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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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案例分析犯罪构成

[资料]案例分析犯罪构成

案例分析犯罪构成【篇一:案例分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案例分析案例?王某?男?42 岁?在武汉经营一家香肠店。

刘某?男?48 岁?与王某是邻居?有贪吃的毛病。

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

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

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王某气急?2004 年9 月4 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 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 ? 刘某不知情?当他再次偷吃后?中毒经抢救无效于2004 年9 月4 日晚在医院死亡。

论证分析? 1、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因此?犯罪主体是表明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要件。

犯罪主体主要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构成一些犯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 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只能成为刑法所列举的某些特别严重犯罪的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称为一般主体。

此外?有些犯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才能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在本案例中王某自然人?年龄已过18 周岁? 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够独立经营商店且对刘某偷吃香肠的事件能够多次劝阻说明其精神在正常范围? 对自己做的事情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刑法总则条文在规定犯罪的概念时概括列举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分则条文则规定了各个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现在犯罪对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侵害上?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只不过不同的犯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有所不同而已。

由于犯罪对社会关系的侵犯通常通过对一定的物或人即犯罪对象的侵犯体现出来?因此犯罪对象也是许多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国际公法案例讲解3

国际公法案例讲解3

国际公法案例讲解(三)九、中国民航客机被劫持事件(一)中国民航296号客面被劫持事件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

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

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

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

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

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

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

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

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

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

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

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哈吉-奥格雷,男,23岁,前苏联国籍。

1985年8月14日,奥格雷与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等机组人员,在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行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飞机飞行20分钟后,奥格雷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经机舱发生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转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向中国方向飞行。

机长被迫改变航向。

8月14日14时30分,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吉岗乡农田里。

前苏联方面曾向我国有关机关提出引渡奥格雷的要求,被我国拒绝。

问:对于本案被告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答:本题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两个方面的问题。

因此解决本题的关键就是要抓住这两个要素。

基于以上两个要素,我们认为,我国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有刑事管辖权,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

这是因为,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另外,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奥格雷属于普通的外国人,其犯罪的结果地又在我国领域内,理应按照我国的刑法进行处理。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奥格雷实施的劫机行为属于国际犯罪的范畴,依照我国参加的反劫机公约的规定,我国对此案有行使普遍管辖的义务。

因此,无论是从属地原则还是从普遍原则来考察,我国对于被告人奥格雷的行为都有刑事管辖权。

管辖案例

管辖案例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 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本案 应由飞机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 以应由我国甲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案例2 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0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军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 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
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
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军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
乘刘军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携带的现金 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 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 救,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刘军痊愈出院。
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 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 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 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 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 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 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 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 请问: (1) 该案应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 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达不成共识,应 当如何解决?
刑事诉讼管辖 案例分析
案例1:外国人犯罪的管辖权 被告人理查森,男,29岁,法国人。1997年
8月20日,理查森与同机组人员在某国境内驾驶 一架民航客机执行航行任务。理查森在登机时, 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二尺的匕首和重约 2公斤的炸药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9时30 分,该客机载客110人由某国的A市飞往B市。 11时15分,理查森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将机 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后锁上驾驶门,持刀威胁 正在驾驶飞机的机长向北飞行。机长被迫改变 航向,使飞机进入中国领空,14时50分,该机 因需加油降落于我国甲地的农田里。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1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分析]卞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外国人非法在中国测绘案例及看法

外国人非法在中国测绘案例及看法

外国人非法在中国测绘案例及看法核心提示:据国家测绘局介绍,违法测绘手段呈现隐蔽化特点,2009年,中国共查处了1058起案件,这一数字比2006年翻了一番。

而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数由于各种利益的驱动,且外国人非法测绘案呈增多趋势。

外国人在华非法测绘典型案件案件:2006年日本公民大林成行等人在新疆和田非法测绘案案情:2005年9月,日本株式会社国土情报研究所大林成行所长随日本旅游团到新疆,与他的同事东俊孝携带手持GPS接收机,采用GPS动态差分测量技术,采集地理信息数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调查取证后,在2006年4月10日,对他们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案件:2007年外国人在吉林非法测绘案案情:2007年8月,在长白山某军事禁区,5人因采集地理信息数据被查获,除3名外国人,还有吉林某大学地球探测科学技术学院的教授金某和中方司机。

2000年,金某就接到了一个来自外国某机构的邀请,对长白山火山岩进行“科学考察”。

从2000年到2007年的8月期间,他协助外国人员对该地区进行非法测绘和地质勘探。

该国获取的地理数据几乎覆盖了整个长白山地区,这些“战略资料”被存入该国政府数据库,金某获得了20多万元人民币的酬金。

案件:2008年外国公民卡尔·海文在洛阳非法测绘案案情:2007年12日7日至12日,外国公民卡尔·海文以地质矿产资源调查为由,擅自在河南洛阳嵩县及洛宁县境内使用手持GPS(卫星定位仪)采集坐标点54组。

有关部门对其作出了没收测绘成果和工具,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2009年三名德国公民在湖北宜昌非法测绘案案情:2009年5月,三名德国公民使用手持GPS接收机在宜昌市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并在录入电脑的1:10000和1:20000地形图上进行编绘。

在接到举报并调查后,宜昌市测绘局,依法没收他们的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公开报道整理看法及建议:涉外非法测绘为什么疏于防范、屡禁不绝?1996年《测绘法》出台背景是因为过去测绘工作地位比较低,测绘监管也不能完全到位,所以试图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 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 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
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 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 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 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 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 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第一题: 【案情】 王某,男,48 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12 年 12 月 19 日,王 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 月 22 日上午,王某 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玩 到中午 12 点 20 分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交给刘某 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 点 30 分许,该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当场 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他在 2006 年 2 月曾经偷过 同事吴某的一部手机(价值 1600 余元),经查属实。 【问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1)张某的行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 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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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例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

(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

(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

(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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