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总则1.1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5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2.1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
(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
2.2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2.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火电厂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火电厂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1.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损坏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五、现场作业安全管理1.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分析,制定安全措施,落实责任人。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4. 禁止在设备运行中擅自进行检修、维护。
5. 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或险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事故调查处理要依法依规,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八、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火电厂安全考核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火电厂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火电厂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考核制度。
二、考核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2. 责任明确,奖罚分明;3. 综合评价,持续改进;4. 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三、考核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管理、后勤等岗位。
四、考核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2.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3. 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情况;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6. 安全文明生产情况;7. 个人安全行为表现。
五、考核方法1.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评先、晋升、奖惩的依据;2. 不定期抽查:根据安全生产需要,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3. 专项考核:针对特定安全事件或季节性安全工作,开展专项考核;4.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分。
六、考核标准1. 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完全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得分95-100分; - 基本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偶有违章现象,得分85-94分;- 部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较多违章现象,得分75-84分;-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分70分以下。
2.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成绩合格,得分95-100分;-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成绩良好,得分85-94分;-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一般,得分75-84分;- 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得分70分以下。
3. 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情况:-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得分95-100分;- 基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偶有违反现象,得分85-94分;- 部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存在较多违反现象,得分75-84分;-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得分70分以下。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主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得分95-100分;- 被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得分85-94分;- 未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得分75分以下。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以下是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考核细则的一份范例,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一、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奖a. 完成生产任务并保持连续安全生产的,每月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b. 完成生产任务并连续安全生产超过三个月的,每季度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c. 完成生产任务并连续安全生产超过六个月的,每半年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d. 完成生产任务并连续安全生产超过一年的,每年奖励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奖金。
2. 先进个人奖a. 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个人表彰和奖励;b.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3. 先进团队奖a.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进行集体表彰和奖励;b.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4. 先进单位奖a. 对整个电厂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b. 奖励方式可以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二、惩罚措施1. 通报批评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一般问题的人员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事项记录人员档案。
2. 组织培训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要求其在培训结束后立即改正问题。
3. 责令整改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如不按时整改,将进行进一步惩罚。
4. 罚款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人员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问题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5. 暂停职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极为严重问题的人员,暂停其职务并进行调查处理,直到问题解决并通过调查。
6. 开除处分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极为恶劣问题的人员,将予以开除处分,同时引起法律责任。
火电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火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火电厂所有员工、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及与火电厂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火电厂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火电厂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火电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火电厂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业技术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岗位人员对本人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在职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人员应接受火电厂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遵守火电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八条火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设备设施运行状况;(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四)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五)员工安全操作行为;(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4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根据中国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如下: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在电力生产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可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措施。
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对在电力生产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可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措施。
3. 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奖励。
惩罚措施: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2. 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或个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
3. 外包单位安全问题管理:对外包单位存在安全问题,并导致事故的,可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合同、停止合作等。
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具体的奖惩措施还需要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的规定来执行。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范文(2)第三章处罚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含建设单位,下同)以及所辖与电力业务相关的多经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科工)类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表彰第五条集团公司每自然年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基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在本期工程竣工当年度进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一)先进基层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业绩突出(1 )连续两年(从考评年度向前追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注,指未发生一般以上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火灾以及道路交通等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全厂机组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3 )新建项目(竣工后)实现建设安全生产目标(未发生各类事故,含内部统计事故等),且投产当年内新机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2.工作先进(1)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各类表彰、奖励。
(2)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专职安监人员(厂级和车间级专职安全员)中任职比例超过20%。
火电厂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 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3.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
四、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2. 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确需拆除、改造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 安全设施和设备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五、危险作业管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危险作业的范围、程序、安全措施等。
2. 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危险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2. 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
