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 资金来源:高校专项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
事业单位捐赠、社会资助等。
2. 资金使用范围:高校专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研、
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相关活动。
具体使用范围应根据项
目的具体目标和需要进行确定。
3. 资金管理机构: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学校设立专
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
该机构或部门应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进行全面管理。
4.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资金申请和审
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
申请者应按
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获得资金支持。
5. 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的需求和计划进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使用资金应有明确的支出凭证和报销
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6. 资金监督和审计: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内部
和外部的监督和审计。
相关部门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给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7. 资金管理报告:学校应制定制度,定期向上级单位和相
关部门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收支情况、使
用效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和使用不当的行为,
学校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追究责任、停止资金支持、返
还资金等。
9. 绩效评估:对于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进行绩效评估,评估
结果可作为项目继续资助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一些建议的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长江大学ESI学科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江大学ESI学科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大学ESI学科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校国内一流大学(学科)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号)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长江大学设立的、用于支持ESI学科提升的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扶强扶新”,按照公平竞争、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投入与绩效挂钩机制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和专项激励。
对项目实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学科和ESI论文团队,加大建设支持和补助力度;对项目实施不力、缺乏实效的学科和ESI论文团队,终止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制定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安排年度资金预算;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和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项目申报人负责提供本人或团队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核数据,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调整意见和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七条各项目申报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负主体责任,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和批复预算,合理使用资金,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八条专项资金限于支持在农业科学、工程科学和植物学与动物学3个ESI学科发表论文的作者或作者团队。
第九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ESI论文团队建设、ESI高被引论文被引频次进阶、ESI论文被引频次进阶、ESI热点论文奖励、重大国际影响论文培育五个方面。
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现状浅析

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现状浅析作者:盘莫谊来源:《理财·财经版》2020年第05期摘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我国近年来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支持和促进高校“双一流”建设,我国特别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以充足的资源为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财力保障。
如何健全高等院校“双一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分析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现状,深刻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专项经费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双一流”建设;高校财务;专项经费一、引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完成我国“双一流”建设的总体目标,“双一流”专项经费投入逐年增加。
就湖南省而言,其2019年安排的“双一流”建设专项就达16.3亿元。
目前,在进一步深化政府机制“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高校专项经费自主权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为有效推进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合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真正做到专款专用,湖南省先后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15号)、《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号),指导性地强调了高校是“双一流”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主体。
目前,高校在使用专项经费时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整治和改进,对此,高校财务管理人员应明确自身项目管理责任,不断完善经费管理机制,提出创新性应对措施,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以促进“双一流”建设深入开展。
二、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现状(一)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与具体执行存在差异高校“双一流”专项资金主要由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优质学科、培养创新性人才、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经费构成,根据其本质属性,又可划分为重点专项和引导专项两部分。
当前,在专项资金管理上,高等院校的预算编制仅限于财务收支范畴,管理过于粗略简易,拘泥于高校年度收支运行,忽略了各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从而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预算编制与实际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了专项资金的规范化使用,造成了资金安全隐患。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117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822b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92.png)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117号)现将《“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管理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项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学校及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财务部、教育部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学校在优势领域的数量和水平,按照因素法确定并下达项目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有效,制定了以下的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请和评审
1. 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的申请应按照学校内部制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名称、目标、预期成果、预算等详细信息的
填写。
2. 专项项目资金的评审应由学校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学校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对项目
的科学性、可行性、重要性、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1. 专项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确保资
金拨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项目经费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
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例如预
算编制、资金申请、报销审核等,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
透明。
三、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1. 学校应定期对专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2. 监督和检查应由学校内部的财务部门或者独立的审计机
构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
四、项目经费的报告和验收
1. 专项项目的经费使用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编制
经费使用报告,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和
说明。
2. 项目的经费使用报告应交由学校进行审核和验收,包括
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核实和对项目成果的评估。
以上就是高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办法,通过建立规
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可以确保专项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科研成果的质量。
XX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形成资金合力,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双一流”建设监测指标体系(试行)》《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及《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由学校获批的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陕西省部属高校“四个一流”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方向第三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学校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其总体分配遵循“资源随人走、随新走、随改革走、随贡献走、随公共平台走”,突出建设质量、学科交叉融合和协调创新、产教融合,坚持扶需扶特扶新。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如下:(一)质量导向,注重引导。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是引导性投入,重在培育学科和建设专项的自我造血功能,提升内涵质量。
(二)改革驱动,激发活力。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旨在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激发人才活力和创造力。
(三)学科牵引,突破瓶颈。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重点考虑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科水平,突出学科的基础性和统筹地位,着力支持一流学科(群)建设,大力培育新兴(交叉)学科。
(四)保障基本,完善配套。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密切相关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江大学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7〕21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江大学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实施意见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江大学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精神,为推进长江大学植根荆州,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提升长江大学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与荆州共兴共荣,现就支持长江大学成为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在省政府领导下,全力支持长江大学成为国内“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
到2020年,长江大学综合实力进入全国百强高校行列,至少1—2个学科进入世界ESI排名前1%,3—5个学科进入国内学科排名前10位,一级学科博士点达到6—7个。
建设3个以上与荆州创新发展高度契合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和一批荆州产业发展急需的学科,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到2030年,3—4个学科进入世界ESI排名前1%,更多学科进入国内学科排名前10或前30%,在新能源开发、智能制造、绿色农业、生态保护、区域经济和荆楚文化研究方面处于全国前列。
