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生产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值班员。
2.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和通防科。
3.生产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启动停产撤人程序,并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4.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矿长。
5.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生产调度室、通风调度室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
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监测值班员记录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6.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通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矿调度室,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瓦斯超限应急处置制度

瓦斯超限应急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制度一、为进一步规范瓦斯超限处置程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矿成立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员:副总工程师矿调度主任通风科科长安全科科长机运科科长领导小组在通风科下设办公室由通风科科长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组织、督促、处理瓦斯超限事故;(二)负责分析、判断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三)负责督促、指导制定落实瓦斯超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大面积瓦斯超限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达到1.0%及以上的;(二)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的;(三)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
五、一般瓦斯超限是指达不到大面积瓦斯超限的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上隅角瓦斯浓度(T0位置)大于或等于1.0%的;(二)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1.5%的;(三)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0%且小于3.0%的;(四)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0%及其以上体积大于0.5m3以上的;(五)其它巷道风流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0%的。
六、瓦斯超限汇报程序:(一)通风科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调度汇报。
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通过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通风科科长。
(二)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和生产、安全、机电汇报同时向上级信息中心汇报。
七、瓦斯超限后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一)瓦斯超限后10分钟之内通风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队组队长至少有一人在通风科指挥停电撤人工作立即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矿调度汇报。
(二)瓦斯超限后10分钟之内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至少有一人必须在矿调度室组织处理并用调度电话向上级信息中心汇报。
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

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一、工作面人员发觉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需马上处理;发觉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需马上通知相关段队断电撤人,并仔细了解瓦斯超限的缘由之后,马上向通风区调度及矿调度汇报瓦斯超限状况,另一方面通知值班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控修理工接到通知后,必需马上赶往事发地点,先对监测探头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查看运行是否正常。
属系统故障的要马上处理,并准时将现场状况反馈给调度。
三、井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需马上停止工作,假如瓦斯浓度超过0.8%时,现场跟班段长、瓦检员负责马上将人撤到新奇风流中,同时瓦检员将现场的生产状况和造成瓦斯超限的缘由汇报通风区调度及矿调度,同时在现场乐观实行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四、施工段队的值班段长,应乐观帮助瓦检工做好瓦斯超限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受瓦斯超限影响所波及范围内的全部电气设备的断电及现场全部人员的撤离工作,预防事态扩大。
五、通风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向技术矿长、平安矿长汇报瓦斯超限的范围、时间、超限浓度以及处理状况。
六、当日值班领导发觉瓦斯超限,必需马上实行措施进行处理。
七、技术矿长针对瓦斯超限的地点、缘由及进展事态,为瓦斯超限的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八、平安副矿长负责处理方案的监督及落实工作,确保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按制定方案进行。
九、矿长依据事故的进展状况,负责事故处理现场人、物的调配工作,尽快使事故掌握在最小范围,使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顺当开展,彻底消退隐患,确保平安生产。
十、当发生瓦斯事故时,应马上启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无论何种缘由造成瓦斯超限,与超限地点相关的全部单位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必需参与分析会,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与。
单位正职不参与,对负责单位罚款200元;其它应参与人员不到,罚款100元/人;不按时参与分析会罚款50元/人。
十二、分析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相互推诿扯皮,隐瞒真相,否则罚款100元。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瓦斯超限信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有效控管瓦斯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一)成立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处理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成员:通风副总工程师矿调度主任通风科科长安全科科长第一副小队长生产技术科科长(二)通风科是瓦斯产品销售行政管理的业务科室,通风科、队组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责任科室,安全科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科室。
二、“瓦斯超限”范围界定(一)矿井总回风巷CH4≥0.75%。
(二)采煤工作面、采煤其他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风流经过地点及密闭墙外CH4≥1.0%。
(三)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在、井下各煤仓上、下口及其他扩散扩散通风排水沟和硐室风流中的CH4≥0.5%。
(三)排放瓦斯期间,第一交汇点往外风流CH4≥1.5%。
(四)采掘屯秋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³的空间内CH4≥2.0%。
