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行政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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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夫教货 2 0 年 中刊 料0 6 咖号 旬

完 善我 国行 政 听证 制度 的若 干建 议
卢运辉
(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系讲师, 江西 萍乡 337055) 摘 要: 行政听证制度 , 对监替制约行政行为, 规范行 政程序 , 高行政效率 , 提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听证主
以后, 可以反复使用,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更大, 通过听证来 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 也可以取
得更高的效率。 三、 完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制度
的认识, 也没有多少经验, 在执行当中难免会有差错, 违反
听证程序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 因此 ,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
到抽象行政行为领域。 为此, 笔者建议:第一, 将较为严厉的 行政处罚都纳人听证制度范围。比如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 没收非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因为这些行政处罚行为
(上接第 , 页) 习教学模式。实践证明, 71 这种实习教学模
式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 自学 自练 的主动性 、 积
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不可低估。将这些行政处罚行为 都纳人听证范围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第二 , 适用听证制度的 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行政处罚行为领域 ,凡是行政机关作出
国外有关规定以及我国行政诉讼的相关做法,允许和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 五、 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听证程序的监督机制
的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权利和自由时, 也必须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机会。 前世界各 目 国听证制度适用范围基本上是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 不断扩大。 而相比之下, 我国目 前的听证程序主要还只限特 定的行政处罚行为, 范围极小。 当一种程序和制度还尚未被 立法所广泛采用时, 其影响力和效力肯定是有限的, 所以当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认定事实不准确可能造成冤枉错案的发生。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听证程序和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提高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些改进举措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改革至关重要。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统一标准、认定事实、冤枉错案、受理机构、独立、公正性、听证程序、证据审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质量。

1. 引言1.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重要的程序制度之一,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听证,听取有关证据和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偏袒或不公平。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判断事实和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能,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办事。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顺利运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 正文2.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1.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了听证过程的不一致性和混乱性。

不同地区和机构可能对听证的程序、要求和方式有所不同,使得当事人很难预料和应对。

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维普资讯
20 06年 第 5期
辽 宁 行 政 学 - 学 报 院
J u a fla nn miitain C l g o r l ,o igAd ns to ol e n o i r e
No 5, 0 6 . 20
( 第 8卷第 5期 )


理处分 ; 三是在有些 国家 , 听证不仅是用 于具体处分行 为 , 而 且还广泛适用于制 定法 规等抽 象行 为。大陆 法系 国家 一般
采用制定 法方式 明确规定 ( 括式或排 除式 ) 概 听证适用 的范 围, 普通法系 国家 则采用判 例法方 式加 以规 定 , 美国虽系英 美法系国家 , 也采用 了制定 法方式 。但总 的来说 , 但 听证 范 围有进一步扩 展的趋势 。除 了行 政机关影 响 当事 人法律权 利时必须履行听证 义务 外 , 当它影 响当事人 合理的 、 建立在 定事实基础上的符合逻 辑 的未来 即将 得到 的法律权 利和 自由时 , 也必 须给予 当事 人听证的机 会。英 国行政 法学 家威 廉 ’ 韦德说 : 听证权 之所 以是一项普遍 原则 的理 由之 一是 “ 授予这种权利不会有什么害处。例外 越少 , 行政官 员就 会越 快地领会到这是永 远不能 否认或 忽视 的。法 律应不失 时机 地教授这一课 。 (2 o ” p3) 而相 比之下 , 国目前的行政听证程序 主要还 只限于行 我 政处罚 、 行政 许可等几项行 政行 为 , 且能够进 入听证 的范围 极小 。主要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 : 一是听证范围较窄。我国 《 行政处罚 法》 确定 了听证程序 , 被称之 为我 国行政处罚制度 乃至行政法律 制度的一次飞跃 , 但是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 因, 有关听证程序 的规定 还有 不少缺陷 , 特别 是听证程 序适 用范围比较狭窄 。《 行政处罚法》 4 第 2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 “ 出责令停 产停业 、 吊销许 可证 或者执照 、 较大 数额罚 款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 利” , 同时该条 内又规定 : 当事人对 限制 人身 自由的行政 处罚有 “ 异议的 ,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 将限制人身 ” 自由的行政处 罚排 除 在听证 的范 围之 外。对此 国内学者展 开了激烈的批评 , 因为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 政处罚对公 民的权 利的影响一般 比较 大数额罚款的影响更 大 , 其不适用听证程 序就有 失 公 正。这 是 《 政 处罚 法》中一 个 很 大 的缺 陷 。 行 《 价格法》 《 可法》 、许 把适 用行 政听 证程序 限制 在 “ 公用 ” 、 “ 公益 ” “ 、公共利益”、重 大 利益” 范 围内 , 响听证程 序 “ 等 影 作用的发 挥。二是 程序 规定 原 则性 较强 、 作性 较 差。 比 操 如 , 行政许可法》 《 规定“ 他涉 及公共 利益的重大行政许 可 其 事项 . 以及直接涉及 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 利益 关系的行政 许 可事项 , 应当举行 听证 。 什 么是 “ ” 公共利益 ” “ 大利益 ” 、重 该法没有 明确 规定 , 致使 在实践 中无所适从 。 为此 , 笔者建议 : 一 、 行政 处罚 、 第 在 政府定 价行 为以及 行政 法规 制定 3个领域适用行政听证制度 的基 础上, 以考 可 虑在城市规划 、 国家重 大工程 建设项 目确定 、 国家重 大产业 政策制定 、 重要 的矿 山建设等方 面 , 实施行 政听证 制度 , 以更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听证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司法听证。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

