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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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废物排放,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健康性,从而减少建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于推动辽宁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制定应考虑辽宁省的地理、气候、资源和环境特点,结合当地的建筑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特点和现状,确保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包括建筑节能方面的评价指标。

辽宁省地处寒冷地区,冬季气温较低,建筑节能是绿色建筑评价的重要内容。

评价标准应考虑建筑的保温性能、采光性能、建筑材料的热工性能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建筑在保证舒适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

其次,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应考虑建筑材料的环保性能。

建筑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废弃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评价标准应包括建筑材料的环保指标,鼓励选用可再生材料、低污染材料,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减少建筑材料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此外,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应考虑建筑的水资源利用和循环利用。

辽宁省地处东北地区,水资源相对匮乏,评价标准应包括建筑节水设施的配置、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等方面的指标,鼓励建筑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应考虑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

评价标准应包括室内空气质量、采光条件、舒适性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建筑内部的环境对人体健康和舒适性的影响达到一定的标准。

总之,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全面考虑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评价标准,促进辽宁省绿色建筑的发展,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评价规程DB21-T 3163-2019-公共建筑评价表格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评价规程DB21-T 3163-2019-公共建筑评价表格

7.1.4 空调室外机应预留安装位置,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条文编号 7.2.1
评分项
条文
择优选用建筑形体,评价总分值为9分。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规定的建筑形体规则性评分,建筑形体不规则,得3分;建筑形 体规则,得9分。
7.2.2 7.2.3
对地基基础、结构系统、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评价分值为 地基基础2分,结构系统2分,结构构件1分。
7.2.9 7.2.10 7.2.11
建筑砂浆釆用预拌砂浆,评价总分值为5分。建筑砂浆釆用预拌 砂浆的比例达 到100%,得5分; 合理釆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优先选用高强钢筋,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 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 1)根据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Rsb进行评分。当30%≤Rsb<50%, 得4分;50%≤Rsb<70%,得6分;70%≤Rsb<85%,得8分;Rsb≥85%,得10分。 2)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 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7分。 2 钢结构: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8分;达到 70%,得10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 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B.4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条文编号
条文
控制项
7.1.1
不得釆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新建、 改建、扩建 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7.1.2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J肋钢 筋。
7.1.3 建筑造型要素成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绿色建筑已成为建筑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辽宁省作为我国的重要工业基地和经济大省,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本方案旨在明确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全省建筑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的方向转型升级。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为建设美丽辽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1、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同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2、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监管和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科技创新与标准规范相结合。

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体系,提高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水平。

4、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根据我省不同地区的气候、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主要目标到具体年份,全省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X%以上,新建绿色建筑面积达到X万平方米以上。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X万平方米以上。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显著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达到X%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新建建筑绿色化1、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加强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辽宁二建继续教育2021版教材复习题

辽宁二建继续教育2021版教材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规定,在超高层供电系统中,采用特殊结构的高压垂吊式电缆,在垂直敷设段带有()根电缆。

P222A.三B.四C.五D.六【答案】A2.()模式是指由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设计和采购进行承包,施工则由其他施工单位负责。

A.PCB.EPCC.EPD.DB【答案】C3.()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中较多的工程内容存在可施工性的问题。

A.DBB.EPCC.PCD.EP【答案】A4.()模式通常适用于以设计为主导、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管理难度高的工程项目。

A.EPCB.DBC.EPD.PC【答案】C5.采用()模式可为项目发起人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

A.DBB.BTC.BOTD.PPP【答案】B6.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适于()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没有形成一整套解决工程索赔、争端的公认国际惯例。

A.BOTB.PPPC.BTD.DB【答案】C7.根据《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规定,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

P203 A.90 B.100C.110D.120【答案】C8.根据《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规定,Φ48系列重型支撑架立杆搭设时,每隔()m搭设一根横杆。

P200A.0.5~1B.1~1.5C.1.5~2D.2~2.5【答案】C9.()模式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助于建设单位掌握相对确定的工程总造价。

A.DBB.EPC.EPCD.PC【答案】A10.()模式通常适用于设计相对独立,或建设单位因未知风险多而自己承担大部分管理风险的工程项目。

A.EPB.PCC.DBD.EPC【答案】B11.在()模式特许期满后,签约方的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A.BTB.DBC.PPPD.BOT【答案】D12.美国联邦环保局规定,城市人口大于()万时,建设市政雨水排泄等都必须获取许可证之后才能施工。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参考文献:
[1] 马彪ꎬ秦鸿根ꎬ庞超明. 一种复合自保温砌体结构设计与 热工计算[ J] . 新型建筑材料ꎬ2016(2) :12 - 15.
[2] 国家标准« 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 起草编制组. 我国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产品性能综述[ J]. 建 筑砌块与砌块建筑ꎬ2012(1) :43 - 46.
作者简介:张旭(1992 - ) ꎬ男ꎬ河北衡水人ꎬ2015 年 6 月本科 毕业于青岛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ꎬ目前硕士在读ꎮ
收稿日期:2018 - 11 - 27 (编辑 李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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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表观干密度为 120 kg / m3 泡沫混凝土芯材ꎬ绝 热材料体积比即为绝热材料体积与复合自保温砌块 总体积的比值ꎮ 编号“ NO. 02 - 7 × 11” 表示采用宽 度为70 mm和 110 mm 的半框组合而成的试块ꎬ其他 编号意义相同ꎮ 复合自保温砌块的火山渣利用率 (火山渣质量占复合自保温砌块总质量的比例) 达 80% 以上ꎬ且 700 级火山渣混凝土复合自保温砌块 的强度等级可达到 GB / T 29060—2012« 复合保温砖 和复合保温砌块» 规定的 MU3. 5 要求ꎬ240 mm 厚砌 块砌体传热系数为 0. 73 W / ( m2 ������K) 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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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改造第四章技术与应用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辽建[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2006]109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我们制订了《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制定省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号】辽住建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辽住建科〔2021〕3号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业经审定,批准为辽宁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21/T 3354-2020,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30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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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性能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规划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

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应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

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检测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和能效测评工作,不得出具虚假的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定期将建筑能耗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分类分项(电耗量、水耗量、供热消耗量、燃气消耗量等)用能计量装置,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建筑能耗数据。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分类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制度。

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对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收利用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民用建筑项目,总体建筑方案应当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中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

鼓励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连互通。

城市、镇规划区应当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七条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室外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并与城镇管网对接。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并及时发布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

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自愿申请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认定与推广。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绿色建筑认定与推广的技术及产品。

第二十九条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节能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的应用,实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优先选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绿色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和绿色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采用国家推广的绿色建筑技术,制定和免费提供相关的建设标准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工程建设等相关配套标准,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安装施工、装饰装修等环节一体化集成设计。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三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绿色建筑资金时,应当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四)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列入科技规划,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第三十六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二)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应当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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