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前言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宣传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乱设乱放、难以管理等。
为了强化户外广告管理,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实施细则概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是北京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而制定的。
该实施细则共有22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特点等,制定相应的广告规划,并进行动态管理。
广告企业在设置广告前,需先查看广告规划,确保广告在设置位置合法。
二、广告审核广告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宣传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不得伪造、隐瞒广告发布人身份和广告真实情况等。
三、广告设置广告需按照审定规格、形式和数量、位置放置,并做好防盗、防火、防震等形式。
广告设置后需要通知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广告维护广告企业需对所设置广告进行保养和保护,定期检测广告安全等情况,并及时处理广告倾斜、损坏等问题。
五、广告清理城市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对城市环境和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的广告,需通知广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清理。
实施效果北京市实施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取得了以下的实施效果:一、环境美化实施细则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广告污染,为城市环境美化作出了贡献。
清理不合规的广告、规范广告规划都使城市的环境更为整洁、美观。
二、安全保障规范广告设置,防范广告倾斜、损坏等情况,是确保城市安全的必要手段,实施细则对保障城市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促进规范经营实施细则要求广告企业需保证广告合法合规,这对规范广告市场、消除不良竞争、促进规范经营具有显著意义。
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确保城市环境美观、安全、有序、规范。
其有效实施,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好评。
希望广告企业和群众在实施中能够进一步共同努力,为城市的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

ICS91.040.10P33备案号:41699-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243—2014代替 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es2014-02-26发布2014-06-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结构设计 (5)5 照明 (8)6 电气要求 (10)7 结构施工与验收 (12)8 电气施工与验收 (15)9 运行和维护 (21)应按批准的内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展示 (22)10 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 (24)11 管理要求 (29)附录A(规范性附录)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 (30)附录B(规范性附录)防护等级IP数字的说明 (31)附录C(规范性附录)配电系统接地型式 (32)附录D(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电气系统质量验收表 (34)附录E(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检查 (38)附录F(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灯箱和灯具安装记录表 (40)附录G(规范性附录)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报告 (4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与DB11/T243-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改为《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见封面,2004版的封面);——调整了章节结构(见目次);——范围增加了“各种形式的牌匾标识”(见1,2004版的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部分引用文件(见2,2004版的2);——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新术语和定义(见3,2004版的3);——将“结构设计”调整为第4章,更新了户外广告结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有关规定,明确了风荷载计算方法和有关参数,删除了“广告牌分类”一章(见4,2004版的4、5);——增加了“照明”和“电气”二章,删除了原“5.6防雷与接地”和“5.7户外广告牌的照明和用电”(见5、6,2004版的5.6、5.7);——将“户外广告牌的施工”及“户外广告牌工程的验收”二章合并为“结构施工与验收”一章,并补充了相关规定(见7,2004版的6、7);——增加了“电气施工与验收”一章(见8);——增加了运行和维护“一般要求”和“日常检查与维护”二条,删除了原8.1.1 c)和8.1.2 c)(见9.1、9.3,2004版的8.1.1 c)、8.1.2 c));——增加“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一章,删除原“8.2检定”(见10,2004版的8.2);——增加了“管理要求”一章(见11);——增加了附录A~附录G(见附录A~附录G)。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负责本市户外
广告的登 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 批和监督管
文档仅供参考
理。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权限 ,
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 ,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 , 遵循统一
除。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 ,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 门重新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 文明建设的
4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馆、北京工人体
育场 (馆 )、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
通快速路、京
津塘高速路、京石高速路等地区的户外广告 ,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
由市市政管理
委员会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 ;
(二 )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
(三 )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超过7米或者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 的;
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
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会同市规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
理部门按照统一
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 ,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的广告设置使用权能够经过协议、招标和 拍卖等方式
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在本市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 应当经市
,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 ,主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领取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发
5 2020 年 5 月 29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3•【字号】京政办发[2001]63号•【施行日期】200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市容环境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含招牌),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
此次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重点是:(一)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二)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设置的;(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四)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五)空置、陈旧、破损、制作质量低劣、显亮功能不全的;(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不当的;(七)不规范的车身广告;(八)违反《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各类招牌。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标准和措施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依照全市的治理整顿方案实施具体整治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0号令修改)LT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
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京政容函〔2011〕220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细化《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试行)》的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市市政市容委在本市燃气、供热、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行业和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协调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做好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一)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落实"全覆盖、全要素"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管、管理。
(二)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2、承担本市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3、负责相关重要公用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4、综合协调管理本市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5、督促相关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6、积极推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市市政市容委主任对市政市容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市政市容委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市政市容委分管各行业的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四)安全应急工作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综合协调组织市政市容领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委内相关处室组织、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开展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督促行业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海行规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1〕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5月11日第18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按照国际高科技园区、高品质商务区的标准和《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水平,把中关村西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国际一流的标志性科技园区,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关村西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关村西区是指:东起中关村大街、西至苏州街、南起海淀南路、北至北四环路所围合的区域。
周边可视范围指:西区边界道路对面的临街建筑物。
第三条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关村西区约一平方公里范围(不含北四环路海淀桥至中关村一桥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和管理机制,负责具体落实规划方案。
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关村西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西区办”)负责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国际一流高科技园区的标准,符合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标准和水平,符合高品质商务区的功能定位,与中关村西区业态模式相吻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
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5]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5]25号)
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
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别依据以下条款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责任。
(一)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并督促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负责市管高速路沿线、环线依据规划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等有关规章、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依据有关规范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