三、瓦斯超限分类(一)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未配足专职瓦检员或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抽采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二)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矿场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认为控管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矿必须记录在案。
(三)而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对于会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四、煤矿瓦斯超限报告及应急处置程序(一)瓦斯超限汇报法律条文1、煤矿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检修场所瓦斯变化个别情况,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立即采取停电、撤人等安全技术开发措施。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梅斯布拉克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为了避免我矿随时可能发生的煤矿瓦斯事故,加强矿井瓦斯的监测、监控,确保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特制定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一、瓦斯事故汇报和处理制度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断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按照此制度汇报和处理,并严格执行。
一、瓦斯事故汇报程序和内容:1.瓦斯异常和安全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汇报程序:汇报内容:发生时间、地点、监控系统异常情况。
2.异常情况处理正常后汇报程序及内容:汇报内容:发生时间、地点、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原因、处理情况、处理结果。
二、治理瓦斯超限程序1.瓦斯浓度在1.0%(含1.0%)至2.0%时,瓦斯检查员电话汇报调度值班员,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井下带班领导,及值班领导,由井下带班干部负责制定措施,并组织协调和治理瓦斯。
2.瓦斯浓度在2.0%(含2.0%)至3.0%时,首先,执行第1条汇报程序规定;其次,调度室值班员应汇报矿、部门、队领导;由队、部门领导负责制定措施,并组织协调和治理瓦斯。
井下带班领导现场指挥,落实治理瓦斯措施。
3.瓦斯浓度超过3.0%(含3.0%)时,首先,执行第2条汇报程序规定;其次,值班领导汇报矿井技术负责人,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总经理。
由矿井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副总现场指挥处理。
4.瓦斯超限治理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会,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人责任,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5.浓度小于 3.0%(不含 3.0%)的瓦斯超限,矿井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会,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主管部门、调度、责任队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
三、瓦斯超限撤人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为了加强瓦斯治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

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1. 引言煤矿瓦斯是煤矿废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有害的气体,在采掘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控制,会导致煤矿拥有人员生命安全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以快速响应、有效应对煤矿瓦斯超限事件,确保人员安全。
2. 瓦斯超限应急的步骤2.1 监测阶段煤矿瓦斯监测是瓦斯超限应急的前提。
当瓦斯浓度超过了限定阈值,监测装置将发出报警信号以及瓦斯分布图,通知采煤工作面以及煤矿领导层等相关人员。
2.2 应急响应阶段当监测到瓦斯浓度异常后,应急响应系统将启动,运用通讯设备快速地通知采煤队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减轻造成损失的措施。
2.3 围堵阶段当瓦斯超限后,应立即采取围堵措施,包括封堵出瓦斯口、肺矫管口及及沉降区,控制瓦斯排放,并及时通知所有采煤队员进行避难。
2.4 排气阶段经过围堵措施,已经将瓦斯堵住了,但煤矿的工作还需要继续进行,此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气作业,并且设置检测设备进行监测。
3. 分析制度的优势建立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有以下优势:3.1 提高搜救速度建立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可以明确搜救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方式,提高搜救速度,缩短搜救时间。
3.2 保障采煤工作顺利进行在瓦斯超限事件发生后,可以对应采取围堵、排气等措施,保障采煤工作可以继续进行,减轻生产压力。
3.3 防止瓦斯爆炸事故建立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可以快速响应瓦斯超限事件,控制瓦斯的泄漏,减少瓦斯积累,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3.4 降低矿工的伤亡率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的应用,可以缓解煤矿危害,降低事故伤亡率,保障矿工人身安全。
4. 总结建立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应该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评估,尽量做到应对不同危险情况,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安全应对方案及时做出调整,保障生产正常、矿工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均得到保障。
瓦斯超限汇报处置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汇报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超限事故的预防和处置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瓦斯超限事故处置管理。
第三条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矿井的甲烷超限超标或瓦斯突出等违反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事故。
第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超限事故汇报处置管理制度,确保瓦斯超限事故及时准确上报、及时处置。
第五条矿井应当履行瓦斯超限事故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第六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超限事故处置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
第七条矿井应当定期进行瓦斯超限事故的分析与总结,总结经验,改进措施,加强风险管控。
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事故的预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九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信息共享与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条矿井应当建立定期开展瓦斯超限事故处置演练制度,不断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上报程序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超限事故的上报程序,明确上报信息的内容和时限。
第十二条矿井负责人发现瓦斯超限事故应当立即上报,同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超限事故上报的信息渠道,确保信息畅通,迅速上报。
第十四条矿井上报瓦斯超限事故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情况、可能的原因和处置情况。
