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
工行公务卡管理制度

工行公务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公务卡的使用管理,保护公务卡资金安全,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效率,建立健全的公务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务卡管理范围公司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特定人员需要使用公务卡,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的设置1.公司公务卡的设置,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颁发给相应的人员。
2.公务卡的设置应根据各个部门的实际需求和使用频率进行设置,确保公司公务开支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公务卡的使用1.公司公务卡仅限于用于公司公务开支,严禁用于私人消费。
2.公务卡的使用需经公司主要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流程应明确合理。
3.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一定要定期更换密码,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4.公务卡使用过程中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务卡的管理1.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务卡账户进行每日监控,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对公务卡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审计,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公司财务部门加强公务卡使用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公司公务卡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的公务卡管理档案,包括公务卡使用人员档案、公务卡账户流水记录等,确保有据可查。
第六章公务卡的报销1.公司公务卡的使用人员在办理公务卡报销时,应提交相关费用明细和发票等资料,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务卡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使用人员,确保报销的及时、准确。
3.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务卡的报销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每一笔报销记录都有凭证可查。
第七章公务卡管理的责任1.公司主要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公务卡的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确保公务卡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2.公司公务卡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追责处理。
3.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卡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司公务卡的安全有效使用。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卡是指用于机关事务和公共事业单位公务用途的银行卡,公务卡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公务卡的管理,维护公款安全,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的流程和制度。
一、公务卡使用管理(一)开卡:公务卡账户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开立,并应注明公务用途,限定卡内余额和办理业务的种类。
(二)制度:机关事务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使用制度,明确公务卡的使用原则、范围、管理权限、业务流程和监督管理措施。
(三)使用范围: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花销,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二、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一)业务处理:公务卡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办理,重要业务必须签署使用手续或授权书。
(二)性质确认:卡片现金消费系统应当对公务卡消费的性质进行确认,确保公务卡只能被用于公务消费,防止任意支出和荒废现象。
(三)受理流程:公务卡在进行消费或取款时,应当通过机具操作,同时应当确保取款和消费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真实有效的登记记载。
(四)账务管理:公务卡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账务管理规范,包括收支管理、账单核对、账户管理等实用性操作。
(五)监督管理:公务卡使用存在漏洞时,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委等应及时介入,及时纠正相关违规行为。
三、公务卡使用风险管理(一)卡片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卡片挂失、偷盗、弄丢等突发情况。
(二)商户风险:选择使用公务卡的商户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应避免选择财务状况不清、管理不善、诚信度不足等商户。
(三)风险审核:公务卡的使用范围、金额、时间、地点等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实名制认证,避免存在安全隐患。
(四)报告公示:机关事务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统计公务卡的使用清单,并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和报告,有效制约公务消费。
四、公务卡管理运维(一)数据管理:机关事务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的数据面板,包括卡片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账单信息等数据清单,方便对公务卡进行统一管理。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用卡单位为满足公务活动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IC卡。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安全便捷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实行实名制。
第六条用卡单位应当向发行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用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用卡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四)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发行银行应当对用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发行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务卡。
第九条公务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可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用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挂失、补办、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金额、消费时间、消费地点等。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使用本人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他人公务卡;(二)持卡人应当遵守用卡单位的财务规定,不得超出预算和限额使用公务卡;(三)持卡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泄露密码。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二)公务卡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公务卡作为一种便于公务支出管理的工具,在现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公务卡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对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的定义与种类公务卡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方便公务支出和财务管理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管理需要,公务卡分为预付卡和贷记卡两种。
预付卡是指在设定的额度内,事先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由持卡人在预付卡余额范围内使用。
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可以先进行消费,然后由贷记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结算,形成贷记余额,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三、公务卡的开卡与使用条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的介绍信;- 签署的公务卡管理协议;-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2. 公务卡的使用条件:- 具备合法身份和行使公务的资格;-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和范围使用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与限制- 差旅费用;- 流动资金支出;- 办公用品采购;- 其他公务支出。
