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人才培养,营造公司科技创新氛围,充分鼓励和调动广大员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公司科学技术发展;为鼓励公司员工多争取项目、多出成果、相互协作,同时给项目相关参与人员适当的鼓励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科技立项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与制度第三条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的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合同制、退休返聘员工。
第四条奖励围包括但不限于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第五条公司领导班子、财务部、研发部负责评审、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奖励、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奖励办法第六条科研立项及成果奖励标准:一、科研立项奖励(一)获国家级科研基金立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基金、国家支撑计划基金等: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 %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奖励给团队成员, %奖励给其他协助人员。
(二)获省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 %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奖励给团队成员, %奖励给其他协助人员。
(三)获市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 %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奖励给团队成员, %奖励给其他协助人员。
二、科技成果奖励凡以******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一)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的,一等奖 20万元/项,二等奖15万元/项,三等奖 10万元/项。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 10万元/项,二等奖 4万元/项,三等奖 2万元/项。
(三)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或省部级非政府组织的成果奖的,一等奖 2万元/项,二等奖 1万元/项,三等奖 0.5万元/项。
(四)获厅局级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 1万元/项,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 0.3万元/项。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今天咱们得唠唠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那些超酷政策,就像发现了一个装满宝藏的魔法盒子。
你想啊,这科技成果转化以前就像一个个被困在高塔上的公主,空有美貌(科技价值),却难以走向大众。
但是武汉的政策就像一群英勇的骑士,一路披荆斩棘,要把这些公主们带到人间,去施展她们的魅力。
这个政策啊,就像是给科研人员注入了超级英雄的血清。
以前科研人员搞出成果,就像种出了绝世好瓜,可就是不知道咋卖出去。
现在呢,政策就像那个最会吆喝的瓜贩,还自带超级运输队,能把这瓜快速送到需要的人手里。
它对企业来说,简直是天上掉馅饼还附带一个美食导航。
企业想找高科技成果来提升自己,以前就像大海捞针,全靠运气。
现在呢,政策就像一个超智能的寻宝地图,能准确地把企业带到那些闪闪发光的科技宝藏面前。
而且这政策在资金支持上,那大方程度就像散财童子下凡。
钱就像流水一样,精准地流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
这可不是毛毛雨,而是一场滋润科技大地的暴雨,让每一颗科技种子都能茁壮成长。
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来说,这政策就像一个魔法桥梁。
以前他们和企业就像住在河两岸的人,互相喊话却很难走到一起。
现在这个桥一搭,大家可以轻松地来回走动,交流科技成果就像串门聊天一样简单。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这政策就像给科技成果穿上了一层坚不可摧的铠甲。
那些抄袭者啊,就像妄图啃铁的小老鼠,只能望而却步。
它还像是一个科技成果转化的大舞台,每个参与者都是舞台上的明星。
不管是科研小团队,还是大企业,都能在这个舞台上尽情展示自己的科技才华,收获无数的鲜花和掌声。
整个武汉市呢,因为这个政策,就像装上了科技转化的超级引擎,正在飞速向着高科技大都市的方向狂飙。
这速度啊,比火箭发射还快,感觉都要冲破宇宙啦。
这政策就像一阵春风,吹得武汉的科技界生机勃勃。
各种科技成果就像春笋一样,一个接一个地冒出来,而且都能顺利地从土里走向人们的生活中。
总之啊,武汉市的这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就是这么神奇、这么给力,就等着看武汉在科技的天空中绽放出最绚烂的烟火啦。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XX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以及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XX学院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采取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作价投资(作价入股、自行投资)等方式,向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实施许可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员。
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各单位或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处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研处负责培育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做好校内外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研究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及配套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义务协助科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为广大师生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新文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该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
成果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
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之后,学校将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成立XX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政策,全权对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园,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汇总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
各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例

各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例
以下是一些各大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例:
1. 清华大学创新研究院:清华大学设立了创新研究院,专门负责技术转移、科技成果推广和产业化。
该机构鼓励教授和研究人员将科研成果运用到实际应用中,并提供初步资金支持、专业市场分析和产业化路线规划等服务。
2.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中国科学院成立了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致力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中心会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服务,帮助他们与企业对接合作,并提供相应的产业化基金和投资支持。
3.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北京大学建立了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帮助该校的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化产品或服务。
基地为创业团队提供场地、设备和专业支持,帮助他们进行商业计划和市场推广,同时提供初创企业的初步资金支持。
4.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为教职工提供科技成果开发、转移和产业化的支持。
中心会为科研团队提供市场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推广等服务,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合作机会。
这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机构旨在帮助教职工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和市场化产品,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
这些政策的具体细节和支持方式可能会因各大高校而有所不同,但基本目标都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加强科技奖励管理,提升成果产出能力--以武汉大学为例

导向作用 同时, 每年安j j } 专项经费支持科技奖励工作, 遴选一批前期 基 出 较好 积累了 一批成臻的项目 作为高级别 科技奖励项目 来培育, 学
校以 科技项目 形式, 对 选的成暴予以经费支持、 加强成果培育, 促使 优秀的科研成果积极参与科攮 的申 报。 3 , 3做到成果的动 态管理。 做好 科技奖励申 报整体规划 及时、 准确、 全面的掌握科技成果产出的情况, 为申 报各类科技奖 2科技奖励现状及科教毙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 题分析 励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在申 报科研项 目 时 制订成果 学校以 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郝级鏖以 上的科技奖励数量稳步增 产出计划, 项目 处加强对在研课题的管理和检查 , 强化在研究过程中 对 标开展学校对在研项 目的 加, 在教育部直属高校排名逐步提前。 在湖北地透赢榱. 中 名列前茅。过 成果计划的管理,以科技成果产出为主要 目
高。
表2 2 0 0 8 - 2 0 1 2 年武汉大学以第一单位获国家科技冀学 科分布情况表
3做好科技奖励工作的几点建议 3 . 1 加强组织领导 , 完善科技奖励工作体系
完善学校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申 报的工作机制。由 学校科技
发展研究院具体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工作的统筹安排和 组织塞施, 各学院、 直属单位安排专人具体负责 本单位的 科教奖励工 作。 定期组织科技奖励管理人 员 开展业务培 训, 提升科技奖励管理人 员
(最新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X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修正)、《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XXXX〕16号)和X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不能以行政部门、二级学院等二级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3篇)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或服务,使其能够真正为社会创造价值。
在组织实施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设置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包括技术评估、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等。
