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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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仓库费率

码头仓库费率

捣箱费 12.40元/计费吨*2次+4次搬移 拆装箱费、货物进仓卸车费按计费吨择大计收,需动用叉车准(外贸部分)
1、堆存费 2、搬移费 3、开箱查验费 4、查验拆箱费 5、场内拆箱费 口 6、冷藏箱预冷费 冷藏箱制冷费 费 7、港务费 8、港建费 收 9、提箱费 11、装车费 进 12、拼箱费 13、仓储费 1、堆存费 2、搬移费 3、开箱查验费 4、查验拆箱费 5、场内装箱费 口 6、冷藏箱预冷费 冷藏箱制冷费 费 7、港务费 8、港建费 收 9、提箱费 10、理货费 11、卸车费 出 12、仓储费 备 注 20’F 40’F 4.50元/天 9.00元/天 49.50元/次 74.30元/次 前10天免费,后每5天收一次搬移费 20元(开箱费)+实际搬移次数 20元(开箱费)+实际搬移次数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200.00元/天(按8折计费160元/天) 280.00元/天(按8折计费224元/天) 120.00元/天(按8折计费96元/天) 160.00元/天(按8折计费128元/天) 40元/箱 80元/箱 64元/箱 96元/箱 70元/箱 75元/箱 5.00元/吨/立方 5.00元/吨 /立方 计收整票提单基本费用之后入仓,再按分票提货收拼箱包干费(90元/2.5个计 费吨内,150元/2.6-5.5个计费吨内,200元/5.6个计费吨以上) 0.60元/立方/天 超出1个月收取翻堆费5元/立方/月 3.00元/天 6.00元/天 免费堆存3天,第四天开始收费 49.50元/次 74.30元/次 前10天免费,后每5天收一次搬移费 实际搬移次数 实际搬移次数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12.40元/计费吨 200.00元/天(按8折计费160元/天) 280.00元/天(按8折计费224元/天) 120.00元/天(按8折计费96元/天) 160.00元/天(按8折计费128元/天) 20元/箱 40元/箱 64元/箱 96元/箱 70元/箱 75元/箱 37.5元+30元/箱(交通费) 70元+30元/箱(交通费) 5.00元/吨/立方 5.00元/吨 /立方 免7天,第八天起算每天0.6元/计费吨,超出1个月收取翻堆费5元/立方/月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7•【文号】交水发[2005]2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统一我国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定,规范港口内贸收费项目,除《内贸费规》规定的项目外,港口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

区别港口收费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对港口内贸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部分港口劳务性收费。

鉴于目前对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等劳务收费,各地普遍采用包干收费的实际情况,决定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即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货物和集装箱在港口库场存放,由港口经营人收取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对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实行)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办事。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事。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尺于船舶到港的江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船舶以净吨(无净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货物的重量按毛量(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公斤)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公斤计算,超过10公斤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

订有换算重量和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体积为准。

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托收者外一律现付,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五条船舶到港口,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日、星期日以及夜班进行则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加收附加费。

节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加收。

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加收。

计算节日、星期日及夜班附加费的工班起讫时间,由港口自行公布执行。

第六条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基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为国际过境货物:1、水运转水运;2、水运输铁路;3、铁路转水运。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1、货物港务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征收,鉴于目前港口体制已有较大变化,交通部原双重领导的港口,已完全彻底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按一城一港的原则进行管理。

故这次新内贸费规明确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以进口或出口按计费吨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并提高了计费标准,沿海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3元,提高到0.5元,内河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8元,提高到1元。

2、港作拖轮使用费。

交通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将沿海港口拖轮使用费由原每马力小时0.16元,调整为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原每马力小时0.5元不变。

3、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原《内贸费规》规定,船舶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是不收取停泊费的。

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才收取停泊费。

这次调整内贸费规,交通部水运司参照外贸停泊费的计费原则,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比非生产性停泊费低50%。

4、调高了系解缆费。

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浮筒,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50净吨以下免征,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3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17元,船舶在浮筒5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30元。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7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40元,在浮筒100元。

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元。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计收14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70元。

在浮筒2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85元。

5、调整了开、关舱费。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改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完整版)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

(完整版)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

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码头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1. 货物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政府定价,由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费率如下表2. 港口设施保安费外贸进出口货物有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3. 弓I航(移泊)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引航(移泊)费由引航服务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收取;停泊费由港方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4. 拖轮费拖轮费根据船长和类型不同,收费费率不同,由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如下表:5. 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即码头装卸和其他约定服务费用,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各码头不同。

6. 库场使用费库场使用费,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

7. 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一般为码头)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相关服务费。

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

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8. 港口建设费外贸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 元算;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 元算。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沿海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局:我国沿海、长江和黑龙江水系中,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的内贸货物和船舶收费标准长期过低,港口的装卸等业务亏损,新建码头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影响了港口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因此,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决定自今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对上述港口的货物装卸费和各项杂费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上述港口的货物装卸费平均提高64.5%(其中:新码头平均提高28.3%,老码头平均提高92.4%),新老码头费率并轨。

