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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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来看下面为大家整理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票据市场参与者第五条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一)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票据管理办法(五篇)

票据管理办法(五篇)

票据管理办法(五篇)第一篇:票据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

第三条票据是记录经济往来事项的书面证明,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主要依据。

规范票据使用范围,正确使用票据,对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内各级收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内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本级票据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

各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所(区)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和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的票据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浙江省定额统一发票(含税务局统一发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业务往来。

(二)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主要用于非经营性收款,包括质保金、押金、政府补助经费、路政陪补偿款划入等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收款。

(三)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路产、路权损失陪补偿收入和经财政机关批准的收费款项等。

(四)管理处(监控中心)因内部管理需要,各处、所食堂经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可到本级财务管理部门登记领用普通收款收据,自盖食堂收款专用章,用于对外收取成本等费用。

第六条票据的领用(一)计划财务部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领用票据部门的经济业务情况,实行限量领用。

(二)领用票据时必须收回并检验、核对以前所领用的票据。

(三)领用的票据应盖有公司和管理处(监控中心)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领用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

(五)各单位对领用的票据应建立健全使用登记制度和专人保管制度,票据领用时应有登记,移交时,应填写移交单,做到权责明确。

第七条票据的填列和使用(一)填列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本文介绍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将介绍票据交易的定义和背景。

其次,将详细阐述票据交易的管理办法。

随后,将探讨票据交易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最后,将总结全文内容。

一、票据交易的定义和背景票据交易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汇票、支票等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过程。

票据交易在商业活动中极为常见,可促进流通和资金周转。

然而,不规范的票据交易可能导致风险和纠纷,因此需要制定管理办法。

二、票据交易的管理办法1. 票据交易登记对于票据交易,债权人和受让人需进行登记,包括票据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和交易时间等。

登记能够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2. 票据交易合同票据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交易的条件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票据的具体信息、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票据交易风险评估对于票据交易,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债权人和票据本身的信用评估。

通过评估,可以降低违约和欺诈等风险。

同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为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做好准备。

4. 票据交易的监督和执法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票据交易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

执法机构应及时查处各类票据交易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三、票据交易的挑战和解决方案1. 市场信息不透明目前,票据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参与者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渠道。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2. 风险管理不足一些小微企业参与票据交易常面临风险管理不足的问题。

可以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提供风险评估和监督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规避风险。

3. 法律保护不完善当前,票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和纠纷。

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为票据交易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四、总结票据交易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资金流通方式,但其管理需要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票据交易的管理,规范票据市场的秩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票据交易行为。

第二章票据发行和交易
第三条票据发行
票据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票据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票据交易市场
设立票据交易市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应当按照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票据交易撮合。

第五条票据交易参与方
票据交易参与方包括票据持有人、票据承兑人、票据支付人等,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不得采取欺诈、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票据交易登记
在票据交易时,票据交易参与方应当如实填写交易登记表,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七条票据交易清结算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结算,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交易的监管和惩处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惩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票据交易监管部门所有。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方法票据是一种财务工具,用于记录交易,证明支出或收款,以及沟通公司财务事项。

票据和发票管理对于保持财务记录的精准性和适时性至关紧要。

以下是一些票据管理的方法,可以帮忙您确保对票据的管理和维护是合规的。

一、订立内部掌控制度为了避开内部作弊和失窃,公司必需订立内部掌控制度,保证各级管理层的监督和管理。

包括:1. 票据的管理责任应调配给一人或一组人员,建立“票据专用账户”,由专人管理,确保票据的精准、完整。

2. 建立票据的使用标准和规范,认真规定全部类别的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限额。

3. 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每次领用时要记录领用人、领用数量、领用日期等信息。

4. 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包括票据出售、使用、盖章情况等。

5. 建立合规检查机制,定期对票据领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规范的操作进行改正。

二、严格掌控票据的发放在实行售票、开票的过程中,可以遵从以下的规定:1. 建立售票制度,票据只能在特定的售票窗口、特定的售票员进行销售,售票员必需经过严格审核、培训。

