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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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及对策探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及对策探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及对策探讨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析(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概述以及需要的条件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附着物在转让过程中所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征收范围比较广泛。

土地增资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其特点具有极高灵活性,增值率较高的,其税率也高,缴纳税额随之增多;反之,增值率低,税率也低,缴纳税额也少。

土地增值税按次征收,也就是说房地产发生转让行为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一次需要缴纳一次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由于开发周期长,在竣工结算前无法计算准确的增值率,因此一般实行对预售收入按照预征率先预征,待办理决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以下两种,这两种情况发生条件不同,其管理要求也不相同。

一种是企业自行完成,即企业满足清算条件以后可以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包括房地产企业将建设房屋全部竣工且全部售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都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另一种是税务机关要求完成,企业达到可以清算条件时,由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进行清算工作,包括房地产企业在没有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情况下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房地产转让面积达到整体可售面积的85%以上、转让面积未超过85%以上但是其余建筑房屋自用或者租赁的,另外在取得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以后即使房屋建筑没有完全售出的情况下,也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方法通常情况下,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额首先需要确定增值额,也就是房地产销售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额-土地及建造成本-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息-税金-加计扣除额。

然后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基于此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一般为30%-60%。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范文最新推荐------------------------------------------------------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一是地方政府的执行动力不足。

土地增值税的严格征收,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具有积极作用。

但对开发商大量征收土地增值税,势必会降低地方在房地产开发上的投资引入,进而影响地方的经济增长。

根据现有税收体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所得只有50%留给地方,使得地方政府不愿“舍大求小”,在清算政策执行上显得动力不足,难以形成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较为复杂。

清算工作涉及复杂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等。

再加上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较长,投资活动比较复杂,如果是滚动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对其进行查账核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基层税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做到“每项目必清算"确有难度。

三是项目运作制增加了清算的难度.一些房产项目原属合作开发,房产公司也系临时组建,企业账目较为乱,不少项目建成后公司立即注销,投资者分钱走人,现在回头要求其清算补交税款,不仅征管成本较高,而且因为历时较久,个别投资商的经济状況发生变化,要完全追缴到位也显得困难重重。

1/ 11四是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规范。

由于中介机构没有经过土地增值税业务相关培训,虽然新《清算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鉴证报告格式,但一次符合要求的却极少,审核鉴证报告需要很大一部分精力.目前,基层税务所日常征管、纳税评估等工作压力已经很大,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面确实难以兼顾,这也是清算工作进展不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建议:一是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地方积极性.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对地方经济工作产生的实际影响和当前地方政府执行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提高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以此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为基层税务部门迅速打开局面、促进土地增值税征缴工作步入常态提供支持.二是加强宣传引导。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调控土地市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近年来,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现状(一)政策背景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政策旨在通过调整土地增值收益,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征管现状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主要由税务部门负责。

在征管过程中,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征管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征管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税收征管的依据不足,使得一些纳税人有机会逃避税收。

此外,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税收征管工作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二)征管手段落后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部门应采用更加先进的征管手段来提高征管效率。

然而,目前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仍采用传统的征管手段,导致征管效率低下,难以应对复杂的税收征管工作。

(三)纳税人逃税现象严重由于税收征管法规的不完善和征管手段的落后,一些纳税人有机会通过逃税来获取非法利益。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解决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一)完善土地增值税法律法规为了保障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应完善土地增值税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收政策,加大对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效率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征管手段和技术来提高征管效率。

例如,建立土地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实时共享和监控。

(三)强化对逃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逃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一、引言土地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现状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全面管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征收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因素的差异,导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不统一,使得税收的公平性受到挑战。

2. 监管不到位。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导致税收流失,影响了税收的效率性。

3. 信息共享不畅。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涉及多个部门,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由于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交易信息。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上述现状,本文认为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存在以下问题:1. 征收制度不完善。

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制度存在漏洞,如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2. 监管机制不健全。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税收流失。

3. 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交易信息,从而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征收和监管过程中出现困难。

(2)税务机关执法能力不足。

部分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税收流失。

(3)部门之间协调不够。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涉及多个部门,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却存在着各种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资料不真实: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目标,可能会对土地增值税申报的资料进行虚报,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不真实。

二、政策执行不严格:有的地方政府在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时,可能会出现执行不严格的情况,导致一些土地增值税收入无法得到有效的清算。

三、税收逃避和非法融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逃避支付土地增值税,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非法融资,进而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形成一定的阻碍。