但目前在我国对于听证一词的使用比较混乱,各个领域都在积极地引入听证制度这中间较规范有立法听证,一、我国目前听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领域,听证制度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方式,对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保障法律公平,平衡权利分配,实现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意义。

就价格听证、行政处罚类听证及行政许可方面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听证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公众参与程度不高,适用范围小;例如:2000年9月18日、19日两天,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主持召开的关于电信资费调整问题的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

这次价格听证会召开前未向社会公告,仅有极少数新闻记者获准参加;听证会内容未向社会公布,因此引来不少非议。

一些专家和消费者认为“电信部门自己申请调价、自己请代表听证、自己主持听证会、听证过程严格保密”等做法,都违反了听证制度公开、公正的原则。

当然听证适用的范围,从世界各国实践看也是十分有限的,毕竟,听证要遵循保证工作效率的原则。

立法与行政决策不但要求其民主、公正,而且也要求效率,行政决策更是如此。

然而,听证活动中民众的发言权越大、专家的关注面越广,立法与决策的运作便耗时越久。

如果每个立法与决策都要听证,就会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其结果也不利于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面对公正与效率的矛盾,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人们不能不有所选择。

2、听证结论的有效影响小,目前确有一些听证会还是在走过场。

经常看到的一现象是,举行听证的相关利益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寻找参与听证的代表,很显然,这样很难保证听证代表意见的群体代表性。

还有的听证会常常是“只开花,不结果”。

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可以顺利过关。

论行政听证制度

论行政听证制度

论行政听证制度作者: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5期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构成要素。

我国在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程序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这无法掩盖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还处在初期,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的事实。

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这对于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从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概念出发,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行政听证作用存在的问题完善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内涵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听证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法哲学基础,一般认为是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在英国,行政听证的理论源是自然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即:自然公证原则,它一般被认为是西方听证制度最早的法律基础。

在美国,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它主要源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宪法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根据这两条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经过5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听证制度日益完善,堪称世界听证制度最完备的国家。

随后,欧洲大陆以及亚洲的日本等主要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听证制度。

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依法行政原则。

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体现。

(三)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借鉴于西方,起步较晚,但发展较为迅速,在十余年的时间里,相继在几部比较重要的法律中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一、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保证和监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凡作出经营性活动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非经营活动罚款数额超过1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

三、本制度所称的听证,是指本局对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四、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申报听证的,由本局组织听证。

五、听证应当有听证主持人、本局调查人员、法规机构人员、违法行为当事人和听证员、书记员参加。

六、听证主持人从本局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并享有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决定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制止违反听证法律的行为。

七、听证员由本局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书记员由本局内容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准备、听证记录等其他事务。

八、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案件承办人、证人。

九、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受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听证代理人的权限。

