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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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教师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校部分紧俏专业师资紧缺的现状,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教师全员聘用制,促进教师岗位聘用多元化,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教师聘用主要有七种方式,包括在职在编教师、劳动合同制教师、返聘教师、外聘课酬包干制教师、外聘教授(专家)、特聘教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教师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在职在编教师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及学校引进教师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教师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学位、具有特殊专长且具有中级职称。

4、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5、全职从事我校教学工作。

第六条返聘教师1、校内已经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教师。

2、年龄原则在65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胜任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3、所承担课程必须是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且确属校内在岗教师同期无人能讲授的课程。

第七条外聘课酬包干制教师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硕士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相关教学经历和较强的教学能力,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程的主讲任务,能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和质量。

4、承担课程必须是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且确属校内在岗教师同期无人能讲授的课程。

第八条外聘教授(专家)根据《XX师范学院外聘教授(专家)管理办法》(校人[2007]13号)的聘用条件和程序聘任的兼职教授,在聘期内每年实质性地承担一至两门专业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九条特聘教授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结合XX省“楚天学者计划”,我校将实质性地从海内外招聘“XX学者”、“楚天学者”来学校工作,具体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管理和考核、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包括专业建设类项目、课程建设类项目和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健康发展,保证和提升项目研究与建设成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条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校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为保证和提升项目研究与建设成果,学校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各级各类教改项目一定的经费支持:1.凡我校教师主持的省部级及其以上教改项目,若项目的批准单位对项目经费有明确的配套要求,我校按要求予以配套;若无明确要求,则按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2.凡我校教师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设立的教改项目,原则上不予进行项目研究经费的配套。

第五条经费下达:课程建设类项目经费一般在每年的4月底前一次性下达;专业建设类项目和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的经费分2次下达,4月底前下达第一笔经费,9月份中期检查通过,下达第二笔经费。

第六条教改项目的经费使用根据项目属性特征,按教务处和财务处有关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购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硬件设备(信息化教学改革相关项目除外)。

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在以下界定的范围内实施。

1.印刷费:指打印、复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的费用,以及教材出版费和论文发表版面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邮寄费:寄送材料、托运物品等费用。

3.维修(护)费:设备维修费、房屋及室外工程维修费。

4.专用材料费:购买实验材料、办公耗材(日常生活用品如纸巾、毛巾、扫把、拖把、垃圾袋等不在此范围)、电脑配件等费用。

5.外籍专家费:支付境外合作人员费用。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ShanghaiNormal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ShanghaiNormal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ShanghaiNormal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年7月修订)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是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五)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课程计划编制应有利于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

课程计划编制应有利于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

中图 分类 号 :4 3 1 C2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课 程 计 划 编 制 应 有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的全 面 发 展
郭金 华 , 姚 军
( 海 市 大 同 中学 , 海 20 1 ) 上 上 0 0 1

要 : 编 制并 实施 有个性 的学校课程 计划是 学校课程 领导 力的重要体 现 , 学校课 程计
学 校课程 计划 是对学 校近 期 目标 、 课程 设 置 、 程 内容 、 课 实施 方法 与策 略 、 理评价 等可操 作性 措施 管 的整体 规划 , 对学 生在 校学 习时 问 、 间与学 习 内容 的整 体规 划 , 响着 学 校人 力 、 是 空 影 物力 、 力 等 的整 财 体 安排 , 带动着 教学 实践 与研究 工作 的开展 , 导着 教师 的专业 成长 。学校课 程计 划是 学校 阐释课 程方 指
郭金华 , 姚
军 : 程 计划 编 制应 有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的 全 面发 展 课



学 校课 程计 划编制 的理 论概述
通 过文 献阅读 与整 理 , 合学 校实 际与 可操作性 , 结 我们 采用 以下课 程 计划 概 念及 内容组 成 , 编制 来
学校 的课程计 划 。 ( ) 一 学校课程 计 划的概 念
补 充与整体 功能 的思考 , 发展 和完善各种 实施策 略 , 建立 和健 全各 种保 障 系统 , 保证课 程 政策 与 要求 落
到实处 ; 课程领 导力还表 现为课程 资源 的开发力 , 即对学校 内部和 与学校相关 的外部 教育教 学资源 的挖
掘 、 和整合 , 组织 当然也体 现在课 程实施 的规划能力 和课 程文 化 的建构 能 力上 。 因此 , 程领 导力 决非 课

