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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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票据贴现业务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行背书转让,贴现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二条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贴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

不得贴现本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总量控制。

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

(二)分工协作。

首先由分(支)行客户经理负责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市场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汇票的审批和事后检查。

运营管理部负责贴现款项的划付、票据的查询查复及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各分(支)行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的营销。

第三条贴现业务操作必须遵循“贸易真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票据贴现要求第四条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负债偿还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结算关系良好;(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等字样;(六)企业日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出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能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XX银行票据贴现申请审批书”;(七)首次办理或年检后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之后每次办理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报表、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联社)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我联社背书转让,我联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主要指银行承兑汇票。

办法所称票据转贴现包括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持有未到期的票据向我联社办理转贴现,由我联社付出资金的行为。

转出贴现是指我联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的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办理票据贴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不合法的票据进行贴现。

第五条贴现业务只办理我联社授信银行的票据。

第六条本办法是我联社办理票据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贴现第一节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第七条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贴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帮助企业盘活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九条票据贴现按照贴现利息支付人的不同,可将票据贴现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协议付息贴现。

(一)卖方付息贴现即由卖方申请贴现,并承担全部贴现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二)买方付息贴现即卖方企业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发出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票据向我联社申请贴现,经我联社审查后,按照与买卖双方事先的协议规定,将汇票票面金额全额付给卖方企业,而向买方企业收取贴现利息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三)协议付息贴现即买卖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一部分贴现利息。

第十条贴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联社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三)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贴现申请 (3)第四章贴现办理 (4)第五章汇票到期 (6)第六章风险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贴现业务在承兑行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某某银行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916号),取得机构和业务准入授权后方可办理贴现业务。

未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的经营原则。

全行营销是指各分支行均可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营销,集中办理是指票据的审验、业务审查、业务审批等工作都必须集中于票据中心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背景的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分行贴现业务工作和业务发展;负责组织研究和拓展票据市场,牵头组织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开发及业务培训;负责票据业务的考核;负责票据贴现余额在各分行的调配与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特性对业务价格进行管理和指导等。

分行公司业务部是辖内票据贴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总行要求设立票据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票据贴现业务;负责制定分行贴现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计划;制定贴现业务实施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辖内机构票据贴现余额的调配与管理;组织票据业务创新及拓展区域票据市场;组织票据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运用;研究区域票据市场特征及动态发展;对应总行公司业务部其他工作等。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票据发行、转让、承兑、贴现、保证等票据活动。

第三条票据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与转让
第四条票据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第五条票据的转让应当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第六条票据的承兑是指付款人对票据上所载金额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第七条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支付现金的行为。

第四章票据的保证
第八条票据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保证人应当与票据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在票据上背书保证
字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票据欺诈、伪造票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
法应由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票据集中贴现管理制度范本

票据集中贴现管理制度范本

票据集中贴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集中贴现管理,规范贴现业务操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集中贴现,是指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集中至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

第三条票据集中贴现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票据集中贴现业务流程第四条票据集中贴现业务的票据来源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采购、销售等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商业汇票。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取得、保管、使用、贴现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持有的票据进行梳理,对即将到期的票据进行集中贴现。

第七条企业应选择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并与金融机构签订贴现协议。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贴现协议的约定,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包括票据、贴现申请、财务报表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贴现协议的约定,对企业提供的票据进行审查,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照贴现协议的约定,及时为企业办理贴现业务,并将贴现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第三章票据集中贴现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票据集中贴现风险管理,确保贴现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票据贴现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以及对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贴现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贴现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章票据集中贴现内部控制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票据集中贴现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贴现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对票据集中贴现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票据集中贴现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票据集中贴现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贴现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票据贴现管理工作,提高票据贴现资金的利用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相关票据贴现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的贴现业务。

三、定义1.票据贴现:指将持有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前兑现,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或汇费的一种金融业务。