十、本局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

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十二、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十三、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报请本局法制工作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人当场决定。

十四、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法律依据;(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质证。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织金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本局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本局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论证、辨明的程序。

第三条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会由本局领导集体决定是否召开,也可以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

第六条听证会主持人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指定。

第七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

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举行听证会的,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外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九条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应当根据听证内容来合理安排。

公民向本局提出旁听申请的,经副局长以上领导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条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二)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二条本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的,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凡行政决策方案须报送上级机关审批时,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点: 《 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 县依法行政 的决 定》 规定 , 重大行 家权力 的运行必须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 础上实施 。 国家权力 如果被专 横 、 不当地使用 。 势必严重影 响和侵犯公 民和组织
利益 。这一理论首先被运用在司法领域 . 要求法官做到客观 中立 消极 , 在 十九世纪六 十年代 , 在美 国最高法 院沃伦大法
则的基础上 , 从 实体 内容和程序 角度进一步完善 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 。
关键词 : 行 政决策 ; 听证制度 ; 行政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6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3 — 0 0 2 0 — 0 4
决定 , 就必须 引入 听证程序 。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 , 只是凭主观 臆想而片面地认定事实 , 则会被认为是剥夺当事人 辩护权利 的表现 , 进而影 响行政行为 的效力 。
国务 院文件对 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 的定 义也 从侧面证实 了这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的正当程序理论 , 正当程序 意味着国
所接受 , 尔后逐 步为世 界多数 国家的行政法所 吸纳 。
和的气氛 。 第二 , 主持人 的中立性严重受到质疑 , 有 的听证会 主持人 只请持相 同意见的与会者发 言 。而无视那些所 谓 的 “ 大炮” , 经常对那 些高举 双手要求发表反对意见 的人士视而 不见 。 故而 , 听证会 变成 了民主生活会 , 大 家聚在一起 只是 喝 喝茶 、 吃吃水果 , 听证居然听不到反对 的声音 。第三 , 听证参
与人缺 乏代表性 , 有 的听证会 为 了顺利 过关 , 有选 择性地请
为 了防止 国家权力 的滥用从而导 致行政相 对人各 种合 法权益 的重大损失 , 法 律要 求政 府在行政决定 实施 前就尽量 避免错误 , 尽量消除或减少错误 行政行为的出现几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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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行政听证制度
目 录
政听证制度的来历与法学理论基
础…………
2、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既法学理论基
础…
3、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仲春在的
问题与解决
………………………………………………
4、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主体方面春在的问题
与解决
………………………………………………
5、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的效力问
题……………第5页
6、 结
语……………………………………………
第7页
7、 参考资
料………………………………………第7页
论 文 提 纲
一, 前言
主要论述我国听证制度的确立与西方国家
听证制度的关系。
主要参考《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和《比较
行政程序法》等书。
二, 行政听证制度的来历与法学理论基础
主要论述西方国家听证制度产生的法学理
论基础具有人文演化进步的历程。
主要参考《比较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比较研究》、《圣经》等书。
三,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法学理论
基础
主要论述听证制度在中国不存在演化、进步
问题,而我国的法学理论基础是我国《宪法》
主要参考《听证程序理论于实务》、《论听证
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书。
四, 我国听证制度适用范围中存在的问题
及解决方法
主要论述三个方面:1,行政处罚法中适用
范围问题与解决;
2,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存在的问题与解决;3,
行政许可法的进步。
主要参考《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中国
行政许可法及释解》等书。
五,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主体方面存在的问
题与解决
主要论述两个方面,其一是听证中的“自弹
自唱”问题,其二十听证主持人地位模糊问
题。
主要参考《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比较行
政程序法》等书。
六,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的效力问题
主要论述因体制带来的问题和“听证笔录”
的效力问题。
主要参考《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中国行
政许可法及释解》等书。
七, 结语
简要论述我国听证制度的展望。