关于印发上财人〔2006〕22号《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

关于印发上财人〔2006〕22号《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

各院系及有关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五日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上财人〔2006〕22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新进教师、科研人员的质量,保证各院、系、所(以下简称部门)在新进教师、科研人员工作环节中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在每年十月份向人事处提出下一年度岗位需求申请,岗位需求一般应细分到二级学科或方向。

人事处根据各部门的岗位编制数进行岗位需求审核。

岗位需求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下达下一年度招聘需求计划。

第三条部门决定拟聘候选人的应聘人员名单。

人事处或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参加应聘考核程序。

第四条所有应聘人员应向部门教师(可含研究生)进行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内容为应聘人员的博士论文或最新研究方向。

学术报告时间不少于45分钟。

听讲教师中非面试小组成员的教师不少于9人。

学术报告结束,听讲教师填写《学术报告反馈表》。

第五条部门成立面试小组。

面试小组是部门进行面试工作的常设机构。

面试小组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有教授委员会的院系,面试小组成员应当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

面试具有正高职称的应聘人员时,面试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正高职称。

面试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六条面试小组成员根据应聘人员简历、学术报告等材料对其进行面试和评议。

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到会参加面试,但不得作为面试小组成员,不得发表影响面试小组成员独立判断的意见。

面试结束,面试小组成员填写《专家考评表》。

第七条部门党总支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并填写《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中的思想考核意见。

第八条院长(系主任)根据应聘人员情况、面试小组考评意见、本部门的学科发展需要、应聘人员申请学科的岗位数,结合部门党总支考核意见等因素做出是否拟聘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对于拟聘人员,部门应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内部请示(包括岗位、岗级、待遇、拟聘职务等信息);对于需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还需提交认定聘任申请;2、应聘人员个人到我校工作的申请;3、《学术报告反馈表》(不少于9份)及其汇总表;4、《专家考评表》;5、《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6、《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人员填写);7、应聘人员个人承诺;8、应聘人员简历、科研成果目录(标明发表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合作情况、发表日期);9、学历学位、奖励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等;10、两名专家的推荐信(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语言表达、外语水平等情况;应届毕业生的推荐专家应包含其导师)。

上海师范大学主要职能

上海师范大学主要职能

上海师范大学创建于1954年,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秉承“师道永恒”精神,恪守“厚德、博学、求是、笃行”校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依据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求,为国家和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建设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人才资源、高水平的科研支撑、高能级的社会服务和高品位的文化成果。

学校立足于国家和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需要,全面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学校系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按照国家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按照举办者的要求,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学生教育。

依法自主办学,培养合格人才,提供科研成果和其他服务。

主要职能包括:1.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2.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编写出版教材。

3.依法招收学生。

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4.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等收入。

6.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7.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8.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和引领教育国际化。

上海师范大学设内设机构54个,其中包括:人文与传播学院、教育学院、哲学与法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商学院、对外汉语学院、旅游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谢晋影视艺术学院、体育学院、数理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以及继续教育学院(进修学院)等17个二级学院;学校办公室、奉贤校区管委会、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老干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处)、工会、团委、妇委会、教务处、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管理处、社会科学管理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基建规划处等党政机构24个;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信息化办公室、期刊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待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基础教育发展中心以及城市发展研究院等直属单位9个;另外学校还设有附属中学、附属第二中学、附属第四中学以及上海市实验学校等4个附属单位。

211088600_高校采购需求编制的“四象限法则”

211088600_高校采购需求编制的“四象限法则”

采购需求是高校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明确指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每年9月是上海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集中审批下达的时间,所以大批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需要进行集中招标,往往距离本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只有3个多月的时间。

一般而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完整的招标周期为1个月左右,如果资金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加上意向公开一个月,时间就为2个月。

招标完成后还需签订合同、货到验收、固定资产入账等诸多环节,最后才能付款。

所以能否一次性完成招标工作至关重要,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采购需求的编制质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不科学,未能形成有效的评审因素导致采购结果不满意的案例有很多,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利用“四象限法则”,根据项目的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制科学的评审因素,从而提高采购结果的满意度。

