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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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企业法与公司法》论述题整理

1.试述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答:从法律层面上讲,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共同点有两个:(1)投资者都是一个主体;(2)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们的不同点有四方面:

(1)法律主体上,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公司一经设立即为法人,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家公司。

(2)财产关系上,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律意义上企业的财产;但一人公司必须有注册资本,独立拥有财产。

(3)责任形式上,独资企业业主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4)税收征纳体制上,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股东股利收入要接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收。

2.论述《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答:我国《合伙企业法》将那些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的机构所采用的有限责任合伙形态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

(1)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同样承担个人赔偿责任。(2)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法律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须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3.论述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内容。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论述股票与债券的异同。

答:公司发行债券与发行股票同样是筹集资金,债券和股票均作为典型的证券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转让。但债券与股票所代表的法律关系截然而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其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债券只代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一般不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股票则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股票的持有者即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管理事务以及选择公司的管理者。

(2)证券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则还能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3)证券利益实现的方式不同。债券的持有者对于其债券利益的实现有直接的请求权,不管公司是否盈利,公司都应当按期给付本金及利息;而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分配请求权,只能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5.论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答:股东大会的召集与议事程序是股东大会会议举行的一系列程序中最重要的程序。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4)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离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论述董事的义务。

答:(1)信义义务。董事的操守是有标准的,我国《公司法》规定了5种人士不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并进一步规定违法选举、委派、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5种情形的,公司必须解除其职务。

(2)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得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未经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做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3)勤勉义务。它强调董事履行职责时得认真、仔细、专注、兢兢业业、虑事周全,董事应当具备公司所在经营行业的知识,有经验,董事在讨论和投票表决前明白所要议决的事项,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基本的了解,董事考虑了这种风险后依据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做出判断。

7.论述派生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的利益时,由公司的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联结,践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动的诉讼。

(2)我国2005年《公司法》中直接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履行内部救济程序后可以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包括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的他人提起派生诉讼。

(3)派生诉讼中涉及的主要制度规范包括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诉权安排;关于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各诉讼主体的地位及职责;法官的特殊裁量权;诉讼结果的归属等。

8.论述监事会的职权。

答:(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法律规定,基于股东的请求,代表公司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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