相关概念(一)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二)转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买断式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回购式转贴现包括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三)转贴现买断是指商业银行将另一金融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买入的业务行为。

(四)转贴现卖断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已贴现或已转贴现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五)买入返售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六)卖出回购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与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卖出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从该金融机构赎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资金清算方式资金清算方式分为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两种,其中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篇: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第九条调查要点客户经理应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资格及提供的资料,审查重点如下:(一)贴现申请人和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票据、合同、税务发票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日期、金额等内容要素的对应关系;(三)根据票据查询结果调查业务可行性;(四)本行需要调查的其他要点。

经办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完毕,客户经理撰写完整客观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票据查询与保管(一)票据查询内容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时必须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二)查询方式1.由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指派专人与贴现申请人一同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本行查询(复)书前往承兑银行实地查询,并取得承兑银行签章确认的查询结果。

2.由非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通过本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回复。

对查复方回复“有他行查询”应采用传真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贴现行票据要素审查贴现行会计人员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会计作业指导书》要求,与客户经理、贴现申请人共同对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票面要素、票据真伪和背书连续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1.若票据要素无瑕疵,审核人员在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加盖“经审核票据无瑕疵,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与客户经理一同在复印件上签章。

票据原件由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起眼同封包(“代保管品封包单—商业汇票”,见附件1),并在骑缝处双人签章。

客户经理与保管人员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由贴现行营业经理监交。

同时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接交手续,证明票据由本行代为保管。

此封包由会计部门作为代保管品临时保管,会计部门凭“商业汇票入库单”(见附件2)记代保管品帐。

“商业汇票入库单”和经审核人员、客户经理双人签章确认的票据复印件一并作为业务资料上上报有权部门审查审批。

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XXX票据转贴现业务操作流程》(以下简称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指的票据转贴现是指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本行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统筹、管理。

第四条本行可受理的转贴现票据仅限于经本行授的金融机构合法持有或其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撮合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分为票据转入贴现和票据转出贴现。

票据转入贴现指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本行办理转贴现,由本行付出资金的行为;票据转出贴现指本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其他具有票据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并取得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票据必须要素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

第七条办理票据转贴现营业时,营业双方必须签订转贴现合同,并填制贴现凭证,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票据转入贴现业务第八条票据转入贴现营业操作流程如下:一、确定票据转入额度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依据贷管理部核定规模确定转入额度,并在《中国票据网》上进行报价和询价。

二、业务初审1、对确定的票据转入贴现营业,票据中心营业员编制《XXX商业汇票清单》,并填写《XXX转贴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2、各业务人员在《审批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

三、营业受理及审批业务员将已签署受理意见的《审批表》提交至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金融市场部票据中心收到《审批表》后安排双人进行办理。

(1)资料收集票据转出机构需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用代码证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经办职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4)加盖财务专用章(公章或授权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的《贴现凭证》;5)要素完整且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票面及背书);—2—6)已贴现且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复印件;7)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8)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商银行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农商银行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买入、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回购业务),再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做出规定。

第二章贴现业务操作细则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贴现业务由本行统一负责办理,基层支行及分理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条申请人条件。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他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足以证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四)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受理申请。

符合规定的贴现申请人可持未到期的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申请贴现,就贴现利率等达成初步意向后,提交如下资料:(一)贴现申请人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等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提交已背书的、符合省联行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的银行承兑汇票;(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或足以证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贴现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2)及票据清单;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与客户开立存款账户时一致的预留印鉴。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2022年11月11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转贴现实施细则

转贴现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实施细则2007-08-03 11:15:28 作者:来源:阅读次数:2751 文字大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单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背书转让,农村信用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包括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持有未到期的单据向农村信用社办理转贴现,由农村信用社付出资金的行为。

转出贴现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不合法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第五条贴现业务只办理《承兑银行名单》(附件1)所列的商业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本细则是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程中必需遵循的大体规则。

第二章贴现第一节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第七条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记录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贴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短时间融资需求,帮忙企业盘活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本钱。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依照贴现利息支付人的不同,可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协议付息贴现。

(一)卖方付息贴现即由卖方申请贴现,并承担全数贴现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二)买方付息贴现即卖方企业在依照生意合同的约定发出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贴现,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后,依照与生意两边事前的协议规定,将汇票票面金额全额付给卖方企业,而向买方企业收取贴现利息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信用社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信用社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信用社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一、信用社贴现操作细则: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信用记录。

2.信用评估:信用社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包括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审查。

3.贷款审批: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

4.合同签订:借款人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具体条款。

5.资金划拨:信用社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账户。

6.还款方式: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

二、信用社转贴现操作细则:1.转贴现申请:信用社将自身持有的贷款票据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转贴现。

2.转贴现合同签订:信用社与购买者签订转贴现合同,明确票据转让的金额、利率、到期日等具体条款。

3.转贴现手续费:信用社可能会收取转贴现手续费,具体金额根据合同约定。

4.资金划拨:购买者将转贴现金额划入信用社的账户。

5.到期返还: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偿还贷款,购买者将到期款项划入借款人的账户。

三、信用社再贴现操作细则:1.再贴现申请:信用社将已经转贴现的票据再次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再贴现。