2. 招聘专业团队:组建专业的转化团队,包括技术专家、市场专家、商业专家等,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3. 指导和辅导:为科技研发人员提供转化指导和辅导,帮助他们理解市场需求、把握商业机会,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资源支持。
4. 建立合作网络:与企业、投资机构、科研院所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在激励奖励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制度:1.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对取得重要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2. 提供技术转化激励:为科技研发人员提供技术转化的奖金或股权激励,并设立相应的评价机制,根据技术转化的成果和商业价值给予相应的激励。
3.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竞赛: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的竞赛活动,鼓励科技研发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为获得成果转化的个人或团队提供丰厚的奖励。
4. 提供创业支持:为科技研发人员提供创业支持,包括资金支持、创业培训、市场推广等,鼓励他们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以上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2)一、引言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升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
本文将从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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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第四条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五条全校师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鼓励、支持师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产权成果资本化,继续承担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学校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科发院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社科院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由国资办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由财务部负责;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股权权益维护等工作由产业部负责。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第七条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如下5种方式:1. 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2. 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3.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4.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5.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前三种方式属于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由科发院、社科院按现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较大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申请、登记报备,并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九条科转办负责对重大成果的转让、作价入股的价格进行公示,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如下重要事宜进行协调、并报请学校国资委审批:1. 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定价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2. 金额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及分配事宜;3. 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4.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等相关事宜;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报批。
第十条学校将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与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服务队伍;知识产权的评估要考虑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性、产品的成熟度、关联产业及市场等因素。
对其技术先进性与产品的成熟度的评估可请校内外技术专家做定性评估;对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可请相关行业、企业管理专家做定性评估或定量评估;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三方评估意见,为成果的议价估值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科转办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四章收益与分配第十三条教师利用成果从事的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开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等科技收入,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分配,以横向为主的科研项目所产生成果的收益分配按照7:2:1确定研发团队、学院和学校的分配比例;以纵向为主的科研项目所产生成果的收益分配按照6:2:2确定研发团队、学院和学校的分配比例。
研发团队的收益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部分作为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收益分配前应先扣除专利申请费及中介服务费等相关成本。
第十五条学校优化管理层级,对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根据成果转让的价格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1.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200万元,由科转办审批;2.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500万元,报学校国资委主任会议审批;3.成果转让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按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相关科技人员(包括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也可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股权奖励比例小于20%,由科转办审批;股权奖励比例小于50%的报校国资委审批;股权奖励比例超过50%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学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审议通过。
研发团队的股份可由项目负责人代持(各成员持股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或由研发人员直接持股,其余股份由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股权收益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或股权红利变现分配学校利润后,由财务部按照《武汉大学事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奖励学院。
财务部负责学校入股资产登记入账和股权变现收入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产业部负责对全校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参股、入股的企业及股份情况进行摸底,统一登记报备。
未登记报备的教师应主动申请报备,并根据企业实际、结合试点改革的文件精神,通过协商确定股权比例或收益方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五章机构、职责、保障机制第十八条科转办作为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应引入新的人员聘用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履行好以下职责: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人才、成果、市场、资本”等核心要素,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模式与服务方式;充当科技人员与科技企业、技术市场的桥梁,主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营销科技成果,推动产学研合作,大幅提高学校横向科技合作项目与经费数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横向科技项目;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项目组及导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教师、研究生从事成果转化、入股办企业,项目组应明确学校、技术团队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股份关系,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对双肩挑的教师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办企业的,参照鄂人社规【2014】1号《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对愿意从事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教师,学校、学院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按照社会服务型岗制定岗位目标、责任,根据贡献确定其薪酬、奖励及职称评审、岗位考核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积极调整或完善人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以激励重大科技成果的创造、使用、转化使之形成重大收益,促进和保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协调并重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继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来源包括:1. 学校每年财政支持或自主科研经费中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根据年初专利申请目标数量确定);2. 争取省、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补贴;3. 专利转让后扣除的成本(每项5000元);4. 成果转化中学校收益部分的50%。
第二十三条为了支持本次改革试点工作,学校拟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支持成果转化专业队伍的建设及日常运行。
科转办应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允许提取不超过15%科技中间服务费(具体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具体用于人员聘用、日常办公、差旅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科转办负责按照试点要求,向学校、中央有关部委报告我校成果使用、处置与收益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让、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讨相关收益。
第二十六条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转办、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