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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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预防生物安全事故,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二级实验室。

第三条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综合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二级实验室应设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明确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应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七条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生物安全管理第八条二级实验室应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第九条二级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生物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准入制度,未经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批准,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二级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第十三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设备设施检测、维护制度,确保实验室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记录制度,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活动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二级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护,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二级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制度,为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最新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规定

最新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规定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12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3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4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6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7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8检测、诊断等活动。

9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10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11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12科学规范”的原则。

13第四条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14类进行。

15第五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6(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17(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18能;19(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20详细记录。

21(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

22第八条省内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3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24种和样本的任务。

25第九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当向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6第十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27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28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29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单位的生物安30全工作。

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引言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iosafety Level 2 Laboratory,简称BSL-2实验室)是进行生物实验和研究的特殊环境,其目的是确保实验过程中的生物样本和实验物质不会对实验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本文将介绍BSL-2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包括实验室设计、设备设施、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等内容。

实验室设计1.实验室位置:BSL-2实验室应建立在离居住区和公共区域较远的地方,以减少实验工作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实验室入口:实验室入口应设有安全门,并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3.空气流动:实验室内应保持正压,确保空气自内向外流动,以防止实验物质外泄。

4.实验室布局:实验室内应合理布置工作区、实验台和储存区,以确保实验操作的有效隔离。

设备设施1.安全柜:实验室应配备符合标准的生物安全柜,以提供操作人员和实验样本的双重保护。

2.消毒设备:实验室中应设置消毒设备,如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化学消毒剂,以确保实验器具和废弃物的彻底消毒。

3.紧急设备:实验室应备有紧急洗眼器、紧急淋浴和急救药箱等设备以应对可能的事故和伤害。

操作规范1.人员培训:所有进入BSL-2实验室的人员都应接受相关的生物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

2.实验操作:所有实验操作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避免产生悬浮粒子、溅射和飞溅等危险情况。

3.防护装备:实验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包括实验衣、手套、口罩和护目镜等,以避免直接接触实验物质。

4.废弃物处理: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妥善处理废弃物,将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物质进行有效的消毒和处置。

安全管理1.实验记录:实验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实验操作、使用的实验物质和实验结果,以便事后检查和分析。

2.维护和保养:实验室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3.应急预案: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紧急预案,针对事故和紧急情况进行应急处理,保障实验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四篇)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四篇)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实验室内部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包括设备设施的管理、实验操作的规范、安全措施的执行、废弃物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最高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四条实验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接受培训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要配备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范的资料,并随时更新。

第八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和外部核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的设备设施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和实验仪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实验室应有统一的样品管理制度,确保撤实验仪器和样品的物种标识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配备安全用电设备,确保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进行消防设施巡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配备湿度和温度监测装置,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进出和安全门的出入管理制度,确保未授权人员无法进入实验室。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保,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实验操作的规范第十六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实验服,戴上帽子、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

第十七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按照实验方案和规范操作,严禁个人行为、违规行为或任意修改操作方法。

第十八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卫生,定期清洁操作台面和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熟知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掌握实验方法和技术,做到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实验室试剂的储存情况,确保试剂的标识完整准确,储存条件良好。

医院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医院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医院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1.目的:有效地针对科室进行全面的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科室各专业实验室。

3.工作程序6.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制度6.1 在实验工作区禁止吸烟;6.2 禁止在实验室放置食物、饮料和类似的存在有潜在的从手到口的接触途径的其它物质,禁止用实验室的冰箱储存食物;6.3 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必须做好防护工作,应使用安全镜、面罩或其它的眼睛和面部防护用品;6.4 在实验工作区,病区应穿工作服或隔离衣,服装应符合实验室设备要求;6.5 应穿着舒适,防滑并能保护整个脚面的鞋子。

6.6 在实验工作区头发不可下垂,避免与污染物质接触或影响实验操作,有些危险的饰物应避免带入工作区。

不可留长胡须。

6.7 由实验工作区进入非污染区要洗手。

定期收集血清样本,应有检测报告,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6.20 将生物安全程序纳入标准操作规范或生物安全手册,由实验室负责人专门保管,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要阅读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操作。

6.21 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的潜在危险知道的培训,掌握预防职业暴露后的处理程序。