2. 公务卡的使用限制:-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报批的特殊支出需提前申请。
五、公务卡的资金管理1. 公务卡的预付卡款项应在指定的账户内存入,且必须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以便正常使用。
2. 公务卡的贷记卡款项应及时还款,避免发生逾期利息和费用。
3. 公务卡的资金管理应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公务卡的使用记录与审计1. 公务卡的使用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消费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2. 公务卡的使用记录应及时上传至相关财务系统,并保存备查。
3. 对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公务卡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七、公务卡的遗失和补办1. 一旦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封锁处理。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的办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
第五条申办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遵守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时,应当准确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发放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单位财务部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第八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日常办公费用支出;(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支出;(三)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四)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原则上,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应按照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发票及相关凭证按照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提交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务卡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公务卡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与发卡银行核对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卡是一种用于公务支出的特殊银行卡,它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需要严格的管理。
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公务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公务卡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公务卡的开办和使用1. 公务卡的开办(1)公务卡的申请应由具备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的证明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务卡使用的合法合规承诺等。
(2)银行应在审核通过后,发放给申请人一张公务卡,并提供相应的密码和使用说明。
2. 公务卡的使用(1)公务卡仅用于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法用途。
(2)公务卡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机构的财务制度和规定,并进行详细的记录。
(3)公务卡的使用金额应与支出事项相符,并在支出后及时进行账务核对。
二、公务卡的管理与监督1. 公务卡的管理责任(1)单位或个人申请公务卡的,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包括制定和执行公务卡的使用规定、监督公务卡的使用情况等。
(2)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负责人,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工作,包括公务卡的发放、收回与注销、使用记录的审核等。
2. 公务卡的监督(1)监督机构应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核实,确保公务卡的使用符合要求。
(2)监督机构对发现的公务卡滥用、私用等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公务卡管理的问题与挑战1. 审批和控制问题(1)在公务卡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严格的审批和控制,导致公务卡的滥用和误用。
(2)建立健全的审批和控制机制,对公务卡的开办和使用进行严格把关,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和挑战。
2. 账务管理问题(1)公务卡的账务管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记录不准确、支出不明确等问题。
(2)建立有效的账务管理机制,包括严格核对支出事项、完善账务记录等,对于解决公务卡管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四、公务卡管理的改进建议1. 审批和控制方面的改进(1)建立公务卡申请、开办和使用的严格审批和控制机制,确保申请和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8)677号)及XX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大财库(2012)59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支付的公务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在职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
第四条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按照我局现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领及销卡第五条公务卡为银行贷记卡,由市局财务处根据我局机关在册职工工资发放人数办理。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六条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实行额度管理,初始授信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本人在工商银行的信用等级确定额度。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本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局财务处审核后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根据书面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宜,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
持卡人消费后,应在规定的还款期内持有效报销凭证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八条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我局,应按市局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第九条使用公务卡消费前,应事先经市局财务处审核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审批流程和单据仍按原经费支出程序和单据进行。
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我局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持卡人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有本人签名的POS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务卡管理办法。
二、公务卡的性质和用途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享受免息优惠。
公务卡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办公用品、设备采购等小额零星支出。
2、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支出。
3、因公支付的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等费用。
三、公务卡的办理1、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公务卡。
2、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发卡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并将公务卡发放至申请人。
四、公务卡的信用额度1、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需要以及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一般情况下,信用额度应能满足日常公务支出的需要。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由持卡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与发卡银行协商调整。
五、公务卡的使用规范1、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
2、公务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3、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相关密码,防止遗失或被盗用。
