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案例题目
案例分析-有效发盘不能随意撤销

案例分析:
有效发盘不能随意撤销
案情简介: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效公司(简称“休顿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简称“H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
我方接到发盘后,于2月7日去电还盘,请求将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价格降为20美元/块,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
2月10日,修顿公司电传告知H公司,同意把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保证能即期装运,但集成电路板的价格每块只能降到22美元;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
接到新发盘后,H公司经过多次研究,决定同意该新发盘,并于2月15日向修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新的发盘。
2月18日,休顿公司再次发来电传,声称,货已与其他公司签约售出,现以无货可供,要求取消2月10日的发盘。
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销2月10日的发盘,请贵公司执行合同。
”休顿公司则称,“无法执行合同。
”因此,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H公司造成的损失,使争议得到了解决。
案例分析附答案

2013附答案案例分析1.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
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
在本案例中,A发出实盘,但B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B对原发盘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所以,合同不成立。
2.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
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 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买方同意无效。
如L/C中未规定装运期,则买方来电延长,开证行是否允许,应同时修改信用证。
3.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4.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公司于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每打9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女士衬衫400打,限10月8日复到有效。
10月5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若每打80美元可接受。
10月7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10月2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但我方由于市价上涨未作答复,也没有发货。
问交易是否成立?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1)交易不成立。
(2)我方不需要发货。
因为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除此之外,在以下情况下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①受盘人作出还盘;②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③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④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
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⑤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受盘人在接受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其二是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1)请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不是,因为按照惯例,真正的CIF合同是装运类合同,不保证到货;(2)合同有效,因为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的结束力,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就以合同条款为准。
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
8案例及评析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评析案例1 对逾期接受处理不当致损案【概要】A公司发盘要求对方4月8日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A公司认为合同并未生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案情】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评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关于合同成立1.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
”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乙公司发电传:“取消6月5日发盘内容。
”问中国公司6月7日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答:不成立,因为对方已经撤回要约。
2.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米其林轮胎2000个,单价35美元,总计70000美元,CIF新加坡。
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10日内答复有效”。
德国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当天就向轮胎公司订购了2000个米其林轮胎,1月3日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
”乙公司1月4日电复:“货已经备妥,贵公司撤销要约无效,合同应当履行。
”并于1月15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付款?答:合同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为不可撤销要约,且德国公司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备货,故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
3:大连某水产品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
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之前不会撤销该要签约,预计此信函应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
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在当天以电传的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问:(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在5月21日发出的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
答:可以,属于要约的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也可撤回。
《公约》15条。
二.关于贸易术语风险转移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
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题

案例6
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 300 公吨,外商报价为 每公吨250 美元FOB Vessel NewYork,我方如期 将金额为75 000 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 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76 000 美元,否则,有 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我方 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 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 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 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 大的损失。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案例分析10
不合理。CIF术语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权已转 移,此时应当货主即买方向保险公司出具损 失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出口方只是投保人, 进口商才是受益人。
案例11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 2000 年2 月向日本出口30 吨甘草膏,每吨40 箱共1 200 箱,每吨售价1 800 美元,FOB 新港,共54 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 装运期为2 月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 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 月上旬便将货 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 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 及,1 2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公 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 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 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 天。试分析此案应吸取 的教训。
案例12
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 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 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 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损失应由谁 承担?
案例分析12
发盘案例题目

发盘案例题目(总1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案例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2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2案情简介: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
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
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案例3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国际经济与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作业1、天津某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减价5%。
我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2、我方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的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
A公司未做答复。
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了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我方这种做法有无道理?请说明理由。
3、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30英镑CIF 不莱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在合同签订前我方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该德国公司提出:虽然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检验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
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而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当地某检验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以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
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的理由而拒赔。
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因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对仲裁达不成协议。
德国公司遂请求逐个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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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2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2案情简介: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
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
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案例3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案例4案情简介: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
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180",我未予答复。
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
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5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
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
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
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
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
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
"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
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6案情简介: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
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
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案例7案情简介: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
”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
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案例8案情简介: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9案情简介: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
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5月31开标,我方中标。
随即传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10案情简介: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
(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案例11案情简介: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是否达成?案例12案情简介:我某公司向德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案例13案情简介:某月18日,我方向德国A商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
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A立即电复:“你18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一级红枣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
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案例14案情简介: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
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案例15案情简介: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传真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
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
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案例16案情简介: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案例17案情简介:200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有效期。
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
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
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案例18案情简介:200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月20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