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
良好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现代社会离不开社会秩序,小到日常生活,有交通秩序、劳动秩序;大到国家运行,有经济秩序、政治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我们认为,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也都有其局限性,二者相辅相成。
但良好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开宗明义,社会秩序是指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
维系指保持不使涣散。
法律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最强有力的武器。
而道德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形成的行为规范总和,主要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发生作用。
我方判断的标准是,法律和道德何者让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一,法律能够有效规避人自律性较弱的问题。
我们从小受到的道德教育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但由于自律性较差,出于惰性与逐利心理,可能会违背内心的准则。
比如你内心清楚课堂上睡觉、玩手机是错误的,但如果没有老师的约束,很多人就会做出违背自己内心判断的事情。
法律恰恰起到了“老师”的作用,是避免这种现象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违反道德仅仅会遭受舆论的谴责以及背负内心的自责感,如同隔靴搔痒,无法起到实际作用。
相对而言,违反法律却要付出更高的成本,甚至受到罚款、拘役、有期徒刑或更严重的刑事惩罚。
即使只出于权衡利弊的考量,也能够大大降低犯罪率,使社会秩序稳定。
另一方面,法律由立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通过国家机器保证实施,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法律的执行效率更高,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威慑作用。
对于违法行为,国家暴力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这是道德无法达到的。
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在道德的基础上主要依靠法律约束行为,才更加行之有效。
第二,虽然道德与法律都存在无法涉及的领域,但法律约束的部分对社会秩序影响更大。
法律很难管制插队、感情中的不忠等等日常生活与伦理上的秩序;道德也无法规定贸易进行的经济秩序和国家运行的政治秩序。
浅谈西方社会学家关于社会秩序的观点

浅谈西方社会学家关于社会秩序的观点浅谈西方社会学家关于社会秩序的观点社会学自产生以来,社会秩序一直是社会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是社会学家追求的目标。
文章主要根据西方社会学的发展脉络及其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来阐述他们的社会秩序观,并进行综合总结。
【关键词】西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摘要】社会学自产生以来,社会秩序一直是社会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是社会学家追求的目标。
文章主要根据西方社会学的发展脉络及其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来阐述他们的社会秩序观,并进行综合总结。
【关键词】西方;社会学家;社会秩序一、古典社会学理论的社会秩序观(一)奥古斯特・孔德被称为“社会学之父”,他将社会学定义为研究人类社会秩序与进步一般法则的科学。
在他看来,社会秩序与社会进步构成社会学的核心主题。
他将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划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
社会静力学是研究各种社会的基本秩序及某个特定整体的各个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旨在揭示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
他认为在维持社会秩序的根基的因素包括:人性、家庭、语言、宗教、劳动分工与经济合作。
社会动力学研究社会如何才能发展进化,是关于社会进步的一般理论,静力学和动力学提出“进步就是秩序的发展”。
(二)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学理论核心是社会秩序。
“他一生的学术兴趣在于解读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秩序与整合问题,他所关系的是众多的个人通过什么途径联结成一个整体而组成一个有序的社会。
”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他把社会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
机械团结是在不发达的社会结构中产生的,它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基础上,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方式。
它们按照独特的方式维持这社会秩序,集体意识是机械团结的精神基础,社会分工是有机团结的物质基础。
他认为社会分工有两种:常态分工和变态分工。
常态分工维持社会秩序,变态分工破坏社会秩序与整合。
(三)马克斯・韦伯理解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他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理解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理解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
社会秩序的维持要靠法律

社会秩序的维持要靠法律
法律在社会秩序的维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要求,明确了权责关系和义务,以确保社会正常运转。
法律的主要功能包括:
1. 维护公正和公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公正和平等的条件下生活和工作,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平对待。
2. 保护个人和财产安全:法律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保护个人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3. 调解社会纠纷:法律提供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4. 约束政府行为:法律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限,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以保护公民的权益,防止滥用和腐败行为。
5. 维护社会道德和价值观:法律反映了社会的道德和价值观,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传递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价值观。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依靠法律的制约和约束,才能保持社会的平稳和良好发展。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主席,对方辩友及在坐各位,大家好,今天我方持方是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法律,开宗明义,定义先行,社会秩序: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秩序,独立的个人为了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的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
其中社会秩序还分为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劳动秩序,伦理道德,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等几大方面,其中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稳定起着决定作用。
