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易管理办法4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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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票据法规【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2016年12月5日附件: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票据市场参与者第五条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一)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的接收、管理和转让,防范企业票据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合我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票据的签发管理1.票据的签发申请由综合财务部负责提交,票据的签发操作由综合财务部出纳负责执行。

综合财务部资金员提交票据签发申请单→综合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执行董事审核同意→出纳网银制单→网银复核人员复核。

2.综合财务部应建立票据签发台账,按照资金管理中贷款的要求,及时安排资金解付。

第四条票据的接收管理1.票据的接收由综合财务部负责,其中暗保理业务接收票据的方式为质押模式,池保理业务客户使用票据还款的,接收方式为背书模式。

2.综合财务部出纳接收票据时应仔细检查票面要素、背书及质押情况,对不符合下述规定的票据,有权退回,不予接受,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1(1)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为我公司规定的核心单位,票据出票人的账号、开户银行需与此核心单位常用的账号、开户银行一致,如不一致时,需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保证票据真实性。

(2)票据的质权人名称或被背书人名称必须与我公司名称一致。

3.出纳完成上述几点核对后,即在网银进行收票操作,并经网银复核人员复核后办理。

第五条票据的库存管理及托收1.综合财务部负责票据的盘底工作。

每周出纳将网银持有票据、质押票据与台账核对,造具清册,经审核无误后抄送给业务部、风控部和公司领导,盘点表装订成册保存。

2.综合财务部负责办理到期票据托收。

质押票据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持有票据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应办理相关托收手续。

出纳在网银中将票据进行提示付款的操作,经网银复核人员复核后办理。

综合财务部出纳应将票据托收情况通知综合财务部资金员,同时密切关注托收进展情况,资金员应及时保持与解付单位的联系,确保托收款按期到账。

3.综合财务部门应根据财务记录情况及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核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票据管理办法(五篇)

票据管理办法(五篇)

票据管理办法(五篇)第一篇:票据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

第三条票据是记录经济往来事项的书面证明,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依据。

规范票据使用范围,正确使用票据,对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内各级收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内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本级票据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

各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所(区)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的票据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浙江省定额统一发票(含税务局统一发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业务往来。

(二)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主要用于非经营性收款,包括质保金、押金、政府补助经费、路政陪补偿款划入等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收款。

(三)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路产、路权损失陪补偿收入和经财政机关批准的收费款项等。

(四)管理处(监控中心)因内部管理需要,各处、所食堂经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可到本级财务管理部门登记领用普通收款收据,自盖食堂收款专用章,用于对外收取成本等费用。

第六条票据的领用(一)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领用票据部门的经济业务情况,实行限量领用。

(二)领用票据时必须收回并检验、核对以前所领用的票据。

(三)领用的票据应盖有公司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领用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

(五)各单位对领用的票据应建立健全使用登记制度和专人保管制度,票据领用时应有登记,移交时,应填写移交单,做到权责明确。

第七条票据的填列和使用(一)填列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本文介绍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将介绍票据交易的定义和背景。

其次,将详细阐述票据交易的管理办法。

随后,将探讨票据交易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最后,将总结全文内容。

一、票据交易的定义和背景票据交易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汇票、支票等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过程。

票据交易在商业活动中极为常见,可促进流通和资金周转。

然而,不规范的票据交易可能导致风险和纠纷,因此需要制定管理办法。

二、票据交易的管理办法1. 票据交易登记对于票据交易,债权人和受让人需进行登记,包括票据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和交易时间等。

登记能够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2. 票据交易合同票据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交易的条件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票据的具体信息、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票据交易风险评估对于票据交易,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债权人和票据本身的信用评估。

通过评估,可以降低违约和欺诈等风险。

同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为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做好准备。

4. 票据交易的监督和执法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票据交易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

执法机构应及时查处各类票据交易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三、票据交易的挑战和解决方案1. 市场信息不透明目前,票据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参与者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渠道。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2. 风险管理不足一些小微企业参与票据交易常面临风险管理不足的问题。

可以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提供风险评估和监督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规避风险。

3. 法律保护不完善当前,票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和纠纷。

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为票据交易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四、总结票据交易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资金流通方式,但其管理需要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票据交易管理制度

票据交易管理制度

票据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的票据交易流程,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票据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资金流动、信用风险以及法律合规等方面。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票据交易流程,减少风险,并确保公司的运营顺利进行,本制度将明确相关责任人、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到票据交易的部门和人员。

三、定义1.票据: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表明支付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客观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银行本票等。

2.票据交易:指公司内部或与外部单位之间进行票据的出售、购买、背书、贴现、兑付等各种形式的交易行为。

四、票据交易流程1. 票据申请1.票据需求方填写《票据申请表》,明确票据类型、金额、用途等相关信息。

2.票据需求方将《票据申请表》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2. 票据审批1.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流程要求。

