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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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名誉权摘要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对名誉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繁荣,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名誉权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名人和新闻媒体因名誉权问题涉讼、更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名誉权案件成为了社会上的热门话题。
针对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本文试作一下粗浅的论证。
关键词:指向行为人诽谤侮辱侵害名誉名誉权认定公民行为Abstract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shall enjoy the reputation i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rights to protect the reputation and constitu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inciple. With China'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forms of development,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people gradually prosperity of the concept of legal system, gradually growing reputation problem has been seriously.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some celebrity and news media by the reputation problem, but also denoting caught people's attention, the social reputation case become the hot topic. According to the tort liability reputation dispute case that problems, the paper try make once superficial demonstration.Key words:pointing;actor;libel;insult;violations;reputation;reputation;cognizance;citizens;behavior目录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三、结论四、致谢语五、参考文献贵阳学院毕业论文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名誉权的概念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最广泛的一项权利。
网络法律论文

网络法律论文当前,网络已走进千家万户,但是在网络中我们也要遵守网络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网络法律论文篇1网络言论的法律问题摘要:当前,网络已走进千家万户,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其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简而言之,网络言论自由是有法律界限的。
探及网络言论自由,就需要提到隐私权,二者都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权利。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学者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本文探讨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网络言论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言论的界限问题也随之而来。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了明文规定,一般认为,言论自由的规范同样可以用于网络言论,如果网络言论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对他人构成妨害,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笔者针对当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进行讨论,并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问题1 网络言论及其特点在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被视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高低。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民众关注各种社会问题的新的平台,尤其在我国,网络的作用尤其重要,网民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对各种社会事件进行评论,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促进某些事件的解决。
网络言论的表现形式有:1.1 网络论坛发言在互联网上,网络论坛的数量几乎和天上的星星一样多,著名的网络论坛有天涯、百度贴吧和猫扑等等。
在论坛上,网民可以把自己的意见或者是文章张贴在上面,与其他网友进行交流,与其他网友进行互动,从而在网络上营造出一种热烈的氛围,以此来吸引网络用户的吸引力,使自己的言论范围和影响得到扩大。
比如,2012年的小悦悦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网络论坛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2 即时通讯软件即时通讯软件网络用户的一种沟通工具。
在我国,最为著名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Q莫属。
当前腾讯QQ的用户数以万计,笔者就是其用户之一。
法律人人平等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
二、案例分析1. 张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张某有不正当行为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李某作为侵权人,在法律面前与张某平等。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郭某诉某市人社局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郭某在某市人社局工作,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郭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郭某胜诉,但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单位上诉,维持原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中,郭某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与单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王某诉某县教育局招生歧视案案情简介: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某县教育局申请助学金。
然而,教育局以王某父母有工作为由,拒绝给予其助学金。
王某将教育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判决教育局给予王某助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作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与教育局在法律面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网络隐私权伦理问题论文

网络隐私权伦理问题研究【摘要】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依靠网络,但是网络技术的滥用和道德的丧失,阻碍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伦理道德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被侵权导致的伦理问题分析,以便提高人们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伦理问题体系一、网络隐私权基本概述在学术界,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其中李德成先生提出的”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人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是被人们广泛认可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享受着网络社会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人们的隐私造成了威胁。
网络隐私权是寄于网络基础上的一种对传统隐私权所提出的新概念。
其主要特征如下:(1)主体具有双重性,网络隐私权对网络隐私主体既有人格性又具有无形的财产性;(2)客体的不断扩展及数字化,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在不断扩展导致信息不断增加。
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又使得网络隐私逐渐以数字化形式出现;(3)内容复杂化及侵权手段的智能化和隐蔽性;(4)网络侵权行为后果影响严重。
二、网络隐私被侵权引发的伦理问题比尔盖茨曾说过”数字技术的能力高、应用广,但它将引起新的关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的忧虑”。
目前,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是对现有价值观的挑战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是决定人行为的心理基础,对人们行为起着指向性作用,决定着人的自我认识,影响着人们正确的追求方向。
今天,网络侵权行为已对现有价值体系发起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布传播他人网络隐私;近年来,关于网络隐私的发布传播不断涌现,给当事人带来伤害,从”门”事件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人们最初使用网络的目的发生了变化,公然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导致价值观与其不相适应。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诽谤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诽谤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诽谤。
1. 社会秩序维护,网络诽谤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例如,2014年广东一女子因被网络诽谤导致自杀,引发社会关注。
2. 个人权益保护,网络诽谤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导致受害者承受巨大精神压力。
比如,名人或者普通人都可能成为网络诽谤的对象,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3. 法律法规支持,许多国家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诽谤进行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诽谤。
1. 言论自由,网络诽谤的定义模糊不清,过于严厉的打击可能会损害言论自由,限制了人们正当的批评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2. 法律适用难度,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网络诽谤的行为难以追踪和定罪,全面禁止可能难以执行。
3. 自我保护能力,现代社会中,人们有多种方式保护自己免受网络诽谤,比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不良信息。
名人名句:“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杰基·罗宾逊。
“法律是社会的一种信仰,不是一种道德。
”——托马斯·曼。
经典案例:2016年,美国著名演员泰勒·斯威夫特因遭受网络诽谤起诉一名DJ,最终获得了1美元的赔偿,并表示希望通过此案件为所有遭受网络诽谤的人发声。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网络诽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但也需要考虑言论自由和法律适用的难度。
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技术手段来更好地应对网络诽谤问题。
新闻法律法规论文优秀范文

