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培训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培训费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合理使用原则: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三)公开透明原则: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效益优先原则: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项目及费用标准第四条培训项目分为以下类别:(一)岗前培训:针对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二)岗位培训:针对在职工作人员提高业务能力、技能水平的培训;(三)专题培训:针对特定问题或需求进行的培训;(四)外出培训:指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
第五条培训费用标准:(一)岗前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二)岗位培训: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三)专题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四)外出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培训计划及审批第六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时间、地点、对象、费用等。
第七条培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培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需更改,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培训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执行。
第十条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培训场地租赁费;(二)培训师资费;(三)培训资料费;(四)培训人员食宿费;(五)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一条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一)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填写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二)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三)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浪费培训经费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2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经费的使用,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包括在职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培训经费。
2. 效率优先原则:确保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3. 公开透明原则: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严格审批原则:培训经费的申请、使用和报销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预算第四条培训计划制定1. 培训需求调查: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培训计划。
2. 计划审批:培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 计划执行: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五条培训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根据培训计划,相关部门应编制详细的培训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2. 预算审批:培训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第六条培训组织实施1. 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单位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2. 签订合同: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时间、费用等。
3. 培训实施:严格按照培训合同执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培训费用管理第七条培训费用支付1. 费用报销: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报销。
2. 费用审核:培训费用报销前,应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规、合理。
3. 费用支付:经审核通过的培训费用,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1. 结算时间: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单位提交结算清单。
2. 结算审核:培训单位应对结算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结算。
3. 结算支付:审核通过的结算清单,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收费.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资格类,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培训和职业水平认评考试培训~下同,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的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有专项经费来源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培训对1象收取培训费.第六条对确无经费来源的培训~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第七条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
(一)课时费。
单位课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具体培训课时费按省规定的单位课时费标准及必要的培训课时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培训~具体培训课时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核.省级单位及中央单位举办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市、区,有关单位举办的~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
(二)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收取此两项费用须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收取标准可由举办培训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成本核定。
教材资料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举办培训的单位不得发放或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
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财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 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同时原《办法》(财行〔2013〕523号)废止。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培训费用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合理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合理、节约,确保培训效果。
(三)透明度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效益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注重效益,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培训计划编制(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二)培训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培训费用预算(一)各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二)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第三章培训费用开支第六条培训费用开支范围(一)培训费:包括讲师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
(二)住宿费:参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用。
(三)交通费: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
(四)资料费:培训所需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培训费用报销(一)参加培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
(二)报销单经培训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一)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应及时结算培训费用,确保费用支出与预算相符。
(二)对培训费用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培训费用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培训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应予以修订。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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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