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精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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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领导体制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委务会议决定事项; (二)通报委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督促落实; (三)研究落实主任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 (四)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工作等。 第十二条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职责是研究、协调 和部署具体工作。
总则
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规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 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接受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四)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并开展国际合作; (五)支持国内其他科学基金的工作;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 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 风,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文化。
领导体制
领导体制
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任命。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副秘 书长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五名。委员由来自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 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 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12号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7f78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5.png)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2日〔87〕财税字第012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的暂行规定》,推动科研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的进展,促进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增强科研单位自我发展和自我武装的动力与活力,促进科研单位逐步向经济自立和经费自给过渡,根据科学技术活动和科研单位的特点,现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通知如下:一、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
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逐步实行科学基金制,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制。
为了实现分类管理,对于各类的科研单位,实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相适应的办法。
二、各类型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分以下六档:1.科研事业费拨款全部减完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
2.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7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
3.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50%,而低于7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
4.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30%,而低于5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月基本工资。
5.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10%,而低于3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限额为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正文:---------------------------------------------------------------------------------------------------------------------------------------------------- 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1年度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为了适应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科学技术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决定对《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等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
附件: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文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说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2.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文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说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3.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文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说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发文字号】财预字[1997]460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12.16【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适应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科委、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科委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包括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
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规范地建立各种账簿,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情况。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
第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
财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1992]价费字258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发布日期】1992.06.09【实施日期】199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8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可向申请人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适当收取工本费的原则核定。
(二)凡经国家批准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科技奖(包括发明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和自然科学奖等)评审工作,可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评审费(或申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省(部)级科技奖初审费,单位每项三十元,个人三元;复审费,单位每项四十元,个人四元。
国家级科技奖初审费,单位每项四十元,个人四元;复审费,单位每项六十元,个人六元。
国家和省(部)级单位进行的各种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其收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利用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为社会提供服务,可收取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测试收费试行标准》(附件)执行。
其他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收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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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
【失效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9.24
【实施日期】1992.09.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2)国科发财字661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鼓励你会积极合理地组织事业收入,加强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组织收入,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增强部分资金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