2.再贴现合同签订:信用社与购买者签订再贴现合同,明确票据再次转让的金额、利率、到期日等具体条款。

3.再贴现手续费:信用社可能会收取再贴现手续费,具体金额根据合同约定。

4.资金划拨:购买者将再贴现金额划入信用社的账户。

5.到期返还: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偿还贷款,购买者将到期款项划入借款人的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都是以票据为基础的贷款形式,其中贴现是指将票据提前兑现,而转贴现是指将已贴现的票据再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再贴现则是指将已转贴现的票据再次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利率通常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以上是信用社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的简要介绍,具体操作过程和条款可以根据不同的信用社和金融机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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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实施细则2007-08-03 11:15:28 作者:来源:本站浏览次数:2751 文字大小:【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背书转让,农村信用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包括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持有未到期的票据向农村信用社办理转贴现,由农村信用社付出资金的行为。

转出贴现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不合法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第五条贴现业务只办理《承兑银行名单》(附件1)所列的商业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本细则是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贴现第一节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第七条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贴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帮助企业盘活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按照贴现利息支付人的不同,可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协议付息贴现。

(一)卖方付息贴现即由卖方申请贴现,并承担全部贴现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二)买方付息贴现即卖方企业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发出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贴现,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后,按照与买卖双方事先的协议规定,将汇票票面金额全额付给卖方企业,而向买方企业收取贴现利息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三)协议付息贴现即买卖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一部分贴现利息。

第十条贴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第十一条办理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除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卖方企业1.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2.与买方企业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3.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4.资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5.与买方企业之间有稳定的业务关系。

(二)买方企业1.在经办社或协办社开立存款账户,或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先汇划至经办社;2.资产流动性好,债务结构合理,有稳定、充足的经营现金流量;3.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节期限与定价第十二条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与客户协商确定,且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贴现天数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到期日遇法定公休、节假日,计算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

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三节营销与受理第十四条县级联社及其所属基层农村信用社均可受理客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也可以是信贷人员主动向客户营销。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办理。

对于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在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前,签订《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方合作协议》(附件3)和《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四方合作协议》(附件4)。

对于营销的优质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应客户要求,在其提出申请前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附件2)。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提交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附件5);2.申请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贷款卡及年检证明;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5.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6.农村信用社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卖方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各买方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主要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等;2.各买方企业在有关合同项下同意支付贴现利息的书面承诺;3.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买方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第十八条初步审查。

客户部门受理人员接受出票人提交的全套材料后,向出票人出具《申请材料收妥单》(附件6),并对材料是否完整、合法、规范、真实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要求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调查。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办理,还应重点核实以下方面内容:(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申请人提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2.贴现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贴现汇票上收款人或最终被背书人名称一致;3.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上的名称一致。

(三)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1.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2.有权机构授权申请贴现的文件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所写一致,办理该贴现申请的时间是否在其授权的有效期内。

(四)贴现申请人是否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1.提交的有关履行该汇票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交易合同是否确已履行;2.贴现申请人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者是否有取得票据的合法证明,如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等;3.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票据是否为偷盗、伪造或是胁迫取得,或持票人是否明知有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债务人或者出票人与贴现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抗辩事由;4.对买方付息、协议付息贴现业务,还应审查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或最后背书人是否经农村信用社认定并已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客户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填写一式两份《银行承兑汇票审核查询通知书》(附件7),一份自留存档,一份连同汇票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支付结算规定对票据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汇票进行专夹保管。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1.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2.出票人、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3.汇票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二)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四)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五)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金融机构查询核实,取得承兑金融机构的书面回复。

会计部门的审核查询结果以《银行承兑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回执》(附件8)反馈给客户部门。

(六)对买方付息贴现业务,会计部门应查询买方企业是否已将贴现利息划入农村信用社。

第二十一条客户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予以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填写《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见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附件)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上的程序申报审查、审批。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部送交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2.贴现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第五节发放第二十二条客户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及时通知客户按要求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买方付息、协议付息贴现为一式六联贴现凭证),然后由贴现农村信用社的有权签字人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农村信用社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和日期,签字后将贴现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贴现。

第二十三条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

第二十四条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会计部门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将第一至三联作核算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贴现资金转入贴现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对买方付息贴现,经办社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确认无误后,按确定贴现利率填写贴现利息和实际发放贴现资金金额,并以传真方式向协办社发出《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划款通知书》(附件9)。

第二十六条协办社收到经办社划款通知后,应按通知中所列利息金额立即从买方企业在本社开立的账户中主动以汇划方式将相应资金划至经办社指定账户。

经办社会计部门收到协办社划付的利息资金后,为卖方企业办理贴现手续,并应要求卖方企业对拟贴现的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按贴现票据面额,将贴现本金转入卖方企业存款账户。

如协办社由于买方企业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买方企业原因而导致利息资金划付失败,经办社应立即停止办理买方付息贴现,并在贴现凭证各联加盖作废章,并可根据卖方企业要求为其办理卖方付息贴现业务。

第二十七条如买方企业在卖方企业申请贴现时已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先汇划到经办社账户,或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存到其在经办社开立的存款账户,则经办社会计部门在收到经审批同意并签章的贴现凭证后,经审查确认无误,按确定贴现利率填写贴现利息和实际发放贴现资金金额,并从买方企业预汇或预存的贴现利息资金中收取应收贴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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