一、目前高校招标采购中采购人编制需求时凸显的问题1.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薄弱学院或职能部门对自身、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三者的责任关系认识不足,把本该由自己完成的主体部分,全权委托给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自身对采购需求不审核,对招标文件质量不把关,一切问题找第三方,实际上把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放到了虚空中。

2.采购需求编制过度依赖采购人事前没有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有的技术参数描述过于简单;有的缺乏关键性指标;有的仅为功能性描述,不能明确评价标准;有的仅听取极个别厂商的介绍,对于预算较为随意甚至虚报,结果是价格偏离市场价值从而造成极端价格的出现。

采购人对于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有的将采购需求一键复制,成了产品说明书;有的将采购需求一键转发,完全由供应商形成。

这样形成的需求不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而且还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与法律法规相关条例相违背,容易产生很多的质疑投诉,导致采购失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机关“定编、定岗、定责”实施方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机关“定编、定岗、定责”实施方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机关“定编、定岗、定责”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与规范我校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管理队伍结构,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岗位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管理目标1.通过定编,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员目标规模,优化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和各类岗位。

实现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使现有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2.在定编基础上,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真正发挥编制管理的效力。

3.在定编定岗定责基础上,不断完善全员聘任制,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自我约束、竞争激励和人才流动机制,促进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管理原则1.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按需设岗,优化结构,规范合理。

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按照学校管理目标的需要动态调整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

3.坚持灵活用工原则,在岗位数确定情况下按岗位性质和人员资历情况灵活实施人员聘任管理。

三、管理依据我校的编制管理以国家和地方有关岗位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参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在上海市下达的人员编制总控制数内,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四、组织机构和核定程序1.学校成立机关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2.定编工作采取由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

具体工作由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委员会会同各部门、单位进行。

3.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小组根据管理人员比重和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核定管理人员编制总额控制数意见。

4.各部门根据工作量测出拟定编制,明确岗位职责、报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小组审核。

5.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小组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拟定人员编制数,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部门人员编制的意见,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6.经审批的各部门人员编制,原则上在三年内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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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 返回校人发(2011)2号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达的编制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目标1.通过定编,控制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和各类岗位。

实现从人员总数控制向人员结构管理和提高用人效益转变,使现有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2.在定编基础上,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岗位聘任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真正发挥编制管理的效力。

3.利用编制的调控作用,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需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编制管理,提升教职工整体素质,促进学校内涵建设,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管理原则学校编制管理根据按需定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编制数内予以核定,做到统筹兼顾,确保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允许合理缺编,制约过度缺编,严格控制超编。

鼓励适当压缩党政管理、实验技术等教辅编制,增加教学、科研编制。

各学院(部门)应建立灵活用人制度,采取学生助工、外聘兼职、人才派遣等多种方式规范用工。

鼓励聘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兼职教学、科研工作。

三、人员编制分类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包括教师编制、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党政管理编制和工勤编制。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科研编制:指专职承担科研项目和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等任务所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含科研人员和直接为科研服务的科研辅助人员的编制。

(3)教学辅助编制:指为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4)党政管理编制:指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5)工勤编制:指党政管理部门和学院配备的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2.附属单位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是指承担学校公益性、服务性任务和经济独立核算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编制核定办法(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学校依据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生员比和生师比),以折合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核定学校各类编制数。

1.指标依据和比例控制(1)折合标准学生数计算办法折合标准学生数按各类学生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

参照教育部高校教学水平评估的折算标准,学校标准学生数折算比例定为本专科生1:1;硕士生1:;博士生1:2;留学生1:3;夜大生1:。

非学历生、非全日制生、交换生、短期留学生(进修时间一年以下)不作为折算依据。

(2)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任教师编制核定指标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以生员比来进行控制。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以8:1-12:1范围作为测算依据。

教师编制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标准核定,学校生师比控制在16:1。

(3)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定编比例教师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58%左右。

科研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4%左右。

教学辅助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20%左右。

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

工勤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以内。

2.教师编制的核定(1)专业教师按学院生师比进行测算。

测算公式为:??其中:J z 为专业教学教师定编人数,X1 为学院标准学生数,B1 为生师比比例系数。

生师比比例系数标准为:文科21-23,理科19-21,工科17-19,艺术体育类控制在16以下,中外合作专业根据校院二级分配模式暂定为36-40。

(2)公共课教师按照授课学生人数,周授课计划学时数,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标准班人数等确定。

