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关于国际领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极洲,作为地球上最后一片未被开发的“白色大陆”,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而备受关注。
自20世纪初以来,多个国家纷纷提出对南极洲的主权要求,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领土争端。
本文将以南极洲领土争端为例,探讨国际领土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争端各方及主要主张1. 阿根廷:阿根廷声称对南极洲的部分区域拥有主权,包括南设得兰群岛、福克兰群岛等。
其主张基于历史、地理和文化因素。
2. 英国:英国同样声称对南设得兰群岛、福克兰群岛等地区拥有主权。
英国的主张基于历史和法律依据。
3. 挪威:挪威声称对南极洲的乔治五世岛、彼得一世岛等地区拥有主权。
其主张基于地理和历史因素。
4.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声称对南极大陆的部分区域拥有主权,包括南极半岛等。
其主张基于地理和历史因素。
5. 法国:法国声称对南极洲的阿黛利地、彼得一世岛等地区拥有主权。
其主张基于地理和历史因素。
三、国际法适用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规定了国家在海洋和海底的权益,但并未明确解决南极洲领土争端。
2. 《南极条约》:1959年,12个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旨在保护南极洲的和平与科学利用。
条约规定,南极洲不属于任何国家,各国在南极洲的活动应遵守条约规定。
3. 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曾于1960年和1984年分别就阿根廷和智利对福克兰群岛的主权争端进行裁决,但未涉及南极洲领土争端。
四、争端解决途径1. 外交谈判:各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谈判,寻求共同解决领土争端。
2. 国际仲裁:各国将领土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3. 国际法院:各国将领土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审理。
五、案例分析以阿根廷和英国在南设得兰群岛的领土争端为例,分析国际领土法律的应用。
1. 历史依据:阿根廷主张其主权源于1816年阿根廷独立后对南设得兰群岛的占领,英国则主张其主权源于1883年英国对南设得兰群岛的宣布。
2. 地理依据:阿根廷主张南设得兰群岛位于阿根廷大陆的南端,属于阿根廷领土;英国则主张南设得兰群岛位于南大西洋,不属于任何国家。
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比较

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比较全球拥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每个国家根据其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的不同,采用了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并进行比较。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拿破仑法典》,成为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国家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律规定为基础,以法律代码为主要依据。
法官在解决案件时主要依靠已有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判例。
大陆法系注重法规的普遍适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普遍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这些法律门类清晰,分类明确。
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中国和日本等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以及英国作为世界超级大国的影响力,普通法体系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官根据先前的判决来解决类似案件。
普通法着重于司法判决和法官的解释,法官的解释对后续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法官通常具有更大的裁量权。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其他国家都属于普通法系。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宗教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穆斯林国家。
该法系的法规主要是基于伊斯兰教义和相关解释而制定的,而非国家立法机构形成。
该法系注重神圣法律和伊斯兰教规的适用,包括家庭法、财产法、契约法等。
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穆斯林国家广泛采用穆斯林法系。
四、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源于社会主义国家,以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成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强调国家对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调控。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领域。
中国、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社会主义法系。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综合了不同法律传统的法律体系,因历史原因而形成。
混合法系的法律规则来源于多个不同的法律传统,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等。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海洋指地球表面为海水覆盖的部分,其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
海洋蕴含着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和矿物;海洋又是联系各国的纽带。
迄今为止,各国主要的航行和运输还是在海洋上进行。
因此,海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关系密切。
人们在海洋上的一切活动,必须由一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就是调整海洋上的国际关系的最权威的法律。
该公约已经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该公约把海洋划分成8个区域,即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本文仅就海洋的这8个区域及法律地位作一简单介绍。
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例如我国的领海宽度就规定为12海里。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近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我国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为移民、海关、卫生、缉私等而行使一定的管辖权。
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领接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的雏形,最初是由智利在1946年提出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与领土争端

国际海洋法与领土争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海洋法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一种规范,尤其在处理领土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领土争端是指两个或更多国家在特定地区的领土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而解决领土争端则需要符合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定。
国际海洋法,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社会关于海洋管辖和利益分配的基本法律框架。
它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和协商的平台,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原则来解决领土争端。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领土的合法性原则,即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确定的国境线来确定领土的归属。
这个原则要求各国不侵犯他国领土,同时要尊重国际法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此外,国际海洋法还规定了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
根据公约,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领土争端时,应优先选择谈判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这意味着各方应当通过平等和互利的方式进行谈判,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如果谈判破裂,各方还可以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手段,如国际仲裁或诉讼程序。
这些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决策结果。
国际海洋法的实施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存在历史和地缘政治因素的领土争端中。
领土争端常常涉及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和主权认定,因此解决起来更加困难。
例如,南海领土争端是当前世界上最著名的领土争端之一。
该争端涉及到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的领土主权问题,也涉及到海洋权益和资源开发的分配问题。
国际海洋法提供了框架和原则,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遵循这些原则并成功解决争端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尽管面临一些困难,国际海洋法仍然被广泛视为解决领土争端的有效工具。
它为各国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以促进对话和协商,防止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然而,单靠国际法本身并不足以解决所有领土争端,还需要各方的政治意愿和合作精神。
只有通过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的方式,才能找到解决领土争端的最佳途径。
总之,国际海洋法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它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规范和框架,通过明确的原则和程序来解决争端。
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考察与比较

第二章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考察与比较第一节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考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陆地资源日趋短缺,迫使人类加速向海洋进军,向海洋索取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源与空间。
