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2014)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大教〔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9日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大教[2009]19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02.23【实施日期】2009.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9〕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加强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我局制定的《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述意见认真试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
各地区、各学校要从保护师生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办法》,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
各地区、各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地区、本学校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我局安全体育卫生处。
我局将随机核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提高社会力量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委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为本市本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培养人才,提高市民素质。
第四条教育机构要服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本地区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认真执行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法定代表人1、限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本市户口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担任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大专以上文凭,五年以上教龄和与教育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私立教育机构的董事或校长。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私人办学。
3、担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员,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普通、成人高等院校系、部等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5、凡在其它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申办与本地区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应出具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6、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和调整部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和调整部分民办学
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9]46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和调整部分民办学历教育
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9]460号)
各有关学校:
根据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辽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7]569号)精神,经审核,确定和调整中山高中等16所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确定和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招录的新生开始执行。
其它要求按《关于确定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7]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
部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394d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42.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全市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
政府规章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章质量。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大教[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内容(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二)办学条件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四)师生权益及评价。
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年检方式和程序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0a58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49.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单位文件标题文号1市科技局(2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118号2市公安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96号3市民政局(2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4市财政局(1件)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70号5市规划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48号6市农委(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39号7市林业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林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1〕86号8市统计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76号——结束——。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大教[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大教[2013]5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城乡、校际之间优质资源共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开展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学校活动,树立一批特色目录学校,开展学习观摩活动。
现将《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大连市教育局2013年6月5日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特色学校建设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教育内涵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中,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办学思想端正、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在办学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特色明显、教育质量较高、在同类学校中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特色学校。
在总结过去一个时期我市特色学校建设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特色目录学校创建活动,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方向,把特色学校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现就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现代办学理念,坚持内涵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通过全面开展特色学校建设,优化学校管理,丰富教育内涵,提升办学品位,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全体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创建特色目录学校,就是要展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特色成果,放大本地学校的优秀经验,促进区与区、校与校之间的互相学习与交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校创新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着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内校际之间差距,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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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10.23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3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职工。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职工。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设立普通高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二)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
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的教职工。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通用技术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
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二)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和其他办学条件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一般不少于6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五)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六)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八条设立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