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

合集下载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和完善市政府奖学金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大财教[2007]70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7.12.06【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和完善市政府奖学金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教〔2007〕700号)市属各普通高校:为激励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市属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108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市属高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完善市政府奖学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完善市政府奖学金制度市属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市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具体指大连大学、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

(一)落实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高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落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3%。

(三)落实省政府奖学金政策根据省规定,我省继续设立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省属和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3•【字号】大政办发[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大连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意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1号)精神,为提高对我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就业帮扶力度,促进贫困生顺利就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援助工程的意义和原则解决好贫困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政府和高校的社会使命,关系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

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援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关心爱护贫困生,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坚持政府援助、社会帮扶,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满足需求、促进就业的原则,支持、帮助贫困生顺利实现就业,最终摆脱家庭贫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设立援助资金,为贫困生就业提供财政支持(一)设立就业援助资金为切实帮助贫困生顺利实现就业,市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就业培训实习以及购买和储备一定数量的过渡性就业援助岗位等。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教[2016]3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6.04.25【实施日期】201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教[2016]33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普通高中,各民办普通高中:现将《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的通知》(辽教办发〔2015〕61号)精神,做好本地区、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创建、申报工作。

各地区、各学校请于2016年6月1日前将参评典型学校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

上报材料包括《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申报表》一式五份,同时须提交电子材料;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佐证材料。

大连市教育局2016年4月25日大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的通知》(辽教办发〔2015〕61号)精神,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普通高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典型学校评选活动。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以评选活动为载体,培育和扶持教育教学改革的典型学校,带动和引领普通高中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提升办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多样、特色、优质发展,满足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1.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创建课堂教学新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新方式,构建学校特色化课程体系,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工作,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等,在推动学校深化改革的同时,形成一批改革发展成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大政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大政发[2002]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九年义务教育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困助学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扶困助学金的主要来源是:1、省政府每年下拨给我市的配套资金;2、市政府每年在教育事业费中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各区市县按不低于省市补助的标准在财政拨款中落实配套资金;3、从全市扶贫捐款中按10%的比例预留;4、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二、扶困助学金的扶助范围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村特困救济户以及家庭遇有特殊困难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具体扶助对象由学校按照我市已颁发的中小学学杂费减免的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并报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扶困助学金的使用办法是:对已确定的扶助对象,首先由学校按规定减免其杂费,减免额的50%由扶困助学金补贴,其余部分由学校负责。

对于符合全额免除杂费的特困学生,学校可按照区市县确定的当年特困学生书本费补助标准,减免其一部分书本费,减免资金全部由扶困助学金补贴。

扶困助学金集中分配到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享受扶困助学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和数额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本学校张榜公布。

四、扶困助学金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01施行日期2010.03.01文号大民发[2010]5号主题类别扶贫、救灾、慈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建立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广泛调研论证,制订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维持基本生活原则。

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性的生活救助。

2、非定期、定量原则。

以“救急、救难”为特征,家庭发生什么困难,就解决什么问题,救助应非定期化、定量化。

3、政府主导、慈善辅助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慈善组织的社会参与作用,有效整合政府资助与慈善捐助资源,协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4、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以维护社会和谐为目的,及时、快捷解决生活困难,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发生临时困难的家庭,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救助对象、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1、救助对象。

下列城乡居民家庭遭遇临时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经个人申请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中心认定,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即持有有效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2)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25%以内的家庭。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大教发〔2019〕49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大教发〔2019〕49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通知大教发〔2019〕4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行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把补助对象关。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69号)和《关于加大城镇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城镇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70号)规定的具体补助范围,即在我市城镇和农村地区,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集体、部队等举办的所有制性质为公办,园舍为公有性质,并按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托保费的幼儿园,申报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运行补助资金。

要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规定的对“经教育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并与教育部门签署服务委托协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运行补助。

二、严把资金申报标准关。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3月和9月“实际在园幼儿”情况申报春季和秋季补助资金的规定,严格审核各幼儿园申报人数是否为申报时的“实际在园幼儿”人数。

所谓“实际在园幼儿”,是指幼儿园登记在册并实际在读的幼儿。

“登记在册”是指幼儿在幼儿园登记报名、占有幼儿园学(床)位,可在幼儿花名册(登记表或信息系统)中查到相应幼儿名单,幼儿保健手册、伙食费收据、班级内幼儿相关资料等可作以辅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原则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面临各种临时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大连开发区在290元至360元之间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要坚持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的原则;坚持实效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与低保救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专项救助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享受以下救助待遇:1.就业救助。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救助,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下简称“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果,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为此做出了贡献。

从2006年开始,我市先后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生活困难的现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先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已相继步入老年,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现行扶助项目已不能满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需求。

随着社平工资、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支出的逐年增长,现行扶助标准偏低、扶助金实际购买力下降、政策效果弱化等缺陷和不足已逐步显现,对扶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助制度,提高扶助标准,增加扶助项目,是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践行群众路线的执政理念,有利于进一步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抚慰,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维护社会形势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
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5]8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5.07.22
【实施日期】200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5]81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属高中:
各区市县慈善总会(慈善办事处):
现将《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工作。

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取得联系。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调动和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帮助他们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大连市慈善总会根据捐赠者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意愿,会同大连市教育局设立“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由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捐赠,由大连市慈善总会、大连市教育局实施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在市、县两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乡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尤其是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身份的普通高中学生。

助学金主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所需费用。

特困生(不确定比例)由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经济来源及平时消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四条受助的特困生除家庭生活困难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公益事业。

4、诚实守信,努力学习,成绩优秀,品行兼优。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的有益活动。

第三章助学金标准
第五条助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元/学年。

第四章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社会救济证的贫困家庭的高中学生,可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报《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家庭学生慈善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再由学校上报区市县教育局。

城市无低保证、农村无社会救济证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其家庭人均收入可在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浮20%),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学生慈善助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