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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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张理恒【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我国刑事司法应当总体上坚持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在解决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具有一定优势。

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复杂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解决一些更疑难的案件。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mainly include theory of condition,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and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which are used differently.The theory of condition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other theories,so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must generally adhere to it.The objective theory in the 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has an advantage in handling the cases with intervention factors.And 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as a complex analysis tool,can be used to handle more difficult cases.【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可替代的充分条件【作者】张理恒【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作者:兰玲梅,刘卓鹰,韩晗,等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20年第2期兰玲梅1,2,刘卓鹰1,韩晗1,蒋阳帅1,蔡继峰1,2,刘礼伟3(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南长沙 410013;2.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湖南长沙 410013;3.岳阳职业技术学院临床系,湖南岳阳 414000)摘要: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核心要件,也是侵权行为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我国目前的主流学说之一,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部分组成,其基本思路与英美法系的二分法相似。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未知性等特点,从而使得如何判断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始终是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难题。

而目前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客观性已经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多的作用,司法鉴定意见可作为重要证据供法官参考。

关键词: 相当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中图分类号: DF794;DF794.5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2.014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02-0096-05收稿日期:2018-11-23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学基金项目(81971791)作者简介:兰玲梅(1971—),女,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工作。

E-mail: lanlinmei100@。

通信作者:刘礼伟(1966—),男,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研究。

E-mail: llw139********@。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医疗损害案件赔偿数量逐渐增多。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是案件的关键点与争议点。

1 相当因果关系的概述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探究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主流学说,目前广泛运用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展开全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它解决的是将一定的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从而行为人要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法上的法律责任。

根据一定的危害结果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刑法因果关系影响到该犯罪的成立、既遂或加重处罚等。

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至关重要。

一般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包括两个层次(或阶段),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归因判断,应采用条件说;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归责判断,需在前者基础上融入价值考量,对此,我国的传统学说是继受苏联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目前有影响力的学说是继受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继受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坚持“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考察行为和结果的联系程度,针对不少情形得出的因果关系判断结论与德日通说具有一致性。

不可否认“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但是它采取哲学式的话语体系和理论范式,缺少法律层面的价值考量,没有创设出较为明晰的判断规则,在面对复杂的因果关系情形时适用乏力,因此日渐式微。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日本通说,在我国渐成主流学说。

“相当”是指行为“通常会发生”结果,行为合法则(或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结果。

相当性的判断依据客观规律和经验法则,考虑行为发生结果的规律性、通常性。

其优点在于,针对介入因素等复杂情况,构建了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规则。

包括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本身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等。

这使得相当因果关系说比较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方便适用,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客观归责理论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即行为制造了不被容许的法益风险;行为实现了不被容许的法益风险;因果过程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

每个层次下也包含了若干判断规则。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比重不断增加。

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事故的发生与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办案人员所面临的重大考验。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具有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行为主体不作为等特点,可以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

这里所指的原因是指除去常识性、公理性的条件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原因,也就是说将企业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设备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电线短路等直接原因排除,只讨论监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方面的原因。

多因一果性,是指该类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可能是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渎职行为,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得安全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更加难以认定。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按照社会生活的经验,通常从某行为中发生某结果是一般的、相当的时候,就承认因果关系。

当然,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当损害结果的原因大大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时,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认定该类案件的因果关系相对比较复杂,通过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是可行的。

当然,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理描述条件(渎职行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因果关系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1)(D)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解析】本题考查判断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和理念。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有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亦即,先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再挑出最不异常、作用最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条件,认定其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A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概率的关系(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老旧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概率较高的条件,才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但作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考观点)前提的条件说,则将所有导致结果的条件,无论是概率较高的条件,还是概率较低的条件,只有符合“无A则无B”的规则,都同等作为导致结果的条件;如果认为该条件负主要责任,就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本选项的事例中,如果甲不跳楼自杀,就砸死行人乙,按照“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判断规则,甲跳楼的行为是乙死亡结果的条件;因该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唯一危害行为,故而负全部责任,与死亡结果之间当然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A说法错误。

B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过错的关系。

在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因行为的诈骗行为引起,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没有被害人的被骗结果,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在责任方面,刑法认为诈骗犯罪本身本来就是被害人有过错(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案件,即认为尽管被害人有过错,但行为人仍承担主要责任,故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任何医疗事故的发⽣都是有原因的,不管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

在医疗司法鉴定中,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分析⾮常重要,直接影响鉴定结果及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程度。

那么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进⾏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样,医疗过失⾏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必备要件。

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

⽽⽆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多因⼀果的不同情况。

(1)⼀因⼀果,是指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为⼀个原因。

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果,这是⼤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

通常造成患者当前⼈⾝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的,既有医疗过失⾏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原发伤病、患者对疾病诊治的延误因素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参与。

在这类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错⾏为作为多个原因⼒之⼀,可能只起了部分参与作⽤。

⽽本例如果医疗过错⾏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既有新⽣⼉的脑损伤,⼜有产妇因⽺⽔栓塞⽽死亡,则呈更为复杂的“多因多果”的因果关系形式。

专家鉴定组凭深厚的医学造诣和丰富临床经验,对整个医疗过程、诊疗⾏为及患者疾病发⽣发展转归过程、影响因素进⾏综合分析:多多因⼀果的案件,先要理出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各种可能的因素,再综合分析医疗过错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存在因果关系;是单独存在,还是与其他因素共同作⽤。

如果确认医疗过错⾏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确有⼀定的因果关系,再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在多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其他因素的存在,与认定医疗过失⾏为的因果关系并不⽭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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