维系:维持和联系,不让涣散。
主要:实物中关系最大,起确定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定制或者认可并强制保证实施,国家统治的工具。
道德: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其次法律与人的关系是法律规范了人的行为。
道德与人的关系是道德规范人的意识和信念,没有特定的表达形式。
我方的判准:谁更能高效的维护社会结构稳定,使社会规范正常实施,控制无序和冲突。
论点1.何者可以在宏观上维持社会秩序,我们更主要的看待何者可以更好的维持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法律可以使国家稳定需要民族关系稳定团结,五十六个民族,道德观不同,婚恋观、生死观、财产观也都迥然不同。
仅凭道德,如何维持一个多民族国家的稳定?美国自从1963年至今,美国经历了12次大型的集体大游行事件,最少人数为20万,最多人数为1500万人,这12次大游行起因是种族思想道德分歧,所提倡的思想价值观引发的。
而法律对于各问题进行规制,法律可以使社会稳定,政府正常履行其职能、需要税收的支持。
假设仅靠道德,该如何让公民们心甘情愿上交赋税、达到政府所需?因此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论点二,何者在社会秩序执行方方面更有效率。
:法律可以高效、有力地维持社会秩序(尤其是政治和经济秩序),因此处于首要地位。
道德效率较低、有时甚至无法维持,因此处于次要地位。
法律与人的关系是法律可以规范人的行为控制人的欲望,人的欲望是膨胀的,在法律面前因为法的执行力,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正是因为法律是工具是冷血,触之必有伤害。
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维系--一辩稿

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维系--一辩稿社会秩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和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石。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维持者,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维系这一论题展开探讨和论述。
首先,社会秩序是指具有一定组织、规律性的社会状况。
正是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才保证了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秩序的稳定,使人民生活在安全和法制的保护之中。
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将没有准则可循,形成乱象和混乱,社会秩序将遭受破坏,人们的生命、财产、尊严等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例如,交通法规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稳定,保障了人民的出行安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则维护了社会公正,防止了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显然,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其次,法律具有高效、权威、公正、明确等特点,这为其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标准和范畴,明确了行为的善恶和法律责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可依循的准则。
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得其实施具有严肃性和合理性,保证了社会行为的规范性,遏制了社会犯罪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法律的明确性则为执法者的操作提供了方便和依据,避免了执法不当的情况,保证了执法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同时,法律的高效性使其能够快速、果断、有效地处置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平稳和稳定。
最后,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在不断改变和转变。
法律作为文明因素之一,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并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
相应地,法律体系和法律意识也需要逐渐完善和深入人心。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和作用只会愈加重要。
总之,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维持和维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恪守法律、尊重法律、依靠法律、支持法律,是我们每个人应该遵循和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强化执法监管等多方面切入,我们可以共同努力,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法律保障带来的幸福和安全。
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阐释·批判·回应

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阐释批判回应贾中海;刘志丹【摘要】哈贝马斯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其社会批判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社会秩序得以可能的基础是交往行为,而交往行为得以可能的基础是言语行为,因此,以言语行为为中介的交往行为是社会秩序得以可能的基础.为构建完善的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提出并深刻阐述了他的言语行为三重功能模式论.这个理论受到多方批判,其中爱尔兰皇家科学院院士梅芙·库克教授的批判最具有代表性.哈贝马斯将言语行为区分为以成功为取向的策略行为和以达成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为,这对交往行为理论和社会的合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先验语用学的区分是难以为继的.哈贝马斯将命令式言语行为也作为一个独立的言语行为类型予以阐述,这一点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哈贝马斯没有看到命令式言语行为所承载的权力要求实质上就是调节式言语行为所要求的规范正确性要求.【期刊名称】《学习与探索》【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5页(P11-15)【关键词】交往行为;言语行为;哈贝马斯;梅芙·库克;言语行为三重功能模式论【作者】贾中海;刘志丹【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A1;B6哈贝马斯十分关注困扰众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经典问题,这就是“社会行为何以可能”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秩序何以可能”[1]5?哈贝马斯给我们的答案是以言语行为为中介的交往行为使社会秩序得以可能。
换言之,借用康德式的提问方式——社会秩序如何可能,哈贝马斯给出的答案是交往行为;交往行为如何可能,哈贝马斯认为是言语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哈贝马斯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其社会批判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国内关于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多数都是将其作为普遍语用学的一个组成部分,鲜有独立成篇的专门性研究,少有从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整个形成过程角度进行的动态分析。
为什么人类需要法律和秩序?

