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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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

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1月6日附件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③以上品目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以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省级达到100万元以上、市县级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④省本级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以下、市县级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人可以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通过电子卖场等形式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釆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釆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赣府字[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赣府字[2002]28号2002年6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省财政厅2002年6月10日)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000)134号)精神,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

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应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划分县与乡的事权。

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权,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乡镇管理,适合县管理的收支上收县市管理,做到责权结合。

(二)统筹兼顾,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使乡镇财力能够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支出。

(三)科学规范、合理公平。

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力求科学规范,做到公平合理,并逐步实行统一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合理划分县、乡收支范围(一)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

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2014年2月24日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赣财行[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9]6号)各设区市纪委、财政局、外侨办、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8]7号),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省直单位执行本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直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我省现行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申请用汇限额时,应同时提供本单位本年度以来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格式详见附件),并由组团单位汇总(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团的,仅提供本单位有关情况)。

设区市及其以下有关单位参加省直或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团申请用汇限额的,照此办理。

二、年度结束后,省直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一式二份分别向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及归口业务处室报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外汇使用以及出访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印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根据《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7〕74号)要求,省财政厅对职责范围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3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29号)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0号)3、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1号)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6]26号)5、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字[2016]33号)6、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33号)7、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8、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50号)9、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64号)10、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79号)11、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83号)1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农村沼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97号)13、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5]41号)14、关于印发《江西省造林补贴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0号)15、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森林防火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1号)16、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2号)17、关于印发《“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8号)18、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13号)19、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2]81号)20、关于修改《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82号)21、关于修改《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赣财农[2012]89号)22、关于印发《江西省处置过剩采砂船舶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26号)23、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24、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经济发展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7号)25、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9号)26、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61号)27、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1号)28、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5号)29、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9号)30、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4]23号)3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工程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农[2015]3号)32、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3]15号)3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4〕31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7]11号)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更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预算管理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和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管理(一)规范财政收入管理。

实事求是编制财政收入预算,合理测算确定收入预期目标。

不得向下级政府和收入征管部门下达收入任务,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长幅度纳入考核评比,不搞收入进度排名。

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清理涉企乱收费行为。

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严禁虚收空转。

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其余人员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附表1-江西省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表


1 办公费
1.打印纸按A3一包、A4四包计 算,小计150元。
1.A3打印纸 50元/包。
2.记事本按4本计算,小计60元。 2.A4打印纸 25元/包。
3.笔按12支计算,小计36元。 3.记事本 15元/本。
4.公文夹/档案盒按各5个计算, 4.笔 3元/支。
办公用 小计125元。
5.公文夹 10元/个。
360
3500 1500
1.机要通信用车 12万元/辆

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公务
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 用车 18万元/辆。
车管理实施办法》(赣办字 3.执法执勤用车 12万元/辆
14
公务用 公务用 车购置 车购置
费 更新
[2018]50号)规定执行。考虑 到大部分车辆按18万元/辆安 排公务用车购置费,拟按每辆 18万元为基准,计算时按10年
1203.92
二、其他人均标准
根据《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
理办法》(赣财行[2017]26号)规
定执行。按每年召开一次三类会
三类、 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30人,工
11 会议费 四类会 作人员不超过参会人员10%,会议 660元/人
660

费综合定额标准440元/人·天,
会期及报到离开时间1.5天核定综
2018年底,一般工商业及 其他用电单价从0.77元/度 降为0.6997元/度。
0.5*9*251*(1+0.05)*0.6997=829
.83元。
小计
按每周每人1份正常邮件,每
邮寄费
月每人1份特快专递计算。按 一年52周,12个月测算人均为
1.正常邮件 1.2元/份 2.特快专递 22元/份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赣财预[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4〕11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现将《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2014年2月19日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和我省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厉行节约。

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

2.真实准确。

按照统一规范的口径和范围编制“三公”经费预决算,如实反映“三公”经费情况。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赣财预[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0]17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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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预[2007]9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预[2007]90号2007年6月5日)
省直各部门: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的要求,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

单位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的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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