3. 隐患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七、应急救援管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八、监督检查1. 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 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部门领导和员工进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和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 各部门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或为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隐瞒事故或违章的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 安全奖惩坚持以责论处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公司范围、合同单位。
第四条引用制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第五条为强化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形成至下而上的安全责任保证体系,是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六条按照对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按责论奖、按责论罚”的原则,设立安全目标风险奖励基金。
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按照安全目标四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即: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班组不发生未遂和障碍、二级单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公司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火灾事故。
其中设备归属性质的不安全事件,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可以不作为否决条件。
第八条每年年终按照各单位、人员的安全风险的大小兑现奖惩。
各单位可以根据各岗位风险大小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风险奖惩实施细则。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管理(一) 全公司员工一次性交纳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人民币500元/人,由财务部统一收取、管理。
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一律不退还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
(二) 职工因退休、退养、退职、调离公司或不是因安全生产考核解除劳动合同时,截止离岗之日,若当年度内未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考核,退还全部风险抵押金。
否则,按规定给予考核。
职工因安全生产考核解除劳动合同时,扣除所交纳的全部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
(三) 每年初,公司总经理与各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四) 每年底,安全监察部按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奖惩建议。
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在奖惩计算之后,不足500元的,由个人补齐至500元,转入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由各单位统一收取交财务部。
第十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惩(一) 公司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全公司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扣除主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全部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扣除次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50%,扣除一定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20%:1、人身死亡及重大人身伤害事故;2、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3、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事故;4、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 公司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全公司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扣除主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50%,扣除次要责任单位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20%:1、人身重伤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
3、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4、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经公司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
(三) 二级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50%,扣除次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25%;主要、次要责任人除不得奖之外,扣除主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50%,扣除次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25%。
(四) 二级单位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责任单位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30%,扣除次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15%,二级单位的管理人员加扣10%;主要、次要责任人除不得奖之外,扣除主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30%,扣除次要责任人所交纳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15% 。
1、一类责任障碍。
2、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四) 班组发生以下事故之一,扣除责任班组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30%,扣除次要责任班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15%,扣除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
1、微伤事件、严重未遂。
2、责任异常。
(五) 职工个人发生违章违章一次扣除责任人年度全额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的20%,违章两次扣除50%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违章三次扣除100%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
(六) 在对外承包、发包作业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并与在公司作业范围内同等考核。
在对外作业中,任一单位发生第十条(一)中所列事故之一,对外作业直接主管单位与主要责任单位同等考核;任一单位发生第十条(二)中所列事故之一,对外作业直接主管单位与次要责任单位同等考核。
(七) 任一单位每发生一次第十条(一)、(二)中所列事故之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比照次要责任单位挂钩考核。
(八) 年度内各单位未发生第十条(一)、(二)中所列事故,但超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安全控制指标,每超出一次二类设备障碍,按该单位应得奖额10%扣奖;每超出一次一类设备障碍,按该单位应得奖额20%扣奖;每超出一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按该单位应得奖额的20%扣奖;次要责任单位减半考核。
(九) 年度内公司未发生第十条(一)、(二)中所列事故,但所控制的总指标中,每超出一次一类设备障碍或轻伤,公司职能部门扣奖5%。
(十) 职工退休、退养,根据所在单位年度得奖情况,按职工当年在岗月数发放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职工调离公司、退职,不享受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新入厂人员在交纳了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后,按月计算奖励。
(十一) 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按测算系数兑现(见附表),各单位测评人数为交纳了(500元/人)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金的人员。
每年底,由安全监察部进行考评,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发放。
附表: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奖系数第二节安全生产长周期安全奖第十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调动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保证年度内实现各级安全目标,设立年度内三个百日长周期奖励,考核期为当年。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一) 凡发生《事故调规》规定的考核事故,即中断公司安全记录,取消当期竞赛奖。
(二) 公司各单位(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达到事故规定额度的,中断责任单位(部门)的安全记录,不中断公司的安全记录。
(三)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一类责任障碍,轻伤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中断责任单位(部门)安全记录,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四) 考核期内班组发生微伤、责任性异常,中断责任班组安全记录,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五) 考核期内个人发生两次以上违章,中断责任人安全记录,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六) 职能部门按照每100天有2个及以上的二级单位被中断记录,则中断所有职能部门的长周期安全记录。
(七) 发生设备归属性的障碍及以下无任何人为责任的不安全事件,可以不中断单位(班组)的安全。
第十三条不安全事件的定性以安全监察部的事故调查为准,违章以考核月报为准。
第十四条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单位(部门),按《安全生产长周期奖励标准》(见附表)进行测算,交公司安全监察部考评,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发放。
附表安全生产长周期奖励标准第三节安全生产先进奖励第十五条先进集体(xx电厂以运行专业、检修专业公司、xx各分(子)公司、职能各处室为评选单位)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一) 评选条件:1、集体最近2年内未发生过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
2、集体本年度未发生一类责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3、集体在公司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有值得推广之处。
(二) 奖励标准:对先进集体给予1-2万元的奖励(按照人数多少由公司研究)。
第十六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一) 评选条件:1、个人在2年内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3、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
4、先进个人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设立特别贡献奖。
(二) 奖励标准:对先进个人给予400元/人奖励,对特别贡献者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先进评选数量:先进集体2-5个,先进个人按照单位总人数的10%(管理、xx5%)进行申报。
附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表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第四节日常安全奖励第十九条凡在运行(包括备用)过程中及时发现以下类型重大缺陷,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经安全监察部部核实,可给予发现人100-1000元的奖励;对处理缺陷者给予一定奖励:(一) 承压部件泄漏、压力容器异常。
(二) 发电机、汽轮机、变压器等主要设备异常(声音、振动、作火、严重超温等)。
(三) 汽机、锅炉重要辅机运行严重异常(如温度、振动严重超标、淋水等)。
(四) 有毒、有害、易燃物等危险品泄漏。
(五) 皮带刚划破时。
(六) 主要保护装置异常,主要控制用计算机异常。
(七) 主要配电设备、避雷器、母线、开关、CT、PT等一次设备接头过热等危急安全运行的缺陷。
(八) 其它有关交通、消防、起重、油库、氢站、灰场等方面的重大隐患。
第二十条检修中发现下列设备重大隐患,经安全监察部部核实,可给予检修单位或个人奖励200-2000元:(一) 危及承压部件、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二) 重要安全工器具重大安全隐患。
(三) 主要保护调节装置存在有可能造成调节不能进行或保护误动、拒动等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 解决了重大的安全技术难题,提高设备、系统安全可靠性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五) 其它经安全监察部部认可的重大隐患。
第二十一条按期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对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或避免经济损失等起到良好效果的,根据情况可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奖励100-5000元的奖励。
(一) 电气预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