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9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0

【实施日期】201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0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监测﹝2016﹞107号)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以明晰事权为主线,以质量控制为保障,以强化能力为根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监测短板,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突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点任务,满足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需求,统一规划监测发展目标。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做好72个国控站点运行维护,加强67个省控站和43个质控站的运行管理,结合各地自建站点,进一步优化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组建全省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提升大气复合污染物观测能力和水平,完善酸雨监测网络,深入分析区域酸雨污染特征和成因,形成国控、省控、质控为一体,覆盖全省、重点突出、功能完善的大气复合污染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筹布设地表水监测点位,设置104个国考断面,380个省考断面,10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92个入海河流监测断面(入海口监测站点)及106个城市内河监测断面;整合国土、环保、水利部门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64个地下水国考监测点位;布设31个(其中国控22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59个国控和62个省控海洋水质监测站位,保留长期开展监测的趋势科研监测断面,增补跨界河流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在已有36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基础上,新建、改造47个长江、淮河流域和其他重要水体水质自动监测站及浮标站,进一步完善太湖湖体水质藻情监测体系,形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城市内河和近岸海域为一体、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参与)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形成全面到县(区、市),覆盖重点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置场、果蔬菜种植基地、采矿区、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360docs.net/doc/3817288664.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林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制定的《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林厅、 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2007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村改厕进程,规范改厕建设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户厕的改建和新建,包括卫生改厕、一池三改、新(翻)建农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等。 第三条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助、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改厕工作以教育为先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的不卫生习俗。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是实施农村改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落实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农村改厕任务。 第六条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改厕工作,制定改厕计划,协调卫生、财政、环保、农林、建设等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改厕工作,监督检查农村改厕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卫生改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估,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监测体系。 第八条农林部门负责“一池三改”工作,提高农村沼气改厕覆盖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台账制度方案预案专案交底计划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必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健全制度、统筹规划。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

工业园区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工业园区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深圳市圣凯安科技有限公司 一、背景介绍 1、项目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源的种类日益增多,特别是化工区、工业集中区及周边环境,污染方式与生态破坏类型日趋复杂,环境污染负荷逐渐增加,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公众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各类环境污染投诉纠纷日益频繁,因此对环境监测的种类、要求越来越高。 在“十二五”期间,政府着力打造以空气环境监测,水质监测,污染源监测为主体的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了我国环境监测的基本框架。“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已经明确“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从目前环保部力推的“气,水,土三大战役”的初步效果来看,下一步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则是对于现有治理设施和治理手段的检验。而对于三个领域治理效果的检验,依赖于全面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 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建设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根据调研大部分企业具备简单治理技术,即将生产车间内生产工艺所产生的VOCs污染物通过管道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后进行排放,但园区内存在着有组织排放超标和无组织排放的问题,为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治理装置,减少无组织排放,建议园区部署网格化区域监控系统。 系统部署可提高各工业工园区污染源准确定位能力,同时快速直观的分析出污染源周边的相关信息,通过整合各类地理信息资源和环境保护业务资源,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资源数据库,将空间数据与动态监测数据、动态监管数据、政策法规数据等业务数据进行无缝衔接。为管理者提供直观、高效、便捷的管理手段,提高环保业务管理能力,综合管理与分析的决策能力。同时根据业务应用的不同,对数据进行横向的层次划分,通过应用人员层次的不同,对数据进行纵向的层次划分,明晰信息的脉络,方便数据的管理。 2、建设依据 2.1相关政策、规划和工作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体系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13〕3号) 《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号) 《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12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的通知》(环 〔2009〕15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14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3〕10号)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7号)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 2.2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 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函〔XX〕10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准确掌握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核心,以“全面设点、全县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为要求,坚持“部门合作、资源共享、测管协同、分工责任”的原则,以“完善网络、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精准服务、强化保障”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及时提供客观准确、统一完整、科学权威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报预警能力,为服务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XX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XX年,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初步建成标准统一、责任清晰、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优化完善气象要素监测点位,在XX主城区新建市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1个,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更加完善。(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气象局配合) 2.水环境质量监测。落实“河长制”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监测断面布设。在渠江、长滩寺河等重点流域科学布设水质监控断面,及时掌控水质变化情况;在县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水质监测点位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布设水质监测点位18个。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适时扩大水质监测网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耕地、林地、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固废集中处理场及周边、饮用水源地、天然气开采、交通干线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县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2个,基本形成能够反映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网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土壤监测点位。(县农业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配合) 4.声环境质量监测。建设覆盖城市建成区的区域声环境、声功能区、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配合) 5.污染源监测。定期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 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

动模范每月8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对加入 世贸组织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1.21 【实施日期】2001.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办发〔2001〕23号2001年11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加入世贸组织,为江苏在更大范围内、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机遇。为了加强对“入世”工作的指导,在迎接挑战中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促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

