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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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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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宾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内的道路(公路、铁路、地铁及轻轨)、桥梁、给排水、燃气、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建设工程。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相关责任单位)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进入其所在地以外地区开展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的,须向该地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

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模版(四篇)

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模版(四篇)

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模版一、安全前提1. 在使用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机械和电气装置完好无损。

2.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确保具备使用起重机的资质和技能。

3. 施工现场必须事先清理,确保没有障碍物和妨碍施工的杂物。

二、上下岗作业1. 操作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进行身体状况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 在上岗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和防护鞋。

3. 操作人员上下机械时必须使用合适的通道和安全设施,严禁跳跃和爬越。

三、起重机操作1. 在起重机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所有安全装置和限位装置正常工作。

2. 操作人员必须根据施工需要选择合适的起重机工作模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标准信号指挥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与指挥人员的沟通畅通。

4. 在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保持清醒和专注,严禁饮酒、吸烟和使用手机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四、安全距离和防护装置1. 在起重机操作过程中,必须合理设置安全距离,确保操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安全。

2. 在起重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明显可见的防护标志,警示非相关人员接近和进入。

3. 操作人员必须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起重机操作时不会伤害到周围的设备和构筑物。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在遇到恶劣天气情况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起重机操作,确保安全。

2. 在起重机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六、施工结束1. 在施工完成后,操作人员必须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状况。

2. 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归还起重机,并做好设备清理和整理工作。

3. 施工现场必须恢复整洁,清除所有施工废料和杂物。

以上是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模版,操作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健康。

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模版(二)一、前言起重机作为一种用于吊装和搬运重物的重要机械设备,其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效率至关重要。

汽车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汽车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汽车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引言汽车起重机是一种用于运输和吊装重物的重型机械设备。

它在建筑工地、仓库、港口等场所广泛应用,虽然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率提升,但也存在着安全隐患。

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制定汽车起重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汽车起重机危险作业,保障作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4.组织机构与职责4.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实施;4.2 责任人员:制定和实施本制度,监督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4.3 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作业,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安全操作规程5.1 操作前的检查:在进行起重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设备完好无损,并检查工作区域是否安全;5.2 作业人员的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并接受专业的培训,了解起重机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5.3 工作区域安全措施:作业区域必须清晰标识,并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5.4 起重机设备的安全使用:只有经过安全检查合格的起重机才能进行作业,严禁使用损坏、过载的设备;5.5 吊装物品的安全:吊装物品必须符合规定的重量和尺寸范围,严禁超载和超尺寸;5.6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清晰的沟通,并要求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随意离开操作位;5.7 作业后的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必须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并妥善停放,清理作业区域,确保没有留下安全隐患。

6.事故应急措施6.1 事故报告和记录: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记录;6.2 伤员救护和送医: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进行救护并送往医院;6.3 事故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前言汽车式起重机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和建筑领域,其作业繁重,操作风险较高。

因此,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本文档旨在规范汽车式起重机的操作方法,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给出应对措施。

1. 操作前的准备1.1 确认起重机所使用的证照、资料齐全完整,并每天进行一次检查。

1.2 确认起重机所使用的设备完好无损并符合标准,如安全带和安全吊装设备等。

1.3 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包括:机身表面是否完整,轮胎是否完好、气压是否正常等。

1.4 检查车辆所在地面,保证地面承重能力符合起重机使用要求。

1.5 现场应设置标识牌,标明危险区域和禁止入内的区域,以及路面承重能力等安全提示。

2. 启动和操作2.1 进行起重操作前,必须将车辆移至平坦的地面,并在车辆所在的方向放置标识牌,以提示其他人员。

2.2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准确无误地做好油门、刹车和齿轮的转换,确保操作符合车辆的设计和操作要求。

2.3 在启动和施工过程中,不得嬉戏和开玩笑,以免分散注意力,影响操作安全。

2.4 操作过程中,驾驶员应时刻观察机器的动作,并按照操作程序要求进行操作。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停止操作和报告,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

2.5 操作人员还应该做好各项工作前的准备,例如确认操作要求、检查工作区域、确认工作环境和维护设备等。

3. 关于起重物的安全3.1 准备起重物体时应确认物体的重量和所有相关参数,确保起重索的合适度和勾结正确。

在吊装前,必须检查起重索是否完好无损,勾住物体后,检查吊绳是否紧绷。

3.2 在起重物体时,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标准,在进入起吊半径和非固定工作范围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如加强起吊索或其他稳定设施。

3.3 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周围人员的活动情况,避免起吊物体时对其他人员造成危险。

4. 关于车辆的安全要求4.1 在操作和施工过程中,车辆必须保持平稳行驶和停车状态,避免突然停车或行驶。

4.2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挑战限高和限重要求,防止限高或限重发生。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三篇)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三篇)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汽车式起重机是一种用于吊装重物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建筑工地、物流仓储、港口码头等领域。

为了保证起重机的安全运行,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一套严密的安全操作规程是必要的。

以下是针对汽车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总共约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起重机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汽车式起重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起重机驾驶资格证书,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汽车式起重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良好状态,操作安全可靠。

第五条本规程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起重机的基本安全规定第一条起重机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超载操作。

第二条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起重机的工作原理、操作要领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起重机,禁止任何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

第四条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起重机的额定工作范围进行操作,禁止擅自调整额定工作范围。