第十五条矿井上报瓦斯超限事故的时限: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按要求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处置程序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置程序,明确处置的具体步骤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超限事故处置的紧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置协调机制,确保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预案抢救被困人员。
第二十条矿井应当对甲烷超限超标或瓦斯突出的设备和技术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改正。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到瓦斯作业的生产单位,包括煤矿、煤化工企业等。
三、责任部门1.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管理。
2. 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瓦斯超限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瓦斯监测规程,定期对作业区域进行瓦斯浓度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作业人员进行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能力。
3. 加强对作业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瓦斯超限的可能性。
4. 制定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五、瓦斯超限的处理1. 一旦监测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工作人员,并报告负责人。
2. 迅速开展应急处理,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稳定事态。
3. 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证瓦斯超限事故不重复发生。
六、制度监督与评估1. 公司安全部门定期对各生产单位的瓦斯超限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2. 每季度进行瓦斯超限工作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落实。
3. 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考核,对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和评定,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或相关问题,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宣传,确保全员知晓并严格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以上为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职工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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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煤矿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一、总体思路为认真贯彻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实现瓦斯“零超限”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新桥煤矿瓦斯零超限。
三、防治瓦斯超限的管理措施(一)做好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二)加强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运行稳定、可靠。
1.矿井通风系统(1)确保矿井供电系统为双回路,同时供电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2)加强主要通风机和电机的检查、维修,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3)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单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单机运转的专门措施。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4)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通风科、通风队要经常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矿井负压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的相关规定。
在煤巷掘进头推广30Kw以上大功率局部通风机,确保煤巷施工地点风量充足,杜绝局部瓦斯集聚。
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三种通风”(串联通风、无风或微风、循环通风)。
2.安全监控系统(1)要加强瓦斯监控的日常管理。
瓦斯检查工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T1传感器进行2次比对,其它地点每班比对1次。
发现数据相差大于允许误差(0.1%CH4)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校。
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
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监控人员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与传感器固定一起,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3)甲烷传感器的挪移必须指定专人,其他人不得私自移动传感器。
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或手拽传感器电缆。
(4)受到高浓度(大于等于4%)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5)爆破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在不影响传感器正常监测的条件下应采取有效防振、防崩措施,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6)甲烷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升井检修。
(7)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8)甲烷传感器应避免安装在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
(9)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三)做好瓦斯参数的测量及地质预报工作1.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通风队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统计工作。
每旬至少测定1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2.详细准确进行地质预报(1)地测科要做好巷道素描工作。
矿井每条巷道必须有准确的素描图。
地测科要利用好素描资料,把地质构造全部详细绘制到采、掘工作面设计(设计前根据相邻巷道素描推测)和竣工图上。
(2)地测科要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变化情况。
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地质构造。
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通知生产、调度、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
3.做好瓦斯地质超前探针对2502上、中顺煤巷掘进,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瓦斯地质超前探,根据超前探结果限定允许掘进范围及确定采取的瓦斯防治措施。
4.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通风科要与地测科紧密结合,资料共享。
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带,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测定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资料通风科、地测科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
