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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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09]10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

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监管资本,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验证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能够有效量化风险,评级体系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要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理论正确、假设合理、数据完整、模型运行情况良好、计算准确、使用分析恰当。

第六条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证明高级计量模型能够充分反映低频高损事件风险,审慎计量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1.总那么1.1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1.3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1.4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1.5商业银行应同时运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资本充足率运算范畴2.1原那么性要求2.1.1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运算范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运算范畴原那么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截了当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2.1.2商业银行在运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和操纵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和操纵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直截了当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畴:A、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B、依照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C、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D、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治理体系和操纵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治理能力的紧密结合,提升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包括治理架构、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等环节在内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和满足事实上施经营战略的需要。

本指引所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评估。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治理框架,全面和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操纵风险。

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治理框架应当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有效爱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健康进展。

第六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

第七条银监会独立评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要紧风险及其治理能力,有权按照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并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和经济周期因素,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连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督促商业银行复原清偿能力。

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审慎评估本集团或银行(以下简称本银行)的表内和表外要紧风险,实施资本规划治理,并连续保持与本银行风险状况相习惯的资本水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金规〔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金规〔2024〕16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验收,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进行验收,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等环节,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中一种风险类型,它源自内部流程、员工行为、系统故障等因素。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需要设立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点,以及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和作用。

一、操作风险的特点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 难以预测性:操作风险通常由于未能正确执行流程、人为失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往往难以事先准确预测和评估。

2. 隐蔽性高: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容易被忽略或低估。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3. 影响范围广:操作风险可能在整个商业银行内部产生连锁反应,甚至影响到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二、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1. 标准法:标准法是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一种常见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平均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2. 基础法:基础法是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的另一种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历史操作损失数据来确定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3. 标准化方法:标准化方法是一种基于具体行业或业务类型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该方法提供的标准化数据来计算相应的操作风险资本。

三、监管资本计量的作用1. 有效监控风险:通过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加准确地监控和评估其操作风险水平。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问题。

2. 保护利益相关方:操作风险的发生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客户、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重大影响。

监管资本计量的实施可以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降低其风险承受能力。

3. 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监管资本计量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通过实施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提升其管理水平,减少操作风险对银行整体业绩的不利影响。

四、结论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通过制定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完整版]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完整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2005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五、按照“1104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规划,《内部指引》试行后,银监会将据此开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实现定量指标评价的自动化,定性因素评价的规范化,并通过该系统对评级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提高评级工作的效率。

六、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2-1银行业监管指引和相关办法

2-1银行业监管指引和相关办法

2-1银行业监管指引和相关办法一、单选题 (253道题)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B)或超过(B)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A、10%,1000万元B、5%,500万元C、0%, 2000万元D、1%,100万元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商业银行(C)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A、风险管理B、经营目标C、内部控制D、案件防控3.商业银行应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规范运作,(B)。

A、规范管理B、分权制衡C、流程控制D、协调运行4.商业银行应设立(D)、具有充分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部门。

A、高度集权B、层级分明C、讲求效率D、全行系统垂直管理5.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人应当直接关心的是借款人的(C)。

A、未来利润B、未来应收账款C、未来现金流量D、融资能力6.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D)。

A、亲属B、亲人C、合伙人D、关系人7.商业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C)的小企业授信、授权机制。

A、同质化B、市场化C、差别化D、灵活化8.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B)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A、双人负责B、客户经理C、行长负责D、风险可控9.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C),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A、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B、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C、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D、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10.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及(D),明确规定各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和尽职要求,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A、授信审批流程制度B、授信审批责任制度C、相应的权力与义务D、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11.商业银行(C)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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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18
•【文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8年9月18日)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加强对专业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专业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确定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等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或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并且在估计违约风险暴露时,还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违约后,为促使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投入运营而继续发放贷款的影响,以确保风险估计的审慎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八条商业银行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若未能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应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

第九条商业银行可以对专业贷款中的一个或多个子类采用监管映射法,对其他子类采用内部评级法,但不得同时对同一子类的风险暴露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对专业贷款采用一维评级,评级应同时考虑债务人的特征和债项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直接反映预期损失。

(二)商业银行应最少设置4个非违约级别和1个违约级别。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评级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项目发起人或债务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

项目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二)物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操作风险、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7方面因素。

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2。

(三)商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

商品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3。

(四)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或开发
商实力和担保安排等4方面因素。

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将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

商业银行应参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监管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映射关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一)监管评级“优”,对应外部评级BBB-或以上。

(二)监管评级“良”,对应外部评级BB+或 BB。

(三)监管评级“中”,对应外部评级BB- 或 B+。

(四)监管评级“差”,对应外部评级B 到 C-。

(五)监管评级“违约”,不适用于与外部评级映射。

第十三条上条所称的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的含义分别是:(一)监管评级“优”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强,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即使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仍能偿还债务。

(二)监管评级“良”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良好,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但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债务。

(三)监管评级“中”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但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一般,担保安排存在缺陷,导致现金流不够稳定,承贷主体抵御经济衰退和行业波动的能力很弱。

(四)监管评级“差”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确定性很大,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差,承贷主体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出现好转,否则承贷主体可能违约。

(五)监管评级“违约”是指,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
引》的违约定义,承贷主体已经违约。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若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标准与监管评级标准不一致,应记录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向监管部门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证明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两者的主要特征相一致。

商业银行应保证其内部评级推翻,不会使映射过程失效。

第十五条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风险权重,具体如下:(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70%。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9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15%。

(四)监管评级“差”,风险权重为250%。

(五)监管评级“违约”,风险权重为0%。

第十六条如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认为,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的未来房地产出租收入、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提高其风险权重:(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95%。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12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40%。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风险权重为50%;监管评级为“良”的风险权重为70%: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十八条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预期损失比例,具体如下:
(一)监管评级“优”,预期损失比例为0.4%。

(二)监管评级“良”,预期损失比例为0.8%。

(三)监管评级“中”,预期损失比例为2.8%。

(四)监管评级“差”,预期损失比例为8%。

(五)监管评级“违约”,预期损失比例为50%。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预期损失比例为0%,监管评级为“良”的预期损失率比例0.4%: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二十条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3: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3: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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