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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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范文培训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培训基地规范化管理,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培训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公司的培训要求进行管理,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培训基地应当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配备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完善管理体系,确保培训工作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第六条培训基地应当依法开展培训工作,不得进行非法集资、非法招生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培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培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培训基地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培训信息,确保有需要的人员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第二章培训基地的设置和管理第十条培训基地的设置应当根据培训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当根据培训需求和人员流动情况进行科学的规划,合理确定基地的容量和各项设施。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当配备完备的教学设施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培训信息的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当配备合格的安保人员,确保培训期间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和保护制度,保护培训信息不被泄露和篡改。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第三章培训基地的教师管理第十九条培训基地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经过公司认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培训基地的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的教师应当对学员进行科学的教学,确保培训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保障、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与民政部门一起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作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业务统筹协调;(二)协助市民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考核和运营评估标准;(三)协助市民政部门进行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建设;(四)统筹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系统平台和数字化培育平台建设;(五)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交流。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3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2号)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为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建设运营和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培育扶持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专业运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培育基地运营发展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和领域设立培育基地,由其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业务指导。

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培育基地运行发展等工作。

第二章培育服务对象第四条培育基地重点培育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等五类社会组织。

第五条各级各类培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重点培育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

(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及市级群团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社会治理及公益慈善领域社会急需且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

包括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各类专业型社会组织以及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二)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其辖区内能起示范引领作用、能带动和服务社区社会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同时引进培育各类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以及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下发通知(财综〔2014〕87号文件)和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xx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建设相关精神,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综合以上文件,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xx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致力于打造成我区培育公益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济类、社区维权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中心,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开展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平台。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社工专家和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性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项目指导:对入驻社会组织在培育、发展、管理、项目策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对社会组织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进行帮扶。

(五)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六)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体系,解读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注意事项,及时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沟通桥梁。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培训基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2. 培训基地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参训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1. 培训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培训基地的整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2. 管理委员会下设行政部、教学部、后勤部等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

三、培训计划与实施1. 教学部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2.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师资、预算等。

3. 培训实施前,教学部应组织师资进行备课,并确保培训材料的准备。

四、师资管理1. 师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教学经验。

2. 教学部负责师资的选拔、培训和考核。

五、学员管理1. 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活动。

2. 学员应尊重师资,积极参与培训互动。

六、教学设施与设备管理1. 后勤部负责教学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2. 教学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培训顺利进行。

七、安全管理1. 培训基地应制定安全预案,包括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2. 后勤部负责安全预案的演练和更新。

八、财务管理1. 财务部负责培训基地的预算编制、收支管理和财务报告。

2. 所有费用支出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经过管理委员会审批。

九、考核与评估1. 教学部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2. 考核结果应作为改进培训工作和师资考核的依据。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模板内容,以适应具体的培训基地管理需要。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培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培训基地的所有培训活动、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等。

第三条培训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严谨规范,高效运作;3. 服务至上,以人为本;4.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培训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1. 主任:负责基地的全面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培训基地的各项工作计划;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基地日常运营管理;3. 成员: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和协调。

第六条培训基地设立教务部、后勤部、保卫部等部门,分别负责培训教学、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活动管理第七条培训活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八条培训活动策划与实施流程:1. 需求调研:了解培训需求,确定培训主题和目标;2. 计划制定:编制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师资等;3. 宣传报名: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组织报名;4. 教学实施:按照计划开展培训,确保教学质量;5. 考核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6. 总结改进:对培训活动进行总结,持续改进。

第九条培训师资管理:1. 师资选拔:选拔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师;2. 师资培训: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学水平;3. 教师考核: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培训基地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设施设备使用规定:1. 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2. 使用过程中注意操作规范,避免损坏;3. 使用后及时清理,保持设备清洁;4.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人员招聘与培训:1. 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2.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培训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培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基地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培训的实际效果,提高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培训基地的管理应当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确保培训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培训计划管理第四条培训计划应当根据培训需求和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方式、培训费用等。

第六条培训计划一经制定,应当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培训内容管理第七条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培训对象的实践操作能力。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注重培训对象的个性化需求。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当不断更新,引入新技术、新理念、新知识,提高培训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四章培训师资管理第十条培训师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学经验,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培训师资应当经过选拔和培训,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培训师资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培训方式管理第十三条培训方式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培训内容的要求,灵活采用讲授、讨论、实践、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应当注重互动性和参与性,激发培训对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培训方式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如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培训的便捷性和覆盖面。

第六章培训效果评估管理第十六条培训效果评估应当包括培训对象的满意度、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培训方式的有效性等方面。

第十七条培训效果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咨询、交流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培养计划、组织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推动交流合作等。

第六条管理机构设立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专业教师团队,从事培训工作。

教师团队应当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组织发展等领域。

第三章资源保障第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争取专项经费,开展社会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开展项目合作,争取资源共享,扩大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障培训质量的同时,兼顾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对师资力量的培训和引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教学设备和场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章培训服务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社会组织的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课堂培训、远程教学、实地考察等。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学员管理,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料,做好跟进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为学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推荐、政策咨询、项目孵化等。

第五章组织交流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合作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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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第1条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3号),为规范我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所称培育基地是指由区民政局建立、依托**市**区民生促进会主要对入驻基地的公益服务类或者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3条区民政局负责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区民生促进会。

第4条培育基地根据场地及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的数量,并据此接受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

第5条具备下列情形的公益服务类或者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入驻培育基地:
(一)具有示范性的社会组织;
(二)刚刚萌芽、处于成立筹备过程中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三)已经具备基本条件,但欠缺独立发展能力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6条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培育基地应当向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入驻申请书,说明入驻培育基地接受培育的愿望和理由;
(2)社会组织概况,包括组织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等情况;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人)登记证书。

第7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综合考察评估该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活动项目、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根据培育基地场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拟同意社会组织入驻申请的,报区民政局审定;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上报的社会组织入驻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答复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

第8条对同意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与其签订入驻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协议书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入驻协议期限不超过两年;社会组织需要延长入驻培育基地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审批。

第9条属于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协议到期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不再与其续签:
(1)经培育发展符合成立登记条件,但拒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2)经培育没有发展前景或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具有前款情形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和入驻社会组织可以协商提前终止入驻协议。

第10条培育基地对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下列主要服务:
(1)提供办公场所、必要的会议室和培训场地以及后勤综合服务;
(2)协助办理社会组织登记事宜,协助落实各项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
(3)提供适当的互联网络及网站托管服务;
(4)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有关社会组织和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资讯服务信息;
(5)推荐并协助申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协助策划社会服务项目;
(7)协调有关部门为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8)提供法律、会计、税务、审计、评估等
咨询服务。

对于收费服务项目,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本
着公益、低偿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收取费用。

第11条建立对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的资
助扶持制度。

具体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

第12条入驻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培育基地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入驻协议书的规定,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终止双方入驻协议书,责令搬离培育基地;对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提请区民政局查处;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13年9 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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