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认定事实不准确可能造成冤枉错案的发生。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听证程序和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提高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些改进举措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改革至关重要。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统一标准、认定事实、冤枉错案、受理机构、独立、公正性、听证程序、证据审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质量。
1. 引言1.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重要的程序制度之一,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听证,听取有关证据和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偏袒或不公平。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判断事实和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能,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办事。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顺利运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 正文2.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1.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了听证过程的不一致性和混乱性。
不同地区和机构可能对听证的程序、要求和方式有所不同,使得当事人很难预料和应对。
论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被广泛地应用于行政领域。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程序,不仅能够保证被听证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加强政府的行政公正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然而,当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合理、程序不严格、法律适用不明确等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听证的目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必要性行政听证作为行政程序的一部分,是一种在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进行交流的机制。
正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失误或不当,造成了公民的不满和诉求,只有通过听证的形式,公民才能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从而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许多行政决策都存在着政策不透明、程序不公正、决策不公正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加剧了社会矛盾。
因此,为了更好地约束政府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听证制度中,存在一些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听证程序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虽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范,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有些行政机关会在听证前不通知相关当事人,还有些听证会在决策后才进行,这些问题都会导致行政听证程序不规范,从而影响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听证质量不高。
在我国的行政听证中,往往出现了一些非专业的听证代表,其水平和能力并不高,从而可能导致听证质量不高。
而且听证代表的专业水平、素质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3、听证效果不明显。
在一些行政听证中,由于相关当事人没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反馈,因此听证的效果并不明显。
这种情况导致了听证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也不能够达到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
三、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加强听证程序的规范化。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作为一项实现公众民主参与的重要制度,听证制度已然成为现今行政程序法的核心部分。
笔者从行政许可听证的含义着手,简要论述我国确立听证制度意义。
其次,深刻、具体地对现行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程序进行探究讨论,我国的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立法分散,没有统一的法典等等这些方面不仅制约听证会质量,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听证会目的的实现,因此现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
本文在分析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实践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为健全我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提供一定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主体遵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前,举办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活动。
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作用首先,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听证会,可以更加准确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以此进行公正的办理,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
其次,听证制度限制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其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既保障了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平和公正,也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政治腐败。
再次,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更容易得到相对人理解和接受,又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最后,听证的过程,其实从本质上讲也是法制教育的过程[1],在此过程中,有关参与人员可以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对其行为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能有更深的认识。
二、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尚不明晰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以概括式的方法规定行政主体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其实为了可以不断扩大听证的范围。
然而,对于“重大利益”并无明确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与操作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行政听证是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最重要、最关键的程序制度.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目前,建立完整的行政听证主体制度尚须进一步探讨。
在本文将试着从论述行政听证制度的法源理论,在我国适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方面来论述听政制度.【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听证现状;问题一、行证听证制度的现状、问题(一)现状2001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公开邀请消费者参加“铁路部分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
这一举措使听证制度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虽然自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实施以来,各地有关部门举行的听证并不在少数,但此次听证却仍然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关注。
究其原因,一是2001年11月底,国家计委刚刚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将与公路运输同质的铁路、民航客运价格列入其中,从而使得此次公开听证对习惯于“暗箱”提价的铁路、民航部门来说不无震动;二是欣逢入世,而wto要求透明度、要求更多的消费者主权,并将对传统的垄断经营形成冲击。
笔者认为目前正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大好时机,应该抓住这个机会,使政府与公民实现良性沟通,达到双赢。
(二)问题1. 听证主持人问题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规定不明,素质不高,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确立。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是行政机关的代表,代表行政机关主持听证,根据职能分离原则,听证程序的人员不能有与听证行为不相容的举动,以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性。
听证主持人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听证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决定了其重要地位。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这一规定体现了调查人员和主持人员职责分离的原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上的进步,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然而,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何种资格,法律没有作出回答。
在现阶段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些听证任务繁重的行政机关设立了专门或专职法制人员主持听证。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前,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程序安排方面还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听证通知、听证调查、听证会和听证决定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环节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导致具体的程序安排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