四、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监管工作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处理。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二、严格执行政策: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力度,对于属于应缴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应收尽收。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对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很重要,只有增强社会公众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认识,才能有效地防止税收逃避的情况。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不能让一些企业和个人以牟取私利的手段逃避支付土地增值税,应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严格进行处罚。

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该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公开透明度,让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到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情况,也能够监督地方政府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六、完善制度建设:地方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制度建设,从法律层面上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行规范,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只有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更好地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正常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等行为中,根据土地增值的部分征收的税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结算和清缴的过程。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税收公平和效率,需要加以解决。

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难以监督和纳税人缴税遵从度不高。

征收标准不清晰使得各地政府对税费的征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影响了税收公平。

监管不到位也使得税收征收难以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如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纳税人的了解和配合度;明确征收标准,减少政府主观性的干扰;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对税收的管理和监督效果。

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顺利进行,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更深入地探讨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从而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制度,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通过分析问题根源和影响,加强信息公开、明确征收标准、加强监管力度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推动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研究目的还在于希望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为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收管理的提升做出贡献。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及对策的探讨,也有助于引导广大纳税人遵纳税法法规,增强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合规,构建和谐税收征收环境,实现税收管理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1.3 研究意义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国家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收,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土地转让或出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产生的税款进行结算和征收的管理过程。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研究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当前税收体系存在的弊端,及时调整税收政策,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已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然而,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合理避税手段,逃避交纳土地增值税。

例如,他们可能
通过非正常损益来减少应纳税额,或者将土地转让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公司或国家,从而减
少纳税义务。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滞留等待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政府的财务
能力有限,或者因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纠葛而迟迟未能清算税款。

面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管。

政府应设法确保开发商按时缴纳
税款,避免其通过非法手段逃避交纳税款。

其次,应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政府应更好地
利用现有税收制度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最后,应加强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平台应该
向人们传达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并让他们了解政府如何监督市场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总之,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面临的各种问题。

只有通过合理有效
的手段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为国家的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然而从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看,当前土地增值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一、存在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对于土地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知之不多,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了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意识较低,突出表现在财务会计不据实记载成本费用,不正确核算申报税款,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报表困难,加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反感,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多。

而在我们税务系统部门真正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人,也只是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知识,对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一些其他知识,诸如,建筑成本费用核算,建筑企业评估及基本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给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带来了不便。

3、销售收入不真。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确认收入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

使得开发商所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收入不实和相关税收的流失。

4、清算工作量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项目多,实际操作难度大,税收成本高。

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交叉,既有普通住宅项目也有非普通住宅项目,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而且,房地产开发大部分是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在建设期间,涉及到销售分配、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异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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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对其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拉动京山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地税部门新的税收增长点。

然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和改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管刻不容缓。

一、土地增值税征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一)伪造合同,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偷逃税款一是利用“合作建房”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意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作建房协议,将事实上的土地转让取得固定收益行为,虚构为以土地资金合作建房行为,企图享受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是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湖北省在制定并对外公布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中,都是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作为界定标准的,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成交价格。

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许多开发商却只以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普通标准住宅规定标准作为是否免征的界线,忽视其他几个限定条件,出现了不应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而违规免征的现象。

(二)采取各种手段少计营业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一是利用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不记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

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是房地产主要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这一销售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的款项记入往来科目,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而不做营业收入处理。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如商品房、车库、商铺等)冲抵建筑安装工程款,不记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现金流压力,按工程进度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困难,就以等值的商品房或商铺抵建筑安装工程款,开发商将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或商铺不计或少计土地增值税收入。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杂物房等售房款转移为房租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凡架空层高度未达到2.2米的车库、杂屋房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商品房的底层杂物屋和顶层坡屋一般都未达到2.2米高度,部分车库也未达2.2米高度,房地产开发商以这些房产不能办产权证为由,在销售这些房产时以合同形式约定使用年限,将这些房产的售房款转移为房屋租金收入,少计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各种初装费及基金不记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售房款之外,还收取部分代收代付款项,如煤气管安装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

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没取得代收代垫款项收益为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

(三)虚增开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一是通过虚增土地开发成本偷逃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地评估、将评估增值的土地成本记入开发成本,企图虚增土地成本,减少土地增值税增值额。

还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关联企业购进土地。

让关联企业多开土地补偿费发票,虚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

二是通过多开或者虚开建筑安装发票加大建筑安装成本。

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把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加作为“避税”的重要渠道,以多支付 3.315%的建筑安装业税及附加为代价,以换取少缴与开发成本相比近55%以上税负率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偷税利益。

