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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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多起税收法律纠纷,其中一起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6年,该公司在开发一宗土地时,因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 争议焦点该公司认为,其在转让土地过程中,支付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平整费用等,导致土地增值额较大,从而应缴纳较高的土地增值税。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导致少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3. 调查取证为查明事实,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该公司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土地平整工程合同等相关证据,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进行了评估。

4. 裁决结果经调查,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为,其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已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税务机关的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评估机构对土地增值额的评估也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未扣除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存在偷税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土地增值税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房地产交易时,根据土地增值收取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抑制过度投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A公司购买土地投资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中心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该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购买时总成本为500万元。

A 公司打算在土地上建设一座商业综合体,斥资2000万元进行开发,预计销售后的市值将达到5000万元。

经过几年的努力,商业综合体项目完工并成功销售出售,售价达到预期。

案例二:B个人购买二手房出售B个人是一名普通职工,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用作居住。

近期由于个人财务紧张,B决定出售这套房产以缓解经济压力。

根据房产中介公司的评估,该套二手房市值为200万元。

购买时的成本为10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的费用为20万元。

B个人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缴纳相应的税款。

增值额=(销售价格-购买价格-装修费用),税率为20%,应缴税款=增值额*税率。

据此,B个人的增值额为(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80万元,应缴税款为80万元*0.2=16万元。

B个人在二手房转让后需要申报土地增值税,并缴纳16万元的税款。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起到了促进作用。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合理,能够对于投资者的收益进行衡量,确保土地的合理流转。

对于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商和个人投资者而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虽然增加了成本负担,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机。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调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合理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土地增值税案例筹划分析

土地增值税案例筹划分析

土地增值税案例筹划分析
一、增值税案例背景
增值税案例依据土地换购投资租赁行为,本案件由A公司(投资人)换购B公司(租赁人)的办公土地及在此土地上经营的其中一种业务而引起的现实问题,A公司租赁该土地有两年义务,其中第一年每月租金为6元,第二年每月每亩增加一元租金。

在签定租赁合同后,该土地被改变为集体经营性土地,因此A公司在租赁期终止时,需要将土地和业务拆分,将土地归还B公司,而将业务转让给C公司。

二、案件分析
本案件涉及到投资租赁行为,是一种投资模式,由租赁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土地,投资人将其作为投资的出资物,在期满时收回该土地。

本案件的租赁期为两年,投资人在第一年每月租金为6元,第二年每月增加一元租金,投资人在租赁期满时,将土地归还租赁人,而将业务转让给C公司。

本案件所涉及的增值税主要是投资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增值税税收对象为一定标准下的非机动车和临时性使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中针对投资租赁行为的税收,认定的税率为土地租赁费的金额乘以百分之十,即投资租赁行为被收取10%的增值税。

一建法律税收案例分析(3篇)

一建法律税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集团”)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建集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逐年提升。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建集团也遇到了一些法律税收问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一建集团的案例,分析企业在法律税收方面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描述1. 税收风险(1)增值税风险一建集团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由于对增值税政策理解不够深入,导致部分工程结算过程中增值税计算错误,造成企业多缴纳增值税。

同时,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部分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虚开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等行为,增加了税收风险。

(2)企业所得税风险一建集团在申报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①收入确认不合规: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不及时,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等问题。

②成本费用列支不规范:部分成本费用列支不符合税法规定,如超标列支业务招待费、工资福利等。

③关联交易风险:一建集团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部分关联交易,如关联销售、关联采购等,如未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2. 法律风险(1)合同纠纷一建集团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签订不规范,导致部分合同纠纷。

如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工期延误等,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2)劳动争议一建集团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劳动争议风险:①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签订,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等争议。

②工资福利发放不规范:部分工资福利发放不符合国家规定,如加班费、高温补贴等。

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建集团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三、案例分析1. 税收风险分析(1)增值税风险一建集团应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增值税政策的理解。