2. 在发票票面上要标明发票代码、票号、发票种类、开票日期、销售方名称、税号,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

3. 在票面上全面注明机器编号、机器序列号、税控设备清单信息,同时注意附加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当天办好抵扣手续。

4.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要开具发票的,须向销售方供给证明文件、购买合同等。

三、保管票据时要注意在保管票据时,需要注意以下细节:1. 建立票据保管制度,严格依照保管制度标准、规程操作和资料整理保管制度进行票据管理。

2. 应建立票据背书、修改或注销的记录,每一笔背书、修改或注销都要在票据背面上注明时间、事由、背书、修改或注销的内容、背书人或注销人的签名、加盖公章等必要的信息。

3. 实行锁定柜台、专柜、专人保管等措施,对准备使用的票据要放置在安全的地方、防潮、防火、防盗,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发票应登记使用人、发票的销售日期、金额、使用部门等信息,进行认真记录。

票据交易管理制度

票据交易管理制度

票据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的票据交易流程,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票据交易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资金流动、信用风险以及法律合规等方面。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票据交易流程,减少风险,并确保公司的运营顺利进行,本制度将明确相关责任人、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到票据交易的部门和人员。

三、定义1.票据: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表明支付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客观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银行本票等。

2.票据交易:指公司内部或与外部单位之间进行票据的出售、购买、背书、贴现、兑付等各种形式的交易行为。

四、票据交易流程1. 票据申请1.票据需求方填写《票据申请表》,明确票据类型、金额、用途等相关信息。

2.票据需求方将《票据申请表》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2. 票据审批1.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流程要求。

2.若申请符合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并将《票据申请表》转交给财务部门。

3. 票据发放1.财务部门根据《票据申请表》中的信息,制作相应的票据。

2.财务部门将新制作的票据移交给票据需求方,并记录票据的发放情况。

4. 票据使用1.票据需求方在使用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并填写《票据使用登记表》。

2.票据需求方使用完票据后,需将《票据使用登记表》归还给财务部门。

5. 票据背书1.若需要对票据进行转让或背书,票据持有人需填写《票据背书申请表》。

2.票据持有人将《票据背书申请表》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3.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票据背书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流程要求。

4.若申请符合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并将《票据背书申请表》转交给财务部门。

5.财务部门根据背书要求,对票据进行背书,并记录背书情况。

6. 票据贴现1.若票据持有人需要将票据向银行贴现,需填写《票据贴现申请表》。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29号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票据市场参与者第五条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一)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公司正常经济秩序,规范公司财务票据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和涉税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确保公司票据结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银行票据、收据及发票。

第三条财务部门是银行票据、收款收据及发票的管理部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公司银行票据、收款收据及发票。

第二章银行票据管理第四条银行票据主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等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第一节银行票据的领购及保管第五条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由出纳负责。

银行票据应存放在保险箱内。

第六条空白支票与预留印鉴分开保管。

出纳因工作外出或长时间离岗,须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七条不得将空白票据预先盖上印鉴存放。

第八条会计或财务经理不定期盘点票据,并编制票据盘点表。

第二节银行票据收取第九条业务部门收到银行票据应立即交财务部门送存银行,票据到达公司后在业务部门不过夜。

第十条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须对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从票据各要素是否齐全、出票人名称、日期、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出纳应根据需要建立《收取票据备查登记簿》,登记时间、票据种类、出票单位、票据编号、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节银行票据使用第十二条出纳应建立银行票据使用登记簿,购入时逐一填写票据起止号码,使用时登记使用日期、使用单位、使用内容、使用金额、经办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出纳收到已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审核无误的付款凭证后准确填写银行票据内容,经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保管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第十四条对于票据的使用,出纳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资金支出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复核的职责,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银行票据必须顺号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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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6]第29号)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2016年12月5日附件: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票据市场参与者
第五条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
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八条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并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第九条非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由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
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资产管理人从事资管业务的部门、岗位、人员及其管理的资产应当与其自营业务相互独立。

第三章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十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

(二)票据登记托管。

(三)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

(四)票据信息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章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十六条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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