二、工作措施(一)优化办学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投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市综治办、市城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法院,荆州区、沙市区政府、荆州高新区管委会)1.加快学校校园建设。
以教育用地方式划拨不少于500亩土地用于东校区向南扩展到沿江大道,与学校共建共享兰台书院(楚文化研究院、演艺中心等)、科技馆、图文信息中心、体育馆、创新创业产业园等公共设施。
XXXX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1号)、《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8]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专项经费等省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学校用于“双一流”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项目管理、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投入与绩效挂钩机制。
项目实施有力、成效明显的职能部门、院(部)和学科(群),学校将加大专项资金的后续支持力度;项目实施不力、缺乏实效的职能部门、院(部)和学科(群),学校将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将专项资金分配主要用于学校(学科)提质进位、师资队伍建设、科研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工作、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六类项目。
第五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库建设相关项目:(一)学校(学科)提质进位类项目:“双一流”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办学能力提升,办学条件改善,办学环境优化;博士点申报学科,省优势特色学科群,省综合奖补学科,学校提质进位学科等。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为此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
(二)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培育,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高层次人才激励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江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学校国内一流大学建设,规范长江大学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统筹学校“双一流”建设资金,促进我校国内一流大学(学科)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1号)、《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江大学国内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和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工程、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高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楚天学者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等中央和湖北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其他渠道资金主要为地方、行业或社会支持资金和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扶优扶需扶特扶新”,按照公平竞争、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投入与绩效挂钩机制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
对项目实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学科和部门,加大建设支持力度;对项目实施不力、缺乏实效的学科和部门,提出警示并减小支持力度。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学校“双一流”建设战略领导和过程控制。
领导形成系统化、标准化的“双一流”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审定“双一流”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专项资金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总量,审定专项资金的动态调整方案。
第六条学校“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审议“双一流”建设的重大问题,审议专项资金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建设目标,审议专项资金投入的动态调整方案。
审定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中期及期末考核评估。
第七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双一流”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及其绩效目标进行申报和评审;(二)建立“双一流”建设滚动项目库,构建中期规划项目库;(三)在评审基础上汇总形成按照一流师资队伍建设、一流人才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办学能力提升等7类项目的建设方案,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各项目预算文本、绩效目标等预算资料,提交“双一流”建设委员会会审定;(四)会同计划财务处构建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年度、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价;(五)负责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职权。
第九条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
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设置项目绩效目标;(二)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内部资金管理规定;(三)按照批复预算、使用范围和执行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四)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考核;(五)与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集中资源、统筹安排,绩效引导、动态支持”的安排方式。
统筹考虑现有学科建设项目,优化既有存量,考虑适当增量,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提升学校内涵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预算类别及申报具体要求如下:“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围绕学校国内一流大学和国内一流学科建设,接受各学科和部门在以下类别进行项目申报,并对各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一)一流师资队伍建设:围绕“双一流”建设的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高级(战略)管理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对应的人员经费及人才科研启动、团队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二)一流人才培养:围绕培养一流创新人才,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建立导向正确、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等对应的人才培养(含教学平台)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长江大学创新创业中心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三)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围绕“双一流”建设相关的重点学科研究方向和学科科研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协同联合、重点突出、产出明显的学科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四)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探索校企、校地合作新模式,建立“双一流”建设研究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学科产-学-研-用的建设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发展规划处和长江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五)文化传承创新:建设一流大学文化,弘扬先进文化,继承传统文化,领悟长江文化和楚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等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宣传部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六)国际合作交流:“双一流”建设推进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履行管理职责。
(七)办学能力提升:各职能部门围绕“双一流”建设而开展的提升办学能力、改善办学条件和优化办学环境等设立的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性质报请“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决定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工作。
(八)其他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学校围绕“双一流”建设而推进的校院两级体制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等设立的项目对应的预算。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改革项目的具体性质报请“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决定本类项目的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以建设项目滚动项目库为基础,按时将年度项目预算申报材料报“双一流”建设办公室。
第十三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按类别汇总形成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预算申报书(含绩效目标表)》及相应支撑材料提交评审。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双一流”建设相关资金来源下达当年预算批复数,“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组织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批复向财务处报送详细预算。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前提。
各单位在报送项目预算前,应履行相应的预算评审程序,并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其中,购置单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同类批量总值超过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应先提交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方可纳入预算。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预算应符合项目建设周期和实际支出需求,当年拨付经费必须当年执行完毕。
确需结转经费的,应报请“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审定。
年度结转结余管理,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剂。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类别内进行调剂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程序执行。
(二)跨项目类别进行调剂的,按照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支出与决算管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
经费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事实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人员经费指培养、引进、聘任“双一流”建设项目学术领军人才、高级(战略)管理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支付的高层次人才津贴、奖励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
高层次人才应聚焦于“双一流”建设项目,并突出“高精尖缺”导向。
高层次人才人员经费预算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编制并纳入“双一流”建设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列支电话、招待、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外对投资等费用,不得购置通用办公耗材、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建设项目实施绩效考核与评价,同时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绩效目标检查。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应从产出、效益和满意度三个维度设置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
产出指标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及可持续影响指标。
满意度指标主要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第二十五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制定对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办法、考评目标及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中期和期末绩效考核,形成“双一流”建设项目整体绩效考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上年(期)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动态调整方案,报“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审议。
对执行较好或建设效果显著的建设项目,学校将相应增加安排专项资金。
对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建设项目,学校将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承担单位是专项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复执行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有责任。
承担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及相关监督检查。
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等情况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或暂停其以后年度的预算。
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担单位不按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擅自调整变更预算方案,或未完成既定绩效目标的,学校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