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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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

小学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

小学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在小学阶段,孩子的安全十分重要。

由于孩子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阶段,他们的安全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为了保护孩子的安全,小学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素。

首先,小学学生的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是保障孩子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基础。

一个完善的制度可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例如,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监控系统,以便及时监测学生的行踪,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此外,学校应该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学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并得到救援。

还应该组织常规的防护演习,提高学生对应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其次,建立一个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是保护学生权益的重要措施。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该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妥善处理事故。

例如,对于学生受伤的情况,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并及时送医治疗。

同时,学校还应成立专门的事故应急小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记录及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此外,学校还应为事故受伤学生提供适当的赔偿和补偿,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除了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外,教育也是学生安全事故预防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该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例如,学校可以邀请相关专家给学生上安全课,教授他们如何应对常见的安全问题,如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

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组织小型应急演练,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自救技能和应急措施。

另外,家长和学校的合作也是构建一个健全的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的重要因素。

家长应积极参与学校的安全工作,与学校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

家长可以定期与孩子交流,了解他们在学校的情况,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学校的安全活动。

同时,学校也应主动与家长沟通,及时将安全情况和措施告知家长,共同关注和保护学生的安全。

综上所述,的建立至关重要。

这将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建立该制度时,需要注重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校园伤害事故应急预案(通用5篇)

校园伤害事故应急预案(通用5篇)

校园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校园伤害事故应急预案(通用5篇)在现实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无法预料的突发事故,为了可以及时作出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就有必要提前进行细致的应急预案准备工作。

那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园伤害事故应急预案(通用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校园伤害事故应急预案1一、事故原因预测课间学生追逐、打闹;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预防措施1.成立学校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校园安全预防网络。

组长副组长组员:总务处、德育处、教导处、卫生室、年级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等。

2.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师德规范教育,提高教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保护。

3.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学生一些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和面对危险的基本应急措施。

4.明确班主任安全工作要求,在班级各种教育活动中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在班级、学校大型活动中要注意加强监督、防范措施到位,进行安全管理。

5.总务部门加强对学校教育、放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大型活动前集中巡检,平时保证每月至少对教学设施全面检查一次,每天巡视一次,及时处理检视中发现的问题。

6.严格门卫制度,认真遵守门卫岗位职责,做到不擅自离岗,外来人员进校门有来客登记、客人持《出入证》进出,出校门有接待人签名。

7.加强对学校专用教室的管理,对化学物品、危险物品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严格遵循有关规定。

三、处理程序1.学校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在课堂教学期间,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在课余活动中,现教职员工为第一责任人。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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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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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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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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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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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给学生的安全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置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的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科学、系统的处置办法。

本文将从预防、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方面探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

一、预防策略1. 提高安全意识:学校应通过组织安全教育等方式,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使他们对各类危险行为和场所有所防范意识。

2. 加强管理措施: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教学设施、用具的检查和维护,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

3. 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学校应在校园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示禁止各类违规行为,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4. 加强学生自护能力培养:学校应通过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使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正确应对。

二、应急处置5. 快速报警:学校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学生在遇到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告知伤亡情况和具体位置。

6. 快速疏散:学校在设计校园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到疏散通道的设置,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学生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事故现场。

7. 现场救护:学校应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及时进行简单的现场救护,如止血、胸外心脏按压等,为伤者争取最佳的救治时间。

8. 指导学生就医:根据伤情的轻重,学校应指导伤者就近就医,而且要委托专人陪同,随时掌握伤者的情况。

三、善后处理9. 事后追责:学校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严肃查明责任,对责任方给予相应处分,并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做出解释和道歉。

10. 心理辅导:学校应派遣专业的心理辅导师,对伤者和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事故的阴影。

11. 教训总结:学校应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吸取经验教训,并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2. 信息发布:学校应及时发布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对外公示相关处理结果,以提高学校的透明度,增加公信力。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1、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

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2、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

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学校定期向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告知学生假期或(上)放学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到游泳场、江河湖海、水库、山塘游泳以及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

3、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学校实行学校领导和教师值日制度,在学生课间室外活动场所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

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4、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或者学校自建的、或者学校购买的、或者学校租赁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具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生活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学生预案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学生预案

一、目的为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校成立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班级成立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

四、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1)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各班级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让学生了解常见的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2. 严格管理(1)加强学校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2)加强校园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3. 健全应急预案(1)制定和完善各类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1)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5. 加强家校沟通(1)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安全。

(2)定期向家长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事故报告(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班级应立即向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1)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2)调查过程中,应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

3. 事故处理(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确保其生命安全。

(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1. 本预案由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1.立即进行现场救助,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

2.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将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并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3.立即报警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和支援。

二、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1.学校相关部门应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2.调查组应征得事故参与方的陈述和证言,梳理作案手段和过程,并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责任。

三、伤者医疗救助与赔偿1.立即安排伤者就医,在确保其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协调安排最佳救治方案。

2.学校应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并依法依规进行赔偿,包括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措施1.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范和操作细则,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3.加强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五、事故后的心理疏导与辅导1.为伤者和其家属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调整情绪,缓解心理创伤。

2.学校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事故信息报告与公示1.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教职工和家长通报事故发生情况,确保信息透明。

2.学校应积极与媒体沟通,及时发布事故公告,向社会公众说明事故处理的进展和结果。

七、事故处理的监督与评估1.相关部门应对学校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规。

2.对于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

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置预案

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小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2. 及时、有效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轻事故对学生、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3. 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体系。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成员:教导主任、德育主任、安全主任、各班主任、校医、体育教师等2. 学生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和演练。

