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附件1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一)定量指标(60分)1.资本充足率(权重50%)10%以上(含):100分8%(含)至10%:60分(含)至100分6%(含)至8%:50分(含)至60分4%(含)至6%:40分(含)至50分3%(含)至4%:25分(含)至40分2%(含)至3%:10分(含)至25分1%(含)至2%:5分(含)至10分0%(含)至1%:0分(含)至5分0%以下:0分注:本评级体系中所有的定量指标评分,均按照区间值均匀分布计算。
2.核心资本充足率(权重50%)6%以上(含):100分4%(含)至6%:60分(含)至100分2%(含)至4%:50分(含)至60分1.5%(含)至2%:30分(含)至50分1%(含)至1.5%:10分(含)至30分0.5%(含)至1%:5分(含)至10分0%(含)至0.5%:0分(含)至5分0%以下:0分评分原则:资本充足状况任意一个指标低于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8%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三级;如果监管周期内任意一个指标低于监管要求且呈下降趋势,对该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A级,如果两个指标均不达标且均呈下降趋势,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B级。
(二)定性因素(40分)1.信用社资本的构成和质量(6分)主要考察资本构成的规范性、市场价值及稳定性。
评分尺度:①核心资本在资本中的比重越高,资本构成越稳定,评分应越高;②分析核心资本构成的稳定性时,如果存在资本未足额到位或资本抽逃等问题,不得分;③分析附属资本构成的稳定性与增长性时,增长性越好,市场价值越大,评分应越高。
分析附属资本构成主要考虑信用社的债务性资本(监管机构确认的信用社以对外承担债务形式持有的资本),包括其市值变动情况和规范性状况;④资本构成要素存在不稳定性对信用社承受风险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得分应在3分以下;⑤资本不实、不规范的,得分应在3分以下。
xxx农村信用社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办法

xxx省农村信用社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省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评估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真实反映行社资本充足水平,根据原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xxx省农村信用社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信用联社、农商银行(以下简称行社)。
第二条行社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是指行社通过评估其总体风险状况得出目标资本充足水平,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达到目标资本水平的一整套程序。
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是行社深入了解自身风险与资本管理现状、明确下一步全面风险管理及精细化资本管理方向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行社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二章风险评估目标及管理第六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六条行社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本办法所称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自身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风险。
第七条行社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1•【文号】银监发[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要求,按照“梳理-规划-建设-提高”的路径,分类制定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中长期战略规划,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第三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订清晰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强化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督评价机制,形成与业务规模及其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目标:(一)确保持续发展,将风险管理纳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风险管理促进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确保审慎合规经营,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三)确保风险可控,在可承受范围内实现风险、收益与发展的合理匹配。
第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
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
到2007年底,统一法人社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评级应不低于B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不良贷款比例按四级分类计算不高于15%;贷款拨备覆盖率多数应达到要求;法人治理架构健全,治理机制稳定有效运行;建立了制度完善、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提高准入质量(三)机构准入。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管系统操作说明

信管系统功能改造操作说明结合省联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信管系统对评级、授信等模块进行了功能改造,现将信管系统改造部分进行说明和操作演示如下:一、农户经济档案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可以全面了解农户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担保等信息,为农户评级、授信提供数据基础。
新建农户经济档案,如下图:注意事项:1、农户额度测算表中所有项目数据均从农户经济档案中从取。
如下图:2、系统改造上线后,如客户未进行新的授信时,不能删除农户经济档案。
如下图:3、系统改造上线后,只要客户存在有效授信,农户经济档案不得修改和删除。
(1)客户存在有效授信时,在农户经济档案建立界面,点击“查看详情”,进入农户经济档案录入修改界面,修改数据无法保存。
如下图:(2)客户存在有效授信时,在农户经济档案建立界面,点击“删除档案”,系统提示无法删除。
如下图:4、授信注销后,可以通过“删除”农户经济档案,重新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如下图:5、不录入农户经济档案,农户不能进行评级。
如下图:二、农户评级信管系统依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农户评级的相关规定和打分规则将农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级别,不同级别农户适用不同的贷款方式和信贷产品。
现进行农户评级,如下图:注意事项:1、原存量评级信息可以注销,系统不限制注销条件。
新评级信息只有授信注销后才能进行评级注销。
授信注销评级注销2、评级调整时,上调评级结果需要县联社信贷部经理审核;下调评级结果需要基层社主任审核。
审核时在“信用工程——个人客户评级调整”中操作:农户评级上调,如下图:农户评级下调如下图:3、只有优秀级别才能发放信用贷款;一般级别发放联保(互保)贷款时,必须录入抵押信息,才能提交审批;较差级别不能做贷款申请。
4、农户评级申请保存以后,不能修改。
如发生评级错误,只能审批“同意”后再进行评级注销后,再重新评级;或审批“否决”后再重新评级。
三、农户额度测算额度测算是对农户综合偿还能力的确定,包括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担保情况、信用情况等项目,额度测算公式为:授信额度=(资产各分项×系数-负债各分项×系数-担保各分项×系数)×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授信申请时此授信额度数值即为基础授信额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2005年及以前已经试点的机构,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调整分类结果。
任何机构不得用四级分类结果或试点分类结果套换,不得降低分类标准,简化操作程序。
