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20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2020)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土地二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建成市场规则健全完善,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交易平台全面形成,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的土地二级市场,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完善细化市场交易规则(一)完善转让机制。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招拍挂竞买时已明确成立新公司开发,成交后按约定与新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不视为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涉及房产转让而引起“连房带地”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2.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抚府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收缴,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及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净地”出让(一)市国土、房管部门以及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对拟出让土地的征收和地上房屋的征迁及地面附着物的清表工作,做到“净地”上市出让。
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不得出让。
(二)对受让人反映宗地存在的问题,国土、城管、公安、辖区政府(管委会)等要及时协调解决,按时交地。
确实不能按时交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尽快协调解决,防止出现交地纠纷。
(三)对现已收储的存量土地进行砌筑围墙,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由市财政负担。
对新征收的拟出让土地的清表工作,由属地乡镇(街办)组织实施,费用列入土地征收成本,由市财政负担。
国土、城管、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巡查力度,坚决禁止并严厉打击在收储的存量土地及已征收的土地上乱搭乱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一)提高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50%。
(二)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拍卖)出让须知的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成交后,受让人在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50%的首付款,余款六个月内缴清。
出让须知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实施方案

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实施方案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个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实施方案,以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迅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交易流程不规范等。
因此,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运作,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提高土地交易市场的透明度:确保土地交易过程的公开、公正,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2. 优化交易流程:简化土地交易手续,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土地交易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三、主要措施
1. 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土地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包括交易公告、土地资源情况、交易市场分析等信息,提高土地交易市场的透明度。
2. 制定交易规则并加强监管: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相关规则和制度,规范交易程序,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3.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估价进行独立评估,提高土地价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建立安全交易机制:建立交易保障金制度,提供交易的担保和资金撮合服务,加强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土地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交易纠纷,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预期效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电子商务【发文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8.24【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各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8月24日附件: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因特网参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网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一)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二)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四)交易双方确认成交。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关于建立土地网上交易的一点浅见

竞买 者 的注 册资 料 。如 果挂 牌 结束 后 ,才 发现 竞 买者 的登
记信息是错的,甚至是有问题的,应该怎么办 ,难道说宣 的行为 。挂 牌 出让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是 指 :市 、县 国土 资 源 布这 次竞 买 活动 无效 ? 如果 i 兑用竞 买保 证 金作 为 罚款 ,竞 管理 部 门发 布挂 牌公 告 ,按 公 告规 定 的期 限将 拟 出让 宗地 买 保证 金 的金 额 往往 不 是小 数 ,这 个也 不太 容 易执 行 。并 的 交 易条件 在指 定 的土地 交 易 场所 挂牌 公 布 ,接 受竞 买人 且 在 具体 操 作上 ,土 地 网上 交 易既 然是 在 网上 进行 ,就 势
看 ,是 从 源头 杜 受损 ;存 在投 机行 为 ,交 易 纠纷 不 断 ;竞 买确 认复 杂 ,服 可 以说 是 “ 不 见 的交 易 、看 得 见 的公 平 ”
务效能地 下等 方面 。同 时土地 网上挂 牌 交易作 为 2 1实际 的 绝权 力腐败 、保护 干部 的好办 法 。
一
种 新 兴 的金 融 交 易方 式 ,其 低 廉 的成 本 和 广 阔和 前 景 ,
式的重要 补充 。 土 地 网上交 易这 种 全新 的 交易 模式 ,能够 较 好 地解 决 传统 的土地 使 用权 现 场交 易 出现 的 问题 。 网上 土地 挂牌 与 传统 的挂 牌相 比 ,最 大 限度 体现 了 公平 、公 正 、公 开 ,更 好的 体现 了挂 牌 交易 的初 衷 。整个 操 作 过程 表现 出明显 的
土 地 网上 挂 牌交 易 ,是 时代 飞速 发 展 的体 现 ,在 诚 信
智能化 优 势 ,打 破 了 土地 交 易地域 限制 ,投 资者 可 以在 同
一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景府办字〔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2017〕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7日景德镇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8号)要求,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公管〔2016〕4号)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电子化交易和监管为手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二)工作任务。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具有涵盖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必要的交易场所,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开透明、资源共享,完善服务、创新监管,切合实际、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推进行业交易机构整合、市县乡交易平台和机构整合、电子交易系统整合,推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林权交易,以及房建市政、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规范的平台进行交易。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廉洁行政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土地出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和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对行政区域内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作出科学安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上公开。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宗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和组织实施。
二、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管理(一)全面规范公告发布内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前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土地出让公告录入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宗地出让主体、出让形式、出让年限、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竞买保证金、土地现状条件、开发建设期限等公告要素进行严格把关。
1.出让主体。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为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具体实施。
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不得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3]63号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3]63号)各设区市农业局:现将《江西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8月30日江西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根据省纪委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尽快建立我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要求和“全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率先建设省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并逐步建立覆盖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区)、乡镇、行政村,融合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流程管理、报表分析、预警提醒、网络公开等八大功能于一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
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实现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科技手段为支撑的“制度+科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新模式,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工作步骤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将分阶段进行,分步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与省市平台建设同步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3年8月13日-9月底)1.制定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考核范畴。
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设运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的工作方案,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18号)要求,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及《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无锡市自然资源交易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接受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出让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登录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确认网上交易活动结果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一)出让人发布出让信息;(二)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四)双方确认交易结果;(五)出让人发布成交公示。
第四条网上交易系统采用统一的数字证书。
竞买人须到当地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五条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
第六条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交易期内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
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出让地块设定出让底价的,出让人应在网上挂牌期截止前30分钟内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八条竞买人参加交易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交易规则及地块出让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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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条竞买申请人可在网上浏览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自行现场踏勘网上出让宗地。出让人及交易机构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网上出让土地使用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并应当由市、县交易机构在本级监察机构的监督下于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或者挂牌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二十条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拍卖截止时,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
有底价拍卖,系统显示“有底价拍卖”字样;无底价拍卖,系统显示“无底价拍卖”字样。
第十上拍卖时,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一)出让人和土地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土地使用权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竞买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四条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出让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其他相关文件、宗地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土地使用权统一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章挂牌报价(竞价)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第三条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网上出让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让人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承办。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管理,制作全省统一的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格式文本,提供全省统一网上交易服务。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竞买申请人(以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即获得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竞买申请人应当通过江西省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竞买申请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数字证书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变更。
(八)风险提示;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网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的出让公告、出让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九条市、县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全省政务信息网(外网)录入出让公告、出让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确认录入信息准确、完整后,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发布。
竞买申请人竞买多宗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竞买申请人应当按交易须知要求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应于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或拍卖活动开始前提交。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第十六条竞买申请人应当以本人的身份,根据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保证金子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竞买多宗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七条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及宗地基本信息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江西国土资源交易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出让公告。
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