尤其是二战以来,海洋产业在各沿海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海洋产值亦呈快速增长趋势。
而伴随着开发利用海洋活动的密度和强度的增加,海洋利用的秩序出现了混乱,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也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促进海洋产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益,沿海各国相继加强了对海域使用与管理的立法。
纵观世界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以英国、美国、日本、韩国最为典型,本节拟主要对这四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状况予以宏观考察,以窥世界各国海域使用立法之概貌。
一、英国的海域使用制度立法概况在历史上,英国曾一度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海洋大国,其海域使用与资源开发历史悠久,海洋科学技术一直处于世界前列,海洋产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
而关于海域使用的立法,也向来为英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所重视,其海域使用制度颇为发达并为各沿海国家所效仿。
英国在海域使用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是1961年制定的《皇室地产法》。
该法以潮间带和12海里领海属英国皇室地产这一历史传统(该传统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公共托管原则”)为立法依据,规定使用这些皇室地产修建港口、码头、栈桥、管道,围海、填海,进行水产养殖以及海底矿砂开采等,必须获得皇室地产委员会的许可,由其颁发海岸或海域使用证,并须缴纳租用费(地租)。
该法是目前英国调整海域使用活动的主要法律。
在此之前英国还颁布有《海岸保护法》,该法要求成立海岸保护委员会,以行使海域使用过程中海岸保护的权力;涉及海岸保护费用的条款在该法中占据了相当比重,该法规定为加强海岸的保护,任何通过开展与海岸有关的工程而受益的人员,均须向当局缴纳费用。
以这两部法律为依据,英国建立了完备的海岸与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地理了解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地理了解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紧密。
而了解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不仅有助于加深对不同国家的认知,还能更好地促进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本文将通过对比和分析,介绍几个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以期让读者对世界各国的法律风貌有更全面的了解。
美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一,其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受到罗马法系的影响。
美国法律以宪法为最高法律,其次是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联邦法律是由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州法律由各州立法机关通过,适用于各自的州。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三权分立的,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各州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裁决最高法律争议。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第二级机构,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地区法院是第一级机构,审理原始案件。
各州也有类似的法院系统。
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中国法律体系以大陆法系为主,受到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的指导。
中国的法律体系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多个层级。
宪法是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作用。
中国的司法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统一司法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是第二级机构,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是第一级机构,审理大部分原始案件。
法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法国法律体系以民法系为主,受到民法典的影响。
民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作用。
除了民法典外,法国还有刑法典、商法典等专门法典。
法国的司法制度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统一司法解释。
上诉法院是第二级机构,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地方法院是第一级机构,审理原始案件。
英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英国法律体系以普通法系为主,受到习惯法的影响。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嘿,伙计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
你们知道吗,这两个法系可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哦!让我来给你们讲讲吧,保证让你们轻松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
我们来说说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顾名思义,就是主要分布在欧洲、非洲、亚洲等大陆的国家所采用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系的特点就是以成文法为主,法律条文丰富,而且很多法律都是通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形成的。
就像我们中国人常说的“百年树人”,这些法律也是经过无数代人的智慧积累而成的。
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更加成熟、稳定。
而海洋法系,顾名思义,就是主要分布在美洲、澳洲等海洋沿岸国家所采用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系的特点就是以判例法为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以前的类似案例来做出判断。
这就好像是我们中国人常说的“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成文的法律条文,但是法官们还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来解决案件。
所以,海洋法系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更加灵活、富有创新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聊聊这两个法系在实践中的一些区别。
从司法程序上来说,大陆法系的审判过程通常比较长,因为需要充分调查证据、听取双方意见等等。
而海洋法系则相对简单一些,法官们会直接根据以前的类似案例来做出判断。
这并不是说海洋法系的审判过程就一定比大陆法系快,只是相对于大陆法系来说可能会简单一些。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也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通常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等。
而海洋法系则更注重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保护,比如合同纠纷、海上运输等等。
这就好像是我们中国人常说的“公事公办,私事私了”,两个法系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各有侧重。
我们再来说说这两个法系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
由于历史原因,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通常占据主导地位,比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而海洋法系的国家虽然也有很高的国际地位,但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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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世界上主要的离岸管辖区法律制度都是遵循英美法系,即普通法制定的,所依据的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但是各个离岸管辖区在公司设立程序、董事股东要求、注册股本、代理人/秘书、年度规定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
以下是对世界三大主要离岸管辖区的比较,同时附件给出了常用的流行离岸管辖区的详细的比较表。
目前百慕大(Bermuda)、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
本文在此着重探讨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开曼群岛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2004 年商业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中含有标准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或“BC”)。
1、公司设立之批准(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
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
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英属维尔京群岛。
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
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开曼群岛。
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2、公司设立之程序(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
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Registrar)注册。
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
(2)英属维尔京群岛。
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和大纲(Memorandum ),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24 小时内完成。
(3)开曼群岛。
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
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24 小时内完成。
3、公司组织文件(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M&A)。
公司大纲规定海外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和权力。
公司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条所含的标准经营范围。
除非明确排除,否则也将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条所含的标准权力。
公司大纲需提交公司注册处以备公众查阅。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商业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
