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贴现业务应遵循的规则

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前支付票据(如商业汇票)面额的一部分金额给票据持有人,以获取票据的所有权。
在进行贴现业务时,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遵循一些规则和程序,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以下是一些贴现业务应遵循的规则:
1. 法规合规:贴现业务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2. 合同书面化:贴现业务通常需要有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来确立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票据的面额、贴现金额、贴现利率、贴现日期等关键信息。
3. 贴现利率:贴现业务的贴现金额通常会受到贴现利率的影响。
贴现利率应该是合理的,并且可能受到市场利率、票据到期期限等因素的影响。
4. 票据真实性: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贴现时需要核实票据的真实性。
这包括确认票据上的签名、金额、到期日期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持有人身份验证: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验证票据持有人的身份,并确保其有权进行贴现操作。
6. 合规审查:银行或金融机构可能需要进行内部审查,以确保贴现业务符合公司内部政策和程序。
7. 财务报告:贴现业务的相关信息应该纳入财务报告中,以确保业务的透明性,并满足会计准则和报告要求。
8. 保密性:贴现业务涉及到客户的敏感信息,因此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总体而言,贴现业务需要遵循相关法规、透明度和合规性原则,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这有助于建立信任,维护良好的业务关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2022年11月11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4•【文号】银发[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
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
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单据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涉及到银行的相关业务操作,它有着一整套完整的贴现流程。
一、贴现业务受理一、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职位客户领导依照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不是同意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二、银行客户领导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形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同意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预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
其中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业务时提供);·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更多内容请访问:轻松记账,自己管账理账;免费利用:·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单据正反面复印件;·单据最后一手背书的单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由客户领导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职位办理查询。
4、清算职位依照承兑行确信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互换向承兑行查询单据的真实性。
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进展银行、广东进展银行、深圳进展银行的,市场营销职位客户领导那么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五、收到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职位换人进行复查,查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收益权转让合同_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本

收益权转让合同_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本收益权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收益权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文篇一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或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或住所:鉴于:甲方拟参与**股份有限公司于年进行的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认购**股份有限公司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股票万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若甲方成功认购**股份有限公司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股票万股,则甲方向乙方转让其中的万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转让标的1、本合同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成功认购的标的股权对应的的股权收益权。
若甲方未能认购成功,则参照本合同第四条处理。
2、转让期限内,乙方享有的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范围包括:1.依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享有标的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的权利;2.若公司依法解散,则享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剩余产的权利;3.若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或经乙方书面同意,依法对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标的股权,依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享有处臵标的股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权利。
3、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权利亦归入标的股权的股权,乙方同样根据本条第2款的约定享有该等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4、转让期间若标的股权发生配股的,有关配股资金、收益等事宜由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约定。
5、在转让期间,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并将所转让的标的股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质押于受让人名下。
2.转让价款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3.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人乙方在受让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后,成为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人。
4.定金、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的全额定金元。
若甲方成功认购**股份有限公司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股票万股,则该定金自动转化为转让价款,乙方自甲方成功认购**股份有限公司XXXX限售法人股转让股票之日起享有标的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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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贴现申请人可与一家及以上票据经纪机构 建立票据经纪服务关系,但同一时间对同一张票据只能委托 一家票据经纪机构询价。
第三十五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拥有委托票据的完整票据 权利,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贴现申请人应当确保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 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或虚假记载事项,不存在被利害关 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限 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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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票据经纪机构受理贴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 将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登记于交易系统。 第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信息包括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授权经办 信息、征信信息、授权委托书等。 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贴现申请人名称、社会信用代 码、行业分类、企业规模、涉农企业标识、绿色企业标识、 科技企业标识、民营企业标识。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和授权 委托书为必须登记的事项,其他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 记。 第十四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按照票据经纪机构要求及时 提供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对贴现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 核,并保证登记信息与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对登记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贴现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贴现机构要求提供补充 信息时,票据经纪机构在收到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后,应当不晚于次一工作日进行变更、补充登记。 第十五条 委托信息包括票据号码、票据种类、出票日 期、票据到期日、贴现申请人账号、贴现申请人开户行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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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委托利率上限、委托截止日等。 第十六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与贴现申请人明确约定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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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尤其是为异地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控制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三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代理人是指委托人通过与我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票据贴现申请人,并代表委托人在票据上签章,在我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机构。
贴现银行是指我行办理上述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经办行。
第四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包括:符合我行贴现要求,且承兑银行仅为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我行AA级以上授信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民银会字〔2003〕6号)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
第六条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行贴现经办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指定我行为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行,确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二)代理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三)上述资料应由我行复印,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第七条委托人申请贴现,应由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背书签章,在贴现凭证和贴现协议上签章,并明示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及贴现凭证左下角持票人签章栏内注明“受委托人××的委托,由代理人××代理贴现”字样,在贴现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合
作协议》编号等事项)。
贴现凭证中的持票人、贴现协议中的贴现申请人均应填写委托人全称。
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委托人名称应与票据上记载的该委托人名称全称相符,不得使用简称。
第八条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经有权人签字的内部业务联系单,在24102科目下按委托人开立贴现资金入账账户,该账户名称为委托人全称,仅用作过渡使用,贴现资金入账后必须于当日一次性转出。
划转贴现资金时,会计部门根据贴现协议和内部业务联系单,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当日发放至24102科目下的贴现资金全额一次性划至委托人贴现协议指定的同名账户中(若发生代理费用,会计部门应按照《合作协议》和内部业务联系单内容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代理费用划付至代理人账户)。
第九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利息支付方式包括卖方付息、买方付息和协议付息,由委托人和代理人事先约定,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具体操作中,针对不同的利息支付方式参照我行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代理人接受委托向我行申请贴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拟贴现的商业汇票;
(二)委托人与前手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
(三)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我行业务人员按照贴现业务规定,核实双方委托代理关系,落实申请材料和商业汇票交易基础真实性后予以办理,并依据《合作协议》中的授权进行贴现利息扣划。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