4、在进行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应优先选择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消费凭证。
六、公务卡的报销管理1、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2、报销时,持卡人需填写报销凭证,并附上消费凭证、公务卡交易明细等相关材料。
3、财务部门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并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向发卡银行还款。
七、公务卡的对账与还款1、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发卡银行进行对账,确保公务卡消费记录的准确性。
2、持卡人应关注公务卡的还款日期,确保在到期日前足额还款。
3、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持卡人应提前向财务部门说明情况,并协商解决办法。
公务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卡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支付工具,包括公务卡(借记卡)和公务卡(信用卡)。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使用,厉行节约;(三)强化监督,防范风险;(四)便利高效,提高效率。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卡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六条公务卡发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机构。
第七条公务卡发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用卡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公务卡发行申请;(二)财政部门审核申请,确定发卡机构;(三)发卡机构与用卡单位签订公务卡发行协议;(四)用卡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
第八条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
单位公务卡以用卡单位名义开立,个人公务卡以个人名义开立。
第九条公务卡账户应当与用卡单位预算账户相一致,实行分账户管理。
第十条公务卡应当设置账户密码,用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密码,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公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公务卡持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卡;(二)及时核对账户余额;(三)妥善保管公务卡,防止丢失、被盗;(四)发现公务卡丢失、被盗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发卡机构报告;(五)按照规定期限还款。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第十三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一)公务接待、差旅费;(二)公务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三)公务活动中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四条公务卡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二)遵守财务报销制度,确保支出合规;(三)不得使用公务卡购买烟酒、娱乐、健身等非公务消费;(四)不得使用公务卡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五)不得将公务卡作为工资、奖金、补贴等发放。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促进公务消费的便捷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卡的申领、使用、报销、对账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公务卡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三条公务卡是指由单位统一组织申领,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并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四条公务卡适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出差、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的消费支出。
第三章公务卡申领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的申领须由工作人员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六条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通知银行和财务部门。
第四章公务卡使用规定第七条公务卡仅限于公务消费,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第八条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并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章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第九条公务卡消费后,持卡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报销金额须与公务卡消费金额一致,不得拆分或合并报销。
第六章公务卡信用额度管理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工作需要核定。
第十二条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额度,不得超限消费。
第七章公务卡对账与查询第十三条持卡人应定期核对公务卡交易明细,确保账目准确。
第十四条持卡人可通过银行提供的渠道查询公务卡交易记录和对账单。
第八章公务卡安全与保密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防止泄露和被盗用。
第十六条公务卡交易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持卡人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九章违规行为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公务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十八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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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XX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XX银行公务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根据国家公务卡改革制度的规定,经我行审核并同意向公务单位在职员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个人消费的贷记卡产品。
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贷记卡。
第二章公务卡管理职责第三条总行职能部门职责(一)电子银行部: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公务卡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负责公务卡业务发展规划和推广的宣传工作;3、负责全行公务卡业务产品开发、需求方案提出、可行性论证及新产品的验收;4、负责公务卡业务指导、培训工作;5、负责全行公务卡集中发卡工作;负责公务卡交易环节的风险提示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透支资金的催收管理工作。
(二)科技开发部:负责公务卡业务系统的建设,保障公务卡业务的开通运行;负责公务卡业务软件的开发和升级;制定技术安全管理策略,监督系统安全管理的实施。
(三)科技信息部:负责公务卡系统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系统安全管理的实施。
(四)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务卡业务的账务核算、资金清算和对账工作;负责公务卡临柜核算业务的操作管理;负责公务卡空白卡管理。
第四条分(支)行职责:负责收集公务卡业务需求,并按营销策略开拓市场;负责公务卡业务的组织推广和日常业务处理;负责公务卡初审和核查工作;根据“谁营销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透支催收工作。
第三章公务卡岗位设置第五条岗位设置原则兼顾业务需要和内控管理的要求,以“统一管理、分级受理、集中办理”为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岗位设置(一)电子银行部设置录入岗、复核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制卡岗、催收管理岗、催收员岗、营销管理岗、系统管理岗等岗位;其中录入、复核、授信审批、制卡、风险管理、系统管理岗六岗分离,不得兼任。
1.录入岗:负责申请资料的正确、完整、合规性审查,负责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人信息录入;受理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和录入等。
2.复核岗: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核查信息进行复核;相关业务复核工作。
3.授信审批岗:负责对公务卡申请人进行授信额度审批;相关业务的审批工作。
4.制卡岗:负责公务卡的制卡工作。
5.风险管理岗:负责对公务卡交易进行监控;负责对公务卡业务环节的操作进行检查,建立业务风险档案。
6.催收管理岗:负责对公务卡逾期催收情况进行日常监控,掌握催收实时信息;负责管理、分配和移交催收任务。
7.催收员岗:负责在公务卡系统中对催收信息的录入;负责对透支卡的电话催收。
8.营销管理岗:负责公务卡业务的营销推广;负责积分商品的管理及兑换工作等。
9.系统管理岗:负责对公务卡管理系统的参数管理、角色管理、操作员管理、日志统计、柜员卡管理等。
(二)分支行岗位设置:根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设立营销岗位,负责公务卡的营销及透支卡的催收工作。