为什么人类需要法律和秩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和秩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里,我们将深入探讨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和秩序。
一、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和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当社会中存在一定规则和准则,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利益和义务,就可以减少人类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从而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例如,人们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就会造成事故,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保障公平和正义法律和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依据法律和秩序进行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这有助于防止不公正的行为,制止权力垄断和寻租行为。
例如,法律禁止买卖人口、性别歧视、酷刑等违反公义的行为。
三、激励合作与创新法律和秩序的存在可以带来一定的社会奖励和惩罚,以激励个人、团体和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创新。
这种激励与约束的作用,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例如,在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中,专利和版权等法律规定可以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为人类创造更多的利益。
四、促进文明进程法律和秩序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它们为人类社会建立了一套规则和准则,而这些规则和准则是不断演变和完善的,反映了人们对生产、生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理解和要求。
法律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人类社会逐渐走向文明、和谐和共同发展。
五、抵制暴力与犯罪法律和秩序可以抵制暴力和犯罪行为,从而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通过设立刑法以及处罚方法,对犯罪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使得整个社会更加安全、和谐和稳定。
结语:综上所述,人类需要法律和秩序在于它们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和正义、激励合作与创新、促进文明进程、抵制暴力与犯罪的必要手段。
而我们每一个人也应该秉持这些原则,遵守法律和规定,并将其内化成自己的行为准则,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

正方一: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嘉宾,大家好!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总是离不开秩序。
从小的方面说,出门有交通秩序,上班有工作秩序;从大的方面说,贸易来往有经济秩序,参政议政有政治秩序。
那么,这些秩序如何维系呢?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主要靠法律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协调运行。
第一,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日月同辉、道德分善恶,辨美丑,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而法律定规则划界限,更告诉人们如何去做。
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
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
但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
可以说,道德与社会风尚息息相关,而法律与社会秩序唇齿相依。
第二,第二,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
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会秩序的内容与规则,使生活有序化,规范化,条理化;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更保证了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
至于少数害群之马,法律可以通过外在强制与惩戒,迅速修复局部受损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航船乘风破浪、永往直前。
第三,法律具有保护,预防,惩戒王大功能;三足鼎立,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秩序。
法律是保护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如阳光、空气、水源,无时无刻不在呵护我们。
法律是预防针,可以防患于未然,使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悬崖勒马,雷池止步。
法律是无情剑,刀光剑影下邪恶何处立足?铁面无私中罪行怎能藏身?有道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一个癌细胞可能会威胁人的生命,一个社会的毒瘤可能会葬送国家的前程。
托尔斯泰说得好“行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
”所以,惩恶扬善的法律才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综上所述,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缎,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
所以说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部!谢谢各位!(掌声主席:谢谢杨蔚同学!现在我们请反方一辩陈佩珊同学阐述反方立场,时间也是3分钟反方一辩:下面由我来阐述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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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
宋鑫
“社会秩序何以生成”或“社会何以可能”是一个深刻的学术命题,它甚至成为一个学科的研究主题。
社会秩序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与神秘。
