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细则条例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3001 —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 7)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从事《条例》规定围锅炉及锅炉围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1 ;( 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 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 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 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0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 4年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 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 2年,持证期间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整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保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整装或组装出厂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余热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简称“监检”,下同)。
1.3从事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锅炉检验资格证书。
1.4锅炉安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工作,对安装质量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监检工作的主要依据本细则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2.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热规》);2.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2.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6 GB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7 GB50273 工业锅炉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2.8 GB5027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9 GB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10 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2.11锅炉平面布置图及锅炉安装细则、图纸等。
3监检前的准备工作3.1受检单位应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3.1.1锅炉安装告知书;3.1.2施工合同、协议;3.1.3 锅炉图纸、出厂技术资料;3.1.4施工方案及有关细则;3.1.5锅炉房平面布置图;3.1.6 锅炉安装自检记录。
3.2 监检单位检验工具与仪器准备:一般常用水准仪、液体连通器、普通标尺、钢板尺、焊缝检测仪、卡尺、水平尺等。
4监检流程监检按流程方框图顺序进行(见图1)。
图1监检流程图5检验内容及要求5.1 监检程序和内容5.1.1安装监督检验是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双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2024年锅炉安全管理细则

2024年锅炉安全管理细则____年锅炉安全管理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锅炉的安全管理,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本细则依据《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工业锅炉、民用锅炉和发电机组锅炉。
1.3 安全管理责任锅炉运行单位应设立锅炉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锅炉设计与制造2.1 设计与制造标准锅炉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确保锅炉的安全可靠。
2.2 检验与试验锅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与试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
2.3 质量保证锅炉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产品质量保证,确保锅炉的质量符合要求。
三、锅炉安装与调试3.1 安装单位资质锅炉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3.2 安装质量检验锅炉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3.3 调试与验收锅炉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与性能验收。
调试过程中,应注意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四、锅炉运行与维护4.1 运行管理锅炉运行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特点和工艺工况,制定科学的运行管理方案,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2 日常维护锅炉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维护制度,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4.3 定期检验锅炉运行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4.4 故障处理锅炉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故障情况和处理过程。
五、锅炉安全监察5.1 监察机构和人员锅炉安全监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负责,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2 监察内容和方式锅炉安全监察包括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和过程的监察。
监察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特殊情况处置等。
5.3 监察结果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的情况,监察机构应及时通知锅炉运行单位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细则说明

TSG G7001—200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1)第三章附则…………………………………………………………… (3)附件 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4)附件 2 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1)附件 3 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3)附件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9)附件 5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0)附件 6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21)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治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依照《特种设备安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难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打算。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doc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4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