这就容易给行政机关带来滥用职权、过度扩大行政权力的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程序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听证会作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直接关系到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会议组成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为了提高听证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必要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三,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容易导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各种形式的变通和违规操作。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细则。
第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有待提高。
听证会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比较低,大部分听证会都是封闭性的,让人难以监督、无法信任。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近年来,我国行政听证成为了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行政程序,它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行政听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可能出现的人权侵害、程序不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完全的解决,但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逐步改善这种状况,下面我将详细谈谈我的构想。
一、人权侵害当前,我国行政听证中可能存在的人权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1. 隐私泄露行政听证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核实、询问等操作,但这个过程中存在泄露当事人隐私的风险。
建议采用保密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保护。
听证过程中,只允许有权人和当事人出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
2. 自由限制行政听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方式,有时也可能被滥用,以实现违背当事人愿望的目的。
因此,建议在听证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被听证人的自由权。
3. 言论限制行政听证中,当事人的言论权有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建议针对所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言论自由的全面保障。
二、程序不公行政听证中存在的程序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听证过程可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相应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处置。
我认为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设立监督员、听证员、审查员等监督组织,加强对行政听证的监督与指导,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
2. 证据收集不充分在证据收集环节中,如果证据充分、准确、合理,能够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就与之前所述的问题相呼应,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建议增加收集证据的考虑,提高证据的可用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听证的公正、公开性。
3. 申请资料保证质量行政听证中,申请资料的质量不同,也会影响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建议产生申请的各个实体和负责人对申请资料的重要性意识到位,并加大清理申请材料的力度,以减少重复申请、虚假申请和无关申请,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性。
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士 的意见 , 以使 决定 公正 合理 的程 序 。行政 法 学研究 上 提 到的 听证 多指此 处 狭义 上 的听证 。 听证 的原 意 是指 “ 听取 当事人 的意 见 ” 其 最 初 是用 于 英 美 普通 法 上 的“自然 公 正 原 则 ” 这 个 原则 包 , , 括 两项 基本 内容 : 一是 听 取对 方意 见 ; 是不 能 作 自己案件 的法 官 。最 初 适 用 于 司法 领 域 , 为 “ 法 听 二 称 司 证 ” 后 来逐 渐适 用于 立法 领域 , 之为 “ 法 听证 ” 到后 来逐 步 应 用 于 行政 领 域 逐 步 发 展成 为 现 在 的行 , 称 立 ,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也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体现在行政决定中,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同时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作出,体现出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
因此,听证制度就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对公正行政程序最低要求之一。
随着法治进程的稳步迈进,我国听证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凸显出诸多问题。
文章以河南信阳地区为视角,首先从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着笔,进而通过信阳地区听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来开展对听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研究,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当事人;信阳;程序一、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听证的适用范围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公民的个人权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在听证制度设立以来,该制度在行政领域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个人利益,促使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就这个意义而言,听证的范围应该是大而全的。
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四种类型:(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应当听证。
(2)《价格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听证。
例如,2009年5月22日,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举行了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3)《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4)《立法法》规定,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例如,2010年,信阳罗山县烟草局召开了《罗山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二)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的职权是指听证主持人为保障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实现,而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职权权限的总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缺陷与完善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深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政府的行为及政府的决策越来越关切,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特别是对于行政听证制度更是如此,因为行政听证制度主要涉及人民生活中较为具体的方面,对其权利与义务有较为实际的影响,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因而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有较为现实的要求。
本文从行政听证这一制度着手研究,从历史现实及理论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结合西方听证法理渊源的合理内核,重点分析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同时,从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形式、内容、意义以及听证制度产生、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积极学习西方各国的成功经验,并将之改造成切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设计,为构建一个完备的行政听证制度提出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听证制度缺陷完善一、行政听证的概述(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渊源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制度。
听证并非原生于行政法上的一种独特法律制度。
听证作为一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最早是以司法权运作的模式出现的。
它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之一,即“听取另一方证词”。
20世纪之后,许多国家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确立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
(二)行政听证的形式行政听证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的听证与非正式的听证。
这一分类可以使行政听证适应行政实践的多种需要。
正式的听证形式一般都有法律的严格规定,而非正式的听证法律一般仅作原则性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定裁量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启动。
1、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形式,其内部结构为三角形程序模式。
在这种程序模式中,听证主持人居于独立,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执一方,指控与抗辩交涉。