二是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务必在保证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年底前完成,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争取在9月底之前完成。
要坚决杜绝为了抢时间、争进度而降低分类标准,影响分类质量的现象。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操作的现场辅导。
各省联社要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巡查督导组,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现场、实地检查等措施,指导分类,解决操作疑难问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监管评级主要指标真实性检查的方法和步骤讲解

次级贷款迁徙率: 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
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可疑贷款迁徙率:
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 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10
(二)资产质量相关指标的真实性
涉及的相关指标: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
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15
(三)盈利状况相关指标的真实性
涉及的相关指标:
➢ 资产利润率 税后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 资本利润率 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余额×100%
16
➢ 成本收入比率 (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净收入 ×100%
营业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净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
151544要对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要对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信用社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贷款行及其对信用社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关联交易业集中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关联交易程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信用风险管理程度以及对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健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等其管理状况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等定性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指标的真实状况
授信集中度: 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
×100%
11
全部关联度: 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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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指引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一、依据为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评级的根本原那么、方法和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
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评级可以建立一个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一系列分析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方法与标准,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监管评级对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评价,可以系统地分析、识别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监管评级既是对被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依据,是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工具。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根本依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实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两级法人的以县辖为单位评级;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和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以法人为单位评级。
四、评级原那么实施监管评级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操作规程。
在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那么:一是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那么;二是定性指标的分值原那么上不应高于定量指标的原那么,即〔定性因素得分/相应的权重〕<〔定量指标得分/相应的权重〕。
;5.〔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二〕定性因素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头寸的能力。
六、评级结果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均以一级、二级、三级、四A级、四B级、五A级、五B级、六A级、六B级和六C级表示。
越大的数字说明越低的级别,级别越低表示越需要予以更多和更有力的监管关注。
〔一〕单项要素评级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各单项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53分〔含53分〕至60分为四A级;45分〔含45分〕至53分为四B级;37分〔含37分〕至45分为五A级;30分〔含30分〕至37分为五B级; 20分〔含20分〕至30分为六A级;10分〔含10分〕至20分为六B级;10分以下为六C级。
〔二〕综合评级综合评级结果是五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五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5%、25%、25%、15%、10%。
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三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该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A级。
加权汇总后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 53分〔含53分〕至60分为四A级;45分〔含45分〕至53分为四B级; 37分〔含37分〕至45分为五A级;30分〔含30分〕至37分为五B级; 20分〔含20分〕至30分为六A级;10分〔含10分〕至20分为六B级;10分以下为六C级。
七、其他因素〔Others〕〔一〕市场风险状况;〔二〕信用社经营的外部环境;〔三〕前十名法人和自然人持股社员情况;〔四〕信用社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五〕信用社及其关系人受到行政处分、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六〕新闻媒体对信用社的报道。
其他因素是指对信用社运行及风险变化可能产生重大积极与消极影响的其他事项。
监管评级人员可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信用社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符号标识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特别是市场风险,在未纳入评级要素之前,监管评级人员可以从定量〔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定性〔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及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两个方面做出评价。