新闻法律法规论文优秀范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不少法律都对新闻媒体及其报道的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制。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闻法律法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新闻法律法规论文篇1论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摘要】新闻自由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新闻生产、传播、消费等不同阶段,新闻自由有不同的内容与含义。
随着现代新闻产业化的发展,新闻媒体不仅仅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对国家司法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同时,囿于新闻媒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端化发展的趋向,新闻自由必须得到合理的法律规制。
结合新闻传播的各个主要环节,分别从新闻生产、传播与消费三个角度考量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尝试。
【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民权利;法律规制;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的概念与要素新闻,是指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
自由,是社会中个体享有的相对的自由。
新闻要与读者见面,总是要经历生产、传播、消费三个阶段。
新闻自由并不抽象,而是蕴含在新闻传播的每个阶段。
具体来说,新闻自由意味着新闻生产自由、新闻传播自由与新闻消费自由。
(一)新闻生产自由新闻生产自由就是获得新闻来源、将新闻来源转化为新闻信息的过程。
首先,创办新闻机构应当自由。
创办新闻媒体的自由,是指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自由地创办新闻媒体,不受他人、其他组织干涉的权利。
其次,接近新闻来源、获取新闻信息应当是自由的。
一方面,任何组织与个人有权自由获取、自由制作新闻信息,即通常认为的“采访自由”;另一方面,任何组织与个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提供、是否接受新闻信息。
“新闻自由必须包括消费者不去消费特定新闻产品的自由,否则,发布者的自由就是以消费者的自由为代价的”。
(二)新闻传播自由新闻传播自由是指新闻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之间、消费者之间的传播过程应当是自由而不受阻碍的。
一方面,传递新闻应当自由。
传递新闻的自由,是指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自由地传送新闻,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限制;另一方面,刊播新闻应当自由,即任何组织与个人,有运用一定的媒介与方式,公布新闻信息并使其在一定范围内被公众了解而不受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干涉的自由。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2.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网络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能够参与进来,而不是做一个旁观者。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对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参与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地位。
(二)网络言论自由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如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也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当前出现的新概念,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它的核心依然是人人都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传统。对于网络上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我认为网络言论毫无疑问应该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因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引起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独特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那么就更需要加以限制。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本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是应该有所不同的。以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为例。
4.对“表达式行为”的限制。对“表达式行为”的限制又被称作表达内容中立规制,是指对言论的信息内容、传播效果没有直接关系的表达的限制。例如医院、学校附近限制噪音,特定区域禁止广告等。只要不触及该言论表达的内容,政府和法院依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该言论表达的时间、地点、方式予以一定的限制。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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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摘要: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
众所周知,随着近几年来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一个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交流平台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与重视。
网络是真实社会在时空中的延伸,由于网民是在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所以对网民的网络用户名、个人信息等进行的侮辱或诽谤行为都可能对真实特定人的名誉权造成直接危害。
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享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且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同样,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行为,由于背后是社会中的真实主体,其名誉也应当受到保护。
网络名誉权侵权,即行为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网络个体实施侮辱或诽谤等行为,导致网络个体在网络上的评价降低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民事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声音、图像、文字等形式来发布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
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实质上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范畴,依旧应当受民法上侵权责任的约束。
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真实社会中主体的保护,因此,在网
站、论坛、博客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言论同传统名誉侵权一样受到侵权法的规范。
由于网络名誉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侵权主体的分离性和分层性。
2.侵权客体的即时性与广泛性。
3、实施侵害行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同时也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高发提供了各种方法上的可能性。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从其运作的平台上来说,一是私人空间功能为主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工具,二是以信息交流功能为主的贴吧、论坛,三是门户网站上的网络新闻。
二、保护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措施
与以往的传统媒介不完全相同的是,网络作为一种比较新型的传播媒介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所引发的新型问题是传统法律无法全部涵盖的,所以仅依靠传统法律来保护网络名誉权是不够的。
根据网络名誉侵权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名誉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1.完善网络立法
立法作为维护网络空间虚拟主体的名誉权的关键手段,建议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逐步完善网络名誉侵权在相关基本法的规定。
我们不能只重视民法、行政法中网络名誉权的保护规范,在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也要跟进对其的相应规定,突出法律的时效性与实用性。
刑法
作为我国惩处最为严厉的一部基本法,其规范的违法行为一般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而刑罚的威慑力会促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言行。
与发展中的网络社会相适应,加快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是我国现今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2)提高立法层次。
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了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规定,但是面对侵权繁复的网络空间,其所规范的客体仍然过于宽泛。
普通的规章办法由于效力不高执行力普遍不强。
因此,通过立法程序将保护网络名誉权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不仅能使具体操作更加明确细化,也能增强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力度,适应时代变化的需求。
2.加强网络监督
加强行政监管力度,重视行业自律,对我国目前的规范机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监管不仅是对普通网络用户网上言行的监管,也包括对网络行业本身自律性的监管。
在我国网络监管体系中,除了网络警察一类由政府组织的监管部门以外,其他网络权益保护协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其监督力和自制力还远远达不到合适的要求。
因此,通过建立多个区域网络行业监督机构,进而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网是非常必要的,其目的是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行为。
监督机构应保持独立性,这点非常重要,它可以使一些既有运营又有监督职能的网络主体的这两种职能相脱离,以提高监督力度。
当然,所有的监督制度的制定和运行应当以不阻碍网络的正常有序发展为前提,不然就失去了鼓励网络和谐自由环境生成的最初意义。
3. 提高网络用户道德水平
随着目前网民队伍和网站数量的不断壮大,一些网民错误的认为,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不会留有踪迹,难以取证,事实上并非如此。
国家有关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保存的用户的相关信息依法进行调查。
近年来,由“人肉”搜索、“艳照门”等事件引起的非法公开网络用户资料、诽谤他人等各种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受害者在发现侵权信息时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积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据,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侯建.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丁淑玲,马晓丽.试析网络背景下名誉侵权与法律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