2.贴现比例:指贴现金额与票据面额的比例,一般是票据面额的九折至九五折不等。

3.票据持有人:指持有票据的单位或个人。

4.票据报销人:指委托公司进行票据贴现的单位或个人。

四、票据贴现条件1.票据贴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

2.票据贴现金额须在财务预算范围内。

3.贴现利率应符合市场价值。

4.具备持有票据证明以及贴现资格。

五、票据贴现程序1.票据贴现申请票据持有人在贴现前应填写《票据贴现申请书》,附带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贴现要求。

2.贴现审批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审核票据贴现申请,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贴现手续。

3.票据贴现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贴现申请,前往指定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手续。

办理过程中要注意核对票据真伪和与公司授权人员身份对接。

4.贴现过程记录在贴现过程中,要及时记录相关流程和手续,并保存好相关文件资料,以备查验。

六、票据贴现收费标准1.根据市场利率浮动。

2.公司内部统一执行。

七、票据贴现监督1.公司财务部门要定期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检查和复核,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领导。

2.公司内部设立票据贴现监督组,对票据贴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票据贴现风险控制1.对贴现利率与市场价值不符的情况要及时调整。

2.对贴现金额过大或过小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3.对贴现手续和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调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即可实施。

以上就是本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广大员工严格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

贴现管理规定(3篇)

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贴现业务,保障银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是指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申请人的业务。

第四条贴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贴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贴现业务应当确保风险可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公平公正原则:贴现业务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效率原则:贴现业务应当提高效率,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二章贴现申请人第五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的票据。

(三)票据背书连续,权利义务明确。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贴现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票据原件。

(四)票据复印件。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贴现银行第七条贴现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三)具备足够的风险准备金。

(四)具备专业从事贴现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贴现申请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对贴现风险进行评估。

(四)对贴现资金进行管理。

(五)按照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项。

第四章贴现流程第九条贴现流程如下:(一)贴现申请人向贴现银行提交贴现申请。

(二)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核。

(三)贴现银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四)贴现银行对票据进行审核。

(五)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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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管理办法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操作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操作程序第八条贴现的申请。

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7、申请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贴现的审查。

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

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一)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过时效;注册资本与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2、经办人授权申办授权委托书有无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签字。

3、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

(二)资料审查。

信贷部门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在确定其符合资格要求后,应审查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同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复印件。

要求:(1)合同中的供需双方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及承兑汇票的最后关系人保持一致,且贴现申请人为供货方。

(2)合同上的供需双方印章要复印清晰,合同印章需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合同上的记载要素要填写齐全。

(4)合同金额要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金额,办理贴现日期应在签定合同期限内,合同所载交易不能超过其经营范围。

(5)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中有关规定。

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要求:(1)增值税发票必须复印清晰且一般应为第二联复印件。

(2)增值税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上必须盖有贴现申请企业增值税发票专用章。

(4)如所进行的商品交易无需增值税发票,则必须出具贴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表营业范围能证明其能够从事此类商品的交易,同时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复印件。

(三)票面审查。

开户社经办人员对资料已齐全的汇票进行票面初审,主要包括票据的真实性鉴别和票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1、票据的真实性鉴别:一“看”,即看汇票纹印是否清晰、连续,填写的票据要素是否齐全,票据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是否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刷,票据号码是否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刷,承兑行的票据是否是从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等是否有涂改痕迹,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真实,需要编制密押的是否编制有密押,必要时可借助放大镜检查汇票号码、日期、大小写金额等重点部位,看有无更改、起毛等异常现象;二“摸”,即触摸汇票号码区域纸质是否有轻薄、粗糙的感觉;三“照”,即利用鉴别仪照射汇票,检查是否有规定的防伪标识。

2、票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为必须记载事项,字迹填写清楚,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变更的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2)票据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日期应使用大写。

(3)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填写应符合规定。

(4)汇票号码不得是公布的被盗号码、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

(5)商业汇票票面应加盖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汇票专用章及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

(7)汇票背书应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如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被背书人可以为出票人,但贴现申请人不能为出票人。

(8)票面或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的,不得进行贴现。

(四)票面复审。

开户社票据初审合格后,经办人根据要求陪同持票人将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一并交贴现社委派会计进行复审。