(四)各地点防治瓦斯超限措施1.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1)严格按照瓦斯涌出量预计和通风条件,确定采煤工作面日产量、月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对采空区及隅角瓦斯较大的工作面,要有效的控制一次落煤量,防止瓦斯超限;要控制好回风隅角采空区顶板,及时放顶,防止出现采空区悬顶超过规定造成瓦斯集聚、超限。
(3)加强采煤工作面支护,防止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漏顶造成瓦斯超限。
(4)在过断层、薄煤带、褶皱等地质构造时,距地质构造50m前,地测科、通风科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距离构造20m前,地测科打钻探测构造情况,研究、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采掘。
2.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1)巷道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安装到位。
局部通风机必须满足双风机、双电源的要求,且“三专”、开停监测、双电源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2)生产单位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片帮流煤造成瓦斯超限。
(3)掘进工作面更换、检修风机或换风筒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预防瓦斯超限。
(4)瓦斯异常区域岩巷掘进应“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5)在矿井反风、无计划停风的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要及时开启工作面迎头的压风管路阀门,防止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6)炮掘工作面加强炮眼内瓦斯检查,预防放炮后瓦斯超限。
(7)加强对风筒吊挂日常管理,防止风筒出现的脱节、破口等问题影响工作面正常通风,防止瓦斯超限。
3.防治回风巷道瓦斯超限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维修,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符合AQ1028规定;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
采区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定期调校。
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工作,查明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4.防治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超限(1)在钻孔施工过程中,要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风筒,提高供风量稀释瓦斯,打钻地点的需风量要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进行计算,打钻地点的供风量不得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需风量。
(2)对可能喷孔区域打钻时,打钻单位必须使用打钻防喷孔、防尘、防火装置,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采系统,并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3m范围内,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便携式报警仪器,回风侧10~20m范围内,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立即停止钻进。
要推广使用瓦斯收集器,防止瓦斯超限。
3.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瓦斯超限措施煤体范围(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应控制煤巷前方40-80m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2)采煤工作面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应控制整个开采区域煤体,应保证采煤工作面超前范围内的煤体均经过预抽。
4.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稳定可靠,充分利用瓦斯抽采系统防治瓦斯超限(1)加强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2)加强瓦斯抽放泵站的检查、维修,确保瓦斯抽放泵的正常运转。
在瓦斯抽放泵因故停止运转期间要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3)加强瓦斯抽采管路的管理,防止因瓦斯抽采管路老化、漏气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
(六)其他要求1.加强瓦斯检查,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
发现瓦斯异常要立即报告通风调度。
2.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放炮、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盲巷处理及通风系统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狠抓措施落实。
坚持干部现场指挥,把好关键环节安全关。
3.加强临时停风地点的瓦斯管理,煤巷、半煤岩巷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临时停风地点在停风前需将压风管路连接至停风地点,在停风前开启压风管路阀门,防止临时停风地点瓦斯超限。
4.当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等于1%、出现其他瓦斯涌出异常等险情时,所有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预案先行撤离,然后再向调度室汇报撤离情况,汇报地点选择在不受瓦斯威胁的安全区域内。
5.有瓦斯涌出的钻场、硐室,在采取扩散通风仍有可能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采取其他措施,如导风、压风等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6.采掘工作面、打钻地点甲烷浓度大于等于0.5%时,责任区队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原因分析;甲烷浓度大于等于0.7%时,由通风科牵头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措施。
上述未提及到的措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瓦斯超限的界定(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报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
1.采掘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1.0%;2.采区回风巷风流甲烷浓度≥1.0%;3.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风流甲烷浓度≥0.75%;4.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甲烷浓度≥0.5%;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浓度≥0.5%;6.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甲烷浓度≥0.5%;7.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甲烷浓度≥1.0%;8.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的,下风侧30m 处甲烷浓度≥0.75%;9.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甲烷浓度≥1.5%;10.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
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计地点或计划必须经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永煤公司信息调度中心、监控中心和通防部。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1)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地进行检修、更换局部通风机、更换风筒、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2)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3)采取水力冲孔等防突技术措施时;(4)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超前探孔时出现甲烷浓度不超过1.5%或甲烷浓度达到1.5-3.0%且时间不超过3分钟时;(5)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