案例式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案例式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0000 16000 2000 38000 32000 17000 5000 2000 56000 94000
“永辉花园”小区的计算单位 一期四栋普通标准住宅楼 一期三栋非普通住宅楼 二期两栋高层住宅楼和3-26层商住综合楼住宅 二期一栋商住综合楼1-2层商场
注意问题: 1、会所用途变化 ? 2、收入、成本、费用以四个清算单位分别归集。 3、存在问题:不区分清算单位。 一般规律:清算单位越细化,土地增值税税金越高。 问题:纳税人为什么不区分清算单位?
分二期开发(永辉花园一期、永辉花园二期)。项目占地面积50000平米。
一期: 开发四栋普通标准多层住宅楼(结构、规模相同)。开发三栋非普通标准多层住宅楼(结 构、规模相同)。根据政府规划要求,在三栋非普通标准住宅楼下建设地下人防工程2000平方 米。容积率1.9。
二期:开发两栋高层住宅楼(结构、规模相同),各24层。开发一栋商住综合楼,共26层,其中1-2 层为商场,3-26层为住宅。建造会所一栋(永辉花园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容积率2.0 。
2011年2月1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被拆迁户张月、李丽拆迁补偿费差额400000元(暂列“其他 应收款处理”,关于拆迁补偿无其他账务处理)。
拆迁协议主要内容:永安公司共拆迁张月、李丽二人200平方米旧房(各100平米),永安公司 对拆迁的面积以“永辉花园小区”同等面积的一期非普通住宅进行补偿,并另外对二人分别补 偿200000元。
210000
2012 售楼部租赁费 165000
2012 其他
243500
合计
170000 一期
210000
210000 二期
54300 155000
243500

土地增值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土地增值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土地增值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土地增值税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为例,对土地增值税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该公司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先后投入资金1.2亿元,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

2014年,该公司将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

至2018年,该公司已销售住宅小区全部房屋,取得销售收入2.5亿元。

2019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认定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万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其符合减免税条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

双方就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该公司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2.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

本案中,该公司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因此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 关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认定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即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2)公平公正原则,即对同一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本案例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2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1400万元,筹资利息支出3470万元,销售收入124200万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增值率 28.7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321.685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一列)。

根据土地增值税计税基数的组成,拟从转让房地产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利息支出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通过确定适当的转让房地产收入进行税务筹划如果该房地产项目是普通住宅,只是增值率略高于20%的临界点,则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这样不但能加快销售速度,节约贷款利息,而且能够获得更高的实际税后利润。

举例来说,如果该项目正常定价销售收入是116000万元,则增值额19951万元,增值率20.77%,需缴纳增值税(30%),税后利润(指增值税后,下同)为:19951×(1-30%)=13965.7万元。

如果降低售价,比如销售收入降到115000万元,增值率19.79%,可免征增值税,增值额19001.25万元就是净利,高于前一种情况的13965.7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二、三列)。

当然,如果实际价格可以卖的较高,则一味降低价格的税后利润不一定高。

比如本案实际增值率28.76%,税后净利19417.27万元就高于免征的19001.25万元。

另外,不是所有项目都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二、通过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税务筹划近几年装修商品房的销售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同时根据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规定,可以将原来毛坯房装修后销售,从而进行税务筹划。

关于土地税收法律案例(3篇)

关于土地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008年,甲公司在某市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经过几年的建设,该项目于2012年完工并投入市场销售。

然而,在2013年,甲公司因土地增值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纠纷,引发了一场土地税收法律案件。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问题;2.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问题;3. 税务机关提出的土地增值税申报错误问题。

三、案件经过1. 争议产生2013年,甲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存在较大偏差,遂要求甲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

甲公司认为,其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符合相关规定,不同意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低于实际成本。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未将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导致计算基数偏低。

(2)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符合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未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存在偷税嫌疑。

(3)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申报错误。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多项错误,如漏报、错报等。

3. 案件审理甲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四、案件判决1. 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低于实际成本,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产权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屋产权所支付的金额等费用。

甲公司未将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导致计算基数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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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及47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政策及程序,市局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案例题,供对照参考。

对于三道案例题中提供的数据情况请忽略。

案例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

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710.4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2.5,因此按照普通标准住宅三个条件的标准,已出售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7、该项目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60,000/200,000=80﹪。

二.取得收入情况说明该单位于2003年5月开始预销售东园小区的房屋,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共取得销售收人总额1,430,000,000元,总额全部为货币收入(人民币)。