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尊敬的读者:感谢您的提问,关于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的内容,由于我无法提供真实的未来规定,以下是一个虚构的燃气锅炉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燃气锅炉的安全管理第三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燃气锅炉房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四条: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火墙,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五条:燃气锅炉房应保持通风良好,配备适当的通风设施,确保燃气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排气顺利排出。
第六条:所有燃气锅炉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施工和维护。
第七条:燃气锅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燃气锅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第三章:燃气锅炉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室内使用的燃气锅炉应安装在通风条件好的位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清理燃气锅炉炉排上的积尘,保持燃气灼烧器正常运行。
第十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确保其无渗漏、无堵塞、无损坏,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燃气锅炉的燃烧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压力、温度,且不得超过燃气锅炉的额定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严禁无证使用、改装燃气锅炉,严禁私拉乱接燃气管道。
第十三条:燃气锅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燃气锅炉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记录检测情况。
第四章:燃气锅炉事故的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发生燃气锅炉事故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燃气和电源,并迅速报警。
第十五条:燃气锅炉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燃气锅炉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锅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锅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锅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锅炉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保障锅炉安全,预防锅炉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将对该条例进行较详细的描述。
锅炉是工业生产和民生生活中常用的能源供应设备,但其使用和维护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国家在锅炉安全生产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锅炉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于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和使用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锅炉设计和制造环节,要求制造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严格把关锅炉质量。
其次,在锅炉安装环节,要求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
此外,条例还对锅炉改造、维护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锅炉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实施条例要求设立专门的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监督机制。
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锅炉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
同时,条例强调了企业和个人对锅炉安全的责任,明确了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切实落实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还提出了加强锅炉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的要求。
要加强对锅炉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锅炉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对于从事锅炉操作和维护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提升其技术水平和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总之,《锅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在锅炉安全生产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明确了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规范了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和使用等环节,提高了锅炉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同时,该条例还加强了对锅炉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公众的安全利益。
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工业发展的不断提升,相信该条例也会相应调整与完善,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锅炉安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锅炉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除以下情况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施工监督管理。
1、水容积<30升的蒸汽锅炉;2、原子能电站锅炉;3、额定热功率<0.1MW和额定出水压力<0.1MPA的热水锅炉。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锅炉使用单位(或称锅炉建设单位)、锅炉使用单位(或称锅炉建设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则。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安装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或批准证明。
外省、市、自治区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外省、市、自治区安装单位来我区境内从事锅炉安装业务,尚将以下资料报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许可,并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1、申请安装锅炉的报告和锅炉安装许可证、原件;2、与锅炉使用单位直接签定的锅炉安装合同;3、现场组织机构及质量保障体系;4、现场机械装备;5、现场技术力量和施工人员状况;6、锅炉安装施工工艺等;第六条安装单位不得承接超过许可证范围的锅炉安装工程,如确有必要,应报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七条额定蒸发量<=1t/h且额定工作压力<=0.4Mpa的整装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0.7MW且额定出口水温<=95oC的热水锅炉,锅炉使用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报经地、州、市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自行安装。
1、有熟悉锅炉安装工艺的工程技术人员并能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2、有满足安装工程需要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和技术工人;3、有必要的安装器具;4、有安装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的措施5、非经营性质并外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得超过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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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来源网络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建设单位:局供热公司;施工单位:局供热公司下属建安公司,土建施工由克拉玛依市永升建筑安装公司呈建,总体工程由石油局勘探设计院设计。
本工程总体设计为5×29MW 燃气锅炉房,经新油计(99)14号文件批准立项,一期工程设计规模为3×29MW ,本次设计先安装2×29MW 锅炉(锅炉设备及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如下),1、燃气热型全自动备。
5A 一台,12345JBJ31—96,有关规定执行。
6、《工业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0235—97规定执行。
7、《角管式锅炉焊接工艺守则》
SF75032—87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监理职责及质量验收标准
(一)监理职责
1、审查承包单位锅炉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实施。
2、检查该项工程锅炉设备、辅助设备及另配承压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现场。
3、锅炉安装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必须按照《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提请有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和鉴证,并参与
(2)锅炉安装前应划出纵、横向安装基准线和标高基准点。
(3)锅炉基准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纵、横向中心线应互相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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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相应两柱子定位中心线的间距允许偏差为±2mm。
C、各组对称四根柱子定位中心线的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5mm。
2、锅炉钢架
(1)锅炉钢架安装前,应按按照施工图样清点编号,并对立柱、横梁等主要构件检查,其允许
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钢架的允许偏差
钢筋弯曲紧靠柱脚,焊接长度应为预埋钢筋直径6—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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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锅筒、集箱的安装
(1)锅筒、集箱在吊装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锅筒、集箱表面和焊接短管应无机械损伤,各焊缝应无裂纹,气孔和分层等缺陷。
B、锅筒、集箱两端水平和垂直中心线的标记位置应准确,必要时应根据管孔中心线重新标定和调整。
C、锅筒必须在钢架安装找正并固定后,方可起吊就位,不是由钢梁直接支持的锅筒,应安设
金度表面有刻痕、麻点等损伤缺陷时,其深度不应超过管子公称壁厚的10%。
B、对流管束应作外形检查及矫正,平台校管,放样尺寸误差不应大于1mm矫正后管子与放样实线应吻合,局部间隙不应大于2mm。
C、受热面管排列整齐,局部管段与设计安装位置偏差不宜大于5mm。
D、受热面管子应作通球检查。
(2)受压元件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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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机械性能检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B、焊工取证合格,焊接工艺方案规范可行,报劳动局审批后,方可施工,焊接完毕后,应打焊工钢印代号。
C、焊接时口内壁应平齐,其错口不应大于管壁厚的10%,且不应大于1mm。
D、焊接管口的端面倾斜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
40mm
7
a
B
C
AB
D
E
F
次返修。
8、锅炉水压试验
(1)锅炉本体及汽水压力系统及其附属装置安装完毕后,通知有关单位及劳动局主管部门进行水压试验。
(2)供水阀、回水阀、排污阀和给水阀应与锅炉一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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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试验,安全阀应单独作水压试验。
(3)水压试验的压;和应符合表中规定:
a
C时,D
E
9
施,确保排泄畅通。
10、锅炉燃烧设备及天然气系统(进口燃烧器)。
(1)燃烧器必须持有报关检资料及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安装说明书,方可施工,报验后投入使用。
(2)室内外天然气系统、受压元件、各类阀门、管件的安装,检验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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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炉墙砌筑和绝热层(敷管炉墙)
(1)炉墙砌筑和施热层施工时,除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施工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敷管炉墙
a、敷管炉墙的固定铁杆(钩钉、螺栓等)施工符合国家技术要求规定,管子弯头处禁止布置
C
D5mm,
(4)以上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5)锅炉带负荷连续48小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总体验收手续,未经总体验收严禁锅炉投入使用。
四、工程验收
现场组装工业锅炉安装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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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报告
2、锅炉技术文件清查记录(包括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3、设备缺损清单及修复记录。
4、基础检查记录(劳动局参加检查)。
5、钢架安装及垫铁和灌浆质量检查记录(劳动局检查)。
6、锅炉本体受热管子通球试验记录。
7 Array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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