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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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费管理制度_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规定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_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规定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_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培训经费管理制度_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培训经费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断改善安全培训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不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

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1、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根据财建【2006】317号和永煤控股【2011】324号文件要求,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严禁挪作他用。

2、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

当年节余的部分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三、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上岗和转岗培训;(二)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三)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七)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八)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九)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十)职工技能比赛等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的考务酬金;(十一)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课教师津贴、带徒费、教材稿酬、外聘教师的考务酬金、食宿费;(十二)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实习指导费;(十三)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具和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维修费,职工教育理论研究费等;(十四)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培训费报销标准:⑴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委外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等,予以报销,但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上述费用自理。

委外培训取得的相应证件须交回培训中心原(复)印件一份。

⑵凡部室级以下涉外培训(含技术比武、取证培训、考察学习)工作结束后,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关领导批示,报经公司培训中心审批核验后,方可逐级履行报销程序。

五、培训兼职津贴及酬金:(一)各种培训班聘请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授课津贴标准:特级160元�M学时;高级110元�M学时;一级80元�M学时;二级55元�M学时,三级40元�M学时,没有培训师职称的公司领导按有职称公司领导最低职称发放津贴;没有培训师职称的部室正副职按三级培训师职称发放津贴。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短期培训收费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及管理,促进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及经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政府规章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申报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培训收费项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5、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符合第二、三条规定举办的培训班,经批准可以收取培训费。

如果上级或同级财政已经安排了相应培训经费的,不得再收取培训费。

第五条凡不具有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其收费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培训费用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合理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合理、节约,确保培训效果。

(三)透明度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效益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注重效益,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培训计划编制(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二)培训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培训费用预算(一)各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二)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第三章培训费用开支第六条培训费用开支范围(一)培训费:包括讲师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

(二)住宿费:参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用。

(三)交通费: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

(四)资料费:培训所需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培训费用报销(一)参加培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

(二)报销单经培训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一)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应及时结算培训费用,确保费用支出与预算相符。

(二)对培训费用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培训费用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培训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应予以修订。

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市级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文体活动、医药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培训费最新管理办法

培训费最新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1]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市财发〔2014〕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机关单位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培训费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以及责任人等内容。

2. 目的机关单位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必须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学习能力。

因此,培训费管理的目的如下:- 合理安排培训经费的使用,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培训效果。

- 保证培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财务不规范行为。

- 规范培训费的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 促进机关单位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提高组织人员素质和能力。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内的培训费使用和管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

4. 管理流程机关培训费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4.1 培训需求确定-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发展计划,提出培训需求。

- 培训需求由部门主管审核并上报给财务部门。

4.2 培训费申请- 负责人在申请前填写培训费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培训计划、费用明细等。

-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表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进行预算控制。

4.3 培训费审批- 经过财务部门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将提交给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 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向申请人发送培训费审批通过的通知。

4.4 培训费报销-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填写培训费用报销表,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进行财务结算。

4.5 培训费用统计和分析- 财务部门按照部门和培训项目对培训费用进行统计和分析。

- 根据统计和分析结果,进行培训经费的调整和优化。

5. 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负责提出培训需求和审核培训费申请。

-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表、审批培训费,以及报销和财务结算。

- 领导:负责审批培训费申请。

6. 注意事项- 培训费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确保合理性和合规性。

- 培训费用必须与培训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不得存在浪费和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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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财发〔2014〕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
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训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
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镇街办及以下。

第十二条市级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价格低于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培训场所。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四条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
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
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4年 8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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