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8•【字号】津政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2]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推动和促进地方金融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尽快建成依法自主经营的现代金融企业。
主要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作用。
工作重点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努力搞好管理和经营,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一)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委托的机构负责召集,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联席会议的职能主要是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运行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措施,以规范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考核制度。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经营规模、利润、资产质量等。
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一是,以本企业上一年度完成情况为基数,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和市场状况,确定计划年度的考核指标;二是,以消化企业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确定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的指标;三是,以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为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达到先进目标的指标考核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定目的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津金融办[2010]5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4.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定目的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55号)各区县政府,滨海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特定目的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市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特定目的公司整合暨投融资工作座谈会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特定目的公司整合,全面加强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建立资金“借用管还”良性循环机制,实现公司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目标,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投融资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全面提升投融资能力和开发建设水平今年以来,为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经营与承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提出了规范整顿意见,出台了更加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进一步强化了信贷投放监测和流程管理。
审计署近期也将组织对各省市政府债务和投融资平台债务情况着手开展专项审计。
总体看,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及金融监管政策与去年相比无论在规模控制、投放节奏、支持领域,还是在客户准入、审贷条件、贷后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货币信贷增量同比下降,增幅回落,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调整信贷结构、控制信贷风险的政策措施效果逐步显现,这对于各特定目的公司扩大融资规模,完成项目建设开发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特定目的公司整合及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引【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日期】2011.12.22【实施日期】2011.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引(2011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与稳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市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法人、分行(分公司)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日常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下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法定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对金融机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实施日常管理遵循依法高效、严格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对金融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做好对天津市金融机构的有关日常管理工作,促进天津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金融规章和管理制度,结合天津市经济金融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加大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管理指导力度,做好监测评估和风险提示工作,提高非现场管理水平。
对经济金融领域和业务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解决或反映金融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组织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八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审核、办理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办相关业务或加入相关系统的申请等事宜。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津金规范〔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3号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及《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职,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为实现监管目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两类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为。
现场检查对象是指在本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津分支机构。
第三条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常规检查由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两类机构监管评级结果安排相应检查频次,确保检查工作及时全面。
专项检查由市金融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对象注册地区金融办参加。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2日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过渡期间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概念及准入本意见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确认执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原市商务委职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承接。
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实缴不少于17000万元注册资本(2001年8月31日及其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公司不少于4000万元)。
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局〔2017〕23号

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金融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局〔2017〕23号天津辖区各金融机构:为建立健全我市绿色金融体系,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快我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2017年3月13日关于构建天津市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加快我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提出天津市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一)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
完善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
结合我市情况,研究探索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扩大天津市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指数评估结果应用范围,做好天津区域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相关工作。
定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和专题分析,每年组织主要法人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职责分工)(二)推动银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
充分发挥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和天津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等自律机制作用,研究建立涵盖本外币业务的银行绿色评价机制。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津金监局〔2020〕8号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正文:----------------------------------------------------------------------------------------------------------------------------------------------------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津金监规范〔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行业实际就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二、有关要求(一)经营原则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强化内控管理,加大风险评估,审慎稳健经营,严格执行信息申报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投诉机制,履行社会责任。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1.内部控制。
公司须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设立合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应当设置内控管理部门及内控管理岗。
配备专职人员跟踪各项制度的运行及适用情况,及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相关管理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2.风险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科学合理对承租人进行分类,真实客观对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承租人信用评估、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一)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补助;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上述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按照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下同)的5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照租金的25%给予补助。
对已在本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年度增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上述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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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津金监规范〔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完善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等方式,根据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按照本指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且经营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数据采集区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负责统一组织并统筹安排我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正面评价计分与负面事项减分相结合;(二)定量指标主要依据信息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信息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三)定性因素主要根据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调查、现场检查等掌握的地方金融组织相关情况,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公司开展走访、调查和检查等。
