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4.03.29
•【字号】大环发[2004]34号
•【施行日期】200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环发[2004]34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办)、各分局: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
1、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性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大连市服务行业(污水)污染当量数核算办法》中B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纯洗浴单位排污费按C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
2、经营面积在100 m2以下的餐饮、洗浴、理发等小型餐饮服务业污水排污费暂不收费。
3、生活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放入海的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原规定计征。
4、其他小型企业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可参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执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暂不收费。
5、如国家、省对小型餐饮业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6、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4]80号【失效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精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简化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程序,推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使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更加简便、科学、高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了简化修改,同时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现就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更新自2015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必须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所属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启用新版(网络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工作。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
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二、建立基础信息库取消年度预申报。
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环境监察机构以此为基础建立本行政区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库,用以掌握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因子等基础信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2•【字号】大政办发[2005]156号•【施行日期】2005.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2日大政办发〔2005〕1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和污水超标排污收费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7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高新园区(不包括“双D港”,下同)行政区域内,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等)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后,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以及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排放污水或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的认定,由市城建局会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除国家、省和市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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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推动本地区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企业承受能力调查、征收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2月底、2015年6月底将本地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拟议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关于执行《通知》的具体问题(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征收的费用,是一种环境保护税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对于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投入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般由国家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会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会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产生影响,排放量越大、浓度越高的污染物,征收的排污费也会相应增加。
二、排污费的计算方法。
1. 排污费的计算公式。
排污费的计算一般采用以下公式,排污费 = 排放因子× 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系数× 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
其中,排放因子是指单位产品或产能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是指企业实际排放的污染物量;污染物排放系数是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是指根据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的系数。
2. 排污费的计算步骤。
(1)确定排放因子,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排放因子。
(2)监测排放量,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获取实际的排放量数据。
(3)计算污染物排放系数,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计算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系数。
(4)调整系数计算,根据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污染物排放系数调整系数。
(5)计算排污费,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用。
三、排污费的缴纳方式。
排污费的缴纳方式一般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一般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排污费缴纳到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排污费的意义。
排污费的征收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排污费的征收也为环保部门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等工作,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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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7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7号)精神,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经有关部门反复测算,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和对象。
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开发区,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后,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湖泊排放污水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一)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60元。
(二)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原排水设施使用费)调到0.90元。
(三)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馆、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原排水设施使用费)调到1.10元。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
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其所提供的供水量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全月用水量征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4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3项中,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2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3项中,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已组织修订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
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于1991年7月1日正式执行。
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第二项(废水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附件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类别污染物名称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吨水.倍)超标收费单价(A级)(元/吨水.倍)超标收费单价(B级)(元/吨水.倍)B级起征费(元)第一类总汞2000 2.00 1.00 2000总镉3000 1.00 0.15 2550苯并(a)芘3000000 0.06 0.03 90000总铬150000 0.06 0.03 4500六价铬150000 0.09 0.02 10500总砷150000 0.09 0.02 10500总铅150000 0.08 0.03 7500总镍150000 0.08 0.03 7500第二类pH值5000 0.25 0.05 1000色度100000 0.14 0.04 10000悬浮物800000 0.03 0.01 16000生化需氧量30000 0.18 0.05 3900化学需氧量20000 0.18 0.05 2600石油类25000 0.20 0.06 3500动植物油25000 0.12 0.04 2000挥发酚250000 0.06 0.03 7500氰化物250000 0.07 0.04 7500硫化物250000 0.05 0.02 7500氨氮25000 0.10 0.03 1750氟化物25000 0.30 0.09 5250磷酸盐(以P计)250000 0.05 0.02 7500甲醛200000 0.12 0.06 12000苯胺类200000 0.12 0.06 12000硝基苯类200000 0.10 0.04 120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25000 0.30 0.09 5250铜250000 0.04 0.02 5000锌100000 0.06 0.02 4000锰100000 0.06 0.02 4000有机磷农药(以P计)250000 0.07 0.04 7500说明:1. 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