各货类具体提价幅度见附件一。

为支援农业起见,这次对化肥和粮食的港口装卸费适当少提。

鉴于上海港长期以来亏损严重,设备陈旧,这次比平均幅度多提高十六点三个百分点。

二、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每吨由一角五分提高到三角;长江诸港货物港务费每吨由五角提高到八角。

港口火车取送费每吨公里由一角一分提高到两角。

三、其他各项港口杂费同幅度提高64.5%。

四、对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货物,港口装卸费按规定费率与运价同幅度浮动。

现将按上述水平调整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颁发于后(见附件二)。

凡在今年十二月十五日零时后发生的港口费用,均按新规则执行,与新规则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调整测算表(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略) ——结束——。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1999年4月29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港口内外贸系解缆停泊收费标准

港口内外贸系解缆停泊收费标准

第四章系、解缆费第十六条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E、F、G)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停泊费第十七条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的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中途停靠的客轮、客货班轮除外),由码头、趸船、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十八条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无人驳基地的趸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由码头、趸船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五)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九条船舶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第二十条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由于等潮、气候影响或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及建港工程船舶,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航道、水利等公务船舶,免征停泊费。

第四章 系、解缆费第十九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 停泊费第二十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第二十三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的下列船舶,由码头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C)的规定征收停泊费:(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五)国际旅游船舶(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涉外旅游船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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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净吨船舶
D
3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
表3
船舶类型
船舶的净吨和马力
费率(元/公里)
客货轮、货轮
300及300以下
3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5000
5001—7000
7001—10000
D
7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
E
10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浮筒
F
1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
G
20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浮筒
5
停泊费
净吨(马力)/日
A
0.06
B
0.12
6
开、关舱费
每舱口
A
50.00
500净吨以下船舶
B
100.00
501~1000净吨船舶
C
170.00
6.00
注:福州港按内河港口的标准计费。
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
表5
费率(元)
项目
计费单位
沿海
港口
内河
港口
备注
拖轮
马力小时
0.35
0.50
1、租用船舶(拖轮除外)的计费时间,自开离停泊基地时起,至返回原地时止。如另有任务不返回原地者,至使用完毕时止。
2、租用起重船需要拖轮拖带时,另收拖轮租费。
3、驳船取送的最低取送距离为5千米。
4、特殊平舱是指为在散货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和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他平舱。但散货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散货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的顶尖及为在散货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作为特殊平舱。
5、倒垃圾不论倾倒次数,每日按一次计收倒垃圾费,但未倒不收费。
6、码头供水的水费按当地水价计费。
10001—15000
15001—20000
20000以上
0.99
1.48
1.97
2.63
2.96
3.45
3.95
4.77
6.08
8.88
面议
500及500以下
0.49
501—1000
0.66
1001—2000
0.74
拖轮、驳船
2001—3000
0.82
3001—4000
0.99
4000以上
面议
注:引航里程按运价里程计算。
表2
编号
项目
计费单位
费率(元)
说明
1
引航费
净吨(马力)
A
0.20
净吨(马力)/海里
B
0.002
2
移泊费
净吨(马力)
A
0.15
各港港内移泊
B
0.12
3
引航员滞留费
每人每小时
10.00
4
系、解缆费
每次
A
50净吨(或100载重吨)以下船舶免征
B
30.00
吨船舶在浮筒
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4
编号
货类
港口
计费单位
费率(元)
1
以重量(W)计费的货物
沿海港口
每计费吨
0.50
内河港口
每计费吨
1.00
2
以体积(M)计费的货物
沿海港口
每计费吨
0.25
内河港口
每计费吨
0.50
3
国标2吨集装箱
沿海港口
每箱
1.00
内河港口
每箱
3.00
4
国标5吨集装箱
沿海港口
每箱
2.00
内河港口
每箱
货物重量换算表
表1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
换算重量(千克)
骆驼、牛、马、骡、驴
每头
1000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每头
200
散装的猪崽、羊羔
每头
30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
每立方米
500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每只
30
鱼苗(秧、种)
每立方米
800
其他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每立方米
1000
家具(折迭的除外)
各种材料的空容器(折迭的以及草袋、布袋、纸袋、麻袋、塑料袋除外)
自重加两倍
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起重船
负荷吨时
协议价
协议价
驳船取送费
5千米以内
每计费吨
0.50
超过5千米
每计费吨千米
0.10
特殊平舱
按平舱舱口实装货物吨数的30%计费(每吨)
0.80
1.65
倾倒
船运
每次
50.00
50.00
垃圾费
陆运
每次
20.00
20.00
污水处理
每吨
1.10
1.10
码头供水劳务费
供水100吨及以下
每次
100.00
100.00
供水100吨以上
每次
200.00
200.00
围油栏
使用费
500净吨以下船舶
每船每次
1000.00
1000.00
500~1000净吨船舶
每船每次
1200.00
1200.00
1000净吨以上船舶
每船每次
1400.00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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