第二章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项目、禁止性项目等五项评级指标。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项下分为若干评价要点,每个评价要点根据重要性赋予一定分值,总分值为100分。
(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主要评价要点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部门设置、人员结构、风险控制等。
(二)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主要评价要点包括信息系统、资产情况和质量、业务比重权重情况等。
(三)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主要评价要点包括监管配合、行业自律、监管指标、经营场所、员工培训、投诉争议情况等。
(四)调整项目(五)禁止性项目第七条市金融局可以根据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发展实际结合监管服务政策变化情况对评价要点进行修订,并据此印发分行业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以更加客观、科学地指导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开展。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第八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指定专门的监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监管评级具体工作。
监管工作人员须充分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及评价要点,严格依据规范的评级操作程序进行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第九条开展监管评级过程中,应首先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根据本指引要求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以促进公司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
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应坚持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自评结果可以作为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参考。
公司自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下调评级结果,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并充分结合掌握的监管信息、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与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全面收集公司相关情况。
对于采集的公司信息在数量和内容上不足以支持该体系所有评价要点的,可以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全面采集评级信息。
第十一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地方金融组织全部评级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应充分考虑定量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趋势,以及定性指标的复杂性和主观判断的差异性。
第十二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地方金融组织的整体状况,填制完成相关评级工作底稿,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结果。
对于同一评价要点在不同地方金融组织之间的考量应当做到尺度一致,对每一项评价要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要做到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以确保初评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地方金融组织合规运营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有适当形式的复核以保证初评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完成初评后,应形成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并连同评级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四条市金融局在收到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符合规定的监管评级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对评级工作进行书式审查,并对地方金融组织自评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十五条市金融局复评认为评级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级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区金融工作部门作出解释,在有足够理由证明评级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市金融局可直接对评级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市金融局确定的最终评级结果应及时反馈各区金融工作部门。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在收到最终评级结果后及时通过会谈、监管会议、提出监管意见等途径通报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同时一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收到监管评级结果后,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信息资料;逾期未反馈视为对监管评级结果没有异议。
第十八条对于地方金融组织提出异议的监管评级结果,区金融工作部门应结合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新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核。
如需调整评级结果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报市金融局审查后确定。
第十九条地方金融组织在监管评级年度1月1日至评级日发生违规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公司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在监管评级结果反馈后,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监管工作人员未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评级操作的,应根据经核实的真实情况按照当年评级工作要求重新核定其监管评级等级。
第二十条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等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分类标准第二十一条监管评级得分根据各评价要点得分的算术加和结果确定,并根据调整项目和禁止性项目进行调整,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记100分。
第二十二条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
其中:(一)得分为90分(含)至100分的,评级结果为A级,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健全,业务运行规范,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强;(二)得分为80分(含)至90分的,评级结果为B级,表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基本健全,业务运行基本规范,能够落实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三)得分为70分(含)至80分的,评级结果为C级,表示公司存在中等程度的弱项,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风险问题,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四)得分为60分(含)至70分的,评级结果为D级,表示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或不能完全落实监管要求,风险较大;(五)得分为60分以下的,评级结果为E级,表示公司存在严重经营异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脱离监管或不能落实监管要求,风险极大。
第二十三条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不应高于D级:(一)严重违反营运资金来源等规定;(二)年度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数据信息;(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监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监管措施;(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限期内未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五)存在不良率畸高、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六)其他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凡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直接归为E级:(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等;(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三)报送虚假数据信息;(四)被公示为失信公司;(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第五章评级结果运用——分类监管第二十五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地方金融组织合规情况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有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可给予适量的监管关注,原则上不安排现场检查(除有举报、投诉等情形外);(二)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的,应给予一定的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以谈话等方式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规范整改,应重点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评价要点对应的公司有关情况;(三)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应给予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警示、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走访、检查;(四)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的,应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重点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走访、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进一步监管措施;(五)监管评级结果为E级的,应给予重点监管关注,区金融工作部门应采用多种监管手段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采取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重点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并结合评级结果,根据公司风险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次数,必要时制定和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的重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支持政策。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和B级的,应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大力支持其在坚守风险底线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二)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在其合规经营达到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政策,视情支持其开展业务创新;(三)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和E级的,限制或禁止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限制其变更事项,不享受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监管评级结果的披露遵循以下原则:(一)市金融局可以将评级结果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并将评级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评价信息跨部门、跨领域的共享应用;(二)市金融局可以将评级结果向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进行通报,也可以择机通过适当方式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三)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在经市金融局同意后,可以将评级结果向区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通报;(四)接到评级通报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评级结果进行披露,严禁将评级结果用于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