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资金管理_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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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和有效,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范围本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活动。

三、资金管理机构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资金管理部门由财务部门和工程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资金的筹措、分配、监督和审计工作。

四、资金筹集1.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需求,制定详细的资金筹措计划。

2. 组织各部门协作,积极开展融资活动,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

3. 定期监测资金的筹集进度,及时调整筹措计划。

五、资金分配1. 根据工程项目的需求,制定详细的资金分配计划。

2. 经理层审核通过后,向各部门下达资金分配任务。

3. 资金分配过程中,严格控制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六、资金使用1. 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不能擅自挪用或私分资金。

2. 资金使用应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杜绝浪费。

3. 资金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七、资金监督1. 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工程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定期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八、资金审计1. 定期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2. 对资金使用存在问题或疑点的,要立即展开审计调查。

3. 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促进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九、资金报告1. 资金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2. 报告内容包括资金筹措情况、资金分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审计结果等。

3. 公布资金报告,接受各方监督和评价。

十、资金处理1. 对于使用不当或挪用资金的人员,要依法处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2. 对于发现的资金问题,要及时处理,追究责任,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建筑行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筑行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

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之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措施:
预算制定:
制定详细的项目预算,包括项目的各个方面,如人力、材料、设备、外包等。

确保预算充分考虑项目需求和风险。

成本控制:
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体系,监测实际成本与预算的偏差,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运作。

费用核算:
对项目费用进行详细的核算,追踪和记录每一笔费用,以确保透明度和准确性。

这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支付管理:
管理供应商和承包商的支付,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并验证所支付的费用与实际工作或交付的一致性。

变更管理:
有效的变更管理制度,确保任何项目变更都经过审批,并及时更新预算和费用核算,以避免额外费用和延误。

风险管理:
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风险应对计划。

在资金管理中考虑风险,并储备一定的资金用于应对可能的不确定性。

财务报告:
定期生成财务报告,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项目资金状况的透明和准确的信息。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审计与监督:
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法规和政策,同时进行监督,确保合同和协议的履行。

资金流管理:
确保良好的资金流管理,避免出现资金短缺,及时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作。

技术支持工具:
使用先进的资金管理软件和工具,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错误,并提供实时的项目资金状态。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提高项目的成功实施和可持续发展。

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管理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1. 项目建设工程的资金申请应当坚持合理、合法和合规的原则,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项目单位需提出建设工程预算计划,详细列明资金用途、数额和资金来源等;(2)报送预算计划至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予以下达预算并通知项目单位。

2.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资金调整需求,应当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并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审查、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资金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支付1. 资金分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工程实际需要和经济合理性进行,确保资金分配合理、科学和适度。

2. 资金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支付对象应当清晰明确;(2)资金支付应当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协议约定;(3)支付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并备有有效凭证。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管理1.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全面掌握和了解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2)建立资金监督的责任体系,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3)加强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到规范、透明和合规。

2. 对于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资金使用效率评估1. 对项目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效率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查看项目建设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对比实际使用的资金与预算计划的情况,分析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率;(2)分析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3)根据评估情况,对项目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给出合理的建议和指导。

第六章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与公示1. 项目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公示于社会。

2.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使用总额、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率评估等。

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加强资金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区域性重点建设项目等各类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风险控制和效益评估,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优化。

第四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散决策、集中监管的原则,形成合理的资金计划和使用机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应分类管理、分级审核、逐步完善,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计划编制第六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应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计划编制。

第八条资金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前期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设备购置费用、运行维护费用、财务费用等因素,确保资金使用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资金计划编制应坚持依法合规、不超预算、不开展资金违规操作的原则,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盗用行为。

第十条资金计划编制应进行多方面评估,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效益评估、风险评估等,确保项目的投资回报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资金计划审核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按照编制程序,进行逐级审核,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资金计划审核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监管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审核,避免资金违规使用和滥用。

第十四条资金计划审核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可靠,确保资金计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资金计划审核的结果应及时上报,确保项目资金计划的正确实施和监管。

第四章资金计划执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应严格按照计划要求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七条资金计划执行应实行统一核算、分类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资金计划执行应定期进行资金监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使用制度项目资金使用制度1.为了加强项目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2项目备用金2.1项目部借支备用金,用作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

2.2备用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3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2.3.1 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部办事处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2.3.2 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2日内到财务部办事处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2.3.3借款人到公司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2.4备用金的管理2.4.1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

