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_)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评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评估管理办法1. 背景为了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培训评估管理办法。
2. 定义2.1 培训评估: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活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质量和效果。
2.2 培训活动: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举办的各类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坊等。
3. 培训评估目标通过培训评估,达到以下目标:3.1 评估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以便进行持续改进。
3.2 确定培训活动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3.3 提供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建议。
4. 培训评估的内容培训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4.1 培训活动的目标和内容是否符合培训需求。
4.2 培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是否有效。
4.3 培训活动的师资力量是否满足需求。
4.4 培训活动的辅助工具和材料是否充分。
4.5 培训活动的学员满意度和研究效果。
5. 培训评估的方法培训评估可采用以下方法:5.1 问卷调查:向培训活动学员发放问卷,收集他们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5.2 应用测试:对培训活动学员进行知识、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5.3 专家评审: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培训活动的评估。
5.4 反馈会议:组织培训活动学员参与的反馈会议,收集意见和建议。
6. 培训评估结果的应用根据培训评估结果,可进行以下应用:6.1 对培训活动进行改进和优化。
6.2 合理调整培训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6.3 为其他培训活动提供参考和借鉴。
7. 培训评估的责任分工7.1 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培训评估。
7.2 相关部门:提供支持和协助,配合培训评估工作。
7.3 培训活动学员:积极参与培训评估,提供真实有效的反馈。
8. 培训评估的周期培训评估应在培训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9. 培训评估的报告培训评估应及时编制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目标、方法、结果和建议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报送相关部门并保存备查。
10.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

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问题说明1、培训期间还有差旅补助吗?如:外出培训或市内长时间的封闭脱产培训。
答:培训班期间没有差旅补助。
但往返是可以按照差旅费报销的。
2 、参加党校学习、挂职是否还有差旅补助?答:没有了。
旧的差旅费办法是有的,新办法参照财政部做法已经取消。
3、单位举办培训班,可以不安排参加培训的人员食宿费用吗?而是由被培训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
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4、参加收费的培训班如何报销?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我们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
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对培训通知已明确收费标准的,同意按培训班要求报销;对培训通知上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建议住宿费比照《办法》标准报销。
培训期间均没有伙食、交通等现金补助。
5、参训者称主办方收取的费用不含食宿,回单位后要求报销食宿。
如何处理?答:培训《通知》上没有写着“食宿自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食宿费。
若《通知》上明确要求“食宿自理”的,参照问题 4 处理。
6、课酬标准是否偏低,对培训班效果有影响。
答:我区制定的培训班课酬标准与全国保持一致,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财政部解读,公职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利用上班的业务知识给学员培训,属于分内之事。
只是考虑到备课需要付出精力等因此给予一定补助。
7、单位内部培训班,本单位人员可否作为授课老师,是否给予课酬?单位领导给单位人员上党课是否给予课酬?答:根据培训内容需要,本单位人员可以作为授课老师。
是否给予课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党支部内开展党课教育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9、第五章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时,讲课费签收单应当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那么单位在支付授课教师的课酬时,是否可按讲课费签收单就以现金方式支付教师课酬,不用开具税务部门的培训劳务发票?答:《办法》确定的课酬标准为税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6年12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一)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执行范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2016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2017年3月,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2015—2016年区直单位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度调研,各单位对区内400元、区外450元(含讲课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普遍反映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省区举办的培训,180元的住宿费难以保证需要。
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我区2014年培训费综合定额区内标准为400元/人·天(含讲课费),经统计测算,2015-2016年的讲课费支出占整个培训费支出的8%-10%,为此,本次修订后,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基本满足了区内培训的需要,因为不含讲课费,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实际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区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由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提高至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增幅约37.5%,与中央三类(处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一致。
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全文5篇)

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全文5篇)第一篇: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问题说明1、培训期间还有差旅补助吗?如:外出培训或市内长时间的封闭脱产培训。
答:培训班期间没有差旅补助。
但往返是可以按照差旅费报销的。
2、参加党校学习、挂职是否还有差旅补助?答:没有了。
旧的差旅费办法是有的,新办法参照财政部做法已经取消。
3、单位举办培训班,可以不安排参加培训的人员食宿费用吗?而是由被培训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
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4、参加收费的培训班如何报销?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我们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
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对培训通知已明确收费标准的,同意按培训班要求报销;对培训通知上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建议住宿费比照《办法》标准报销。
培训期间均没有伙食、交通等现金补助。
5、参训者称主办方收取的费用不含食宿,回单位后要求报销食宿。
如何处理?答:培训《通知》上没有写着“食宿自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食—1—宿费。
若《通知》上明确要求“食宿自理”的,参照问题4处理。
6、课酬标准是否偏低,对培训班效果有影响。
答:我区制定的培训班课酬标准与全国保持一致,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财政部解读,公职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利用上班的业务知识给学员培训,属于分内之事。
只是考虑到备课需要付出精力等因此给予一定补助。
7、单位内部培训班,本单位人员可否作为授课老师,是否给予课酬?单位领导给单位人员上党课是否给予课酬?答:根据培训内容需要,本单位人员可以作为授课老师。
是否给予课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党支部内开展党课教育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9、第五章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时,讲课费签收单应当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那么单位在支付授课教师的课酬时,是否可按讲课费签收单就以现金方式支付教师课酬,不用开具税务部门的培训劳务发票?答:《办法》确定的课酬标准为税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82ff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d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南宁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各单位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培训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培训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要根据年初确定的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数量和培训时间,降低培训成本,控制培训费支出。
二、关于培训班人数的计算问题根据《办法》第八条,培训举办单位在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但是不含授课老师(授课老师的交通、食宿是在第八(七)点“其他费用”中统筹解决),也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
三、关于培训班费用列支渠道问题(一)培训班相关开支应当作为培训费整体列支,不应拆分列入其他经济分类科目。
(二)随着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中培训费标准的不断提高,原则上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针对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全区性培训可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南宁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各单位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桂政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
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自治区和市县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级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无预算的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
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自治区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