同志同意,现将《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江苏综合实力较强,开放程度较高,必须根据“入世”新形势新特点,抓紧利用“入世”过渡期,加快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同国际接轨,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在迎接挑战中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促进大发展。为加强应对“入世”工作的指导,特制定《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 一、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政府要在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经济运行机制、培育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付出更大努力。清理并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凡是能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调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政府应尽快退出。以放松市场准入为重点,对所有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为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公平、便捷、周到的服务。改善宏观管理,加强对经济运行特别是开放型经济的分析和预测,提高快速应变和防范风险能力,增强经济增长的稳定性。落实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劳动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上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体改办、司法厅、统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近期工作重点:一是遵循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情况和中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我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调整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内容,完成省、市、县相关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56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156号)精神,建设完善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健全点位、共享信息、自动预警、严格考核”的建设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到X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省、市、县(区)三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健全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监测自动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加快生态文明和美丽X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点位、完善网络。 1.建设科学全面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在全市主要大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7个,主要大气输送通道监测点位1个;各县(市)区所有建制区均建有能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X)》六项因子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以下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每个县建成3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其中2个在县城建制区、1个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基本形成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积极优化完善气象要素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在全市主要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重要城市河流、重点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布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X流域及X流域的9条河流上布设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12个,其中水质自动监测站9个;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水质监测点位10个;在城市主要河流布设水质监测点位3个;各县(市)区在本辖区布设完善市控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基本形成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优化完善地下水、重点流域、重要湖泊水库、重点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在耕地、林草地、敏感区域、污染典型场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市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61个,基本形成能够反映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在辐射环境质量重点控制区域开展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全市共建设电离辐射自动监测站3座,电磁辐射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09-14 10:21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网上潜水很长时间才找到的全文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结合江苏实际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重点、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公平,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同时,在改革中要力求协调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的关系。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的关系。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改革,使人民群众看得到变化、感受到实惠,真正体会到医疗设施改善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寻医就诊方便了,看病费用降低了,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 《实施意见》分别确定了到2011年和2020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政府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建成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个人医药费用明显降低;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明显改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比较科学,运行机制具有活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重点推进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是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重点推进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办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办发〔2011〕41号2011年9月9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

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11〕33号)和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忠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建设事关江苏“两个率先”全局。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务员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务员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本领、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现实需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坚持为民宗旨不动摇、求真务实不放松、清正廉洁不含糊、高效服务不懈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5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 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函〔X〕14号)和《X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X办函〔X〕125号)精神,加快建成科学、统一、高效、权威的X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准确掌握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核心,以“全面设点、全县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为基本要求,以“部门合作、资源共享、测管协同、分工负责”为工作原则,以“完善网络、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精准服务、强化保障”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X县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及时提供客观准确、统一完整、科学权威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报预警能力,为服务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建设“秀美X·生态强县”提供基础技术服务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X年,基本建成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全县范围内有效互联共享,数据有效对接上级平台。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

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初步建成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责任边界清晰、天地一体、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X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三、主要任务 满足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需要,解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等问题。由县环保局X县级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监测规划、统一基础站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评价方法和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制定全县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制度,以规范化的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整合资源,完善网络 1.整合生态环境监测资源。统一规划,建设跨行业、跨区域,涵盖大气、水、土壤、草原、森林、生态、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一规范、数据互补、资源共享、科学高效的X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通过构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污染源监测体系和生态监测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县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生态状况及变化情况和环境风险。X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以下简称网络)成员单位由县环保局、县发经局、县科知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电子教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加快推进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全面设点、全区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为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打造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区国土空间, 全面涵盖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和重点污染源的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全区生态环境科学监测水平、预报预警和信息化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各市、县(区)和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明晰,各项保障机制与生态环境监测功能作用相适应,基本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监测监管联动,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全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优化完善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和辐射等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络,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状况。 1.建设统一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以5个地级市、宁东管委会和22个县(区)城区为重点,建设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及质量控制体系,基本掌握城市大气污染物的分布与变化趋势。以六盘山山区、沿黄灌区、中部干旱带为重点,建设反映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本底状况的背景站和区域站,基本掌握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稳步开展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沙尘暴监测网络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监测能力。 2.建设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坚持流域覆盖、重点突出的基本原则,建立主要河、湖、库以及农村水环境、重点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水环境监测网络数据与自治区河长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开展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实时监控。在重要湖、库及跨市、县(区)界黄河干支流和主要入黄排水沟,根据需要增设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完善地表水手工和自动监测能力,基本掌握全区主要河、湖、库水质状况。在入黄排污口、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总排口优化并新增监测点位。完善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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