2.4.2 财务部办事处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3招待费3.1、招待费仅限于招待与本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3.2、招待权限,副总经理招待餐费500元以内(不含酒水),招待其他内容的,须征得董事长同意。

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招待的,必须先申请,请示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招待。

3.3、招待费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并在发票后注明时间、经办人及证明人。

3.4、招待过程中发生的无票支出,由总经理同意后,财务统一办理。

3.5、项目部的招待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4差旅费报销只能包括车船费。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安全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资金支出审批
1.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2. 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备案等环节。

3. 申请资金支出时,需提交相关的支出预算及支出计划,并在
预算内进行支出。

三、资金支出控制
1.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能超出合
同范围。

2. 资金支出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

3. 资金支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四、资金监督检查
1.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必须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3. 对违反规定的资金支出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附则
1. 本管理规定由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规定,准确、规范地执行资金支出程序,加强资金监督,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的现象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 引言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是建筑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文档制定了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资金管理责任和权限2.1 资金管理部门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由公司设立的专门部门负责,该部门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

2.2 资金管理责任•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合理的预算和分配。

•资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工作。

•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

2.3 资金管理权限•资金管理部门具有查看和监控项目资金的权限。

•需要使用项目资金的相关部门或个人必须提出资金申请,并经过资金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方可使用。

3. 资金预算和分配3.1 资金预算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在启动之前,应进行详细的资金预算。

资金预算应包括项目各阶段所需的资金金额及其分配比例。

3.2 资金分配•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按照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计划。

•资金分配计划应经过上级管理层的审核和批准。

一旦批准,资金分配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4. 资金使用和申请4.1 资金使用审批•需要使用项目资金的相关部门或个人,必须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详细说明资金用途和金额。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金使用申请,并结合项目预算情况进行审批。

4.2 资金使用凭证•在使用项目资金时,相关部门或个人应准备资金使用凭证,凭证应包括资金用途、金额、日期等基本信息。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归档资金使用凭证,以便日后核查和审计。

5. 资金监控和控制5.1 资金监控•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项目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

•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

5.2 资金控制•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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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节约资金,控制成本,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及政府信用保证的各类融资资金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等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集中管理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授权一名领导负责资金审批。

建设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专项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做好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当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移交等管理工作。

(五)编报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建设财务决算。

(六)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七)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八)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定期收集、汇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十)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但每个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文件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独立概算的基建项目时,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加强建设项目概算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进行管理。

概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时,应分别编制项目工程费用概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其中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要细化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市发改局审批项目概算时要分别明确工程费用概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并分别细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中征地费用概算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初设文件和概算时,应根据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市政府审定的综合地价计算后作为概算审批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概算应以市政府审批核定的补偿标准乘以房屋征收数量作为概算审批依据(需概算调整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03]171号)的规定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及《福州市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榕政办[2014]157号)文件,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但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应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但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应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且累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施工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额增支项目确需现场签证的,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或授权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及专监)各2人以上共同签认。

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批准项目预算2%的,应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

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报概算原审批部门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查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做重大修改的;第三章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使用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的申请及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按市政府公布的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根据市政府留用地补偿标准申请同步核拨。

边角地补偿面积控制在总征地面积的2%以内掌握核拨。

征地补偿费以批准的征地补偿费概算为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申请及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照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序时申请核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批准概算中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为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进度款的申请及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申请,并提交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进度申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五条工程前期工作费用的申请及使用。

前期工作费用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拨付部分前期工作费用。

前期工作费用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具体费用应根据国家计费标准计算,相关系数取值原则上不高于中间值。

项目实施单位属于指定的,其费用按不高于国家计费标准的五折计取。

前期费用的支付应根据相关合同、协议条款支付。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申请及使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决算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附加费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等。

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用于拨付乡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建设单位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补贴、通讯费等补贴性支出。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时间段为: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有关标准根据财政部“财基[2002]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支付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先由工程监理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派驻施工现场负责人核实确认。

(二)派驻施工现场负责人审核无误后,送财务管理部门基建审核人员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指定授权领导核准签字后支付。

第十八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支付专项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为防范风险,保证建设资金的有效支付。

工程项目进度款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工程竣工结算未审批前,拨付工程进度款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审批后,最高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至少保留5%的尾款(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不低于5%)作为质量保证金。

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委托审计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之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

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做好结余资金清算上缴及各类资产、资料保管或移交工作,及时撤销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拨款,防止专项建设资金挤占或挪用。

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存资金应当予以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专项建设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以及各项财务资料,按季向市财政报送工程进度及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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