第五条在使用起重机时,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悬臂臂长和各个工况下的额定起重量。

第三章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操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操作起重机。

第二条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

第三条在操作起重机前,必须检查起重机的设备状态,包括起重机机身、操纵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等,确保安全。

第四条在操作起重机时,必须保持通畅的视线,清除操作区域内的障碍物。

第五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具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或超载。

第六条在进行起重操作时,必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指示人员必须准确向操作人员传达起重信号。

第七条在起重过程中,严禁使用手机、吸烟、饮食或进行其他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第八条当遇到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必须迅速停止起重机的运行,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四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四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项目部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根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旳告知(京建施[2023]368号)、《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23),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自有和租赁起重机械必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23]368号)有关管理规定。

2、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获得特种作业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3、作业前必须检查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开关、防脱钩装置及吊索具,确认安全。

4、作业前必须理解现场旳道路、构筑物、架空电线及吊物旳状况。

起重机械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应无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5、作业时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信号工旳统一指挥。

6、不得随意拆改安全防护装置。

严禁用限位装置替代制动。

7、严禁起重机械超载作业。

严禁斜拉、斜吊和吊装埋入地下旳物体。

起吊现场浇注旳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前,必须确认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已所有松动。

8、吊装零碎物时,必须用吊笼。

9、起吊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0—30厘米,经确认安全后来方可再行提高。

对也许晃动、转动旳重物,必须拴控制绳。

10、吊装作业时,严禁人员在吊物下方穿行或停留。

11、起升和降落旳速度应均匀,严禁忽快忽慢或忽然制动。

回转动作应平稳,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操作。

12、卷筒上旳钢丝绳应联接牢固、排列整洁。

放绳时,卷筒上旳钢丝绳应保留三圈以上。

钢丝绳必须符合国标规定。

13、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二、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1、机械停放旳地面应平整坚实。

应按安全技术交底旳规定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所有支腿,撑脚板下必须垫方木。

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

支腿旳定位销必须插上。

底盘为弹性悬挂旳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旳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2024年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5.核实天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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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汽车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安全使用的管理,强化对汽车吊的管理力度,全面实施汽车吊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提高进场验收、安全交底的工作质量,保障我公司施工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确保施工现场汽车吊的安全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1、汽车吊的租用、管理,各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实施准入管理,汽车吊的租赁单
位必须符合公司《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车辆必须是检测
合格的设备并持有《汽车吊准入证》,没有准入证的严禁使用。

3、汽车吊准入管理的内容包括租赁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汽车
吊的拥有量、保养能力、完好状况、操作和指挥人员技能及现
场服务质量等。

4、汽车吊准入证上标明租赁单位、汽车吊型号、最大额定起
重量、车辆牌照号、操作人员姓名、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准
入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5、各分公司要对准入的汽车吊进行检查,并对租赁单位进行
年度业绩评定,每年年末将年度业绩评定交公司动力设备科汇
总,动力科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况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确定
下一年度的《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

因租赁单位发生设备
严重失修、脱保,服务质量不到位,经总包单位指出后不及时
整改的,该租赁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接公司汽车吊租赁业务。


赁单位的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严重机械事故,
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该租赁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接公司汽车吊租
赁业务。

对有严重违章行为或造成事故的,及时予以清退。

6、汽车吊进入现场,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准入证、检测合格
证(每年检测一次)、车辆行驶证、操作及指挥的特殊工种操
作证。

7、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应纳入项目总包的安全管理范围,负责
对汽车吊作业全过程的监管,项目机管员必须对进场的汽车吊进行验收,并查验汽车吊行驶证、检测合格证、准入证、汽车吊操作证、指挥证的原件,并做好资料备案。

重点查验该汽车吊最大起重量及机械性能是否能满足施工的需要,是否与方案一致,防止“以小代大”的情况发生,汽车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严禁证照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汽车吊投入使用。

同时,要对汽车吊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书面安全记录,严禁领证不满一年的汽车吊操作人员单独操作汽车吊。

8、汽车吊进场前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公司合同管理授权
范围按级审批。

某一时间段内需连续使用多台汽车吊的必须签订一个合同,严禁随意肢解,一个月以上使用期的汽车吊租赁合同不得按月拆开签订。

汽车吊的租用价格必须在公司公布的指导价之内。

9、分包单位租借汽车吊应提前三天向总包申报,申报内容包
括作业时间、汽车吊型号、作业内容、工作场地、周边环境及其与租赁单位的合同等。

10、起重作业前应根据起重作业的难易程度制定相应的方案。


案内容应明确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场地、机械基础、吊物的重量、体积、作业半径、周边环境和安全技术交底等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附机械性能表。

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吊装令。

11、汽车吊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夜间作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

汽车吊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米。

风速超过6级或预测有雷击时必须停止起重作业。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汽车吊的起重臂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JGJ33-2001中4.1.17的规
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12、汽车吊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确
保撑脚板下基础稳固),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
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
上。

严禁汽车吊在坡道上进行吊装作业。

13、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
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14、汽车吊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起吊作业时,
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
车的前方起吊。

15、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
以上的操作动作。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
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6、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
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7、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
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8、汽车吊作业时必须配备指挥人员。

高空或深基坑作业时,
必须配备两名指挥。

19、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外省市项目参照本规定
执行。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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