这种模式讲究形式,按部就班,它可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且不适应效率的需求。
因此,虽然正式的听证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正式听证在许多国家立法中只是作为一种例外,适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听证是一种正式的听证。
2、非正式的听证。
非正式听证程序是指不采用司法审判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的唯一依据的一种程序模式。
在非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对如何进行听证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它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程序的进展,或者终止、终结程序。
(三)行政听证的程序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
行政听证程序是否合理、正当决定了行政听证的质量。
正式的行政听证的主要内容是:1、通知。
通知的基本内涵是指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之前,将有关听证的事项依法通知到有关当事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这里的通知是一种要式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与听证有关的事项,为其及时、有效的行使听证权利提供保障。
2、质辩。
质辩是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由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就行政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质证和辩论的过程,它是听证的核心。
就功能而言,质辩乃是行政案件调查的一种延续,是将调查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交给当事人质疑,从而提高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的程度。
当事人为了提高自己的陈述、抗辩意见的说服力,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发表自己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看法,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指控提出抗辩的权利。
为更好的行使抗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3、决定。
经过质证之后,听证主持人应作出一个书面报告,对于听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表明自己的一个法律认识。
所涉及两个问题:1、笔录。
笔录是对质辩过程的一种书面记录。
笔录的内容大致与庭审笔录相当,而效力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1。
2、决定。
听证主持人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在美国,现在法官可以作出两种决定:初步决定和建议性决定。
我国现在处罚或者现在许可的听证主持人没有作出现在决定的权利。
(四)行政听证的意义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核心的听证制度,不但有利于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减少错误的行政决定,有利于保障相对人平等的参与行政决定,实现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从而有利于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而且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作出公正决定提供程序性的保障。
1《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笔录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适用领域当前我国一些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十分严重,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导致执法活动严重偏离法律内容及精神。
由于我国行政听证立法起步较晚,行政听证制度更是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不断的探索。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与国外立法制度有较大的差距。
特别是在行政听证实践活动中,听证会几乎成为一道摆设,“只听不取”的情况大量出现,往往使行政听证流于形式,成为秀场。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目前尚未成为普遍适用的一般性制度,关于听证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律规定文件中。
(一)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就有必要先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物所作出的一种具体处置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理都要纳入听证范围;只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理,才有给予其听证权利的必要。
如《行政许可法》第47 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该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三)政府决策价格。
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继《行政处罚法》之后,将听证制度扩展至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决策领域,首次在中国将听证制度引入决策领域,原国家计委之后于2001年先后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办法》、《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的听证规则得以具体化。
此外,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都制定了价格听证实施的细则。
(四)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在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
对于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领域听证制定的规则非常原则、抽象,远没有价格决策和行政立法领域完善。
作为城市规划基本法的《城市规划法》,既没有规定城市规划听证制度,也没有听取意见制度,仅规定了分级审批制度。
一些地方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立法听证规则如2003年通过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6条规定的听证会制度。
(五)城市房屋拆迁及行政裁决。
在近年席卷中华大地的城市化和地产开发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引发大量的法律争议。
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规定了听证制度,但其内容不够全面。
(六)其它事项。
除上述影响较大的几类事项外,我国目前适用听证的领域还有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
分析上述我国适用听证的事项,可以基本将之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决策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不特定人权利义务,包括行政立法、政府价格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二类,决定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特定人的义务,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
决策类事项涉及的人数较多,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春运铁路价格听证会将影响上亿人。
较之仅涉及特定当事人的决定类事项二者在听证规则的适用上有所区别。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分析(一)行政决策领域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听证制度的定位不合理,听证制度引入决策领域后,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是仅将行政听证定位为行政机关新的工作方式,而非相对人的权利。
目前我国立法基本将听证定位为行政机关新的工作方式,因此听证会所有的工作都由听证组织者大包大揽来安排,甚至参加听证会的代表都要由行政机关聘请2,聘请意味参加人是为了行政机关工作,而不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听证会,所以也才会有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路费、食宿费买单的做法,也才会有行政机关感到组织一场听证会费时、费力、费钱。
其二是听证会开得过多,忽视了其它听取意见制度的完善,各地频繁的召开听证会劳民伤财不说,由此产生的“听证专业户”等问题一直成为公众的诟病,对于社会诚信、政府公信力和民众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应该说,在听证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地出现“听证专业户”不足为奇。
成都市胡老太太7年参加19次听证会,长沙市听证哥石某7年参加17次听证会,他们只是“听证专业户”的代表,更多的听证专业户还潜伏在各种大大小小的听证会中。
听证会开得过多,使参与听证会变得有利可图3。
2、听证代表人能力欠缺。
听证会参与主体的能力广泛有欠缺,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合理,导致代表人的能力欠缺,目前的做法是由各组织机关确定参与代表的构成。
从价格听证中代表的组织来看,广泛性有所欠缺。
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是推荐与选拔相结合,而在当前的听证活动中听证组织往往受到利益的支配。
“听证专业户”的出现值得人们反思。
一场听证会召开,必须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主体,体现各个方面的意志,才能体现和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3、听证会材料送交听证代表的时间太短,准备时间不够。
根据《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材料送至听证代表的时间至少是举行听证会10天以前,而听证材料一般多达一百多页,而且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加上代表还要上班,10天的准备时间是有限的,自然会对其参加听证会的决策产生不利的影响。
4、听证会仅举行一天就结束,很难保证听证会对决策发生真正的作用。
3项凌:“改革听证会必须打破利益格局”,载《光明日报》2012年5月18日。
举行听证会的事项往往较为重大,需要讨论的事项自然不少,在短短的几小时中,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代表占用一段时间,留给听证代表的发言、辩论的时间就非常少了,也就很难保证听证会举行在理念上的意义大于实际的效应,这对一项制度的建设是有致命伤害的。
5、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作用。
个人受知识技能、工作、交通、搭便车心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参与听证会的并不多,在国外,主要是社会团体而非个人来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