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动因及风险研究综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动因及风险研究综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一种行为。
股权质押是一种融资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上市公司股东解决短期资金需求和融资问题。
股权质押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对上市公司的股价、经营和稳定性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动因及风险进行综述,旨在为相关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一、股权质押的动因1. 解决资金需求上市公司股东可能因为短期资金需求而选择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
这样可以借助股票抵押获得相应的资金,满足个人或者企业的融资需求。
2. 投资扩张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可能将股权质押获得的资金用于企业的投资扩张、技术改造、并购重组等方面,以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3. 工资发放一些企业股东将股权质押所得的资金用于企业员工的工资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
4. 风险投资一部分投资者将股权质押获得的资金用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以期望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1. 股价波动风险股权质押的股东通常会因为短期资金需求,在股价较低时进行质押,一旦股价出现大幅下跌,可能触及了其质押的警戒线,从而可能导致追加保证金,甚至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产生资金损失。
2. 公司控制权风险大股东将其股权质押后,一旦触及平仓线,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和战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3. 经营风险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例如长期质押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增加企业的财务压力。
4. 财务风险股权质押可能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压力,例如股权质押的利息支出、违约金、以及质押股权的价值波动等,都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5. 法律风险股权质押在法律层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质押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对股权质押交易产生影响。
三、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1. 严格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加强对股权质押的风险监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股权质押相关问题调研(共5篇)

股权质押相关问题调研(共5篇)第一篇:股权质押相关问题调研股权质押相关问题调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资产的证券化以及相应的票据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股权逐渐成为物质财产的异化形态。
由于股权具有确实有效和便捷融通的特点,使股权质押成为可能。
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具有担保、融资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大银行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项目数量日益攀升。
但是由于目前市场条件和法律环境还不够成熟,股权不具有物质承载性和可真实占有性,只是根据法律而设的一种无形权利,价值不稳定,使得股权质押的风险很大,如何在法律上防范风险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与性质(一)股权质押的定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一般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股权质押是由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
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作为一种新兴而潜力巨大的融资方式、不仅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为企业拓宽了融资的渠道,逐渐成为管理层收购再融资的重要手段,也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促使资金能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股权质押的性质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范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现象愈发普遍。
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一方面为公司提供了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为大股东个人提供了现金流。
然而,伴随股权质押而来的利益侵占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其形成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影响,并尝试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二、股权质押的背景及现状在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股权质押规模不断扩大,涉事公司数量也日益增多。
然而,部分大股东在利用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将公司利益转向个人利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利益侵占行为的形成原因大股东股权质押过程中的利益侵占行为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大股东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进行利益输送。
2. 法律监管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监管尚不完善,为部分大股东提供了可乘之机。
3.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为大股东进行利益侵占提供了条件。
四、利益侵占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影响大股东股权质押过程中的利益侵占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高比例质押套现:大股东通过高比例质押股份套现,将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利润转移至个人或关联企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操纵股价: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价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这些行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公司价值:利益侵占行为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损害公司价值。
2.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大股东的侵占行为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降低市场信心。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其化解途径研究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其化解途径研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其化解途径研究一、引言股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上市公司广泛采用。
其本质是以公司股权作为抵押来获取融资。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股权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风险等。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化解途径。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1. 股权价格波动风险股权质押融资的核心是以公司股权作为抵押,因此,股票价格的波动对融资方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风险。
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质押股权的价值也会相应下降,导致质押方可能需要追加抵押物或者面临爆仓的风险。
2. 市场流动性风险股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如果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无法及时调换股权抵押物,质押方也会面临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的风险。
3. 公司经营风险股权质押融资一般发生在公司经营良好的情况下,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经济环境变化等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同样会给质押方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化解途径1.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对股票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等风险因素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
2. 控制质押比例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应合理控制质押比例,避免过高的质押比例导致风险过大。
3. 制定风险预案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时的应急措施、股权质押价格下跌时的应对策略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
4. 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加强对股权质押融资情况的信息披露,对融资方的风险、质押比例等进行透明公开,提高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度,增加信任度。
5. 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上市公司应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减少对股权质押融资的依赖,降低风险。
6.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监管力度,包括对质押方和融资方的资质审核、风险评估等,以及加强对市场流动性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因和经济后果研究

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因和经济后果研究一、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持有的股权以衡量一定比例的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质押,从而获得对应的融资。