论 文 摘 要
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参照学习了西方国
家的行政听证制度,并结合中国国情而制定
的。在我国,规定了听证制度的、有代表性
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在西方国家,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
是“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是其人文文化
中的神学律法文化发展演化的结果。并最终
于20世纪产生了行政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是《宪
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该制度适合中国
国情,有利于提高我国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的问
题,其在行政处罚领域主要表现为对限制人
身自由的处罚方面没有听证制度;在抽象行
政行为领域表现为文明立法少、矛盾多,群
众参与意识薄弱,认同感差等。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
要有“自弹自唱”的问题和听证主持人地
位模糊的问题,前者的解决在于应当逐步建
立独立的听证机构,后者的解决在于补充立
法,并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听证主持人队伍。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效力方面,既存在体制
上的因素,又存在听证笔录本身的效力问题。
前者的解决方法,主要应将听证程序作为一
般程序,原来的立法应当修改。后者应根据
笔录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来确定。
纵观行政听证制度,最早是由美国《联邦行
政程序法》于1946年,以立法的形式在美
国订立的。我国在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首次在中国确
立了行政听证程序,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历
程的一个重大步骤。而今年7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听证
制度作为行政许可程序的一部分加以规定,
表明我国在行政程序民主化、现代化方面又
前进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与进步,不是孤立
的,是参照、学习了西方国家的行政听证制
度,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来的。以下根据我
国行政听证制度中一些问题的现状与实践,
从理论角度试予探讨。
一, 行政听证制度的来历与法学理论基础
“听证”之说,最初并非产生于行政法学体
系,其法学理论的基础渊源于英国“普通法”
上的一个古老原则——“自然公正”原则,
该原则的产生具有人文演化的历程。
西方国家人文文化当中最古老的、也是最典
型的法律意识产生于《圣经》中的“上帝的
禁令”,包括《圣经•创世记》中上帝确立
的禁止性规范和触犯禁令后的惩罚,即“诅
咒与报应”。所举的案例在《创世记》里是
这样记述的:当亚当为自己辩护之前,上帝
并没有宣判,而是说:“你在哪里?谁告诉
你赤身露体呢?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
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吗?”。上帝采取的方式
是询问,并给了亚当申辩的权利与承认错误
的机会,而不是直接的宣判。后来,这些朴
素的法律意识演化进步的结果,便产生了自
然公正原则——“当事人非经听取意见,不
受人身或财产的处罚。” 英国法官基于上
述认识,于1723年将听证原则归溯于神学
律法的文化演进。
西方国家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就
是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
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前述原则给予
了发展并最终产生了听证制度。因为前述原
则本身并不能产生听证法律制度,这是由于,
政府行政的价值观决定它将产生怎样的法
律制度,强调专制的政府与强调服务性、合
作性管理的政府,决定其不同的统治意志
——不同的法律制度。
听证的法学理论基础,与听证法律制度的产
生,不是同步的。前者,出现得很早,而一
直到了20世纪中叶才出现行政听证制度,
是因为人文文化演进过程中,到历史的必然
阶段后,行政权不断膨胀、事后控制不能充
分有效的制约行政权、不能有效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的情况下,统治者的统治观念、行政
观念、政府职能观念发生改变,之后产生了
行政听证制度。
二,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法学理论
基础
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及其法学理论基础,
在中国不存在演化过程。
从古代的封建中国到近代的旧中国都没有
行政听证制度。相反,中国历史上的长期专
制制度和专制意识,决定了统治者的统治意
识为君主中央集权制意识形态,它不反映任
何民主思想,不反映人民的要求,在政治体
制上常表现为行政与司法的混同。而近代中
国,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时,则主要集中在司
法审判方面引进了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
想,引进的是人文文化演进的成果,而先进
文化本身并未进入中国封建统治者的思想
意识。故而,在古代的封建中国和近代的旧
中国,都不存在听证法学理论孕育诞生的基
础,自然就不会产生听证法学理论了。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制定以前,也没有行政听证制度,
虽然党和政府很重视调查研究、强调实事求
是,也继承了中国古代“兼听则明、偏听则
暗”的法律思想,但依法治国的观念为《宪
法》所确认,以及政府职能观念的改变,却
是建国40年以后的事。中国的行政听证制
度本身,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而是在
向国外学习、改变观念的基础上,从国外引
进的这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虽不直接来
源于宪法规定,但它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和中
国国情,而且其法学理论基础仍在于我国宪
法所确立的相关基本原则。比如,宪法第二
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就
可作为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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