三是利用其所属的建筑安装公司、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多计开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

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有与之相配套的建筑安装公司、销售公司、物业公司,商品房的建设由关联的建筑公司承建,商品房的销售由关联的销售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则代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切价外费用,如代垫代付维修基金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这些关联企业订立各种假合同等手段,调控开发成本和调节收入,以达到偷逃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四)基层征管力量不能适应土地增值税复杂业务要求房地产开发具有经营周期长、经营方式灵活、成本项目繁多和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复杂等特点,这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要求很高,但当前一线税收征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征管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土地增值税管理需要。

具体表现在:一是基层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方式、开发程序、工作流程和经营规律不熟悉,缺少懂得房地产工作流程的专业人才;二是基层税收管理员对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不足,税收管理员对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学习、掌握与运用相对滞后;三是基层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知识较为生疏,缺少懂财务、会查帐的税收管理员;四是基层征管力量不足与繁重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不相适应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导致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不到位。

(五)地税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不到位一是税收检查一般是以年度为单位,但房地产企业大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流动性比较强,地税部门没有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按开发项目所属期进行税收检查。

在税收检查中,对于那些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由于受检查期及检查时限限制,而不能有效进行土地增值税检查的企业,很容易造成增值额检查不实的问题。

二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土地增值税涉税案件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因素干扰,导致行政处罚力度不大,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率低,无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税收征管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落实不到位。

许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开发商以账务混乱等为由不清算,税收征管中也未采用核定征收,只是按一个较低的预征率预征。

开发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税收管理员片面认为清算有可能出现比预征税款少甚至有可能退税的情况而不要求企业清算,造成土地增值税依法清算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出现了应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税款没有征收到位的情况。

(六)基层税务部门与房地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就土地增值税的特殊性而言,在税收征收管理上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房产管理、土地管理、城建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大力配合和协作,共同履行管理职责,共同把关,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才能从根本上堵塞其税收流失。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相关部门配合不得力,税务部门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土地增值税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七)税收管辖权限不合理导致监管漏洞由于为房地产开发商施工的建筑企业多为外地建筑公司的项目部,除营业税外,企业所得税不在建筑业务发生地管辖,所开建筑发票是否计入建筑公司收入无从得知,使得建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虚构建筑合同违法成本极低,且进行外调核实难度很大,监管成本过高,导致虚开建筑发票的违法行为监管几近失效。

再者,大多数建筑企业项目部与建筑企业实际是一种挂靠关系,实际上是各自独立核算,收入并没有并入被挂靠建筑公司,对这些异地项目部管理的不力导致土地增值税管理不容乐观。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建议(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整个过程的监控,改进税收征管手段一是加强与管理房地产的政府职能部门配合,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制度,实现税收的源泉控管。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通过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并建立信息传递档案,全程跟踪,获取企业收入、成本等涉税信息。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从相关部门获得的涉税信息,验证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防止房地产企业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和少计增值额问题的发生。

二是改进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管理,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经常分析有关税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防止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脱节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收入的审核和管理力度,保证建筑安装成本、土地成本等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利用假合同、假信息虚增开发成本。

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监控,加强对房地产票据、视同销售的管理,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情况,防止少申报土地增值税收入现象的发生。

(二)成立专班,做好土地增值税专项评估工作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经营方式灵活、成本项目复杂和涉税金额巨大等特点,且日常税收监控难以对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专项评估,建立土地增值税评估专职部门,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以提高评估水准,确保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土地增值税稽查,加大对偷逃税行为惩处力度一是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稽查选案工作,提高选案的准确性。

税务稽查部门通过对征管部门提供资料的分析,有选择性地对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二是对土地增值税评估和反避税调查移送的大要案,发挥稽查打击型威力的作用,及时立案查处,依法稽查、审理、执行、公告,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关联交易的管理,加大土地增值税反避税力度建议尽快出台房地产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同类地域、同类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费用、销售价格信息库,以形成动态的、分地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要素指标信息库,作为房地产开发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的参照标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彻底治理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收入、虚增成本等恶意偷逃土地增值税行为,保护土地增值税税基的完整,遏制房地产行业不合法的“避税”行为。

(五)建立土地增值税征管考核机制,强化征管质量内外考核建立和实施土地增值税征管考核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是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的保证。

针对土地增值税业务复杂、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的现状,税务部门应在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制订出完善的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着重把握考核的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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