从人类诞生开始,人类就表现出明显的“群居”倾向,而后逐渐演变为“社会”。
本文从以下几位社会学学者的理论进行简单阐述:
首先,在社会学理论发展中,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个人和社会的二元对立,这是社会学的经典问题。
在西方社会学领域中,这一经典问题是以结构和行动的关系表现出来的。
社会学家在发展自己理论的过程中,不自觉的倒向其中一方。
孔德、涂尔干,帕森斯等实证主义传统强调结构决定个体行动,社会结构规范个体的行为;韦伯、戈夫曼等抗议结构对个人的抹杀。
他们都试图沟通个人与社会,客观与主观。
吉登斯、布迪厄、加芬克尔分别用“结构的二重性”、“惯习”“主体间性”和“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来沟通个体与社会,从而解释社会是何以可能的。
首先,吉登斯(结构和行动)
(1)吉登斯提出以结构的二重性原则来取代主客二元论。
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有两个要点。
第一,结构是动态的,循环的。
要在社会实践或社会声场的不断展开和循环的过程中动态的理解结构。
第二,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社会结构,不仅存在于社会层面上,而且也存在于个人的思想意识当中。
(2)吉登斯根据结构二重性原则对社会行动和结构进行了分析。
吉登斯认为,行动是具有能动性的微观个人行动。
第一,人的行动是一种绵延发生的,持续不断的行为流。
人的行动具有反思性的自我控制,但是这一有意图的行动可能带来意外后果,意外后果又作为一种未被行动者认识到的条件,成为下一次行动的前提。
这是个循环往复、不断积累的过程。
大量的意外后果的不断积累成了人们认可并受制于其中的社会制度。
第二,这里的有意图行动不仅仅有个人的个别性,同时有“类同性”,即被结构化的意识。
吉登斯对结构进行了解释。
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到的资源和规则。
同时,它又作为“记忆痕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体现在行动的实践当中。
吉登斯强调结构是被行动者使用的东西,而不是外在
强制性的东西,而规则和资源必须要在实践活动中才能被视为结构。
结构是行动的结果,又是行动的中介,具有二重性。
(3)行动与结构之间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循环的与相互建构的关系,这种循环性是社会得以构成和变化的根本机制,是社会生活基本的、构成性的特点。
通过结构二重性,吉登斯使个人和社会的对立融合,因此社会秩序得以形成。
第二,布迪厄(惯习)
(1)布迪厄用场域、资本、惯习等概念作为沟通主观和客观的中介和桥梁,以超越二元对立。
(2)布迪厄认为,一个社会可以被分割为不同的“场域”。
场域是指一个关系结构,是掌握了一定资本、具有一定惯习和性情倾向系统、占据一定场域位置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所构成的一个看似主观实际客观的网络空间。
第一,场域是一个虚拟空间,有心理边界,每个行动者都知道在场域中如何行动。
第二,场域也是一个有斗争的权力空间。
第三,正是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
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资本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
(3)“惯习”是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的行动的关键原则,指涉的是人在具体历史情境中接受社会化所形塑成的性情倾向系统,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两种特性。
第一,它是个体能动者在即时性和临时性的过程中产生的,并向个体身体化和内化的结果。
是故,惯习一方面是权宜性的和临时应付性的,另一方面又是这类行动的长期积累的产物。
由于惯习是历史的产物,所以它是一个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不断地随经验而变。
第二,个体的惯习所表征的正好是该个体在特定场域中的地位和处境,即与资本和获取资本的能力相联系。
第三,既然社会人始终是场域中人,那么“惯习”当然是在特定的场域中形塑而成的。
但是,惯习持有者会生活在多种关系网络中,惯习对场域有建构作用,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还可能彻底改变场域的结构。
第三,加芬克尔:
(权宜性、情景组织性、索引性、可说明性、可反思性、行动、秩序、认知性)(1)加芬克尔对帕森斯的行动与秩序理论的实质进行了批判,指出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中的行动者不过是一个判断傀儡,其行动是由社会外在的或者行动者内部心理因素预先决定了的。
(2)加芬克尔认为,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具有很大的权宜性,创造性;社会生活的秩序从社会成员的一步接一步的行动中生产出来。
而这种权宜性活动,在常人看来是自然而然的。
(3)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活动具有情景组织性,但是情景是不是外在于主观的客观存在,而是行动组织起来的,行动和场景都是局部性的。
情景、情景定义和行动是三位一体的。
(4)行动者在组织情景时具有索引性。
索引性是指双方的共同知识,是被省略和隐含的,也是无止境的。
(5)尽管行动具有索引性,但是行动还是可以观察和被描述的。
通过揭示日常生活中的索引性,可以使行动得到说明,被人理解,从而克服传统行动理论的困境。
(6)可见,由于行动的可说明性和反思性,规范与其说先于行动,作为行动的蓝图或者规定发挥作用,不如说是在行动之后,使行动可以被人们说明、描述的一种工具。
如果说确实存在社会秩序的基础,那也是认知性的而非规范性的,基础也是动态的,过程的。
也就是说社会规范并非是一种预先就存在的制约人们行动的因素,而是通过人们在行动中的认知,而影响人们行动的一种因素。
因此,常人方法学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这个概念把行动、经验和秩序有机统一起来,从而解释了“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
最后,就我国现实情况说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塑造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理性人。
具体说来,将中国的传统文化精髓、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结合,以此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性人。
建设自治型社会的关键在于调和存在于中国传统政治秩序中的对社会力量的抵制因素与作为大势所趋的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
在既有政治秩序不变的前提下,可通过构建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形成利益共识机制、赋予各类
社会组织以合法地位、塑造社会成员的“集体良知”等举措逐步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最终才有可能达到社会秩序自治化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