大纲需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目标、资本结构详细情况等。
此外还需提交一份公司将不从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所列活动的声明(获得特别许可除外)。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大纲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两者都可供公众查阅。
(3)开曼群岛。
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
大纲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
除非大纲有明确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权力。
如果没有向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章程,则适用开曼群岛公司法表格 A 中的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众查阅。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代表(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两人。
公司可以任命(a)两名董事,或(b)一名秘书和一名董事,或(c)一名秘书和一名常驻代表,他们必须是常驻于百慕大的个人。
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驻代表。
不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
海外公司还必须任命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商业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
董事可以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
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
没有任命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要求。
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有一家特许注册代理机构。
(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
董事可以不是开曼群岛居民。
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
海外公司必须按章程规定配备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且董事信息要在公司注册处备案。
5、股东和股东登记簿(1)百慕大。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
可以有名义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s)。
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必须在股东登记簿中登记。
登记簿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备公众查阅(共同基金公司除外)。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商业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
可以有名义股东。
国际商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
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存放一份股东登记簿,但不供公众查阅,除非该股东登记簿已经提交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
(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
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姓名都必须记载在股东登记簿中。
股东登记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6、董事会议(1)百慕大。
董事会议不必在百慕大举行。
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开会议。
董事会议通知必须发给所有董事。
董事会议需有两位董事参加方能有效。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董事会议不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
每位董事必须在董事会议开始前三天收到会议通知。
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公司大纲或章程规定。
董事们也可依据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采取行动。
(3)开曼群岛。
董事会议必须每一日历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
董事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通知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发送。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议或其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也可有效召开。
7、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与赔偿(1)百慕大。
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赔偿公司官员因疏忽、过错、违约或违反信托责任而产生的责任或者损失。
但不包括欺诈和不忠行为。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纲或章程,管理公司业务而产生的个人责任。
但如果他们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诚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赔偿他们遭受的损失。
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为是违法的,则公司也可对他们进行赔偿。
(3)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赔偿的程度。
唯一的例外是规定了应由开曼群岛法院裁定某些赔偿条款是否违反公共政策(例如赔偿因犯罪、不忠、恶意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8、股东大会(1)百慕大。
海外公司每一日历年必须举行一次股东大会。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开。
股东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天送达,少于五天的通知应得到股东的同意。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
在持有不少于10% 的已付股本金的股东的要求下,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大会可以不在百慕大举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商业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天。
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根据持有50% (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大会可以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
(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
除非公司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五天,股东大会可以由三位股东召集。
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
9、股本金(1)百慕大。
公司至少应有12,000 美元的发行股本金。
不允许无记名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
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
商业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不论股票是否有面值。
股票必须全价发行,但也可以凭本票或者其它书面偿债承诺而发行。
(3)开曼群岛。
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
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10、年度费用和所得(1)百慕大。
外海公司应在成立时和之后的每年1 月支付费用(如果成立日在8 月31 日之后则该年费用减半)。
收费标准依据额定股本金数量和股票发行溢价多少计算,最少为1,780 美元,最多为27,825 美元。
公司必须上报年度所得申报表,列出公司主要业务(按有关分类规定),详述截至8 月31 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资本。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要求商业公司从成立开始,在每年 5 月31 日或11 月30 日(根据成立日期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决定)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交纳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据股本金滑动计算而得:a.股本金等于或少于50,000 美元,交纳350 美元。
b.股本金大于50,000 美元,交纳1,300 美元。
c.无须填报年度所得申报表。
(3)开曼群岛。
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时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纳一笔费用。
交费标准根据公司类型和股本金多少计算而定。
每年一月份,海外公司必须填报所得申报表。
此外,海外公司还要确认其公司大纲没有改动、公司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在开曼群岛境内至少举行过一次董事会。
11、税收(1)百慕大。
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对海外公司或其股东征税。
海外公司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而且很可能会从百慕大财政部得到承诺,该承诺可以明确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后规定要根据利润或所得、或根据资产、收益或增值计算征税,或以房地产或继承遗产的性质征税,则2016 年 3 月份以前,该等税收不适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经营活动,也不适用于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以及其它债务。
该等税收只适用于原居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或其它债务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赁或出让给公司的居民。
(2)英属维尔京群岛。
不对商业公司或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的公司股东征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对未来不征税不作担保和保证。
(3)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不对海外公司及其股东征税。
海外公司有权从开曼群岛政府处得到保证,开曼群岛对利润、所得、收益、增值征税的立法、以及对房地产和遗产征税的立法将不适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适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预提方式征收来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