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科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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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保密工作制度

xx学校保密工作制度

XX学校保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校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全面覆盖。

保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覆盖学校各项工作和各个层面。

(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三)预防为主,应急处置。

学校应当加强保密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保密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科技支撑,综合防范。

学校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实现综合防范。

第三条保密工作组织架构(一)学校保密工作领导机构。

学校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保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二)学校保密工作管理部门。

学校设立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日常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三)部门和学院保密工作机构。

各部门和学院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学院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保密工作内容(一)国家秘密。

学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

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学校秘密。

学校秘密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财务状况、招生就业、教职工个人信息等。

学校秘密的保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三)个人信息。

学校应当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

第五条保密工作措施(一)保密制度建设。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流程、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

(二)保密教育培训。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三)保密设施建设。

学校应当加强保密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确保保密设施安全可靠。

福建农林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暂行)1

福建农林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暂行)1

福建农林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暂行)1 福建农林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科学技术事项。

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科技秘密的保密。

本校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学校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

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是学校科技管理的重要工作,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全校广大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学校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制定科学技术保密的规章制度;2、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科技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3、参与审查涉外科技秘密事项;4、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活动的专项保密方案;5、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依法处理泄密事件;6、开展科学技术秘密宣传、教育工作;7、表彰、奖励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科技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六条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科技秘密的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或者国际竞争能力;(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四)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五)损害国家声誉和对外关系。

交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交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交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保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保密的原则,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1人,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

各党总支设兼职保密委员,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制定出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单位(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各单位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加强领导,将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

第三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六条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主要包括:(一)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二)学校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尚未公布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学校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人事、科研、外事、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四)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半导体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如技术成果、调研报告、科技论文、国家测绘成果、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和录像带等。

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XXXX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和《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包括:学校科技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机关、企业所委托的所有涉密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涉密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从事涉密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填写并签署《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涉密人员承诺书》(见附件1)。

第五条学校科技人员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必须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件2)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对一年内数次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1次。

第六条从事涉密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在处理有关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时,所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第七条不得在非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八条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第九条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科技人员对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片等应做好保密工作;项目完成后,要将计划任务书、调研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测试数据及技术鉴定书等,交由本单位技术档案室统一归档。

将载有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存储介质中的内容彻底清除或销毁。

个人不得保存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翻印、复制、摘抄科学技术秘密内容。

第十条科技人员在讲学、进修、考察、访谈、参加展览、出版书籍、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在国内转让,应当由所在二级单位会同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科技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WORD5页)【范例推荐】

科技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WORD5页)【范例推荐】

科技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大学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立科技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对学校保密工作进行全面组织和领导。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确定一名保密员。

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六条上级机关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本校各种秘密文件、文稿、函件等。

第七条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资料等。

第八条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印章、空白档案等。

第九条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第十条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或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第十三条学校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属国家尖端技术的研究项目;拟申请专利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自选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第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内容。

第十五条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的特殊情况及其防范、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工作涉及的需保密的事项。

第十七条其它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三章保密规定第十八条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十分重视保密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注意学习保密理论和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并自觉接受保密监督。

XX 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

XX 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

XX 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加强我校国防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XX 大学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涉密学位论文的确定1.只有涉及“军工保密项目”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者方可申请论文保密。

2.涉及“军工保密项目”的研究生,应于论文送审前,填写《XX 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审核表》,按照“军工保密项目”的密级确定相应的论文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机密级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10年,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5年。

超出最长、最短保密期限规定的,须经校军工办审批。

3.持导师(项目负责人)、院(所、中心)和校军工办签订的三方保密协议,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同时领取《XX 大学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单》,按相关要求提交论文。

第二条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1.档案馆以经过导师和所属学院、研究生处审核后签发的《XX 大学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单》为依据来确定涉密学位论文,并及时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

2.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密学位论文要有专人负责,按保密年限妥善保管。

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3.涉密学位论文在学校档案馆存档,在保密期限内,未经校军工办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在提交电子版涉密学位论文和印刷本涉密学位论文时,需将《XX 大学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单》、电子版涉密学位论文与相应册数的印刷本论文一同提交到学校档案馆。

提交时,可在网上提交著者个人基本情况,但不得在网上提交涉密学位论文全文,涉密学位论文的电子题录在其保密期限内不提供网上服务。

档案馆对涉密学位论文妥善保管,在保密期限内不提供借阅服务。

4.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填写《XX 大学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审批表》,按公开论文分送和保存。

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图书馆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与服务方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保密管理规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保密管理规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各院(系)、中心、所(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科技保密工作,一般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主任)担任,要对本单位从事科研的人员经常进行科技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始时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制定出计划,并且对保密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到人,年终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条各单位要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带密级的科研项目进行保密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四条凡承担国防科学研究及武器装备研制任务以及带密级的其它科研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就是该项目的保密负责人,承担课题时要与所属院(系)、中心、所保密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附件),并负责制定该项目的保密制度。

第五条如有失泄密情况发生,要追究课题组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在涉密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图纸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借阅、登记手续,需要复印时,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和院(系)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查批准,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资料,课题组成员在摘抄时必须使用保密笔记本,项目结束时交院(系)资料室统一登记保存。

第八条在研制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研秘密,课题组负责人应负责及时提出保密意见,经单位科研保密负责人批准后采取保密措施。

第九条凡存有课题项目秘密内容的计算机系统、电子通讯系统,应有专人管理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外存储设备如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都应按密级资料管理。

记录秘密信息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不准带出国。

不准无关人员接触所记录的秘密信息。

第十条凡保密项目,未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允许国(境)外人员参观、照相、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宣读学术论文、报告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

第十二条不准在互联网以及公开的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展览中宣传报道涉密科研项目的内容。

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推动科技创新,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科学技术中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信息、资料、数据等内容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遵循科学性、合法性、效率性、秘密性、安全性和公平性原则。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科技信息的保密等级、重要性和风险程度确定保密措施、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六条科学技术保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研究方案、研究报告、实验数据等资料信息;(二)科研人员的成果、专利、论文、著作、发表的文章等知识产权信息;(三)科技设备、工艺、技术实施方案、研究成果等技术信息;(四)科研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情况、装备设施等管理信息;(五)其他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科学技术信息,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和保密等级设定不同的保密措施,确保其安全保密。

第八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共享,保护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九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十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保密机构,配备保密人员,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设立科学技术保密档案和数据库,对重要科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备份和应急处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建立保密信息系统,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研发、实验数据等信息进行安全加密和防泄露处理,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传播。

第十三条对参与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和教育,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保密能力和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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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科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校科研成果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全校科技人员负有保守科技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我校科学技术保密的范围:
(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学技术,包括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二)我校承担的国家各级各类科学研究计划;
(三)科学研究过程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等;
(四)拟申请专利的科学研究计划自选项目;
(五)应用研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配方、计算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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