计算公式为:??其中:J g 为公共课教师定编人数,X2 为授课学生人数,M 为周授课计划学时数,N 为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G 为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B2为标准班人数,取值为:政治理论课100-120人;公共外语课50-60人;公共体育课30-40人,计算机公共课60-80人,师范教育类公共课50-60人。

(为其他学院开设的基础课参照此方法执行,标准班人数取值一般为50-60人)。

(3)思政教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各学院专职思政教师编制按70%的比例核定,另30%聘请兼职思政教师。

3.科研编制的核定科研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社科处、科技处按照重点学科点、重点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定,各学科若有人员交叉情况的,则定编数酌减。

4.教学辅助编制的核定(1)学院教辅编制学院教辅编制含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人员的编制,以教学编制(即专业教师和公共课教师)为基数按比例确定。

比例范围为:人文经济类5%-8%,理工科类20%-25%,个别文理综合的暂定10%。

教辅编制总体控制数在教学编制的10%左右。

学院实验室配备大型仪器设备的,由人事处会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学院视情况酌情核定。

(2)图书馆教辅编制图书馆教辅人员编制核定的依据为学生人数,按照生员比200-250:1的标准进行核定。

(3)其他直属单位的教辅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按需核定。

5.党政管理编制的核定(1)学校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其中校部机关管理编制比例约11%,学院管理编制比例约%,直属单位管理编制比例约%。

(2)校部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根据推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定具体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核定。

(3)学院管理人员编制以教师、科研、教辅编制为基数,按8%的比例核算。

学院基本管理人员编制为5个,不满5个的予以补足,最高上限为15个。

(4)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需核定,行政事务人员一般不超过1个。

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按本馆教辅编制的5%核定。

(5)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占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6.工勤编制的核定(1)工勤人员编制列为学校控制编制,不予测算,暂按实际人数计入,控制目标为基本教育规模的1%以内。

现有工勤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2)各学院和教辅单位因教学实验等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由人事处酌情核拨工勤编制。

(3)现有工勤人员中已经行政定级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岗位设置占用本单位管理编制或教辅编制。

7.继续教育学院编制的核定(1)学院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5个,财会人员编制2个,其他人员编制根据夜大学、自考生在籍学生规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规模进行核定。

(2)夜大学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200-1400:1,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3000-3500:1,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500-1800:1(或按培训收入指标酌情核定)(3)学院整体人员编制中管理人员编制和教辅人员编制控制比例为7:3。

(二)附属单位编制的核定1.校医院编制的核定医保制度改革以来,教职工社会就医程度大幅提高,随着医保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就医也趋向于纳入社会医保,故校医院编制核定将逐步从严控制。

校医院人员编制根据全日制学生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人数,暂按550-650:1核定。

2.资产经营总公司编制的核定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和企业改制的推进,学校不再核定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后勤实业中心、接待服务中心和各企业等附属单位的编制。

这些单位中原事业编制人员继续保留事业编制,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各附属单位确需使用事业编制招录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核拨。

各附属单位自行招录的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

五、编制管理办法1.编制管理工作由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社科处、科技处等部门协作核编,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2.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核定全校总编制以及各类人员编制总体方案。

在各类人员编制总数中保留10%左右的校控编制,用于满足学校发展过程中人才引进和工作调整的需要。

3.学院人员编制每年核定一次,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10月依据当年学生规模情况,核定下一年度人员编制。

直属单位人员编制每三年核定一次。

4.超编、缺编的管理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之与事业发展协调统一。

(1)超编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员补充,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努力调整和优化人员配置。

超编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充教辅与管理人员。

(2)超编单位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引进急需的优秀高级人才,可以暂不计入超编人数。

(3)缺编单位应将缺编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学校对各学院人员的调整和补充按照编制和实有人数比例进行双控。

5. 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人才派遣人员纳入编制控制数。

6.各单位因机构调整需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需核编,报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后予以核拨。

7.各单位因承担临时性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核拨编制的,须事先申请,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调研后,报人事工作小组审定,酌情核拨。

任务完成或特殊情况消除后予以收回。

8.在职国内学习、规定时间内的公派短期出国进修和访问学者等人员,均计入本单位编制。

9.因特殊原因,经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不计入有关单位编制数。

六、附则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在此之前的有关涉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2.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新规定和学校发展情况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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