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内财行〔2014〕1612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内财行〔2014〕1612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内财行〔2014〕409号文件,我们研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之前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办法》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如何理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常驻地为呼和浩特市市区(含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和回民区,不含所辖旗县),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问题的解答

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问题说明1、培训期间还有差旅补助吗?如:外出培训或市内长时间的封闭脱产培训。
答:培训班期间没有差旅补助。
但往返是可以按照差旅费报销的。
2 、参加党校学习、挂职是否还有差旅补助?答:没有了。
旧的差旅费办法是有的,新办法参照财政部做法已经取消。
3、单位举办培训班,可以不安排参加培训的人员食宿费用吗?而是由被培训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
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4、参加收费的培训班如何报销?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我们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
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对培训通知已明确收费标准的,同意按培训班要求报销;对培训通知上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建议住宿费比照《办法》标准报销。
培训期间均没有伙食、交通等现金补助。
5、参训者称主办方收取的费用不含食宿,回单位后要求报销食宿。
如何处理?答:培训《通知》上没有写着“食宿自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食宿费。
若《通知》上明确要求“食宿自理”的,参照问题 4 处理。
6、课酬标准是否偏低,对培训班效果有影响。
答:我区制定的培训班课酬标准与全国保持一致,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财政部解读,公职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利用上班的业务知识给学员培训,属于分内之事。
只是考虑到备课需要付出精力等因此给予一定补助。
7、单位内部培训班,本单位人员可否作为授课老师,是否给予课酬?单位领导给单位人员上党课是否给予课酬?答:根据培训内容需要,本单位人员可以作为授课老师。
是否给予课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党支部内开展党课教育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9、第五章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时,讲课费签收单应当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那么单位在支付授课教师的课酬时,是否可按讲课费签收单就以现金方式支付教师课酬,不用开具税务部门的培训劳务发票?答:《办法》确定的课酬标准为税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15年10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6年12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一)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执行范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2016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2017年3月,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2015—2016年区直单位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度调研,各单位对区内400元、区外450元(含讲课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普遍反映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省区举办的培训,180元的住宿费难以保证需要。
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我区2014年培训费综合定额区内标准为400元/人·天(含讲课费),经统计测算,2015-2016年的讲课费支出占整个培训费支出的8%-10%,为此,本次修订后,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基本满足了区内培训的需要,因为不含讲课费,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实际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区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由40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提高至550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增幅约37.5%,与中央三类(处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行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工作。
附件:《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8月11日附件: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行为,保障自治区本级部门正常运转,强化支出管理责任,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区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含二、三级预算单位),是自治区本级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下同)、财政专户拨款、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预算安排应当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足额安排,不留缺口,保证自治区本级部门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体现公平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预算分配的均等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_)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2014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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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8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培训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培训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要根据年初确定的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数量和培训时间,降低培训成本,控制培训费支出。
二、关于培训班人数的计算问题根据《办法》第八条,培训举办单位在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但是不含授课老师(授课老师的交通、食宿是在第八(七)点“其他费用”中统筹解决),也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
三、关于培训班费用列支渠道问题(一)培训班相关开支应当作为培训费整体列支,不应拆分列入其他经济分类科目。
(二)随着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中培训费标准的不断提高,原则上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针对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全区性培训可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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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会议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定》以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大财经管理和整治力度、加强具体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针对军队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严格经费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优化了会议费标准结构,重新界定了会议费开支范围,完善了会议费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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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
本级各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第八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一般应选择在自治区内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确需在自治区外举办培训的,应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
第九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在培训机构举办培训,每次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00人。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严禁借培训之名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组织高消费娱乐或健身活动。
培训期间不得发放消费品和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7日以内(含7日)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培训用餐应当安排自助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安排宴请。
第三章培训开支和结算
第十二条培训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
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三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含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四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参训人员因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报销。
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招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费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臵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