近年来,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种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成因以及经济后果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因分析1. 公司经营需求对于民营上市公司而言,融资是持续经营的基础。
而基于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方式,可以实现对公司资金的快速融入。
由于民营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因此股东通常会选择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获得融资,来支持公司的经营需求。
2. 股东个人融资很多情况下,民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需要进行个人融资,以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
而股权质押能够为这些股东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途径。
这样的融资方式对于大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用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融资的一种有效方式。
3. 对外担保在一些情况下,民营上市公司需要为自己的合作伙伴或者其他企业担保,而股权质押可以被视为对外担保的一种方式。
通过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质押给融资机构,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得合作机会或者达成合作协议。
4. 股价波动压力民营上市公司的股价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波动压力,这种波动可能使得股东持有的股权出现了价值下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质押来获得一定比例的融资,从而缓解股价波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其他因素除了上述的因素之外,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成因还包括税收规划、个人消费需求等多种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企业或者个人选择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操作,以期获得相应的融资。
以上种种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象的产生。
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为了一种普遍的融资方式,其背后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
1. 经济风险加大股权质押往往会给民营上市公司带来经济风险的增加。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分析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并获得相应的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在当前的资本市场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它能够为上市公司提供一种灵活的融资渠道,同时也能够满足投资者对于获得更高收益的需求。
股权质押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影响因素也是复杂而多样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分析,探讨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
一、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是影响股权质押融资的重要因素之一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影响股权质押融资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财务状况较好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股权质押融资,因为投资者更愿意相信这些公司具有偿付能力。
而对于财务状况较差的上市公司来说,他们的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上市公司应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以便更好地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三、监管政策对股权质押融资的影响监管政策也是影响股权质押融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监管政策的严格程度将直接影响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如果监管政策较为宽松,那么股权质押融资将更加便利;而如果监管政策较为严格,那么股权质押融资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监管部门应该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监管政策的优化,以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
四、上市公司自身治理水平对股权质押融资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财务状况、股价波动、监管政策、自身治理水平、宏观经济环境和投资者信心等。
为了更好地推动股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自身偿付能力和治理水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股权质押融资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政府应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股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能够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2024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范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近年来,一些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进行利益侵占的行为屡见不鲜,给公司和中小股东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其背后的动机、手段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二、股权质押的背景及动机股权质押是指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融资的一种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一些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进行利益侵占,主要是出于以下动机:1. 缓解财务压力: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大股东面临其他财务问题时,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以缓解财务压力。
2. 套现离场:一些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后,用于其他投资或个人消费,然后通过操纵股价等方式实现离场。
3. 转移公司资产:部分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实现资产转移和侵占。
三、利益侵占行为的主要手段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进行利益侵占的主要手段包括:1. 操纵股价:大股东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制造市场谣言等手段,影响公司股价,从而在股权质押过程中获取更多融资。
2. 关联交易: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与个人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实现资产侵占。
3. 内幕交易:大股东利用其内幕信息,在股权质押前后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益侵占行为的影响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1. 损害公司价值:大股东的侵占行为破坏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公司的长期价值。
2. 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金融市场风险: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
《2024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范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上市公司已成为经济的重要支柱。
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频发,且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在此过程中,不乏一些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实施利益侵占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并从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监管部门、投资者等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概述大股东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成为了一些大股东的融资首选。
然而,当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可能存在将资金挪作他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一)利益侵占的动机与手段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主要是指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通过股权质押等手段侵占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动机主要包括个人利益最大化、转移公司风险等。
手段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挪用、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不实等。
(二)案例分析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大股东通过高比例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挪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高风险项目。
同时,大股东利用其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利益侵占行为的危害与影响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侵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其次,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绩表现,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此外,还可能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五、防范与应对措施(一)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政策,规范大股东的行为。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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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问题研究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刘一
如何选择适合的担保措施以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是银行信贷经营和审批中十分关注的问题。
