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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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7号)现发布《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7日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除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规章另有规定的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按照规定的职权执行。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自开工之日起至设置围挡之日,按应围挡的面积,处每平方米每天5元罚款。

第五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污水流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污水,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5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未清除污水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200元罚款。

第六条对施工车辆未保持车体整洁、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其将被污染路面清扫干净,并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罚款。

经七条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出现外形破损、漆皮脱落等现象而不及时修饰,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以20元罚款。

第八条对未经批准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和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责令其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对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京管函〔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的通知京管函〔2017〕143号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客站地区管委会,各区市政市容委(城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实现环卫作业经费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促进作业单位合理配置生产,进一步提高作业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联合编制的《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环卫行业作业单位原则上从2017年起实行定额管理。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城市副中心,应依据定额编制部门预算和支出财政资金;其他十个区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定额实施方案,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定额管理。

二、各作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定额,按规定设置岗位、配置人员和机械设备,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格按标准规范作业,足额使用各项消耗品,确保作业质量。

三、各定额使用单位要按照单位性质、根据实际作业工艺灵活使用定额标准确定相关费用组成,选用与作业直接支出有关的成本项计算作业经费。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对定额应用的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额应用检查机制,对定额应用情况和作业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和拨付资金挂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足额拨付作业经费,并强化经费监管。

五、建立定额日常管理和定期调整机制,拟3-5年对环卫作业定额进行修订一次。

各单位应注重本单位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强对定额各项指标数据应用情况的分析,按要求如实向定额编制小组成员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反馈情况。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城区、近郊区主干道、次干道、重要支路、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桥和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城区、郊区城镇城市道路和一般支路、街巷、胡同,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保洁员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停车场、收费存车处、农贸市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的,摊位周围3米范围,经营时间内由经营者负责。

五、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的“门前三包”责任地段,按《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天早晨定时清扫,并在六时半(冬季为七时半)前完成。

二、做好经常保洁工作。

重点地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应随时保洁,做到路面无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三、清扫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站或垃圾容器,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周围,不得扫入道路的雨水口内。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07-06-13(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第五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一节清扫保洁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的通知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地区)市政市容委、爱卫会办公室: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党的十八大和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将相继在京隆重召开,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环境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精细管理、服务群众”、大气污染治理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城乡环境整洁行动的各项措施,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今年以提高环境卫生洁净度为重点,集中开展四次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第一季度(2月22日至29日),以“迎接全国两会召开”为主题,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二)第二季度(5月2日至9日),以“迎接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为主题,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三)第三季度(9月20日至27日),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为主题,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四)第四季度(12月19日至26日),以“迎新年打造清新优美环境”为主题,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各相关单位要实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放在突出位置来抓,领导带头,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单位、社区市民,做好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公园草坪、公共设施、过街天桥、地铁出站口、道路两侧及隔离带、房前屋后、墙体立面、楼道房(楼)顶、高快速路(地铁高架桥)隔音板等卫生大扫除工作,消除卫生死角,做到无积存尘土、无堆物堆料、无暴露垃圾、无白色污染、无污水污物、无乱涂乱画、无非法张贴宣传品、无宠物粪便、无烟头痰迹,公厕管理符合标准干净整洁无异味,创造整洁、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京政发[1982]54号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京政发[1982]54号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2〕54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

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

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

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

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doc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doc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三、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改为“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城管监察组织”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四、第四条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五、删去第六条。

六、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在第一款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一句后增加“或者粉饰”。

七、删去第十一条。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应当承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承担。

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九、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第四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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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2]54号
【批准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82.03.20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2.04.26
【实施日期】198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7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199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7日)废止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2〕54号文件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

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

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

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

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

清扫工作要在上午六时半前做完。

繁华街
道、繁华地区要随时进行保洁。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洒、飞场。

凡进入市区的兽力车,不得遗弃牲畜粪便。

飞机场、火车站、影剧院、体育场、公共电汽车始末站、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风景游览区、大商场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做好保洁工作。

冬季降雪,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在当地政府划分的地段内自带工具及时参加扫雪、铲冰的义务劳动,以保证交通畅通和环境整洁。

撒过盐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旁和绿地内,以免影响树木和花草的生长。

新建道路在投入使用前一个月,由市政工程局通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接收和清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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