(2)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3)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相关部门职责(1)教导处:负责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安全意识。

(2)德育处: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减少学生心理伤害事故的发生。

(3)安全处:负责学校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做好学生安全教育。

(5)校医:负责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对受伤学生进行初步处理。

(6)体育教师:负责体育课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体育锻炼安全。

四、事故分类及处理流程1. 事故分类(1)轻微伤害:指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一般擦伤、扭伤等轻微伤害。

(2)中度伤害:指学生在校内发生骨折、脑震荡等中度伤害。

(3)严重伤害:指学生在校内发生严重骨折、脑出血等严重伤害。

2. 处理流程(1)轻微伤害1)班主任或教师发现学生受伤,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校医。

2)校医对学生进行初步处理,并告知家长。

3)班主任做好学生受伤情况记录,并上报学校。

(2)中度伤害1)班主任或教师发现学生受伤,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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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1、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

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2、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

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学校定期向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告知学生假期或(上)放学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到游泳场、江河湖海、水库、山塘游泳以及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

3、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学校实行学校领导和教师值日制度,在学生课间室外活动场所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

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4、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或者学校自建的、或者学校购买的、或者学校租赁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具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生活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室外楼梯或楼道的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

未经建筑、规划、消防、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者未经其书面同意,学校不得提前启用已竣工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5、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学校举办者要及时维修B级危房,拆除C、D级危房,禁止在C、D级危房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园危险建筑物旁设置警示标志。

小学高度超过500的升旗台基应当设立栏杆,危险建筑物应设置警示围栏。

中小学应当设立禁止攀爬靠近教室平台旁的树木的警示标志或者围栏。

学校应当或者提请有关单位及时拆除校园内废弃的建筑物、电线杆。

6、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7、中小学校不得出租校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学校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

8、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担任相应的工作。

9、中小学班主任应当经常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行为表现,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班主任和辅导员履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应记入工作档案,作为学校考核的依据。

10、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二)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四)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

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11、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学校作息时间,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学校作息时间。

教育行政部门召集中小学教师参加会议,应提前2日告知学校。

除非发生突发事件,中小学校需要临时停课须提前一天告知学生和监护人。

12、学校制定的学生学籍、学位管理以及学生处分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章的规定。

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实验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的安全防护教育。

小学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

13、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或组织学生开展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时,严禁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实习,学校或者实习单位应采?踩;ご胧>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4、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活动。

学校举行大型运动会,禁止非比赛人员在运动场内带跑和观看比赛,不得在室内运动场地吸烟、饮酒。

学校的篮球架、足球架、单双杠等体育运动器械应当固定牢固,维修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15、学校在教学楼进行晚自习的,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防止学生下课挤踏发生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的行政运转必须照常进行。

16、学校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应当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

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

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中小学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17、担任校车的司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驾龄。

学校不得雇用有酒后驾车违章记录或者本年度发生过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人员担任校车司机。

无自有车辆的学校,必须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营运载客汽车作校车,并与承运单位订立运送协议。

中小学校要制作学生乘车登记表,记录乘车的学生人数;要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确定学生乘车或下车的地点,便于家长接送学生。

18、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的自然人等高度危险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19、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发现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旷课、寄宿制学校的未成年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发现学生在校园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学校应及时制止和纠正,中小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情形严重的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20、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除了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带鹰、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校园;(二)作身体碰撞游戏、翻院墙、爬树、玩弹弓、射箭;(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禁止学生在篮球架和足球架横梁荡秋千或者在维修的体育器材或场地上面玩耍。

21、学校发现学生身体异常,应当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

学校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给予必要的关照。

22、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的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城市(镇)中小学聘请的门卫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农村学校雇用的门卫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23、中小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可以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确定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活动的条件、时间和程序,明确学生在校外活动的责任。

中小学校的学生家长不同意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的;在学校规定的学生统一接送的时间以外,家长或者监护人未口头或书面向学校提出学生离校申请的,学校不得准许学生离开学校。

24、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住宿及宿舍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住宿和宿舍管理规定,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生住宿和宿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5、学校应当加强校园道路管理。

校园较大的学校,应当设置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合理区分校内道路功能。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车辆不准进入校园。

准予驶入校园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26、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建立食源性中毒应急处理机制、食源性中毒报告制度和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应当在卫生、工商部门的支持下,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饮食摊(点)和食品小卖部。

27、学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规程。

学校必须采购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具,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和医用器具。

禁止使用过期药品和未经消毒的器具进行人体注射。

举行全校性的体育竞赛、军训分列式等大型活动,学校应派医务人员在现场值班。

学校不得使用含有敌鼠钠盐、氟乙酰胺等剧毒急性药物灭鼠,灭鼠药饵由专人投放和清理,避免学生误食。

28、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针对活动中的风险,应对学生进行乘车(船)、飞机、游园、登山、野炊、过铁索桥、游泳等安全教育。

学校租用校外体育(场)馆举行运动会或比赛,应查验(场)馆有无建筑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用电和消防设施是否健全、应急出口是否畅通并制订安全管理方案。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29、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活动,佛山市以内的由教育组审批,超出佛山市的还要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

须租用车辆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与运输承运单位签订运输协议。

学校通过旅行社组织活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协商制定学生旅游格式合同,用于学生集体旅游活动。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1、发生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2、中小学校的学生在体育课和课间活动中发生身体跌倒、剧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时,经校医检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学校应当立即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带学生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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