目前,比较多见的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和抵押,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投资、控股等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借款人以其长期投资的权利进行质押因其固有的优点,作为防范信贷风险的一个有力手段应引起银行的重视。
目前,在国内有多家银行操作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贷款,但多为个案操作。
本文着重探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担保,从其基本性质而言,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而且,通常人们认为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
质押就是属于物的担保,并且具有“一物一质”的特点,质押对债权银行的有利之处在于:质物由质权人(债权银行)占有,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因直接占有质物,从而掌握了对质物的实际处置权,由此更能充分体现债权人的权益,促使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偿债履约。
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属性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具体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资产的证券化以及相应的票据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权利成为物质财产的异化形态,由于这些权利具有确实有效和便捷融通的特点,从而使权利质押不但成为可能,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属于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的范畴,也就是说以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作质押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我行据此制定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规范了对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的操作,但这仅仅是满足了券商间接融资的需要,而对广大公司客户以股票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需求央行目前尚无具体的管理办法出台。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出资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法人股)为质物,为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
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不但借款人(出资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扩大融资渠道和规模,而且对贷款银行而言非流通股股权也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
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办法。
从银行角度来看,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正确评价出质物的市场价值;二是如何加强贷后监管,确保质物不随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股市波动、配股等因素的变化而价值缩水。
怎样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目前制约非流通股质押推行的难点。
从目前看,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的依据可以有:每股净资产调整法、市价调整法和收益法等。
市价调整法是通过对非流通股股权的历史交易价格的时间因素修正、市场变化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调整,最终确定评估价值。
这是一种简单的评估
方法,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地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法人股拍卖市场,因此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应用范围。
收益法首先要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风险、历史利润水平和利润分配政策、行业收益率等因素;其次,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前途等;然后,综合分析、合理预测投资的未来收益,最后,根据股权收益的趋势,确定股权收益的趋势模型,并选择合理的折现率,确定评估值。
收益法是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为了获利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评估,其结果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股权的内在价值,但评估时由于受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和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这一方法的实用性受到一定限制。
目前在实践中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评估方法是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这一方法是选择“每股净资产”这样一个能够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内在价值的参数,通过对它的一系列调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后每股净资产。
公式如下:核定后每股净资产=[ (各项资产年度末余额×风险权重)—负债总额]÷年度末普通股股数
每股净资产很容易在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中找到,但是企业的资产中包含着无形资产和许多无效资产,从评估的谨慎性出发,银行应对每股净资产予以重新核定,对资产类项目按风险大小进行一定比例调整,也就是说,核定后每股净资产是保守的、有效的,足以抵御银行贷款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核定后净资产计算公式中风险权重的确定应该根据经验和统计得出,我们在附表一中提出一个大致范围,仅供参考。
核定后每股净资产的公式中,分子没有减除或有负债项目(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但考虑到或有负债本身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如果上市公司确实存在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应该予以部分或全部扣减。
以上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完全是根据企业财务状况调整的,考虑到非财务因素有时对非流通股价值的影响也比较大,如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所处行业、主营产品未来走势和市场占有率、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等,因此,应建立一个非财务因素对非流通股价值影响的系数,附表二列出了5个主要的非财务影响因素,并给出大致的确定范围,供参考。
最后,根据如下公式得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值。
质押股权评估值= 核定后每股净资产×非财务因素影响系数×质押股数
非财务因素影响系数=各项影响因素系数相乘
另外,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拟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沪、深两市的净资产统计情况,98年两市87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净资产为2.47 元,99年两市96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净资产为2.48元。
而根据以上办法得出的每股净资产是非常保守的,因此我们认为通过以上调整后,不必再限制质押率在70%以下。
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在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操做中,银行主要应从法律上和管理上注意防范风险。
(一)在法律上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和沪、深两市证交所有关股权质押的规定: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
权债务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等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等的条款。
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
3、质押股权如果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
质押股权如果是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
4、质押股权如果是发起人法人股,则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公司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严格审查股权取得的途径,对于通过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还应审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轨,出质人是否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
6、出质人申请质押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注册成立后有偿受让所得,则需提供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关于出质人(受让方)已付清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全部价款的书面证明文件。
7、当事人订立出质合同,并交付股权凭证后,出质合同应向证券登记机构(深交所或上交所的存管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同时,银行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股权质押公告。
(二)在管理上应注意防范的风险
1、为防止贷款资金流向股市等违规渠道,应该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
2、质物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银行可以考虑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贷款质物:
(1)、PT、ST上市公司;
(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上市公司;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上市公司;
(5)、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3、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管理质押股权,对出质人、上市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贷后跟踪,原则上应该每半年重新评估一次质押物的价值,如果评估价值减少,应该要求增加质押股权。
4、对于出质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在股权质押合同中设置对其约束条款,以防范出质人行为损害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
比如控股股东拟作某一决定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该事先取得银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