每年要接受一次最新培训。

6.22 尽可能使用塑料器材代替玻璃器材。

6.23 应用一次性注射器,用过的针头禁止折弯,剪断,折断,重新盖帽,从注射器取下,禁止用手直接操作。

用过的针头、注射器必须直接分开放入防穿透的容器中,消毒浸泡。

由医院专门负责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6.24 禁止用手处理玻璃器具,装有污染针、利器及破碎玻璃的容器实验室标本处理、消毒和卫生防护制度实验室标本采集制度临床标本采集要求标本的采集应尽量避免生理因素干扰,以条件一致为宜,如无法避免,应在标本上注明该因素。

1.外周血一般选取左手无名指内侧采血,该部位应无冻疮,炎症,水肿,破损。

如该部位不符合要求,以其他手指部位代替。

对烧伤病人,可选择皮肤完整处采血。

由于部分血液常规检测(如白细胞计数、分类等)受生理因素影响波动过大,比较时宜使条件尽量一致。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求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求

实验废弃物处理:按 照相关规定对实验废 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和处置,防止对环境 和人员造成危害。
废弃物分类:根据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处理方法:采用焚烧、深埋、消毒等方法进行处理 处理设施: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如焚烧炉、消毒柜等 处理记录: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通风系统应具备高效过滤功能,确保实验室内的空气洁净度达到要求。 空调系统应具备恒温恒湿功能,确保实验室内的温度和湿度保持在适宜范 围内。 通风空调系统应具备良好的隔音效果,降低实验室内的噪音污染。
通风空调系统应具备节能环保性能,降低实验室的能耗和碳排放。
给水系统:应满足实验室用水需求,包括实验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等 排水系统:应满足实验室废水排放需求,包括实验废水、生活废水、消防废水等 给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压、耐高温的材料,保证管道的安全性和耐用性 给排水设备: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设备,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通风系统:需要具备高效过滤和 通风功能,确保实验室内的空气 流通和洁净度。
消防系统:需要具备自动报警和 灭火功能,确保实验室内的消防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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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系统:需要具备恒温恒湿功 能,确保实验室内的温度和湿度 保持在适宜范围内。
监控系统:需要具备实时监控功 能,确保实验室内的操作安全和 合规性。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满足一 定的建筑、设备、操作和技术要 求,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和 防止微生物的传播
选址要求:远离人口密集 区,交通便利,环境安静
布局原则:合理规划,功 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 开
实验室分区:包括实验区、 缓冲区、办公区等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第五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第八条省内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办法,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第九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当向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单位的生物安全工作。

㈡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㈢对本实验室所操作生物因子的生物危险程度评估,审查和批准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㈣审查操作程序,监督和检查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㈤审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㈥对实验室人员实施医务监督等.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使用及相关安全事项,旨在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研究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防范和控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实验室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2. 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整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日常监督及应急处理等。

4.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主动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循实验室安全要求,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讨论,定期进行安全自查。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1. 准入管理:a) 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进行身份验证和实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b)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穿戴完整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在实验室门口进行安全检查。

c) 访客需提前报备,由实验室工作人员陪同进入,并在实验室内严格遵守安全要求。

2. 实验室操作管理:a) 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对实验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严禁随意操作。

b) 实验室操作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主管人员报告。

c) 使用实验室设备时,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实验记录。

3. 生物安全管理:a) 实验室工作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隔离控制,设置相应的生物安全标志。

b) 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级别规定操作,并将操作过程记录在实验记录中。

c) 实验装备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和灭菌处理,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d) 各类实验物品、废弃物等应进行妥善处理,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1.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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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第五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从事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储存条件。

第八条省内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藏机构管理办法,承担集中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第九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当向省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
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单位的生物安全工作。

㈡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㈢对本实验室所操作生物因子的生物危险程度评估,审查和批准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
㈣审查操作程序,监督和检查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㈤审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㈥对实验室人员实施医务监督等。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内容包括:生物危险、消防设施、电气安全、化学品安全和危险废物处理等。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健康医疗监督制度、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尖锐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

实验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所有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
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十五条生物安全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常规现场检测,在移动、检修和更换高效过滤器后也要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
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专门部门或人员来负责实验室感染预防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病原微生
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为接触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的病毒或细菌等病原体的实验室人员确定一家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具有传染病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防护等诊疗条件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收治医院。

第二十条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㈠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㈢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㈤进行现场消毒;
㈥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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