信用社监管评级的各项要素及其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详见?信用社监管评级简表?和?信用社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各个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与定性评价标准?。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信用社监管评级周期一般为一年,监管机构需在一个周期期满后,重新对信用社进行监管评级,或者对上一次评级结果进行修订和更新。
对一家被评级机构的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年度评级工作一般应在下一年度的四月末之前完成。
参与监管评级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标准的评级步骤和程序专职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利用评级结果对信用社的不同风险状况进行比拟,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间隙进行及时的监控,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
信用社监管评级操作程序和职责分工:一、收集信息〔一〕收集根底信息。
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在评级之前,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信用社的内、外部审计报告,信用社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信用社提交的年度经营方案、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信用社的商业评级结果,各种媒体报道的信用社信息等。
〔二〕筛选和深入收集信息。
在收集根本信息的根底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信用社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
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信用社的高级管理层和信用社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是信用社监管评级的根底,由信用社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需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一〕分析判断。
信用社主监管员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对评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要将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
对于信用社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为不利于信用社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是否有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应视为不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信用社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初步确定评级结果。
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根底上,合理、准确判断信用社的风险状况,按照评价标准与评分原那么分别给出各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实际得分,再与该项因素的总分值相比求得一个得分率,以判定各因素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影响程度,在此根底上,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并依据其他因素〔O〕的性质和对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正向或负向调整。
评级结果由信用社主监管员提出。
主监管员要力求做到对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能够准确反映信用社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三、复评复评是在信用社主监管员初评的根底上,由复评工作小组对被评级信用社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
复评工作小组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牵头,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现场主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组成。
复评小组对于各项评级内容,如与主监管员初评意见不同,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监管评级分类。
四、审核审核工作由直接监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牵头,所有被评级信用社主监管员、复评小组负责人〔牵头人〕以及资深的监管人员通过评级审核会议集体讨论进行。
评级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
在评级审核的根底上,由直接监管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对每个被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审定。
直接监管机构要将经负责人审定的评级结果连同主监管员的评级结果、复评意见在2月底之前一并上报银监局。
五、审查确定各银监局在收到直接监管机构上报的评级资料和结果后,应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以确保全辖评级尺度统一。
审查工作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牵头,假设干名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现场检查人员、机构准入监管人员、资深监管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共同完成。
审查的重点是各地对评级尺度的把握情况以及各直接监管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由于初评、复评和审核意见不一致而进行调整的评级工程和结果。
凡审查小组认为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直接监管机构作出解释。
在理由充足的情况下,可责成直接监管机构作出调整。
如果直接监管机构坚持原评级结果,而审查小组认为确需对评级工程和结果进行调整的,由审查小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再对直接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审查工作完成后,各银监局应将审查意见、直接监管机构负责人审定的评级结果、复评调整的内容及有关情况在3月20日前一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会在收到各银监局上报的评级资料和评级结果后,要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全国评级尺度统一、评级结果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银监会的审查工作由合作部审查小组负责。
审查的重点是各地对评级尺度的把握情况以及各省银监局对各直接监管机构审核确定的评级工程和结果进行调整的内容。
对于评级结果明显不合理、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合作部主任办公会审查后,报会领导确定。
银监会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须在收到上报的评级资料和结果后一个月内反应各省银监局。
六、评级结果反应各银监局在收到银监会反应的最终评级结果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反应直接监管机构。
〔一〕直接监管机构向被评级信用社通报监管评级结果。
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局反应的对被评级信用社评级结果意见后,将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各单项要素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书面形式向被评级信用社的理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必要时一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信用社对综合评级结果的处理。
信用社对监管机构通报的综合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