复审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内容,对票面要素、签章、防伪标记等进行鉴别和判断。

初审、复审无误后,信用社经办人员和委派会计分别在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的银行审批栏签署意见。

第十条汇票的收存。

复审合格的汇票暂由开户社库管员收存并给贴现申请人出具专用收据,库管员对已收存汇票要应严加保管,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不得再交给贴现申请人。

第十一条贴现票据的查询。

对复审合格的票据,会计部门应根据查询要求及时办理查询验证,即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查询和复查,要求承兑行出具查询查复书。

(一)查询的方法:1、系统内查询。

本系统内签发的承兑汇票通过电子汇兑系统进行查询。

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2、跨系统查询。

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商业汇票一般通过指定代理行查询,需要核押的还必须到指定的银行核押。

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3、实地查询。

凡可疑票据或票面金额较大的,派双人实地查询,并且要到承兑行会计和信贷部门核实,签发行为县级行的,还要到其上级行做进一步落实。

必要时,请对方在查询书和汇票之间加盖骑缝章,同时还要与承兑行留存的商业汇票底卡进行全面核对(包括笔迹、经办人签章等),并复印承兑行的底卡。

4、电话复查。

通过以上查询方式查询后,应换人通过电话跟踪复查。

(二)查询查复的要求:1、查询书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商业汇票查询内容应当包括汇票票面基本内容并询问“此商业汇票是否你行(社)签发,有无他行(社)查询,有无挂失止付,有无法院止付通知”,查询书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汇票一致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票面出现问题(如少经办人员章、小写数字金额前未写人民币符号等)应在查询书上特别注明。

已向承兑行(社)发出汇票传真的,查询书中应注明“已发出传真件,请查收审核”。

2、查复书应有肯定该汇票为该承兑行(社)签发的字样,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查询书及汇票一致并加盖其业务专用章。

3、在收到查复书时要注意是否答复语句,未收到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准确答复的,应当与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进行联系,取得该汇票底卡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明。

4、票据查询完毕要在查复书上加盖查询人名章和查询行(社)业务专用章。

5、查复方式不同,对签章的要求也不同。

实地验票的,须有承兑行(社)结算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系统内查询的,须盖有查询社的业务公章。

6、查复时间:同城实地查询半天内、系统内异地查询2天内、异地实地查询视路途远近3-5天内查复。

7、查复书应粘贴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

(三)对于与开户社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大型企业,在与开户社签定《商业汇票真实性保证书》后,可不必实地查询。

第十二条贴现的审批和发放:(一)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受理社上报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信贷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以国家利率政策为依据,综合测算该笔贴现的成本,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利率,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二)审批同意后,信用社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要求申请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贴现社。

会计结算部门根据填制的贴现凭证、审批表等资料,审核后即办理转帐手续。

同时收回开出的票据收执,并加盖“作废”戳记,专门保管,待款项划回后销毁。

第十三条后期管理(一)发出已贴现通知书。

贴现贷款发放后,经办人员应在两日内用挂号信向承兑行发出“票据已贴现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二)已贴现票据应按有价证券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及时入库保管,保险柜钥匙双人保管,双人开启,双人关闭; 定期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会计部门票据管理员建立贴现管理台账,档案管理员每周与票据管理员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信贷管理部门每月牵头全面核对一次并详细登记核对情况。

(四)、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发现假票。

信贷管理部门应督促经办人及其所在部门通知票据贴现申请人,查帐假票线索,写出票据办理过程。

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立案侦破。

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如发现有被公示催告的,信贷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受理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维护信用社合法权利。

(四)、已贴现的商业汇票不慎丧失,会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知承兑行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第48、49条规定办理。

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汇票丧失后),信用社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示催告期满后,信用社应主动提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第十四条信贷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对有关公示催告信息的收集和登录工作,及时将公示催告信息转送信用社。

定期、不定期对贴现业务(包括票据真伪、贴现资料、贴现额、利息、审批程序等)进行检查,对已贴现的汇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以防被盗等。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妥善保管贴现档案。

贴现档案资料包括: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已贴现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贴现凭证(代申请书)复印件;查询查复书;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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