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总额275,000,000元。

另外,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

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包含在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中。

三、扣除项目情况说明(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金额为453,200,000元。

单位提供的“x号土地出让合同”及京房地[低]字X号地价缴款证明,“东园小区”项目已向北京市国有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纳土地出让金440,000,000元,缴纳契税13,200,000元(不含公共配套设施政府赠送的占地面积)。

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62,560,000元?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453,200,000/200,000*160,000=362,560,000元;2、453,200,000*80﹪=362,560,000元。

(二)开发成本经鉴证该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及结算明细资料有关凭证,截止2006年5月该项目工程成本为493,600,000元,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为394,880,000元。

其中:(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39,700,000元。

(2)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

(4)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

(5)公共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

(6)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

(开发成本具体内容、数据来源见《鉴证报告》相关表格。

)分摊扣除金额计算过程为: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39,700,000元+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465,657,300元。

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465,657,300元/200,000*160,000=372,525,840元;? 465,657,300*80﹪=372,525,840元?2、公共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本次清算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22,354,160元。

27,942,700/200,000*160,000=22,354,160元(三)房地产开发费用该公司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利息支出无法确定,因此三项费用扣除的金额为:(362,560,000+394,880,000)*10﹪=75,744,000元。

(四)缴纳与销售环节的有关营业税71,500,000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150,000元。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为(362,560,000+394,880,000)*20﹪=151,488,000元根据以上数据,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362,560,000(地价)+394,880,000(开发成本)+75,744,000(开发费用)+78,650,000(税金)+151,488,000(加计扣除)=1,063,322,000元。

四、纳税情况详细计算过程该项目属于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一)普通标准住宅计算过程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取得收入900,000,000元普通标准住宅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120,000/160,000=75﹪扣除项目金额=1,063,322,000*75﹪=797,491,500元增值额=900,000,000-797,491,500=102,508,5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102,508,500/797,491,500=12.85﹪该项目的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其他商品房计算过程出售商业及办公用房取得收入530,000,000元已出售的商业及办公用房占清税项目面积的比例为40,000/160,000=25﹪扣除项目金额=1,063,322,000*25﹪=265,830,500元增值额=530,000,000-265,830,500=264,169,5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为264,169,500/265,830,500=99.38﹪?适用税率为4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264,169,500*40﹪)-(265,830,500*5﹪)=92,376,275元已纳土地增值税为:5,000,00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为:92,167,596.53-5,000,000=87,376,275元?五、税务机关审核情况(一)对清税资料的审核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内容情况与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审核后,根据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该清算项目审核确认情况如下:(二)确定销售收入1,430,000,000元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中的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等,对该项目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75,000,000元,进行核对后,未发现问题。

同时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有关费用核算情况进行审核,未发现代收的费用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其他应付款”帐户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收入。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该项目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不属于征税范围。

(三)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时,应按清算面积160,000平方米占整体面积200,000平方米的比例进行分配后,确定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为1,052,922,000,其中: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为362,560,000元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453,200,000元,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后,未发现问题。

2、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为:386,880,000元。

(1)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土地拆迁及补偿费的支付凭证和拆迁协议,确认金额为39,700,000元,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分摊后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金额为31,760,000元,未发现问题。

(2)?首先通过对《鉴证报告》中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相关附表中列举的明细项目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土增税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范围。

其次,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开发项目成本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鉴证的工作底稿等资料,并按清税面积与总建筑面积配比分摊后,确认的四项费用本次扣除金额为340,765,840元,未发现问题。

公式:([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425,957,300元]*80﹪=340,765,840元) 另外,通过对四项费用计算后,该项目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工程造价的金额为2129.79元,不高于《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2006年“居住”(高层普通住宅-毛坯房)及“商业”类每平方米建安造价金额。

(3)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审核经对纳税人提供的《鉴证报告》“基础设施费鉴证表”中列举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内容进行审核后,发现游泳馆是对外开放经营性质的设施,根据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不应列入公共配套设施扣除范围,应将游泳馆列支的10,000,000元费用从公共配套设施扣除总费用中剔除,确认该清算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金额为17,942,700元,按清算面积分摊后,本次允许扣除的金额14,35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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