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15)(1)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概述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的一种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竣工验收基本内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1.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和方式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该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及时开展。
验收的具体时间应当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确定。
验收的方式可以是委托验收、自行验收等。
2.竣工验收的主体对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等。
他们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共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竣工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的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
验收标准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4.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准备阶段:确定验收时间,通知各方相关人员参加。
•考察阶段:对建筑工程进行各项检查,如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环境卫生等。
•报告阶段:对考察结果进行报告,各方对验收结果达成一致意见。
•签署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验收合同。
•确认阶段:确定验收结果,如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特别注意工程质量的问题。
对工程质量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
2.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对于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发现并整改,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3.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问题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注意环境卫生问题,做到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控工作。
四、总结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合理的验收标准、严格落实验收程序,可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确保工程验收达到规范要求。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公用,民用建筑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从简办理。
第四条项目工程竣工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或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三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3、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引言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工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项目工程移交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竣工验收能够对项目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确认,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意义重大。
2.适用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竣工验收单位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相关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操作。
3.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如下所示:3.1 建设单位(1)评定竣工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选择省、市、县(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机构进行竣工验收;(2)整理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全部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的原始记录资料和技术资料整理完整,并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整理竣工验收材料;(3)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建设单位应向评定的竣工验收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
3.2 验收机构(1)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书:验收机构应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书,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竣工验收准备工作;(2)组织验收人员:验收机构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组织配合验收的评审专家组成员;(3)现场验收:验收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和验收材料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和评审,并对各项检查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4)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
3.3 建设单位(1)组织验收整改: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对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2)提交整改报告: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交验收整改报告;(3)验收结论:验收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做出验收结论,并出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4.竣工验收内容(1)工程设备的性能验收;(2)工程质量及各项技术指标的验收;(3)工程的安全验收;(4)工程的环境保护验收。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纳入公司工程管理的技术改造、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以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和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小型工程和单项工程可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组织好竣工验收工作。
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区颁布的建设标准、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3、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说明书,设计变更洽商通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4、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5、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竣工验收条件1、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同意,可进行验收程序;2、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合同、设计(含设计变更)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4、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经试运行合格,满足使用功能;5、提供初验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报告及相关签证;6、项目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整理齐全,主要包括: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监理报告、会议纪要、重大问题和事故处理记录;7、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及时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签订合同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及设备大修等工程建;;3.3.2项目验收组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a)公司内相关工程技术、商务、财务、档案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b)工程使用需求部门;c)设计单位如有;d)监理单位如有;e)根据工程验收需要,外请专家或者邀请行业验收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参加;3.4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项目的初验收负责人,负责初验收工作并向验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正式验收申请;3.5 办公室档案处作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审查、整理、汇总、组卷和保管;3.6 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竣工决算以及各种资产表;4 管理要求4.3.1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a)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内容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土建工程及附属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及消防工程已安装完毕;室外的各种管线已施工完毕,且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全部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负荷试车初验合格;b)施工单位占用的场地已按要求全部清理、维修完毕;c)工程的初验收已完成,初验收中提出的整改内容已按规定全部整改完成,并达到合格要求;d)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已按规定整理、汇总完毕;4.3.2 对于合同规定的某些需要行业验收的工程和需要政府有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正式竣工验收;4.3.3 已完工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实际上有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经建设单b)检验拟验收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设备、水、暖、电及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设备安装工程单体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负荷试车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有完整的运行记录;对没有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工程,填写整改通知单,提交施工单位整改;c)检查主要工程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抽查已隐蔽的工程部位;d)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档案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或相关行业标准要求;e)检查监理单位如有的监理档案及监理工作总结;4.4.2.3 经过初验收和对竣工档案的检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工程初验收情况报告表和工程决结算意见,并附三套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电子光盘一份向验收办提出正式验收申请;4.4.3 正式验收4.4.3.1验收办接到正式验收申请后,根据工程特性和初验收情况,确定项目验收组成员名单和正式验收时间,并于工程正式验收前3日,向参加正式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4.4.3.2.7复会,由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意见;4.4.3.2.8有关部门会签工程竣工档案交接证书和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4.4.3.2.9 验收组提出工程决结算最终意见;4.4.3.2.10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竣工档案和监理档案,并按规定的份数上交档案管理部门;4.4.3.2.11验收办组织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使用需求部门与施工单位确定工程交接时间,办理工程交接证书;4.5 咨询、论证、评价、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4.5.1 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与监理单位如有要督促技术服务单位及时提交服务成果,并由技术服务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4.5.2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与监理单位如有共同审查技术服务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合格后提交验收办;4.5.3验收办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后,组织正式验收;;并由工程门;4.6.6 档案管理部门将全部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按规定的份数整理、汇总、组卷,并存档保管,需转交有关单位、部门的要及时办理转交手续;4.7 工程的保修4.7.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批准后,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确定工程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保修证书;4.7.2在工程保修期间,对于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处理,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可另委托单位处理,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扣除;4.7.3按施工合同规定工程保修期满后,经施工单位申请,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验收办签署解除保修证明,财务主管部门在扣除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按规定应扣的费用后,将剩余质保金返给施工单位;4.8 工程项目监督考核封面编号:LNGF-JS-QR-01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公章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验收时间:填表说明一、工程阶段验收填写表01,按表格附注要求及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准确;二、工程初验收填写封面、表02~表07,按表格附注要求及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准确;表08~表21,要求空白表格随工程初验收表格一同提报;02、表01 工程阶段验收单注:1、该表只适用于对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支付条件的符合性的验收,只作为付款的依据,阶段验收不代表对任何质量方面的最终认可;有工程监理的项目需附齐有关支付表单;2、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2 工程竣工验收总说明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表03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表04 工程未完内容明细表注:1、工程未完内容是指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的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内容;2、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5 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你单位承建的工程已报竣工验收申请,我单位于年月日组织了对该工程的初验收,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存在下列问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整改完毕,并报复验;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6 工程竣工初验情况报告表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7 工程结算意见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8 项目验收组成员名单注:本表由验收委员会办公室填写;表09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备忘录注:本表由项目验收组填写;表10 工程竣工档案交接证书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验收办组织会签;表11 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注:本表由项目验收组填写,验收办组织会签,各部门负责人签署;表12 工程结算最终意见注:本表由项目验收组填写;表13 工程交接证书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验收办组织会签;表14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注:本表由财务部门填写;表15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注:本表由财务部门牵头,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填写;表16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注:本表由财务部门牵头,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填写;表18 工程项目剩余物资清单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19 工程项目资产交接证书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验收办组织会签;表20 工程保修证书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表21 解除保修证明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3〕2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性装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配套建成,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二)工业项目经连续投料试运考核,能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非工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生产准备工作、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检修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需要。
(六)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有关规定汇编完成。
(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完成。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尚未全部达到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须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三)建设项目(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1990年9月11日)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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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
一、 二、 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
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
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
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
4、
5、
续;
工验收。
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如三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
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
3、
五、
关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全面的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
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
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
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
八、
九、
附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主题词:发布公路工程验收办法通知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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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验收。
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
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
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
1、
2、
3、
4、
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
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
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
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公
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
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其中,高度在4
五、
六、
七、
八、
九、
额)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五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1、
2、
3、
4、
5、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量评分占
表2—表5)
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88)交公路字577号文件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