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控规导则审查技术要求

武汉主城区控规导则审查技术要求目前我市主城控规导则已基本编制完成,为加强对控规导则在编后批前阶段的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工作组织控规导则审查采取由局统一领导,编制处归口管理,各分局、相关处室参与,编研专班具体承办,编制机构配合的组织方式开展工作。
各区分局侧重于审查现状信息的准确性,用地规划与现状的衔接情况。
局相关处室侧重于审查用地规划与土地出让、专项规划的衔接情况。
编研专班负责综合审查和各分局、局处室审查意见的汇总,侧重于审查导则与技术规程、相关规范以及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为提高工作效率,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应要求编制机构规划项目负责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2、报审成果要求(1)控规导则的全套纸质成果三套、电子文档一套。
(2)相关会议如:专家会、征求部门意见会、专题会、局技委会等的意见(3)规划落实情况的简要说明材料等内容。
3、审查依据(1)《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3)武汉市“五线”专项规划(4)武汉主城分区规划及其它正式批复的相关规划(5)现状地形图、土地出让图和地籍图。
(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7)《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8)《武汉市主城区建设强度技术规定》(试行)(9)《武汉市主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规划指引》(试行)(10)《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制图规范》(试行)(11)《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4、工作步骤对控规导则成果的审查总体上按照校对、核查、审查等三个环节有序开展、逐步深入(详见技术框图) 。
并填写《附表1:武汉主城区控规导则审查表》和《附表2.:武汉主城区控规导则对相关规划调整情况一览表》。
5、校对环节的工作内容:该环节重点检查规划成果是否完整,图文内容有无错误。
(1)检查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控规导则的规划成果应包括法定文件、指导文件等二大类。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根据裙楼基础埋深
计算人防面积=[S1+S2+S3(含S1与S2重叠面积)]*0.4% 或者,人防面积=S4
37.5-45 6班 180 2700 1940 9班 270 3780 2730
45-54 9班 270 3780 2730 9班 270 3780 2730
5
配套设施
武汉市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需求面积=总建筑面积*0.2%≥80 社区服务用房: 人防地下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统一人防设计标准提高人防设计质量的通知》的规定 1.修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如果地面首层有架空的,应当按照建筑 的第二层(即标准层)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修建由10层(含)以上高层塔楼和10层以下裙房组成的联体式民用建筑, 如裙楼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则应按照该建筑的高层塔楼的标准层面积+裙 大于5000 户 不少于 1000 楼总建筑面积(不扣除塔楼重叠部分的面积)*0.4%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若基础埋深超过3米,则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住宅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5% • 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 此规定是明确居住区建设配建幼儿园指标 住宅区居 住人口规 模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此规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及细分,并分为市级、区 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配置等级 以人口规模0.5-1.2万人的居住小区为例 住宅区 (w㎡) 设置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500 2250 1522.5 6班 180 2700 1940 2250 3000 22.530 9班 270 3780 2730 3000 3750 3037.5 12班 360 4860 3600 3750-4500 4500-5400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武汉市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的重要城市,人口数量快速增长,城市交通压力也随之增加。
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民的停车需求和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武汉市政府对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最新修订。
以下是对该指标的详细介绍。
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是根据武汉市人口数量、交通情况、建筑物类型等多个因素考虑制定的。
新的指标旨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水平,方便市民出行,减轻交通拥堵状况,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品质。
根据新的指标,住宅类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标准如下:1.普通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应配建1个全天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增加10平方米要增加0.2个全天停车位。
2.高层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应配建0.5个全天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增加10平方米要增加0.1个全天停车位。
3.公寓/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4个全天停车位。
4.商场/超市/娱乐场所: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8个全天停车位。
5.餐饮场所/酒店: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6个全天停车位。
6.学校/医院:根据学校或医院规模和行业标准进行停车位配建。
此外,停车配建指标还规定了停车位的配套设备要求,包括停车位宽度、长度、道路宽度、周边环境等。
并且,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也要求停车场规划和设计时要注重人性化,方便行人和残疾人通行,并合理布局电动车充电桩等新能源车辆设施。
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的出台,意味着武汉市政府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重视和力度。
通过合理的配建标准,可以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市民的停车体验。
同时,这也对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改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新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在实施中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新的规定需要建筑物开发商提供相应的停车位,这会增加建筑物的成本,对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形成一定影响。
另外,一些老旧建筑物无法满足新的配建标准,如何解决这些老旧建筑物的停车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武价房〔2010〕38号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1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二O一O年五月七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
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新城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武汉市新城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目录前言 (1)一、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 (2)二、规划主要依据 (2)三、基础资料收集 (4)四、规划编制内容 (13)五、主要技术要点 (15)六、成果要求 (21)七、附件(仅供参考) (23)前言1、工作背景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三届人代会的会议精神,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6个新城区构筑中心区域明确、中心镇和特色镇为支撑、中心村为基础的现代城镇体系”要求,科学指导和有序推进6个新城区的城乡统筹建设,积极促进新城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市政府要求开展《全市新城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2、工作目的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武汉都市发展区“1+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为指导,参考《武汉市城乡建设统筹规划》研究成果,结合各新城区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规划,落实市、区“十二五”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村体系、建立系统完善的城乡基础设施网络、打造特色鲜明的重点镇和中心镇、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推进措施为重点,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3、工作思路根据《关于做好全市新城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本项工作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由市新城办会同市新农办和市国土规划局组织编制《<武汉市新城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编制完成后由市新城办组织市新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印发各区;然后,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最后,由市新城办会同新农办和市国土规划局组织编制完成《全市新城区城镇体系规划》。
4、适用范围本技术导则主要用于指导各新城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各新城区在编制规划时应遵循本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充规划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