2.若申请符合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并将《票据申请表》转交给财务部门。

3. 票据发放1.财务部门根据《票据申请表》中的信息,制作相应的票据。

2.财务部门将新制作的票据移交给票据需求方,并记录票据的发放情况。

4. 票据使用1.票据需求方在使用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并填写《票据使用登记表》。

2.票据需求方使用完票据后,需将《票据使用登记表》归还给财务部门。

5. 票据背书1.若需要对票据进行转让或背书,票据持有人需填写《票据背书申请表》。

2.票据持有人将《票据背书申请表》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3.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票据背书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流程要求。

4.若申请符合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并将《票据背书申请表》转交给财务部门。

5.财务部门根据背书要求,对票据进行背书,并记录背书情况。

6. 票据贴现1.若票据持有人需要将票据向银行贴现,需填写《票据贴现申请表》。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维护票据交易秩序,规范票据的出具、流转和承兑行为,提高票据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出具、流转的各种形式的票据。

第三条票据的出具、流转和承兑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票据行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票据的出具第五条票据的出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字据形式出具;(二)注明出具日期;(三)注明债权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四)注明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五)注明出票金额。

第六条票据的出具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电子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票据的流转第七条票据的流转方式可以是转让、抵押、质押等。

第八条票据流转时应当办理背书手续,并注明转让日期和转让人及受让人的名称。

第九条票据流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章票据的承兑第十条二次承兑的票据不得作为支付工具。

第十一条票据的承兑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并注明承兑日期、承兑人的名称。

第五章票据的保管和查验第十二条票据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查验。

第十三条票据的查验应当以公正、公平、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审批程序或者以任何形式干预票据交易行为。

第六章监督和惩处第十四条各级票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限制票据权利、吊销票据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票据管理机构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暂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票据: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款项的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4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4

引言概述: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资金管理和付款结算的一种特殊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门针对财政票据的规范管理和运作制定的,旨在确保财政票据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性,有效防范风险,保护财政资金安全。

本文将以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为基础,围绕财政票据的定义、发行与管理、使用和核销、监督与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通过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财政票据的管理流程和原则。

正文内容:一、财政票据的定义1.财政票据的概念和特点2.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3.财政票据的发行与流通目标二、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1.财政票据的发行主体和权限2.财政票据的发行程序和条件3.财政票据的面值、期限和利率确定4.财政票据管理的内部机制和流程5.财政票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三、财政票据的使用和核销1.财政票据的支付和接受2.财政票据的持有和贴现3.财政票据的转让和兑付4.财政票据的挂失和补发5.财政票据的核销程序和要求四、财政票据的监督与考核1.财政票据监督的依据和目标2.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3.财政票据流转环节的督导和审计4.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5.财政票据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纠正五、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后果和责任2.财政票据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3.财政票据管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4.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变革5.财政票据管理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总结: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财政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了解到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特点,掌握了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使用和核销的流程和原则,探讨了财政票据的监督与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合理运用财政票据,加强风险防范,不仅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还能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维护公共财政秩序的稳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将为财政部门提供更加规范的操作指导,为国家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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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2017-03-27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12月5日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票据市场参与者第五条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一)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八条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并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第九条非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由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资产管理人从事资管业务的部门、岗位、人员及其管理的资产应当与其自营业务相互独立。

第三章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第十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服务:(一)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

(二)票据登记托管。

(三)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

(四)票据信息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章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第十六条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本款所称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第十八条贴现人完成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不晚于贴现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贴现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相关业务信息登记,因信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已贴现票据背书通过电子形式办理。

电子形式背书是指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纸质票据电子形式背书后,由票据权利人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保管人变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交付。

第二十四条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第二十五条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第二十六条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

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实物确认与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效力。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二十八条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

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票据保管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纸质票据不被挪用、污损、涂改和灭失,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第五章票据登记与托管第三十二条票据登记是指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属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票据托管是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市场参与者应当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托管账户时,应当向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六条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第三十七条贴现人应当于票据交易前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纸质票据登记工作,确保其提交的票据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为持票人完成电子票据登记。

第三十九条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托管账户余额变化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为权利人办理票据变更登记。

第六章票据交易第四十条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

第四十一条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场参与者完成票据登记后即可以开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确认、保证增信后开展交易。

贴现人申请保证增信的,应当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一)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二)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三) 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四)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第四十四条票据交易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并生成成交单。

成交单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品种、交易利率等要素做出明确约定。

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交易合同。

票据交易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资料。

第四十六条票据贴现、转贴现的计息期限,从贴现、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一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

第四十八条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第七章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第四十九条票据交易的结算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进行,包括票款对付和纯票过户。

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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