第四章公务卡业务基本规定第七条公务卡卡片设计公务卡卡片设计符合银联卡卡片规范,卡片正面载有:XX银行行名、行徽、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等信息;背面有磁条、签名栏、CVN2、防伪标识、本行简要说明和客服号等。
第八条卡号编排规则公务卡卡号由16位数字组成,卡号编排规则符合银联卡规范。
第一行 AAAA AABB CDDD DDDE第二行 FFFF GG/GG第三行 HHH HHH HHH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A(第1-6位):中国银联公司分配给本行的公务卡BIN,我行BIN为628306B(第7-8位):卡产品代码,01为公务卡普卡, 02为公务卡金卡C(第9位):卡级别。
0为普卡,1为金卡;D(第10-15位):为卡序号;E(第16位):校验位;F:(本行标识);G:卡片有效期,前两位数表示月份,后两位数字表示年份;H: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
第九条本行公务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普卡和金卡,最低额度为2000元,最高额度为5万元,有特殊需要的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第十条公务卡专业术语(一)信用额度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资料所作的综合评定、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透支限额。
(二)交易日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三)银行记账日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或费用进行系统记账的日期。
一般情况下,交易日即为记账日。
持卡人逾期情况下,系统自记账日起计息。
(四)出账单日银行对公务卡透支金额、费用、利息、复利等进行结计并生成账单的日期。
本行规定账单日为每月15日。
(五)还款日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的日期。
(六)最后还款日也称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银行规定持卡人应偿还欠款的日期。
本行到期还款日为自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
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照账单要求进行全额或最低额还款,否则按逾期处理。
(七)免息还款期持卡人于最后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应还款总额的前提下,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实际享受的免息日期。
免息还款期不是一个固定的时段,长短取决于交易日和还款日,本行提供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
(八)全部应还款额截至出账单日止,公务卡账户下所有已出未还款总额,包括前期未还部分、当期新增账款、利息、费用等。
(九)最低还款额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每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公务卡最低还款额为消费、预借现金、分期付款三项合计的10%加费用、利息等的总和。
(十)滞纳金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而向发卡银行支付的罚金。
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
(十一)溢缴款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
第十一条利息计算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足额偿还欠款无需支付利息。
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待遇,本行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算复利。
利息=日利率×计息基数×计息天数第五章公务卡申领第十二条申领公务卡的基本规定(一)申办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须与本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二)申请人需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同时需经预算单位同意的在职职工。
(三)申领公务卡须了解公务卡章程,与本行签订公务卡领用合约。
(四)申领公务卡须填写申请表,要求申请表提供内容信息真实、内容完整并由申请人亲笔签名。
(五)须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资信查询授权等证明。
第十三条对联系人的要求申请人应至少向我行提供一名联系人资料,联系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联系人职业稳定,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联系人联系方式通畅、有效,联系人愿意向本行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且能在持卡人失去联系时,协助本行及时与持卡人取得联系;(三)原则上要求联系人为申请地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拒绝申请:(一)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二)因有不良信用记录,已被本行、同业或社会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或不良客户名单的;(三)在本行或同业有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或有恶意拖欠记录的;(四)有刑事记录或有多次违反社会治安行为记录的;(五)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的;(六)已经或即将被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七)有用卡欺诈嫌疑的;(八)发卡机构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初审、核查和信用额度审批第十五条初审是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调查和确认,并根据申请及相关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和授信额度建议。
第十六条核查是对公务卡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经济状况等方面在初审的基础上再次进行的全面调查和审核。
第十七条初审和核查的基本内容包括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
(一)资信调查基本内容1、对申领人的申领资格进行核实;2、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实;3、确认申请人的签字是本人亲签。
(二)资信评估:是指为确定公务卡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偿款能力、风险状况等进行综合性评价,资信评估的内容为:1、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评估对象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信息;2、个人收入信息是指评估对象职业情况,包括职业、工作单位及供职年限、职务、职称等情况;3、个人资产信息是指评估对象资产状况,包括房产、汽车、年收入等情况;4、个人信用状况是指评估对象在他行的账户、贷款历史、持有银行卡情况等。
5、个人与银行关系是指评估对象在本行日均存款等。
第十八条初审和核查的基本方法(一)电话核实电话核实包括对申请人单位、住址等信息的核实;对联系人的核实;电话核实的对象必须是申请人、联系人本人;核实人员必须做好核实记录。
(二)信函核实信函核实应采用挂号信或邮政专递的方式,发送到申请人或联系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等部门。
(三)当面核实当面核实时,核实人员应向申请人或联系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当面询问情况,实地核实资产状况,相关合约签订是否出自本人意愿等。
(四)身份核查系统核实。
(五)征信系统核实。
第十九条授信额度(一)授信额度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为其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机构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
(二)个人卡授信额度最高5万元。
同一持卡人持有多张主卡的,每张主卡可享有不同的卡片授信额度。
(三)公务卡的初始授信额度原则上按照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定该申请人的额度。
(四)总行根据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定公务卡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本公务卡的信用等级个人评分标准由发卡机构内部管理使用,并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评分标准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授信审批(一)本行公务卡审批由总行负责。
(二)根据核查意见和对客户资信资料考查作出是否同意发卡,确定卡片授信额度。
第七章发卡业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务卡的开户规定(一)申请资料经分(支)行初审核查后,由电子银行部负责受理录入、复核、审批工作;(二)各方在交接申请件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登记簿;(三)申请表原件及原始材料一并作为永久性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卡片制作(一)制卡1、本行公务卡的空白卡片由总行统一订购,由电子银行部负责公务卡制卡工作,设立单独制卡室。
2、空白卡的领用、交接、保管、发放、销毁等环节按我行重要空白凭证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手续严密、核算准确、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3、制卡是公务卡业务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制卡员必须根据公务卡业务系统产生的制卡文件制作成品卡片。
4、制卡完成后,制卡操作员应及时删除计算机终端、制卡机中的制卡文件,并登记制卡日志。
5、当天未制卡完毕的制卡文件需由制卡员拷贝到移动存储设备,且须入库保管,计算机终端、制卡机中不得保存制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